APP下载

艾滋病人犯罪及其防治对策

2017-03-11李莎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艾滋病犯罪监管

李莎莎

摘 要 近年来,艾滋病的擴散使得艾滋病人犯罪的问题愈发严峻,艾滋病人犯罪行为认定、调查取证、羁押收监等难题也愈发迫切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艾滋病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总结了当前艾滋病人犯罪的防治难题,并对解决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助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艾滋病 犯罪 监管

基金项目: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Postgraduate Innovation Fund Project by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项目编号16ycx029。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16

艾滋病这一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不断在我国扩大影响,时至今日,已经步入“谈艾色变”的地步。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可知,截至2016年9月,我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4万例,累计死亡20.1万例。 而除此之外,仍约有近三成的潜在艾滋病患者尚未得到确诊,如同隐形人般生活在社会中,可想而知,我国艾滋病患者已经成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与此同时,在这些艾滋病患者当中,近七成与抢劫、敲诈勒索、卖淫嫖娼、毒品犯罪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等犯罪相关联。由于现行相关制度与机制不健全,司法机关在追究艾滋病人的犯罪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无可奈何,由于艾滋病难以治愈,导致患者心理出现扭曲,有些艾滋病毒感染者甚至利用自己所谓的身体“优势”,肆无忌惮地作案,利用现在司法机关针对艾滋病患者羁押难、收监难的现状作为自己犯罪的“免死金牌”。也正是由于上述司法措施上的短板,司法机关对艾滋病人犯罪的管控流于形式,也给社会的安定制造了不小的麻烦。

一、我国目前艾滋病人犯罪现状

近年来,艾滋病人犯罪已经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在越来越广的区域中扩散开来,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日趋扩大。由于艾滋病毒的高致病性、难以治愈性及高死亡率,艾滋病患者通常对自己的未来已经失去信心,在这样一种消极的心态之下,犯罪这一报复社会的形式往往能够给他们带来极大的满足感与成就感从而填补其内心对艾滋病的恐惧。艾滋病人犯罪不仅给社会制造了恐慌,也给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带来了巨大的难题。根据笔者对S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发现,在艾滋病感染者犯人当中,多数罪犯曾长期吸毒,且其中大半艾滋病罪犯曾受过治安处罚或是犯有前科。除此之外,笔者发现,在与艾滋病罪犯相关的毒品类犯罪中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员,这无疑与作为我国毒品中转地、集散地的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及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联系,在多数情况下,凉山彝族地区及云南等地存在诸多大宗毒品犯罪案件,要查清相关犯罪情况更是难上加难,使得不少艾滋病犯罪人得以逍遥法外。

艾滋病人犯罪作为新型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抢劫、敲诈勒索等侵财类犯罪居多。在这类犯罪当中,犯罪人通常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为由威胁受害人并强迫其交出财物以自保或是赎人,受害人往往出于对艾滋病犯罪人的惧恨心理而放弃抵抗,拱手交出财物。例如,犯罪人谢某手持木棒,以自己是吸毒人员、有艾滋病、正犯毒瘾不要命了等语言威胁,要求宋某等人交出钱财,否则就要对其车辆及人身进行伤害,宋某等人被迫拿出现金给谢某后才得以离开。 艾滋病犯罪人正是通过利用其患有艾滋病这一所谓的“优势”对受害人进行威吓,不仅能快速获得钱财,且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及《监狱法》的相关规定还能避免“牢狱之灾”。二是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类型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此前艾滋病患者多是实施小偷小摸、吸毒卖淫等治安类案件,尚未严重危及社会安全。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艾滋病患者开始实施诸如打砸抢、强奸等暴力型犯罪。例如,2008年3月份的某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而采取威胁手段,将其养女程某强奸,此后至同年年底又多次将其养女强奸。诸如此类的案件数不胜数。可见,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类型已经从普通的治安违法恶化为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三是非艾滋病人与艾滋病人联合犯罪情形逐渐扩散。笔者对搜集到的案例进行类型划分后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艾滋病毒的惧怕心理实施犯罪。例如,不少案件中犯罪人通过找艾滋病人强奸被害人、传播艾滋病等方式犯案,这些人通过与艾滋病患者合作的方式来达到自己成功犯案的目的,大大减少了犯罪所需时间,给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增加了难度。

二、艾滋病人犯罪打击难点

(一)法律适用难点多

艾滋病患者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以来是司法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探讨的话题。例如现目前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传播性病罪之争。但就其病症性质而言,艾滋病危害性程度远高于一般性病,对身体的伤害几乎无可挽救;就其生命法益的侵害性而言,艾滋病又远不如直接侵害他人生命来得更为紧迫。因而不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法学的层面来研究传播艾滋病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都不免存在疑问。除此之外,实践中存在诸多非艾滋病患者利用艾滋病患者威胁、敲诈被害人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更是扑朔迷离。有的行为人只是将艾滋病患者当做其“作案工具”加以利用,也有的行为人是与艾滋病患者一同实施犯罪行为,这就导致案件中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成为审理过程的又一大“拦路虎”。

(二)调查取证风险高

由于我国并没有对侦查人员制定相应的职业防护措施,在对患有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他们往往暴露在高危环境下,无法得到有效的人身保障。如若是侦查人员已经知晓了犯罪嫌疑人是艾滋病患者,还有可能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形,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时间无法归案,对社会安全稳定存在极为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取证工作也困难重重,有的被害人在得知自己被感染艾滋病后万念俱灰而不愿再与侦查人员细说案件情况,继而为案件的侦破更添阻碍。

(三)羁押收监困難重重

对艾滋病罪犯的羁押、收监问题成为该类犯罪人逍遥法外的最大难题。首先,我国《监狱法》与《看守所条例》等明确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和收监,这成为看守所及监狱拒绝艾滋病罪犯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大部分看守所及监狱由于基础设施的限制而没有开设专门的艾滋病罪犯监区,无法为艾滋病罪犯提供医疗救助,也不能充分保证正常罪犯的健康权,被收押的艾滋病罪犯通常只是将其隔离关押在不同的监舍,对其管理同正常罪犯几乎没有区别。再次,艾滋病罪犯关押后需要有专门的干警对其进行监管,但实际上我国看守所及监狱中干警编制不足,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根据对S省M市及J市看守所的调研得知,看守所系统中的干警平均年龄已过半百,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实践中未被收监的艾滋病罪犯一般都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由司法所承担起矫正任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并不完善,对正常罪犯的矫正效果已不甚理想,对艾滋病罪犯这一类特殊群体更是无可奈何,经常出现艾滋病罪犯脱管、漏管情形,甚至是再次犯罪的发生。例如,M市Y区艾滋病患者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身体状况法院不得不裁定暂予监外执行,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胡某不服管教再次犯罪获刑,同样由于艾滋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两年后再次于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而获刑。艾滋病让胡某避免了牢狱之灾,也令他更加肆无忌惮的疯狂作案。可想而知,对艾滋病罪犯羁押收监的困难已经给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安宁投下了一片阴影。

三、解决对策之探讨

为解决艾滋病人犯罪认定难、查证难、收押难等问题,应当积极释法,尽快建立与法律法规相应的配套措施及协调机制,既保障公安干警的人身健康,也重视艾滋病罪犯的医疗救助,实现对艾滋病罪犯的有效管理,减小艾滋病给社会及罪犯带来的伤害。

(一) 完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引路导航

法律法规的完善将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模糊的法律规定会使司法工作人员陷入困境,而太过具体的法律会显得刻板而不合时宜。因此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不断探寻法律规定的深层法理,并依据法理进行法律解释,使法律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从而解决艾滋病人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除了实体上的法律认定问题,艾滋病罪犯所涉更为密切的即为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应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情况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羁押、收监的立法标准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不予收监的罪犯不仅应明确不予收监的疾病种类,对于确有必要予以收监的罪犯应当给予一定的看护与治疗,并制定合理的医疗管理方案。对艾滋病罪犯开展医疗管理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法律职责,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形。最后一点,应当尽快立法以保障看守所、监狱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促其合法履行职责。

(二) 建立专门关押艾滋病等患病罪犯的监区

看守所及监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艾滋病罪犯的种类及人数因地制宜的结合各自羁押场所条件改造、调整和新建羁押特殊群体的场所。目前江浙一带已经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进行隔离监管,实施效果较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其次,专门的监区也应当调配具有专业知识的干警进行监管。在开展工作前,应当对监管干警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了解艾滋病患者的心理状态,增强艾滋病防治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开展艾滋病罪犯监管工作。

(三)完善社区矫正机制

完善社区矫正机制使监外执行的艾滋病罪犯的监管能够落到实处,消灭其重新犯罪的念头。首先,应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力,树立社区矫正活动的权威性,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的执法力度。其次,要建立特殊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的特殊制度。艾滋病罪犯进行移交时,应当一同移交该罪犯完善的体检报告与健康档案并做好登记,社区矫正期间还应当对艾滋病患者开展定期医疗检查,随时掌握患者病况,做好应对措施。最后,对艾滋病罪犯不仅要开展法治教育,更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艾滋病罪犯的心理是否健康将会影响其矫正效果,如果只注重法治教育而不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则无法根除其偏激消极、恐惧社会、报复社会的心态,无法使其重新面对生活。而心理健康教育不仅仅是艾滋病矫正对象需要接受的,社区居民同样应当接受,只有居民能够以平常心对待艾滋病患者并对其给予鼓励,才能创造一个温馨而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促使艾滋病罪犯重回社会。

注释:

2016中国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达65万例 逾九成经性传播.http://www.mnw.cn/news/shehui/1480845.html.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0日.

谢儿特子、谢建哈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http://openlaw.cn/judgement/c4ad8304c3 b74efea42a66a8acd6eaba?keyword=%E8%89%BE%E6%BB%8B%E7%97%85%E4%BA%BA%E7%8A%AF%E7%BD%AA+.访问时间:2017年2月13日.

参考文献:

[1]刘杰.艾滋病人犯罪的司法难点与解决对策探微.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

[2]岳光辉、綦凤.艾滋病人犯罪管控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7).

[3]廖天虎.艾滋病群体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完善对策.宜宾学院学报.2016(1).

猜你喜欢

艾滋病犯罪监管
《 世界艾滋病日》
Televisions
艾滋病能治愈吗
预防艾滋病
什么是犯罪?
监管
监管和扶持并行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犯罪”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