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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7-03-11钱昕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钱昕

摘 要 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立法虽然确立了20多年,但是实施起来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在介绍了我国带薪休假的概念和发展历史的前提下,着重认清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影响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根本原因,提出建议,进行完善,使之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 带薪 休假 休假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99

经济学家郎咸平说过“中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只有0.8美元/时,位列全世界最后一名,但是我国劳动者每年的工作时间却是全球最长的。” 我国的工作时间长,休假时间短,过劳现象频发是一直让人诟病的问题。而以惠民为基础的黄金周乱成了“黄金粥”,中国传统节日为代表的小长假上演着“人在堵途”。这些休假折射出很多问题:人们休假的意愿,休假安排的合理性,我国休假制度的现状和不足等等。本文着力通过介绍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制度的实际,找出影响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根本原因提出启示和建议,让放假从闹心变成窝心。

一、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概述

(一)带薪休假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在我国的发展

带薪休假,又被称之为带薪年休假,是指員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享有保留原工资的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是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员工可以通过协商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确认某段时间为休假期,在休假期间员工无需工作,但依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 带薪休假权与只有少数教职员工享有的寒暑假、国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探亲假、特殊情形下的病事假不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既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也是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的一种体现。

从我国的情况看,解放后、建国之初就开始实行每年12日的带薪休假制度。 1949年-1995年的40多年时间内,职工长期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休假制度没有进行过变更,文革期间甚至连传统节日的休假也难以保证,带薪休假更是少数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干部与优秀职工才能享受的权利。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我国带薪休假制度正式立法确立。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确立了双休的工作制。1999年开始实施三大“黄金周”假日制度;2008年开始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三个节日为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假日制度的变动,我国民众休假的选择增多了。

2008年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细化了《条例》的许多内容。《条例》中对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015年的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当年落实带薪休假等制度。随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提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李克强总理的报告表明了我国政府关注民生,积极造福于人民的决心,这对我国带薪休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景。

(二)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现状

1.各类型企业执行情况不一。纵观绝大部分研究带薪休假的文章,特别是很多实证研究类的文章,都提到了执行情况不一这个问题。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的整体实施状况较差,只有国企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外企遵守的比较好,很多国内私企中基本处于“只闻其名不见其身”的状态。国内私企解决了很多人的基本就业问题,但是对休假尤其带薪休假的执行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双休的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很多小城镇的企业一月只休息四天,更别提各种带薪的假日。需要赶工的时候,加班加点几班倒都是常事,带薪休假的制度呈现几近废止的状态。

再加上我国休假安排的不合理,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只能休国庆和过年2个7天的“长假”,以及5个3天的“小长假”,为了休这些长假,在其前后必须把正常的周末用于工作,诞生了一个个超长工作周,加上长假以及前后的交通不够顺畅,正常的工作生活规律都被打乱了,休假之后反而身心俱疲。

2.相当大的企业持否定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企业是不养“闲人”的,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很多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减少人工成本,节省用工人数,减少带薪休假的休息时间,提高效益是常态;我国对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规定模糊,只有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加上奖金,企业钻空子,劳动者休假就少发工资;有的企业则统一安排休假,掌握了主动权,剥夺员工的自主休假权利,不尊重员工的意愿,不能体现带薪休假的初衷;《条例》中有规定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带薪休假没办法安排的情况下,可以不安排带薪年休假,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进行补偿,现实操作中只是支付了正常的出勤工资;带薪假期加上公众假期,职工一年可以休息120多天,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资、发奖金的方式让其放弃而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3.员工休假积极性不高。勤劳刻苦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代在变化,勤勉的国人仍然将这种美德传承着,休假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近似于好逸恶劳。中国众多的人口,严峻的就业形势,较低的工资标准、休假时间统一安排等等让很多人主动或被迫的放弃了休假。上行下效,领导没有休假意识,员工很难越过领导去休假。企业的不妥协,再加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作太忙没时间,法律意识淡薄,担心职位被取代工资与绩效挂钩等这些实际因素更使员工的休假情况雪上加霜。

二、我国带薪休假现状的形成原因

(一)表面原因

表面原因,或者说是很多学者研究出来的理论上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原因。有些学者提出,中国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还存在不足,没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能力达不到勞动者都能够享受带薪休假的水平。要使全部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带薪休假,我国经济要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现阶段远远不够。

这个观点并不准确。享受带薪休假是与经济发展有关联,必须有经济作为保障,但是,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GDP水平已经跻身世界第二,世界上很多国家发展水平不如我国,但他们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修订的《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第132号公约》为本国劳动者承诺了至少18天的带薪年休假,比如卢旺达18个工作日,乍得24个工作日,捷克18个工作日。

2. 企业认知不够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认知不够现实中是存在这个问题,但是要说企业一点不了解带薪休假制度那也是不切实际的。只能说我国的制度和现实让企业有恃无恐。一项制度的实行,不可能等所有企业都提高认识才施行。当初实行双休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一刀切的施行,新政策的施行肯定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改革发展需要经历阵痛,但这并不是不发展的借口。纵观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没有哪一项制度是与企业达成共识之后才设立的。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由来已久,几乎从这个名词诞生起跟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劳动法的立场也是倾斜保护。前文分析的劳动者的现状助长了企业的胆量,但这个不是根本原因,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没能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背景才让企业有机可乘。

(二)根本原因

前文提到的表面原因都不是真正影响我国带薪休假现状的原因,根本原因是以下几点:

1.现行监管和惩罚机制不足。前文提到我国《条例》规定在没条件休假的情况下,雇主可与雇员协商,用3倍的工资取代休假,现实操作中并没有按照条例操作,安排不了补休的,也就按照正常工资发放,没有进行补偿。我国关于休假的争议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劳动者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带薪休假的报酬或者劳动行动部门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情况,先责令改正在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人手配备不足,关注点更多的是在保障劳动基准方面的问题,休假问题涉及人数太多,主动执法太难;再者在未辞职或者解雇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太可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主张自己带薪休假的权利,所以单独主张休息权的案件很少。

2.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带薪休假,带薪带的是哪一部分薪水,是基本工资还是有奖金,是否遵循最低工资标准;《条例》规定事假累计20天,病假累计2-4个月,超过休假天数,就不进行年休假。那没提到的婚丧假、产假是否就包含在这12个月内;我国休假规定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开始享受带薪休假,这12个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如果跨年了假期该怎么分割;而且每个人入职时间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周期不一致,如何安排放假不影响企业经营,如何监督都不方便。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太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惩罚机制不够。

三、解决我国带薪休假难题的意见和建议

1.细化带薪休假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收入逐渐增加,各种福利待遇占工资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收入不仅仅用基本工资来衡量。带薪休假是一种福利,不能让这种福利降低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准。带薪休假,就要明确带薪的薪水范围和水平;杜绝了用人单位自行定义适用薪水的情况。

“明确连续12个月”的时间节点,从什么时间起算,具体包含哪些时间,排除那些时间。规定企业提前公布带薪休假的计划,带薪休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2.增强强制性。明确带薪休假是属于根本的休息权,把带薪休假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确雇主义务和违法责任,雇主不安排休假或者不足额发放薪水,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其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必须遵循的义务。增强劳动者的意识,明确休假的重要性和意义删除《条例》中可以用300%工资代替休假的条款,明确不可以用奖金代替休假。在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假的情况下,及时安排补休。

3. 增强监督。增强行政监督力量,将带薪休假也放到劳动基准的地位,提高劳动行政部门对带薪休假的重视程度;将带薪休假放到集体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加强工会的权力行使和监督,发挥其深入群众的作用。在企业安排职工休假之前,要与企业工会协商。地方工会监督企业休假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弥补劳动者的弱势。企业工会与地方工会联合起来,内外监督,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注释:

张美耐.我国带薪年体假制度探究.长安大学.2015.

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3).813.

冯小伟.以带薪休假制度化解黄金周“堵”局的策略探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月15日.

周莹.影响中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有效落实的原因探析.经营管理者.2014(27).

徐菊凤.我国新休假制度执行效果的反思.中国休闲研究学术报告.2011年11月7日.

汪慧晔.中法带薪休假制度对比.品牌.2015(6).

郑爱青.法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14(6).

参考文献:

[1]年假.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访问时间:2017年2月12日.

[2]崔迎娜.中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经济管理者.2014年9月25日.

[3]王子明.“常回家看看”该入什么法.贵州政协报.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