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意义及对策
2017-03-11张媛李小龙
张媛 李小龙
摘 要 随着信息时代来临、经济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的趋势,特别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问题具有深层次的意义,不仅能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也能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所追求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目的。结合司法实践,现今我国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立非刑罚性的社会教养机构来实现有效的临界预防工作,同时,也应当加重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临界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15
近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存亡,因此,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成人社会的重视,并为其寻求有效的规制措施。
一、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
2015年4月20日我国《教育蓝皮书》显示,通过一年来对全国部分省市的重点调查,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严重的低龄化趋势。其中,16周岁的涉罪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5%,15周岁的涉罪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31.2%,14周岁的涉罪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0.11%,此数值同比2001年增加了近8个百分点。
令人更为震惊的是,近年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层出不穷。2014年6月28日下午,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柏树乡柏树村一名八岁男孩,疑因先前向他人告密,被11名10岁至13岁不等的男同学强行带至三公里以外的地方轮番持续殴打至昏迷,2日后被害人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18日晚,湖南省邵东县三名11岁至13岁不等的男学生,翻墙进入该县廉桥新廉小学将守校女教师杀害,抢走其人民币2000元,用于上网消费。2016年1月18日,广州番禺区11岁女孩在上学途中被19岁男子强奸并杀害,而该男子曾于13岁时掐死过同村4岁男孩,14岁时因捅伤6岁女孩并打算将其淹死而获刑六年,此次犯罪距离其被释放仅短短两个月的时间。
二、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意义
(一)能有效修复临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司法机关充分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施少捕慎补、少诉慎诉。相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程度,我们发现,我们忽视了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手段,社会关系在遭受损害后得到的弥补稍显薄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此类未成年人只能交付家长和学校进行一般性的督促和约束,而对其的矫治明显有走过场的感觉,犯罪行为的隐患并未化解,再犯率较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必要的临界预防既能使被害人获得适当的救济,也能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有效修复。
(二)将犯罪预防向前延伸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犯罪行为的养成一般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会经历从一般不良行为到轻微违法行为再到严重违法行为最后演变成刑事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结构,极易被周围的事物所影响,对于一些已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提早对其进行人为干预,往往能成功矯治其潜在的犯罪动向。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欲望有效阻断,并辅以正确的矫治治疗,可能会获得完全相反的结果。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建立区别于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将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工作提前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前,将有效减少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跨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凸显的犯罪激增,提前遏制犯罪风险,防患于未然。从司法实践上讲,防止和消除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已形成的罪错风险的难度,远超过防止即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具有的潜在犯罪风险的难度。
(三)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终极追求是预防
未成年人作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其思想和行为偏差远超过其犯罪本身的应被重视程度。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都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定位于预防,而非惩罚。这是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代表的国际规范性文件的详细规定,也是各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规范的立法渊源。比如,美国少年法院根本不严格区分行为不良、越轨、违法与犯罪未成年人的界限,相反,少年法院通常对这些问题未成年人进行合并管理。其理念为,犯罪行为系由行为不良、越轨、违法等非犯罪行为一步步演化并加重发展而来的,合并处置有利于在犯罪前提前介入,实现有效预防。
三、未成年人临界预防的对策措施
对于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临界预防的重点。因为这类人群的犯罪模式已具雏形,如果不能提前有效阻断,很可能展现其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社会关系将再次处于危险之中。
(一)适当降低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的背景下完成的,近三十年都没有修正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