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IPO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17-03-11朱雅琦
朱雅琦
摘 要 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IPO制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信息披露制度作为IPO制度的核心,其运作有效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IPO信息披露制度之涵义;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当前IPO信息披露制度尚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第三部分为本文针对IPO信息披露制度提出的建议。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有效发展。
关键词 股票 IPO 注册制 信息披露
基金项目: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名称:我国拟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项目编号:16ycx028。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19
一、 IPO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时间的推进可以分为IPO信息披露制度又称首次披露制度与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又称持续性披露制度。注册制改革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指欲筹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首次发售股票与上市IPO(以下简称“IPO”)。信息披露制度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申请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前或上市公司在上市交易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董监高数量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制度。综上,笔者为IPO信息披露制度作如下定义:证券监管机关在发行端要求欲筹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新股发行前将其公司内部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董监高人员设置和人数等信息予以公开报告的制度。
二、当前IPO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前段供大于求,终端供不应求。由于当前我国仍然实行IPO核准制,国家对整个股票市场宏观调控过度,政府希望通过自身考察和数据对新股发行进行控制以保证股票市场有效稳定运行。企业在首次发行前将接受证监会严格的实质信息披露审查,其中包括数量极其庞大的公司文件以对其在上市后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因此造成审查成本高、审查效率低、通过率低的局面的出现。最终导致在上市前端即审核端欲上市企业供大于求,而到上市交易端由于上述原因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二)家长式的审查方式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我国IPO信息审查内容极为全面和严格,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希望让资质完备,“身体健康”的企业进入股票交易市场从而保证整个股票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这种家长式的信息审核把控导致企业IPO机会非常艰难,极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许多企业为取得IPO资格,通过证监会的实质审查,与具有审核权的政府机构主管人员进行交易,将企业首次上市公开发行商品化进行交易,最终滋生腐败。
(三)众多股票交易者利益保护不足
普通股票交易者之利益保护是注册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目前IPO核准制下企业公布的信息内容仅限于招股通知书等,大部分实质内容在政府进行审核后并未向大众公开。严格实质审查促使部分企业对其上市材料进行造假以及虚假披露,从而使得广大交易者未能获得足够真实的信息。加之众多普通交易者少有专门从事股票交易,因此其获得上市企业信息极其有限且存在虚假信息风险,利益受损现象多有发生。然而与之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尤其是民事救濟制度欠缺是目前交易者权益保护的最重要的问题,这既不能为广大交易者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也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惩罚。目前我国对违法披露信息的企业处罚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如若其违法行为所涉及之数额并未达到刑事处罚甚至行政处罚的规定,投资者只能依据民事救济的方式来进行维权,然而其天然的不利地位以及相关民事救济制度的欠缺导致其利益保护很难实现。
三、IPO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职能分离
当前IPO审查重点在于事前审查,而对企业IPO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责任监管则非常轻,这也是上文笔者所述当前我国IPO市场不能适应整个大股票市场的需求的核心原因。对此笔者建议应当将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职能相分离,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明确事前信息审查以及事后监管的范围。IPO信息披露审查范围重点应在于对事前申请IPO企业之合规性判断,即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即可而对其经营能力等不作判断和审查。而对于申请企业IPO后的股票行为则应由其他专业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处罚;另一方面,发展多元化审查方式。注册制改革下的IPO信息审查方式不应仅仅拘泥于当前核准制下的单一审核方式,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走向上市,其中必然存在多种行业以及规模大小各有不同的现象。如若对其均采用同样的IPO标准和要求则仍会导致部分企业无法顺利发行股票并交易,因此应当细化审查方式,制定多元化且具可操作性的上市标准,包括分行业、分大小的不同标准。在分行业披露中依据不同行业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审核标准,选择针对该行业更有价值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