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2017-03-10刘磊
刘 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处, 辽宁 沈阳 110035)
公安院校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刘 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处, 辽宁 沈阳 110035)
对目前警务专业学位招生规模、“双师制”、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从加强政策宣传力和执行力、探索成建制招生模式、创新用人机制 3个方面为扩大招生规模提供了有效措施;通过校内评估、制定激励政策落实“双师制”;从健全过程考核、加强学位论文监控、毕业研究生质量跟踪调查 3个方面对警务硕士培养质量保障机制提出了建议。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公安教育最早起源于民警公安干校的培训,1948年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开展了公安保卫干部的培训,公安教育的雏形初步显现。1982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开始招收第一届本科学历的学生,公安教育进入高等教育序列;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公安院校的办学层次从此迈上了更高的台阶。目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还有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公安高等教育起步虽晚,但是发展很快,研究生教育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办学规模稳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步提升。
从全国 32所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的情况看,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是两个并行的教学任务,几乎占据整个学校的教学活动。虽然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看似是两条平行线,但警务专业学位的出现恰恰是它们的结合点,更确切地说警务专业学位是在职民警培训教育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有机融合。警务硕士既有学历教育的属性,也有在职民警培训的属性,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是新时期我国优化公安研究生教育结构、适应公安队伍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公安教育职业教育属性,满足了公安队伍对于高层次公安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对于优化我国公安研究生教育结构,提高公安类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
一、当前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对于其发展规律认识仍显不足,人才培养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招生规模太小
2011-2015年,具备培养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六家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总录取人数不足千人。5年的招录总数仅占200多万在职民警的万分之4.6,平均每年不到万分之一,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公安工作和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需求。而生源的数量和质量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
(二)“双师制”缺位现象严重
自1991年起,我国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了 28年的专业学位教育迅速成长,其招生规模与学术型研究生旗鼓相当。但在 28年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个别专业学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顾培养质量付出了沉痛代价的现象。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汲取教训,防止因培养质量不过关导致公安机关对警务硕士不认可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培养质量是学历教育的生命线,“双师制”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2]。在《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必须建立双导师制,指导教师以校内为主,课程、实践、项目、论文、答辩等多个环节校外导师应积极参与。但是在实际的培养过程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双导师出现了职责不清,校外导师积极性不高等缺位现象,而警务硕士也出现了其他专业学位的类似问题。
1.校内外导师之间职责不明确
目前,双导师在指导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时经常出现缺位现象,造成警务硕士不知所措,对校内外两个导师产生了“不靠谱”的感觉,阻碍师生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因此,有必要建立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之间的联络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2.“双师制”流于形式
为满足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和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色,一些高校明确规定将“双师制”作为一项规章制度存在于培养方案中。但由于在警务硕士的培养工作中没有采取分类培养的方式,出现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共用一个培养平台,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可直接兼任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现象,导致学术型与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趋同。校外导师几乎不参与校内的培养环节,对警务硕士在校内的学习情况不了解;学位论文基本由校内导师指导完成,校外导师对此毫不知情。学生也疏于与校外导师的交流沟通,刑成了校外导师流于形式的情况[3]。
3.校外导师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其积极性不高
目前,少数高校不重视校外导师,使得校外导师在管理的很多环节处于缺位状态,以致校外导师参与培养警务硕士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甚至在有些培养环节,校内外导师在指导上出现“真空地带”,校内外导师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与配合[4]。
(三)警务硕士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警务硕士于 2011年开始招生,警务硕士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建设的时间短,基础比较薄弱,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之间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质量闭环”,对于如何提高和完善警务硕士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5]。
二、关于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思考
(一)对于扩大警务硕士招生规模的建议
1.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以某校为例,在2011-2016年间录取的警务硕士考生工作所在地涉及 24个省级行政单位,招录警务硕士在5人以上(含5人)的只有7个省份。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有些省份对于招录警务硕士的上级文件宣传力度和贯彻执行力度不够,甚至有些考生抱怨单位的审批手续繁琐、时间长、难度较大,这也是在职民警报考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建议上级部门加强宣传,各省厅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简化审批手续,允许和鼓励更多的在职民警报考警务硕士,力争在政策层面积极支持警务硕士的招生工作。
2.探索成建制招生模式
2015年全国招收警务专业硕士仅有336人。招生规模太小,不能满足有效服务公安工作的需求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单兵作战”的招生模式急需改变。建议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可以先试点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合招收警务硕士的模式,比如以公安部业务局或者各省公安厅为单位采取成建制招生。成建制招生好处有三:
(1)可以提升警务硕士的影响力
这种成建制的定向招收研究生,类似在职民警培训,无论从培养层次、培养质量和效果上均优于在职民警培训。目前,各院校的在职民警培训模式非常成熟,在公安系统内部容易产生共鸣。而警务硕士毕业后可以取得双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学习内容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在一个系统内招生,容易营造学习氛围,报考的人数会增加,上线率会更高,报到率也会有一定程度提高。每年各校可尝试接收1至2个这种成建制的班级,每个班级招收30至40人。如果这种招生模式可以实现,将对扩大警务硕士招生规模以及提高警务硕士的影响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便于日常管理
成建制招收的警务硕士,来源于一个地区,来源于一个系统,在日常的警务化管理、学术管理、实践教学与“双师制”等相关方面管理要优于“单兵作战”的警务硕士。
(3)可以优化现有警务硕士的生源结构
积极探索成建制招生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吸引更多的单位领导和单位的中坚力量、业务骨干报考警务硕士,优化现有警务硕士的生源结构,充分利用公安高等院校宝贵的教育资源,为公安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后备力量。
3.创新用人机制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是高层次应用型警务人才,但在警务硕士毕业后,绝大多数仍然回到原单位、原岗位,未得到领导的重视。公安机关应创新用人机制,因才调岗,给警务硕士施展在校所学知识和理论的空间。
(二)对于落实“双师制”的建议
1.通过评估落实“双师制”
警务硕士的教育创新过程是动态的,双师制实现了学生、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是研究生教育的创新之举,但这种创新的落实需要利用评估的手段来完成。评估可由学校对校内外导师进行评估、学生对校内外导师进行评估、校内外导师对学生进行评估、学生和校内外导师的自评估等方式组成。多种评估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通过评估结果对原有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对原有制度进行完善,促使校内外导师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学生与双导师进行有效的学术交流、导师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意识,进而提高警务硕士的培养质量[6]。
2.通过制定激励政策落实“双师制”
目前,多数高校没有制定激励校外导师相关政策,仅仅针对激励校内导师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影响了校外导师参与警务硕士培养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培养单位应建立校外导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校外导师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警务硕士培养的各个环节中[7]。
(三)对于完善警务硕士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议
1.健全过程考核机制
要积极强化培养过程控制。采用集中授课的学习形式后,警务硕士的实践活动将贯穿整个培养过程,要在充分考虑实践活动对实现培养目标的实际意义的基础上,对各学期实践活动提出具体的目标、方案、考核要求及考核方式,健全实践活动的考核制度。此外,应充分利用警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段,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健全在学期间学术活动考核机制。警务硕士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培养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建立警务硕士个人培养过程档案,夯实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2.建立警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机制
研究生论文质量是衡量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研究生培养的直接体现形式。目前,国务院学位办、各省学位办对专业学位的论文加大了抽检力度。这对警务硕士的学位论文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问题将影响学生毕业,更会直接影响整个警务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发展[8]。
首先,学校方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位论文各个环节工作和质量标准,加大论文盲评力度,及时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其次,在《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应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论文形式不能只局限于科学研究。相关部门可制定警务硕士学位论文标准等指导性文件,这样警务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会越来越丰富,进一步打消警务硕士研究生对于学位论文形式的顾虑,充分发挥警务硕士已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案例的优势,大大增强学位论文选题的实践性,更加有利于学位论文的顺利完成。
3.建立毕业研究生质量跟踪机制
开展毕业研究生质量跟踪的目的是通过了解毕业研究生在公安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准确掌握实战部门对培养单位教学的需求,按照需求调整培养目标,修订培养方案,满足公安工作实际需求,真正做到向实战靠拢。开展警务硕士质量跟踪调查不仅是对研究生素质、能力、知识等综合方面的考查,更重要的是通过此项跟踪机制,能够对培养单位的人才培养质量作出评价,培养单位有的放矢,对各培养环节做出准确的调整,更加有效地提高警务硕士的培养质量[9]。
三、结 语
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一个新生的教育模式,它肩负着打造中国一流警务人才,为中国各大警种培养和输送人才的历史使命,但招生规模的瓶颈限制着其发展,限制着警务硕士的培养质量。各培养单位应加大招生宣传力度,积极探索创新招生模式,各公安机关要加强上级文件的执行力度,创新用人机制,确保警务硕士生源数量和质量。只有在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警务硕士的培养质量才能提高,影响力才能不断增大,警务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才能越办越好。
[1]郑友军,陈真.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析[J].公安教育,2012(8):49-51.
[2]张朋召.关于开展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5):123-125.
[3]黄宝印.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时代[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10):1-7.
[4]于群.关于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教育,2013(6):56-60.
[5]林梦泉,朱金明,吕磊.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研究[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12):56-60.
[6]袁广林.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析[J].公安教育,2011(6):46-49.
[7]王 慧,周毅杰.浅谈地方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147-148.
[8]陈璟华,章 云,曾岳南.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的探索[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7): 142-143.
[9]孙多金,郭万里,薛秋生.当代美国警察的高等教育及其启示[J].公安教育,2003(10):53-54.
(责任编辑:陈 阳)
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of Policing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s
LIU Lei
(Graduate Division,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Liaoning110035, China)
The essay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recruitment scale and the cultivation quality, proposes three measures like improving awareness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policy, exploring a scale recruitment mode and innovating employment mechanism. Meanwhile, on the respect of improving cultivation quality, the essay will focus on five suggestions: process assessment, thesis writing and the feedback of the quality of the graduates by the means of tutorial system and assessing standard.
Master of Policing; professional degree; master education.
D631.15
A
2096-0727(2017)05 -0110-04
2017-03-31
刘 磊(1982-),男,辽宁沈阳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课题“基于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公安高等院校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研究”(JG16DB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