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地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及金融支持研究
2017-03-10朱凤战
朱凤战
沧州师范学院
沧州地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及金融支持研究
朱凤战
沧州师范学院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即城市给农民工提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民工市民化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1]。通过对沧州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测算,得出农民工市民化所需要投入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人均公共服务成本约为 81960元。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服务成本巨大,资金供求缺口很大,亟须金融支持,这需要从金融相关配套体系方面进行合理设计。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测算;金融支持
一、引言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最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途径和保障[2]。当前,沧州正处在打造京津冀新的经济增长极、建设环渤海地区重要开放城市、实现率先发展的关键时期,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金融支持建议,有助于沧州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
二、沧州地区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
(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农民工成为城镇居民后,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的需求随之增加。根据沧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沧州市基础设施投资约为500亿元,除以沧州市城镇人口370万人,可得到人均基础设施投资为13513元,所以粗略估算农民工市民化每年需增加的人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为13513元。
(二)社会保障成本
社会保障成本是指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后和城镇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而必须投入的最低资金。据调查统计显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社会保障成本为36523.23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社会总成本为 114480.60元,社会保障成本约占总成本的31.81%,表明社会保障成本所占比例相较于其他成本项目来说是比较大的。而就目前来说,河北省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实际人口覆盖面还不够广,不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还未实现互联互通。因此,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障投入的力度。
(三)城镇公共管理成本
随着城镇居民的增加,城镇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扩大,由此造成的城镇公共管理成本也将随之增加。但城镇公共管理成本难以计算,鉴于数据可得性,文中以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项下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城乡社会事务支出作为公共管理成本的主体进行测算,并假定全市公共管理成本用于城镇的比例为90%[3]。2016年沧州市公共管理成本为227.7亿元,城镇人均公共管理成本为3424元,故农民工市民化每年需增加的人均城镇公共管理成本为3424元。
(四)住房保障性成本
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村转移进入城镇,需要有安居的住所,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需求,是实现市民化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说农业转移人口初入城市收入水平较低,有必要为其中的低收入者提供一定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说,在房子问题上,他们可以和当地市民一起,共同享受当地的住房政策。按照沧州市2020年预计保障性住房覆盖率23%,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单位造价5000元/平方米计算,住房保障性成本为28500元(0.23×25×5000=28500)。
三、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服务主要体现于城镇化建设的三个进程中,即社会城镇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服务、经济城镇化进程中对产业及企业的金融服务、人口城镇化进程中对进城居民的金融服务。在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成本回收缓慢,需要政府和金融体系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可由金融体系负责项目融资,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作为投资风险的补偿,以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支持失地农民就业或创业[4]。引导其实现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创业贷款、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其进行自主创业、就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新型劳动者知识化技能化培训。通过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使其更好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确保其有能力在城镇安家立业。
(二)构建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政策体系
明确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导向作用。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鼓励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金融财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与城镇化水平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开展多样化金融服务,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发展。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窗口指导和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采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将城镇化作为新业务的拓展领域并明确将其列为信贷投放的重点[5]。
(三)拓宽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融资渠道
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广泛的资金来源,可大力发展银团贷款、项目融资、产业基金、直接融资等,积极利用国内外资金推进城镇化建设。目前我国可考虑借鉴BOT和TOT模式进行大胆探索创新,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加社会投资总量,并以基础设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6]。同时,可审慎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城镇建设债券,并严格防范风险,鼓励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评级机构等广泛参与,严格控制发债规模和地方债资金用途,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等来防范风险。
[1]眭海霞、陈俊江.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研究[J].农村经济,2015,(2)119-123.
[2]徐红芬.城镇化建设中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测算及金融支出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1)69-72.
[3]张琳.2020年天津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J].中国物价,2015,(3)19-21.
[4]张仲芳、舒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测算及分担机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5,(9).
[5]王志燕、魏云海等.山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测算及分担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研究,2015(2).
[6]黄静晗、郑传芳.新生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基于福建省首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实证[J].福建论坛,2015(12).
2017年度沧州市社科联一般课题“沧州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测算及分担机制研究”,编号:201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