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小额索赔的行政调解初探
2017-03-11王泽钧
王泽钧
摘 要 为了探索著作权人小额索赔的最优途径,保护小额索赔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已有实践,总结出我国可能构建的三种著作权侵权纠纷小额索赔程序。通过进一步比较,认为相较于小额仲裁、小额诉讼、小额行政裁决,建立起以行政调解为主、行政裁决为辅的小额索赔程序具备优越性和可行性,有利于化解著作权人小额索赔难的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小额索赔 行政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96
一、问题提出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讼争标的大、侵权情节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大额索赔纠纷;另一类是索赔金额小、案件事实相对清晰的小额索赔纠纷。司法实践中,小额索赔纠纷的著作权人通过诉讼和司法调解获得赔偿是不经济的。实践证明,诉讼并非著作权人小额索赔的最佳途径。而民间调解和仲裁虽可应对部分小额索赔纠纷,但却因程序本身的局限性,不适宜专门、长久处理此类小额索赔纠纷。那么如何应对著作权人小额索赔难的问题,选择何种程序去处理此类问题,都值得进一步考量。
在处理著作权人小额索赔问题上,美国最新进展“CASE法案” ,希望构建起一套以小额索赔委员会为主导的著作权行政调解和裁决程序,专门解决索赔金额在30000$以下的著作权小额索赔案件。
笔者以CASE法案的提出为契机,通过比较国内外实践分析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的可行性,以期从理论层面探究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的优越性。
二、国内外实践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小额索赔
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著作权权利人因为权利遭受侵害而与侵权人之间产生的有关侵权责任方面的民事争议。其中,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是金钱赔偿 。而著作权侵权纠纷小额索赔案件特指那些当事人索赔金额较小、法律事实相对明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已有的救济途径似乎不能满足著作权人的需要。
首先,著作权人往往不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原因在于诉讼的成本高、周期长,经济不利益。
其次,《仲裁法》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仲裁程序的问题语焉不详,没有为小额索赔进行专门的程序设计。加之各地仲裁机构的受案标准不一,著作权小额索赔仲裁并不常见。
最后,司法调解、民间调解以及行政调解各自有其局限性,需要进一步优化。如就司法调解而言,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都以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为前提。但是,著作权人碍于成本考虑,在实践中很少会主动提起诉讼,这使得司法调解的作用力十分有限。与此同时,具备丰富专业资源的司法调解更倾向于处理标的额较大、影响范较广的侵权纠纷,处理小额索赔纠纷非主要工作。那么,从经济的层面看,是否依靠司法调解长期处理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还待进一步商榷。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救济途径,探寻出便捷高效、成本低廉且具备一定强制力的新型小额索赔救济途径,充分维护广大被侵权著作权人的利益。
(二)对美、英、中处理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的比较考察
1.美国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的探索:
相较于小额仲裁,部分美国学者更支持行政裁决处理著作权侵权小额索赔纠纷 。前文已经提到,2016年CASE法案希望通过小额索赔委员会行使裁决权处理小额索赔争议,并且明确限制小额索赔的金额为30000$以下,且只受理自愿寻求裁决的小额著作权索赔案件 。事实上,CASE法案可行的基础是美国具备发达的行政裁决体制,而背景则是美国联邦法院在著作权小额索赔程序的缺陷与不足。
总体而言,CASE法案是美国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面临日益激增的小额索赔纠纷所做出的一次尝试,既有制度建立的基础,也有一定的实践性,值得我们参考。
2.英国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的实践:
相较于美国而言,英国小额索赔制度更为成熟。英国是通过设立小额索赔法庭解决知识产权小额索赔纠纷。为了提升审理效率,小额索赔法庭同样明确限定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程序的索赔额——不超过5000英镑。在代理上,法庭严格限制律师代理,要求当事人必须参与诉讼程序,以平衡诉讼成本和效益;在审理方式上,法官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不必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可以灵活选择审理案件的方式。因此,英国选择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程序设计,通过完善诉讼程序的方式应对小额索赔人的需求。
3.中国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的实践:
我国对于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的程序设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首次规定知识产权纠纷“小额”索赔的法律文件是2015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该《仲裁规则》第9章规定,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可以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期限为45天,仲裁费用为1350元人民币。该规则不仅明确规定了小额争议仲裁程序的争议金额,还对仲裁期限和仲裁费用给予限制,是国内应对小额索赔问题的重要成果。此外,在诉讼领域,虽然各地相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但还没有针对知识产权小额诉讼进行明确的制度设计,更未针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的制度实践。因此,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只是将著作权小额索赔默认性的納入到“国内纠纷”之中,没有专门进行规定。但由于国内暂时没有其他相对成熟的制度设计,因此这一规则可以视为国内代表性的实践。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立足于本国法制体系分别采取了设立小额法庭、设立行政裁决委员会两种不同的模式解决著作权小额索赔问题。而我国上海自贸区虽然未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但是却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参考方案。基于此,我国便有三类可以化解著作权小额索赔困境的程序设计,分别是知识产权法院的简易程序、仲裁的小额程序以及兼具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特点的行政程序。
三、著作权侵权小额索赔行政调解之选择
(一)著作权行政调解概述
著作权行政调解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调解主体居中协调促使当事人就争议内容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著作权小额索赔的行政调解指由下设在行政调解部门的小额索赔委员会,对索赔金额较小、法律事实相对明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所进行的行政调解。如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则协议对双方均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或者强制执行;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索赔委员会进行裁决。具体而言,要求在行政调解下设一种以行政调解为主、行政裁决为辅的索赔委员会,以专门应对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小额索赔行政调解的优势
从整体上,行政调解具有专门性和专家优势,有特定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能够充分考量各类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保证调解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并且,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调解之中逐步寻求社会利益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探索合理的标准和规定,从而有助于政策、法律制度的形成 ,进而提早应对各种同类纠纷。
在著作权纠纷领域,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具备制度形成与程序适用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不堪重负的司法压力使得司法无法垄断所有的争议解决。行政调解如果设立起小额索赔程序,将有利于化解大量著作权小额索赔纠纷,从而使其他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更强、涉案标的更大的著作权纠纷得到更多的司法调解资源。并且,相较于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具备立法方面的优势。《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明确规定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这为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的制度形成提供了立法支持。
另一方面,本文所提到的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赋予了索赔委员会部分行政裁决的权力,对于明显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委员会可以通过行使裁决权,要求销毁侵权产品,这是仲裁程序无法实现的。更重要的是,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小额”的标准,这能够有效避免简易程序在国内统一适用最高索赔数额标准的局限性。
基于此,本文认为通过在著作权行政调解部门下设小额索赔委员会,并赋予委员会以行政调解权和行政裁决权,不仅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制度形成优势和程序适用优势。此外,行政调解小额索赔程序相较其他程序设计更加经济、专业、效率,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是应对著作权人小额索赔問题的最优化方案。
注释:
版权小额索赔强制法案,又称2016年CASE法案,该法案于2016年7月提出,目前还处于待国会审议阶段。(“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 of 2016” or“the CASE Act of 2016”)
Copyright Alternative in Small-Claims Enforcement Act of 2016,https://www.congres s.gov/bill/114th-congress/house-bill/5757/text?q=H.R.++5757,2016年10月访问.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3.
EffreyBils,David's Sling:How to give Copyright Owners a Practical way to Pursu0e Small Claims,62 U.C.L.A. L. Rev. 464(2015).
The CASE Act of 2016,(D) LIMITATION ON TOTAL MONETARY RECOVERY.—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a party who pursues any one or more claims or counterclaims in any single proceeding before the Copyright Claims Board may not seek or recover in such proceeding a total monetary recovery that exceeds the sum of $30,000, exclusive of any attorneys fees and costs that may be awarded under section 1405(x)(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小额争议程序的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所涉案件且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适用本小额争议程序的规定。
何炼红.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
范愉.行政调解问题刍议.广东社会科学.2008(6).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八十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调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确认调解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