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的开山之作
——再读《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
2017-03-10刘宝珍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刘宝珍(湖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的开山之作
——再读《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
刘宝珍(湖北师范大学 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是国内首部专门论述互联网信息与新闻传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具有研究性质的教材,是我国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的开山之作。从今年起,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加强“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的研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历史使命,“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成果将对我国网络安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再读《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一书,倍感教材的前瞻与科学、意义的非凡和重大。
网络传播法规;网络传播道德;开山之作
《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以下简称《教程》)由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黄瑚等著,由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本《教程》是国内首部专门论述互联网上信息与新闻传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具有研究性质的教材,是我国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的开山之作。10年来,《教程》深受高校新闻专业师生欢迎并在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领域发挥着引领作用。再次拜读《教程》,仍能深切感受到观点的前卫、案例的丰富、语言的生动和思想的深邃,进而情不自禁地为之吸引。而《教程》表现出的特色和亮点,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教程》撰写基础扎实深厚
(一)十年磨一剑
在出版《教程》前,负责人黄瑚教授研究新闻传播法律与伦理问题已有近十年的经验,已成功申报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国网络传播法律与伦理问题”,在新闻传播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领域成果斐然。截止《教程》出版前,黄瑚教授在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领域已出版的代表性著作有4部:1998年3月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1999年8月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论》、2001年12月由新华出版社出版的《新闻伦理学》和2003年9月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截止《教程》出版前,黄瑚教授在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领域已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有14篇:在《新闻大学》1989年第3期发表的《日本在我国沦陷区的新闻统制政策》、在《新闻大学》1995年第11期发表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及其理论基础》、在《新闻战线》1996年第1期发表的《欧美各国的新闻评议制度与新闻自律》、在《新闻记者》2001年第10期发表的《发展华文传媒 弘扬华夏文明——世界华文媒体与华夏文明传播学术研讨会综述》、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11期发表的《探析改革开放后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历史轨迹》、在《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11期发表的《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以导为本的新闻自律机制》、在《新闻大学》2006年第6期发表的《以上海为例探析战后国民党新闻统制制度的变化》、在《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观念与实践》、在《新闻知识》2008年第2期发表的《2007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在《新闻战线》2008年第7期发表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的清障机——评述1978年<人民日报>民主法治宣传》、在《新闻实践》2009年第10期发表的《讲新闻价值,更要讲传媒伦理价值——“跳桥秀”报道之我见》、在《新闻界》2011年第3期发表的《2010年新闻传播法研究综述》、在《中国记者》2011年第9期发表的《从<世界新闻报>事件看西方的新闻自由、社会责任与资本至上》、在《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发表的《上海新闻工作者的新闻道德认知与实践——2013年上海新闻道德状况调查报告》等。这些研究成果为本《教程》的撰写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二)理论结合实际
《教程》的研究始终坚持理论结合实际的基本方法。研究的第一步是对上海市十五家有一定代表性网站展开调查,并撰写了相关调查报告。之后,研究的每一步都结合网络传播的实践活动展开,如对上海新闻办公室、上海市网络宣传办公室等单位的网络传播人员进行培训,举办互联网新闻与信息业务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等。黄瑚教授作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参与办班的负责人和项目组的负责人双重身份,全程参与了培训教育活动。这为《教程》的撰写,提供了丰富的实战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参考注释明晰权威
《教程》在“参考书目”中共列举了40本中外图书。这40本图书代表了2006年以前的最新最权威的网络传播研究成果。
如《数字化生存》一书,是由尼葛洛庞帝所著,尼葛洛庞帝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及媒体实验室的创办人,同时也是《连线》杂志的专栏作家。西方媒体推崇他为电脑和传播科技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大师之一,1996年7月被《时代》周刊列为当代最重要的未来学家之一。《数字化生存》描绘了数字科技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教育和娱乐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其中值得深思的问题,是跨入数字化新世界的最佳指南。该书英文版曾高居《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
如《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一书,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兰所著。“此书对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这一重要的历史阶段首次进行了全景式、全程式的历史记录,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国网络媒体发展史宏观研究方面的空白。对网络新闻传播的研究;以及当代中国媒体发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著名新闻史学家方汉奇先生评语)。
同时,《教程》在页下共用了77个注释来清晰注明所用材料出处或对概念做出进一步阐释,显示出治学的严谨和研究的科学性。另外,在《教程》的246页至280页有八个“附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这些“附录”为《教程》的编写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新闻教育者、新闻研究者和新闻实践工作者提供了法律方面的理论依据。
二、《教程》撰写特色独到鲜明
(一)注重研究网络传播中的新闻活动
《教程》共分为十一章,始终围绕“网络传播中的新闻活动”来展开研究。
以第一、二章为例:第一章“社会与社会规范”。从论述社会、道德、法律出发,最终落脚点在“新闻传播道德”,指出“新闻传播道德是一种具有独特品格的职业道德”,其独特的品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传播道德对社会道德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因为新闻从业人员担任的是“把关人”的角色,他们掌握着新闻信息的选择大权,他们的职业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甚至关系到国计民生,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事实的记录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他们担负着准确反映时代风云、营造健康社会舆论环境的光荣职责。二是新闻传播道德与一般社会公德的关系更为紧密。因为社会每前进一步,都会给新闻传播道德带来直接的影响,推动新闻传播道德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反之,社会公德一旦倒退,新闻传播道德也会随之滑坡。同时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新闻传播道德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宪法》与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本章从两方面论述了《宪法》与我国新闻传播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强调了《宪法》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重要性,指出就新闻传播活动而言,我们必须认真研读《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宪法》作为我们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也就是《宪法》为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确定的基本原则。认为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党的领导、国家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原则,重点强调了“新闻传播活动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精神文明建设与“两个服务”的原则,重点强调了新闻传播活动要坚持“两个服务”的方向,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三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重点强调了《宪法》确立的言论出版自由原则的两层内涵,即“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和“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认为这三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新闻传播道德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探讨网络传播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教程》从第五章到第十章重点探讨了网络传播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包括“网络传播失实问题、网络传播侵犯人格权的问题、网络泄密与煽动问题、网络传播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问题、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问题、网络广告问题”。每一个“问题”又从“表现形式、原因、防治、特点、责任、认定、处罚”等角度展开具体论述。如论述“网络传播失实问题”,就从“网络传播失实的表现形式、网络传播失实的原因、网络传播失实问题的防治”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述;论述“网络传播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问题”,就从“网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认定与处罚、网络传播邪教恐怖暴力迷信信息的认定与处罚、网络传播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的防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论述“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问题”,就从“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特点、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与处罚、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的防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三)案例典型丰富
采用大量案例来论证观点,是本《教程》的最大亮点。
如在“第五章 网络传播失实问题”中,在论述“传播虚假新闻”的三种表现“无中生有”、“以讹传讹”、“捕风捉影”时,就分别举了以下假新闻:“2003年比尔·盖茨遇刺”、“2005年中国军队入侵冲绳”、“2006年女博士成南开大学形象大使”、“2005年王小丫与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结婚”、“2003年SARS流行前期的网络流言”、 “2003年志愿军老兵沿街讨饭”。在论述“网络传播失实原因” 时,举了以下案例:“2000年刘晓庆私生女风波”、“ 2004年奥运会中国女排与俄罗斯女排比赛提前报道比赛结果而造成重大失误”、“2006年央视名嘴周涛再婚”。在论述“网络传播失实问题的防治”时,则从正反两方面举例论证:正面举了新华网、千龙网的例子,一向反应较为迅速的新华网、千龙网在“比尔·盖茨遇刺”假新闻出现后并没有闻风而动,其内部把关机制值得肯定。反面案例举了“2003年5月21日《青年参考》刊登的记者陈杰人的文章《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在未作严格调查的情况下,武断地得出“湖北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的极其荒唐耸人听闻的结论。反面案例还有“2003年3月31日国内一些网站刊登的标题为《西安女大学生用人体彩绘抗议美对伊动武》的两幅人体彩绘照片”的假新闻,实质上这两幅人体彩绘没有任何反战图案或符号,照片是2002年9月西安大学一次人体彩绘活动所摄,有好事者便借伊拉克战争之际,编上一段文字配发旧照来糊弄人。
《教程》在案例选择上具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1.突出时效性
《教程》是2006年10月出版的,而《教程》中的很多案例都是2006年刚刚发生的。如《教程》第90页所举“南开大学网络文明推广大使事件” 是2006年5月发生的、《教程》第97页所举“《名嘴周涛:再婚是我最正确的选择》案”是2006年3月报道的、《教程》第121页所举“网络肖像权侵权事件”是《齐鲁晚报》2006年4月13日报道的、《教程》第124页所举“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的上海十方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状告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信息发布引发的侵权案”是2006年6月审理的、《教程》第214页所举“我国北京出现的首例因垃圾邮件侵权而索赔的案件”是2006年4月发生的、《教程》第243页所举 “中国博客第一案”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博客网)侵犯名誉权案是2006年6月29日发生的。而《教程》中所有案例大都是2003年至2006年发生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凸显影响力
(1) 选择名人案例
如网络传播虚假新闻范例2003年轰动一时的“比尔·盖茨遇刺”的假新闻。2003年3月29日,中国日报网刊发消息:美国有线新闻网CNN 3月28日消息称,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出席洛杉矶的一个慈善活动时遭到暗杀并死亡。很快,新浪、搜狐等国内各大网站相继转发,却没想是一条假新闻。微软公司致电中国日报网站,称该消息是2002年愚人节的恶作剧内容,中国日报、新浪、搜狐等网站先后发文致歉。这条假新闻的直接后果是严重损害了公众对网络新闻的信任,造成网络新闻信任危机。假新闻后的第三天即2003年4月1日香港著名艺人张国荣跳楼身亡,虽是事实但却有不少网民打电话到网站询问:“这是真的吗?是不是一个玩笑?”
如2005年12月20日福建某媒体报道的“央视名主持人王小丫与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结婚,二人已经在今年早些时候回家办过喜酒”的假新闻。消息一刊发,立即成为各大网站的热点新闻。后经新华网证实,二人其实并不相识。该新闻在纸质媒体刊登后,再经网络媒体的转载放大,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假新闻,实属捕风捉影。
如2000年网络上沸沸扬扬炒作的刘晓庆“私生女风波”。这是一起人为制作的假新闻:在电视剧《皇嫂田桂花》开播之际,网上传出该剧两位女主角形象均酷似刘晓庆,说是刘晓庆20年前的私生女。这么做的目的很明显是为电视剧的热播造势。
名人假新闻能够问世出于三种原因:一是传播者想利用人们对名人隐私的关注而肆意捏造和歪曲;二是当事人出于商业目的而有意为之,尤其是演艺界少数人物喜用虚假的丑闻来引起公众的注意并为自己赢得经济效益;三是网站靠登载此类大众感兴趣的假新闻来赚取“眼球”,进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2)选择大事件案例
如网络煽动案例“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杜导斌,真名杜道宾,湖北省武汉市人。自2001年至2003年10月间,先后撰写了《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等28篇文章在互联网上张贴,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还与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其资助,并根据境外一些机构、组织、个人的要求,在境内网站为其张贴和炒作煽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文章。杜导斌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4年6月1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杜导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如1999年发生的“成都网上泄密国防机密案”。1999年5月北约轰炸南联盟期间,一网民(真名叫郭健)在“威震四方”BBS论坛上以《最新消息》为题发表文章。郭健为表现自己在军事领域的权威,竟将其曾经掌握的国产某型先进战斗机的专业技术水准编写在这篇文章中,泄露了我空军最新研制的高技术装备等重要机密。郭健的文章在网上发布后,先后被“网上谈兵”、“军事天地”、“新闻焦点工作室”、“开心天地”、“一网情深”等著名的中文军事论坛及其他不少网站转载,致使我国国防重点工程秘密被迅速扩散,造成恶劣后果。对此,国家安全部门高度重视并通过网络地址跟踪侦查迅速将情况调查清楚。1999年6月13日,经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批准,郭健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10月9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郭健有期徒刑8个月。
如2004年发生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题网上泄密案”。2004年6月19日,是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的日子。考试结束后,武汉某高校一名参加四级考试的学生向武汉某新闻媒体爆料说,他曾在考前数小时看到一个叫“猫扑”的网站上有一份英语求助帖,求助贴上的英语作文题目跟他拿到的四级试卷的作文题目完全一样。记者根据爆料立即上网查询,果然在该网站看到了泄题帖,截止记者找到该贴时,这一泄题帖的点击率已经超过万次。后经查实,这种泄露国家考试试题的事件不仅在武汉,在其他地区考试中也都有出现。
无论是杜导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是郭健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都直接侵犯损害了国家的最高利益,理当严惩并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而2004年发生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题网上泄密案”,至今仍需引以为戒,因为泄露四六级考试试题、研究生考试试题、公务员考试试题、高考考试试题等违法行为虽每年都在查办但却屡禁不止,直到今天仍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到考试和人才选拔的公正性。
(3)选择首例
如“中国第一起针对网民实施侵权行为案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余凌风,网名“大跃进”,二人通过聚会相互认识,互知网名和真实姓名。2001年3月4日,“大跃进”在e龙网网页上发文《记昨日输红了眼的红颜静》,在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言语,称“红颜静”是网上“交际花”,后又发表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是一个“假处女”,并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等不堪入目的言语。此案经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后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板块上发表帖子,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其侵权事实成立。
如“中国首例涉嫌利用电子邮件侵权案”。原告薛燕戈、被告张男都是北京大学心理系1993级研究生。1996年4月初,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来的电子邮件,得知自己将获得该校提供的一万八千美元的奖学金。4月27日,仍在等待正式通知的她却被告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向美国密执安大学发过一份电子邮件,表示拒绝该校的奖学金,这所美国大学据此已将奖学金转给了其他申请者。原来薛燕戈和张男共用一个电子信箱,拒绝奖学金的邮件是张男以薛燕戈名义发出的。薛燕戈于当年6月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1996年10月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张男向薛燕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如“国内首例网络侵犯隐私权案”。2006年据《重庆商报》报道,一名重庆男子出差,深夜和妻子在QQ上裸聊,不料几天后,一“黑客”通过QQ发来其妻裸聊时的照片,并威胁要在网上散布。报案后,2006年4月5日,嫌疑人在扬州市被抓获。根据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可处五至十日拘留,还可并处罚款。
如“中国博客第一案”。2006年6月29日,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状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博客网)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近三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博客日志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展开了激烈交锋。案件的经过是:2005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陈堂发在家上网,偶然间想查询一下网络上是否有人引用自己的文章。于是,在搜索引擎对话框里输入了“陈堂发”3个字,点击“搜索”,在一连串网页名称中,一个叫“长套袜”的网页的内容提示中出现了“陈堂发”3个字。点开“长套袜”网页,陈堂发发现这原来是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在该网页上的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流氓”等侮辱性的语言对自己进行了指名道姓地辱骂。而且他发现,这篇日记的上网时间是2005年6月24日,已经在网页上保留了2个多月。 陈教授很快拨通了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服热线电话,将自己在网上受到侵害的事实告知了对方,希望其立即将《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除。他原以为删帖不是一件难事,没想到对方却要求陈堂发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侵害的人就是其本人,否则不能删帖。最终,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下,那个帖子也未能立即删除,无奈对簿公堂。
无论是“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中国首例涉嫌利用电子邮件侵权案”、“国内首例网络侵犯隐私权案”,还是“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出现,都是网络传播法规与伦理的不健全所致。除此外,《教程》中的典型案例中还有2005年被媒体称为中国淫秽色情网站第一大案的“九九情色论坛案”、2006年我国北京出现的“首例因垃圾邮件侵权索赔案”、 2005年我国网络传播虚假广告的第一起典型案例“林军状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和搜狐在线网络公司案”等都属于国内首例案件。
3.注重案例分析
本《教程》在论述网络传播诸多“问题”时,为了印证观点的正确性,在列举大量案例的同时,加强案例分析。
《教程》对案例分析的重视,首先表现在章节内容的设置上。如在“第七章 网络泄密与煽动问题” 的“第二节 网络泄密行为及其防治”中设置了观点“三、网络泄密案例及其分析”,在“第三节 网络煽动行为及其防治”中设置了观点“三、网络煽动案例及其分析”; 在“第八章 网络传播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问题” 的“第一节 网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认定与处罚” 中设置了观点“二、网络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典型案例”,在“第二节 网络传播邪教、恐怖、暴力、迷信信息的认定与处罚”中设置了观点“二、网络传播邪教、恐怖、暴力、迷信信息的典型案例”;在“第九章 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第一节 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特点”中设置了观点“三、网络传播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在“第十章 网络广告问题”的“第一节 网络传播虚假广告行为及其防治”中设置了观点“二、网络传播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在“第二节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防治”中设置了观点“二、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在“第三节 网络传播垃圾邮件广告行为及其防治”中设置了观点“二、网络垃圾邮件广告的案例分析”。
《教程》对案例的分析是建立在“案情”和“判决”的基础之上的。如《教程》在214页所举“2006年4月我国北京出现的首例因垃圾邮件侵权而索赔的案件”、在207页所举“2005年网银在线状告云网无限和新浪网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内容不实案”、 在200页所举我国网络传播虚假广告的第一起典型案例“林军状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和搜狐在线网络公司案” 等都采用了“案情-判决-分析”的论述结构,在“案情”和“判决”的基础之上得出“分析”结论。而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又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1)分析原告取得诉讼胜利的原因
如对“2006年4月我国北京出现的首例因垃圾邮件侵权而索赔的案件”的“分析”,认为原告取得诉讼胜利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二是原告使被告的声誉遭受了损害,三是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物质财产权益。对“2005年网银在线状告云网无限和新浪网背投广告和对比广告内容不实案”的“分析”, 认为此案获胜原因主要是理清解决好了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如何认定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网络广告经营者审查义务的界限在哪里”,三是“如何对受侵犯的经营主体进行法律救济”。
(2)分析原告败诉原因
如对我国网络传播虚假广告的第一起典型案例“林军状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和搜狐在线网络公司案”的“分析”:认为原告林军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力,所提供的证据不是法律意义上能站得住脚的证据,不能由其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形成,更无法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建议如果意识到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最好能寻求专业司法人员的帮助,在第一时间拿到最有力的证据,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分析反面典型案例的社会危害性
如对“2003年黄群威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分析。指出恐怖主义是全世界的公敌,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已越来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任何国家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告黄群威在中国面临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全国性传染病疫情“非典”时,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恐慌心理,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根据200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被法院认定为传播恐怖信息罪。如对“杜导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分析。指出这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而是代表着当今互联网上的一股逆流。利用互联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煽动活动,已成为国内外一些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惯用的伎俩,这将对社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4)分析反面典型案例折射出的社会问题
如对2005年被媒体称为中国淫秽色情网站第一大案的“九九情色论坛案” 的“分析”。指出该案折射出以下三大社会问题:一是网络色情对青少年危害极大。在“九九情色论坛案”中,30万注册会员中多数是青少年,由于注册免费,该网站在学生人群中影响很大;二是网络执法的专业性不够,配合默契度不到位。在侦破“九九情色论坛案”中,网络警察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在很多网络案情中,专业性和配合力度还处于缺位状态;三是国际司法合作迫在眉睫。网络色情犯罪,具有极强的国际性。如“九九情色论坛案”的首犯王勇就将服务器设在境外以躲避惩罚。
(5)分析反面典型案例留下的教训或启示
如对1999年发生的“成都网上泄露国防机密案”的分析。认为此案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或启示有三点:一是使用互联网要有保密和国防安全意识;二是网上泄露的国家秘密扩散速度快、范围广;三是危害后果严重,甚至无法估量。
(四)用数据论证观点
用具体数据来论证观点也是本《教程》的特色之一。
为了论证网络传播发展速度之快,影响力之大,《教程》把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进行了数据对比。研究表明,广播听众达到5000万用了38年,电视观众达到5000万用了13年,而因特网的用户达到5000万只用了不到5年时间。而就信息权利的平等而言,互联网不仅没有弥合在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已久的信息鸿沟,反而使差距越来越大。互联网加剧了信息强权和文化帝国主义,互联网信息的90%是英文信息,70%的IP地址为美国所拥有。为了论证“广大网民对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消息的厌恶和网民自律的重要性”, 《教程》采用了新浪网的网上调查数据。在新浪网进行的“选择你最厌恶的网上不文明行为” 网上调查中,有60.1%的网民选择了“制造和传播谣言”,有49.38%的网民选择了“利用论坛或博客恶意中伤他人”。为了论证“从网络信息到传统媒体假新闻,在这个过程中传统媒体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把关意识不强是主因”, 《教程》采用了千龙网的网上调查数据。千龙网在“比尔·盖茨遇刺”假新闻风波事发当晚进行的网上调查显示,在提供的填答选项中,网友选择最多的是希望“提高新闻从业者素质”,占52.4%。为了证实“网上泄密速度之快和具体泄密时间”, 《教程》在分析“成都网上泄露国家机密案” 和“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试题网上泄密案”这两个案例时,都采用了数据来证实。在“成都网上泄露国家机密案”中被泄露的有关某型战斗机的技术秘密,从5月7日实施作案行为到5月19日案发,短短十三天时间内,经过对国内站点的搜索,泄密范围已波及北到沈阳、南到深圳的大半个中国。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试题网上泄密案”中,记者通过网友发帖的链接确认了发在“猫扑”上的试题泄密帖是在2004年6月19日凌晨2时4分19秒发布的,即在考前7小时四级考试的作文题目已赫然挂在网上。
(五)娴熟生动的语言表达
《教程》对概念的界定揭示、对法律条文的陈述分析及对诸多问题的论述阐释都遵循了由生动到抽象、由故事化表达到科学化界定的思路,使语言表达体现出娴熟生动的特色,读来妙趣横生、回味无穷。
在此以第一章第二节对“法”的界定为例:
法是什么?中国古语云:“法平如水”。无独有偶,在古希腊,象征法律精神的正义女神的雕像,也隐含着这一理念:正义女神的左手上拿着的也是一个神圣的天平(libra),象征着权衡和平等。当然,正义女神还有其他象征意义:她的右手拿着宝剑,象征着裁决和力量;她的眼睛被布蒙着,象征绝对的公正无私。时至今日,西方不少国家的法院门口,仍然矗立着这尊正义女神的雕像。当然,法的内涵不仅仅是公平两个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社会规范。详言之,法的特征有五:一是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二是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四是由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五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至此,人们对“法是什么”,就具备了既形象又科学的认识。黄瑚教授对“法”的界定,由古及今、由中国到西方,由对自由女神的形象描述、故事化表达到马克思对“法”的科学阐释。可谓学贯中西,思越古今,显示出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杰出的文学素养。
再看第一章第三节对“道德从何而来”的阐释。首先摆出历代伦理学家关于道德起源的三种说法:
一是“神启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道德源于 “神”的启示,是天的意志。
二是“天赋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道德是与生俱来、人的心中固有的东西。
三是“自然起源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道德起源于人的自然本性,甚至就是动物本能的直接继续。
在三种观点之后都通过中西方之例证进行了具体阐释,最后得出结论,这些都不能科学地揭示出道德的起源。在此基础上提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恩格斯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
“道德是一种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并且为其相应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阶级社会中还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恩格斯认为:
“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生活经济状况的产物。”
“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2]
围绕“道德从何而来”,由感性到理性,由伦理观到科学观,给人们留下认识接受的过程和空间,在耐人回味的语言表达中把一个看似枯燥的问题放进了阅读者的心里,集生动与科学于一体。
三、结语
十年磨一剑。《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的出版是在2006年,但有关研究却始于1989年,是黄瑚教授及其团队多年的科研积累和教学所得。《教程》是我国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的开山之作,也是“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研究领域的代表性教材,即便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作用和引领价值。高校教材的编写是高校科学研究的最高艺术,《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一书给我们编写高校教材提供了诸多借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新闻教育领域亟待一本新的书写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的教材问世,本书必将成为不可多得的重要的参考文献。
[1]黄瑚等.网络传播法规与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0.
[2]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胡乔)
2017—03—15
刘宝珍,女,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常务理事。
G206.3
A
2096- 3130(2017)04-0139- 07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