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制度创新研究
2017-03-10李仪芳
李仪芳
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浅析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制度创新研究
李仪芳
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在与促进增收而且提高综合性竞争实力,对于现阶段与之有关的财税制度都要致力于全面完善。通过运用创新财税机制的相关措施,就有效的为新形势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惠,激发积极性而且很好提高了合作社各项业务的整体水平。因此,创新财税制度有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积极的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制度;创新措施
前言
在当前的状态下,有关部门针对农民专业性的合作社已经给予了全方位的财政扶持,与之相应的各项财政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具体在实践当中,针对农民合作社要给予全面的规范,并不是限制于表层的规范,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扶持对象。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扶持资金要体现最大化的时效性,针对重点性的扶持对象,摒弃传统的扶持方式。
1、现阶段的财税制度
1.1 现有的财政制度
具体来讲,财政扶持涉及到费用减免与资金帮扶以及其他的扶持措施,与此同时还包括了支出补贴以及提供担保等多样化的财政措施。依照当前的法规,相关部门针对专门性的合作社建设项目要给予特定比例的资金帮扶,不得收取登记办理的任何经费。此外,农民如果销售某些自产的农产品,那么对此也不应该纳入税收登记,不必办理证照等。除了上述的扶持措施以外,针对现有的专业合作社还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来讲,农民合作社可以拥有特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将其作为自身所需的担保。在条件允许时,对于担保金也可以将其设计为准备金,以便于提供全方位的农民合作担保。假如涉及到贷款贴息,那么与之相应的贴息政策具有配套性的特征,这将有助于扶持农民合作社。
1.2 现有的税收制度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行法规,农民合作社自身就享有多样化的税收优惠,在这其中涉及到生产农产品与加工以及农民的其他经济活动等。然而截止目前,和税收有关的各项扶持政策整体上依然表现为分散性,在此前提下并没有构成完整度比较高的政策优惠体系。比如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讲,所得税的优惠覆盖于全过程的农民生产服务,其中的典型为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技术协会。对于上述两类主体来说,相关部门都要为其提供所需的税收减免,对于所得税还可以予以暂免征收。某些农口企业长期以来都致力于加工农林产品或者从事养殖业以及种植业,针对这类企业也要致力于减免税收。并且针对增值税而言,增值税免征的范围涉及到自产以及自销的很多农产品,于此之外还要包括初加工的某些初级产品。
2、探求创新对策
2.1 创建更为宽松的财税环境
从现状来看,有关部门有必要下放优惠性的财税政策,针对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扶持,在此前提下致力于营造并且创建更好的财税政策环境,确保整体环境的宽松性。进入市场化的新时期,农村整体上的形势都产生了全面变更,与之相应的合作形式也体现为多样化的特征。在现行法规的约束下,税收优惠具体涉及到农产品加工与生产、流通服务及其他各项相关优惠。然而实际上,新时期的农民合作社体现为多样化以及灵活性的特征,对此有必要设置更为灵活的优惠机制。具体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现状下放权限,确保省级的农民合作社都能拥有灵活度更高的自主权限。在条件允许时,还可以把权限下放至基层政府,例如县级或者市级的政府。因为农民合作社本身具备独特的性质,而基层政府对此持有深刻的体会与了解。所以,如果能把权限交由基层予以灵活运用,就可以创设更为宽松的整体环境,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2.2 确保财税制度的实效性
财税制度运用于扶持新型的农民合作社,关键应当落实于全面创新,而不仅停留于浅层的形式。这是由于,财政扶持的机制应当具备效率化、明确化以及体系化的特征,在此前提下突显了制度的综合效果。从财政扶持的角度来讲,对此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措施加以改进,关键在于构建体系化与明确化的新型扶财税机制。除此以外,对于现阶段的财政扶持应当致力于增大力度,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来健全现有的模式。从现状来看,财政扶持的宗旨就在于增量扩张,对于整体上的支持力度进行全方位的增强。对于基层现有的财税体系应当更加关注供给基础性的公共产品,增大现有的扶持力度,确保农民合作社符合都能获得自身所需的资金扶持以及其他支持。
2.3 给村民留下更多的收益
为了改进现阶段的税收机制,针对农民合作社应当致力于不取或者少取,在此基础上为村民留下更多的收益。由于农民合作社具备突显的服务性特征,现阶段的很多合作社都属于自发性的,同时也具备互利性,相比于经营性的农村组织而言,农民自发构建的专业合作社本身并不带有营利性。目前的状况下,农民合作社即便拥有了多样化的筹资方式,然而从根本上来讲仍致力于服务村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可见,对于此类合作社有必要致力于少取费用,在条件允许时甚至不收取经费。通过运用上述的方式,对于村民本身承受的税负进行了全面减免,避免了繁琐的认定资格流程,确保农民都能拥有真实的收益。农民合作社一旦涉及到破产清算或者解体等现象,那么合作社成员就应当拥有相应的获益分配,确保农民都可以享受到真实的利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合作社如果要致力于长期性的发展,这就不能缺少财税制度作为重要保障。但是截至目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各项财税机制依然缺少健全性,因此有待加以全方位的转型。未来在实践当中,相关部门还需要致力于健全机制,因地制宜创新现有的财税机制,从而体现惠民的宗旨与目标。
[1] 经庭如,崔志坤.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税制度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2,(20)39-43.
[2] 丛云茹.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分析[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16,(2):53-56.
[3] 李佳,郑晔.乡村精英、社会资本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走向[J].社会科学研究,2012,(2):82-85.
[4] 曹军新.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功能的异化与综合治理——基于农村金融整体改革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4):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