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无人机袭击带来的国际人道法挑战

2017-03-11陈静张璇史荷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陈静 张璇 史荷娜

摘 要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无人机操作成本低、支援装备小、运用弹性大等特点,其在战争中被大量使用。无人机袭击带来了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其合法性成为争议。无人机袭击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但是却出现许多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现象。无人机操作員应当被定性为战斗人员,受到国际人道法的规制。

关键词 无人机袭击 国际人道法 预先自卫权 无人机操作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民航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610059084)支持。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93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军队第一次使用了遥控飞行炸弹,时至今日,武装无人机走过了不断发展与变革的历程。越南战争、黎巴嫩战争、“沙漠风暴”行动等很多战争中都出现了无人机的身影,原先主要用于执行侦察、监视和情报搜集任务的无人机也开始承担起军事打击的任务。由于无人机有己方无人员伤亡、使用限制少、隐蔽性好、效费比高等特点 ,近年来被使用在一些反恐作战、武装冲突、局部战争中,很明显武装无人机在战争中逐渐拥有了更重要的地位。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由此可以推断出武装无人机就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被利用于军事领域当中的不载人飞机。从这个定义中就可以发现武装无人机的自主性决定了它与其他军用武器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一、无人机的使用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武器的使用确实适用人道法的前提是武装冲突的存在,也就是说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合法前提是由于正当的战争需求。美国将无人机大量使用在反恐行动当中,“9·11”之后“反恐战争”这个概念盛行,但是反恐行动到底是否属于“战争”这一概念呢?有学者对“国家行为体使用武装无人机对存在于其他国家境内的目标(人员、装备和设施))进行军事打击,但并不派遣地面部队参与此种军事行动 ”的方式提出质疑,另外国际红十字会主席彼得·毛雷尔(Peter Maurer)也认为,这种新情况若被认定为武装冲突可能与尊重国家主权的法律难以相兼容 。但是笔者认为在新的世界环境下,非国家行为体的暴力行为越来越多,国家之间发生的常规战争越来越少,正如马里赫拉所认为的那样,恐怖主义只不过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农村游击战的新的武装斗争方式 。武装冲突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国家间相互使用武力而发生的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的主体并非特定为国家,反恐行动符合相互使用武力的武装敌对行为这一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以争议最大的反恐行动为例,无人机的使用是在武装冲突之中的,进一步来说在传统意义上的战争、武装冲突,亦或是具有现代特点的反恐行动中使用无人机都应当适用国际人道法。

二、无人机袭击过程中不具有合法性

以美国为例,其以“预先自卫权”为理由使用无人机在国际人道法中不具有合法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了国家自卫权的合法地位,但是对预先自卫权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先自卫权在1837年“加罗林号事件”中被首次承认合法性,传统国际法认为满足“加罗林原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预先行使自卫权就被承认为合法的。然而美国使用无人机对恐怖组织进行武装打击是否属于预先自卫的条件?首先,美国在打击恐怖主义之前并未证明没有其他非武力方式可供选择,更像是一种事后的打击报复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借着打击恐怖主义的口号,过分强调本国利益,或者将本国价值强加于人,出动无人机打击恐怖犯罪的同时侵犯了他国的主权,使得矛盾更加激化。其次,美国进行无人机袭击不符合相称性原则,对恐怖主义进行打击的同时伤害了许多无辜平民,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美军在明知被袭击当地有民居的情况下仍执行轰炸任务。也就是说当不能明确袭击目标时,美军就将这些无辜死亡的人称为“阵亡的敌人”。因此,美国出动无人机到他国领土对恐怖主义进行军事打击不符合“预先自卫权”的构成要件,是不能被承认具有合法性的。

美国使用无人机打击恐怖主义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准则。国际人道法规定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人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其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众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美军的无人机袭击行为滥杀平民的罪行不应被所谓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外衣所掩盖。美国政府在2016年7月1日首次公布海外反恐行动致平民死亡的官方数据中并没有详细列出具体空袭行动的时间、地点和死伤情况,特别是有关数字只能用区间来表述。对此,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在当天的声明中解释称,原因在于无法对某些死亡人员的身份得出确切结论 。也就是说美军对自己的“无差别轰炸”造成的结果并非不知情,而是放任无辜平民丧生的结果发生。很明显,美国进行无人机袭击的初衷和造成的后果都赤裸裸地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中保护平民的重要准则。

三、无人机操作员的法律地位

由于无人机的特殊性,操作员可以远距离控制无人机进行袭击,也就是说无人机的操作员在控制无人机时可能并非身处于武装冲突的地域范围内,由此一些学者对无人机操作员是否为战斗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由操作员控制的无人机直接参与了武装冲突,虽然操作员自身并不在武装冲突的发生地,但是无人机的袭击行为并非无人机本身的意志,而是在操作员的控制之下,是操作员意志的延伸和外在表现,因此在无人机袭击的过程中操作员应当被列为战斗人员。有学者提出无人机操作员是可以作为袭击目标的,但是可以被袭击的时间应作出区分,非上班时间不可以被袭击 。笔者认为由于无人机操作员不可能一直操控无人机进行袭击,简单地以上班时间为标准区分是否可以被袭击是不合理的。无人机操作员的多次操作行为中间有间隔,但这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而并非一次操作结束,其打击任务就结束,而是在下班时间进行休息,为下一次操作无人机进行袭击做准备。故无人机操作员作为战斗人员,可以被袭击的时间应当是整个武装冲突的过程中,而并非仅仅是上班时间。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人机操作员的法律地位,随着无人机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很有可能会出现关于无人机操作员的法律诉讼,因此通过立法方式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及自身的法律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四、无人机袭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解决路径

虽然武装无人机的使用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无人机的优势,无人机参与战争的趋势已经不可扭转。美国正在大力研制的战斗无人机计划在2020~2025年投入作战使用,战斗无人机的速度将达到12~15马赫,既可用于对地攻击,又可用于空战,还可用于反战术导弹。无人机的技术研究愈发进步,其功能更加全面、更加精细,但是与此同时可能会出现更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使用无人机以避免违反国际人道法,防止无人机带来更多武装冲突迫在眉睫。从国际法角度来说,需要将无人机袭击纳入规范体系,给予其明确的定义和合理规制,防止有的国家利用国际法的漏洞和矛盾破坏世界秩序。

首先,可以创建一个新的罪名,不仅仅以无人机为限,而是包含所有自主控制武器、遠程控制武器的相关罪名;其次,国际法中关于无人机打击恐怖分子涉及到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相关规则,应当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解决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的问题;最后,世界局势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无人机,可以召开以无人机袭击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号召相关国家签订国际条约,共同规范和抵制非法使用无人机进行袭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现在,无人机还是一种在人的操作下执行任务的武器,基本上是基于半自动化,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无人机走向全自动化武器系统的趋势并非耸人听闻。如果随着无人机硬件的优化和改进以及无人机编程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实现无人操作下的无人机袭击,那么就会出现无人机变为“杀人机器”的风险。“杀人机器”也许可以分辨出人类,但是却难以分辨士兵与平民,更何况还有失去战斗能力的伤员、投降的士兵等情况,无人机是很难完全代替人类来判别的,到那时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多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

注释:

空军之翼.中国成美以之后最大军用无人机应用国家发动机问题仍然未解决.万花镜网.2016-03-06.

王存刚、张蛟龙.新型跨国暴力冲突结构、武装无人机与国际战争规范的进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5(1).91-106.

MarighellaC,Hanrahan G Z. Manual of the urban guerrilla. Documentary Publications, 1985.

NILS MELZER.Interpretive Guidance on the notion of direct participation in hostilities under IHL.Geneva:ICRC,2009.24.

高石.简单粗暴,美国无人机反恐遭抨击. 人民日报.2016-07-04.

袁靖.无人机袭击造成的国际法挑战.厦门大学.2014.

参考文献:

[1]黄正.论无人机作战的合法性.湘潭大学.2014.

[2]黄云松、蔡瑞艳.无人攻击机面临的国际法挑战——以美国在巴基斯坦的无人机攻击为例.南亚研究季刊.2012(1).

[3]朱路.无人机攻击问题国际人道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孙萌.无人机攻击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5.

[5]唐彦林、陈欢欢、焦健. 美国无人机反恐政策评析.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