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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基本逻辑及其历史价值

2017-03-10吴延溢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韩非子君主廉政

吴延溢,王 健

(南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基本逻辑及其历史价值

吴延溢,王 健

(南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如何从传统法治文化中汲取营养,促进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已经成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韩非子作为法家文化的鼻祖,在战国时期就提出了以“彰廉、施廉”为内容、以“有吏、御吏”为核心、以“重势、造势”为要素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廉政策略。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这些思想,其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蕴含的“存敬畏、讲法治”、“有信念、守规矩”等观点对于现时期我国廉政建设不乏启示意义。

韩非子;廉政;法治;本土资源

廉政法治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性环节,而廉政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有全球眼光,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成果,而且还要挖掘中国元素,构建中国话语,体现中国特色,从丰厚的传统文化中汲取优质资源为当下服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1]390韩非子是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继承与发展前人廉政文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廉政法治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背景下,辩证地吸收韩非子的廉政法治观,对于我国廉政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长效化,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提升公务人员的廉政修养,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政生态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历史传承: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思想渊源

任何思想理论皆有其历史传承,韩非子的廉政法治观从先秦儒家、道家、墨家等思想流派中均可发现其思想的渊源,同时韩非子也赋予了契合当时统治者需要的时代创新。

(一)关于廉政法治的人性基础

在廉政法治的人性基础问题上,韩非子对儒家孔孟的“性善论”予以摒弃,对荀子的“性恶论”则给予了批判继承。但荀子的“性恶论”还只是停留在某种先验的自然属性层面上,如《荀子·正名》所说:“性者,天之就也。”[2]259而韩非子则认为人的本性没有善恶的先验意识,只知道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诉求,如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二》和《韩非子·奸劫弑臣》中所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3]564“夫安利者就之,危害着避之,此人之情也”[3]130。此外,在人性的可塑性问题上,韩非子也受到荀子的影响。《荀子·劝学》中阐述的“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2]2的“人性改造论”,就被韩非子进一步推广为“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3]735的思想。

(二)关于廉政法治的治理目标

在廉政法治的治理目标上,韩非子则归本于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於黄老。”[4]韩非子所提倡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理念有着本质区别,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非是要建立“法治国家”,而是“无为而治”的境界,试图通过重刑主义的策略达到杀一儆百、禁奸止罪的治理效果,最后实现“以刑去刑”、“无法而治”的最高理想。正如商鞅在《商君书·去强》中所言:“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5]但根据劳思光的观点:“道家之‘无为’,在法家学说中转为御下之术;道家之智慧,在韩非子思想中转为阴谋……,基本精神则不相容。”[6]韩非子“无法而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均在君主专制主义的顺利实行。

(三)关于廉政法治的适用标准

在廉政法治的适用标准上,韩非子继承了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7]的尚同思维以及法家先驱商鞅的“一刑论”,提出“法不阿贵”的反特权思想。《韩非子·有度》中提出:“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3]50不过也有人指出,韩非子的“法不阿贵”思想只是《韩非子》这篇鸿篇巨制中的一个小小的闪光点,“其55篇宏论提及这方面思想的仅此一段,这在韩非子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实在是显得苍白无力”[8]。但是不管怎样,韩非子能提出“坚持适用标准的无差别性”这一点已是难能可贵。

二、理论逻辑: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基本结构

在《韩非子》中,韩非子阐述最多的,也是为后代学者所不惜余力进行研究的,可以说莫过于其“法、术、势”三位一体理论。根据刘小刚的观点,“从韩非子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结构来看,法、术、势是根据好利之人性达成君固国强的纯粹政治秩序的纯粹政治手段,是韩非子的理论出发点通向理论目标的桥梁”[9]。就韩非子的廉政法治观的内在逻辑来说,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法治:廉政建设的显性手段

在先秦思想中,韩非子并不和孔子一样企图通过道德的约束,达到“有耻且格”。作为法家的代表性人物,韩非子在治国策略上完全遵循了《韩非子·难三》中提出的“法莫如显”[3]587的方略。可以说“法”是韩非子思想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韩非子·有度》中,韩非子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41足见其对“法”的重视。就廉政观而言,韩非子“法”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立法以彰廉。在立法问题上,韩非子首先认为立法要符合人的本性,与此同时,立法又要防止人的主观任性。韩非子将荀子的“性恶论”推向了极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认为每个人从出生伊始就“皆挟自为之心”[3]408,而且韩非子与荀子更大的差异是,韩非子认为人性是无法后天改造的,道德教化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廉政的目的,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才能“治道”。其次,韩非子主张立法要立公废私。《韩非子·五蠹》中写道:“行货赂而袭当涂者则求得,求得则私安,私安则利之所在,安得勿就?”[3]719所以,《韩非子·有度》指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3]44只有立公废私才能民安而国治。最后,韩非子认为要反对买官卖官的行为。《韩非子·五蠹》指出:“今世近习之请行,则官爵可买;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矣。”[3]720要通过立法制止买官卖官的行为,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2.执法以施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0]对于执法的廉洁性问题,韩非子认为首先在于执法依据的公开透明。《韩非子·难三》中提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587韩非子认为法必须公之于众,使人人都能够知法。其次,执法的廉洁性在于执法对象的平等对待,反对特权。《韩非子·有度》中指出:“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50他认为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一视同仁,不以官位的高低来变更法的执行力的大小。韩非子始终反对西周礼治时代所形成的“刑不上大夫”的身份观,坚持“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的执法理念。最后,韩非子坚持“轻罪重判”的严刑峻法思想。《韩非子·五蠹》指出:“峭其法而严其刑”[3]707。《韩非子·六反》也明确指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而“轻刑”则会“伤民”,无法达到治乱整肃、反腐倡廉之目的。所以,要想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就必须重刑,重刑才能令行禁止。

(二)术治:廉政建设的隐性运作

《孟子·离娄上》中说道:“徒法不能以自行”[11]。法律的实施需要人的参与,韩非子批评商君只知治法而无治术,结果造成“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的局面。[9]那么何为“术”呢?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指出:“术不欲见”[3]587。也就是说,韩非子所提倡的“术”,是一种具有隐秘性的治理艺术,韩非子围绕“君主如何驾驭臣下”这一专制主义官僚政治中的关键问题,从吏治入手,阐发了其廉政思想。

1.治吏的前提在于有吏。一般而言,君主和民众之间不可能直接地接触,君主往往需要通过一些官吏才能够实现政权稳定,也就是《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所特别主张的“明主治吏不治民”[3]516的思想。首先,在官员数量上要有所保障。《韩非子·五蠹》中主张:“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3]712就整个国家而言,要想实现良好的运转,必须要拥有足够的官吏。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官僚体制内部的分工更加细化,避免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漏洞,给腐败留下温床;另一方面,又能够促使国家的每一个治理环节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某些内部利益集团的出现,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其次,在官员的内在要求上强调“毋重毋私”。《韩非子·八经》中曾经指出:“任事者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3]693也就是说,为官者手中的权力不宜过重,也不允许谋取私利,官员的名和利只能体现在法定的爵位和俸禄上,这样才能够实现良好的吏治。最后,在官员的选拔和评估上要遵循法定标准。《韩非子·有度》中指出:“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3]45不能够凭借领导者自己的喜恶,而要依据法律制度所事先设定的标准去选拔人才、考核官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2.治吏的关键在于御人之术。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是君主对臣下的遥控之术。《韩非子·难三》中强调处于统治地位的人要能够“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3]587。这也就是说在治理国家的时候,统治者要不动声色,保持“静默”,不轻易表现出自己的喜恶,否则就会出现《韩非子·主道》中所描述的情形:“君见其所欲,臣自将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3]35只有统治者在心中暗自观察,比较验证官员们的各种行为表现,才能够达到“潜御群臣”的运筹掌控之目的。二是君主治理臣下的权衡之术。韩非子认为要使群臣都能够恪守本分,就必须利用赏与罚这两种手段,并且善于在这二者之间权衡。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刑赏二柄”的基本思想,在《韩非子·二柄》中指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3]52但韩非子又认为“刑赏二柄”作为法治手段,务必权衡适度,如果“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3]177。只有刑赏有度,才能够使得大小官吏既守得住本分,又干得出成绩。

(三)势治:廉政建设的场域营造

所谓“势”,就其本质来说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力、权威。韩非子认为,国君如不能把握有绝对的权力,法不过是徒具形式,术亦无所施其技。[12]263他在《韩非子·功名》中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3]310所谓“势”是君主实现统治的一种力量。在廉政观视域下,韩非子的“势”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1.君主要有“势位”的意识,要自觉维护自身的“势”。君主在拥有权力的同时,要极力避免权力被身边的小人所窃用,致使自己处于失势的地位,失去清正廉洁的影响力,导致国家范围内腐败现象的出现。因此,《韩非子·难势》中强调:“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608作为势的权力统治,韩非子坚持认为人君只能自己独自享有,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一旦失势,就会导致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政治秩序受到影响,从而给官员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总之,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君主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势,避免因失势而导致腐败的滋生,从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

2.韩非子认为君主强势的关键点是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创立一个制度环境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君主进行统治,实现《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所说的:“夫驯乌者断其下翎焉。断其下翎,则必恃人而食,焉得不驯乎?夫明主畜臣亦然,令臣不得不利君之禄,不得无服上之名。夫利君之禄,服上之名,焉得不服?”[3]475另外一方面,制度的实施本身对于君主来说也存在着一个潜在的约束,对于力图有所作为、万世千秋的君主来说起到了很大程度的监督作用,也在无形中培养了“人为之势”。

三、价值意义: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时代反思

(一)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历史局限

吕思勉在其专著中曾经指出,“法家的刑事政策是:专欲富国强兵,终不免以人为殉”[14]。这也决定了韩非子的政策只能运用于战国那个纷乱的时代,在今天的历史环境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不足:

1.韩非子的“法”是人治之法。在韩非子的理论背景下,首先,法作为君主统治的工具,具有绝对的权威,使君主成为高高在上的执法者,君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的真正内涵在于自由,而在韩非子的思想中,法无疑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民众最终服从的还是君主的个人权威,而不是康德所说的“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这样的一种廉政制度势必会随着君主的个人情绪变化而变化,法律沦为一种工具,失去了其内在的价值。正如马作成所批判的:“法家所说的‘法治’尚未得法治真谛的皮毛”[15]。其次,韩非子的“刑无等级”强调的重点在于君主用刑,其立足点在于君,治理目的主要指向是以刑治吏,以权力为本位。而现代意义上的“刑无等级”所强调的是公民个体意义上的平等,立足点在于民众,理论内涵是“人人生而平等”,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此外,韩非子“轻罪重判”、“同里相坐”、“杀无赦”的重刑思想,完全违背了现代廉政法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以及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忽视了文化对人性的改造作用。卡西尔认为:“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16]韩非子完全忽视了人的后天自我完善和自我审视的能力。韩非子主张人性本恶,他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本身就是自利的,而且人性中除了私利之计较意外,别无其他,这才是人性。[12]253《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所描述的:“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3]417的人性恶的现象,是源于生活的观察,但是如果认真地加以思考和挖掘就会发现,这些自利的行为只是人性中的一个侧面而已,据此认定人性本恶未免有失偏颇。

(二)韩非子廉政法治观的当代启示

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韩非子的思想中存在着理论局限,但是如果认真地加以研究,我们也会从他的思想中找到廉政法治的文化基因,可以为当下中国的廉政法治建设提供优质的本土资源,展示一种中国式的法的现代性的思想结构与理论原理[17],进一步强化法治视域下廉政制度的建设。

1.存敬畏、讲法治。韩非子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指出:“吾能治矣。使吾治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3]328现代社会权力主体肆无忌惮地越界用权,很大程度与人类工具理性膨胀以后失去敬畏对象有关。[18]韩非子主张惩治犯法的人手段一定要严厉,就像掉进深涧中必死一般,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为反腐倡廉设置高压线,从而使官员产生“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的敬畏之心,这样就没有人会去犯法了。当今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树立官员的敬畏之心,让官员意识到高压的反腐态势,使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有信念、守规矩。韩非子在《韩非子·心度》中指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3]759法律要因时制宜,要合乎社会基本道德认同。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看到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廉政建设过程中,法治起到的只是一个外在的作用,我们也需要依靠道德的内在作用,要认清道德与法治并不是此岸与彼岸的关系。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正如柏拉图所说:“在立法中除了以最高的美德为目标不会有其他目标”[19]。在依法治国视域下,应该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倡导官员在内心树立起对法律和廉政文化的信仰。在道德领域中,对处于积极状态下的官员要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处于消极状态下的官员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其认识自身的使命与责任。在对待廉政问题上,要充分把握好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协同关系,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两手都要硬,从而使廉政之风吹拂华夏大地,让中华民族的廉政文明史熠熠生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运用历史智慧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并且高屋建瓴地指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1]390。可见,传统的优秀廉政文化不仅具有当下意义,而且还具有宏大而长远的战略意义。韩非子的廉政法治观尽管在今天看来存在着许多时代局限性,但是其中也不乏精辟的见解、治国的宏论和历史的智慧。我们要从中有选择地吸收有利于廉政建设法治化的文化精华,认真总结其得失成败的经验,以深厚的本土资源为当代中国的廉政建设在稳定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安小兰.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韩非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

[4]韩兆琦.史记·列传:第六卷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4447.

[5]石磊.商君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49.

[6]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第一卷[M].台北:三民书局,2010:357.

[7]李小龙.墨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59.

[8]刘鑫,王振东.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26.

[9]刘小刚.法、术、势:韩非子政治哲学的实践路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6):30-32.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5.

[11]万丽华,蓝旭.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45.

[12]韦政通.中国思想史:上卷[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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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9.

[17]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J].中国法学,2008(5):30-45.

[18]成云雷.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解读[J].廉政文化研究,2012(6):80-89.

[19]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73.

责任编校 陈 瑶

Views of Han Feizi on the Legal Perspectives of Clean Governance:Basic Logic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WU Yanyi,WANG Jian
(School of Marxism,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226019,Jiangsu,China)

How to draw new nutr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rule of law and promote anticorruption and clean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has become a topic of considerable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ance.As the initiator of the legalist school,Han Feizi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clean governance through the combined efforts of the law, the means and the authority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The laws should include the proclam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lean governance,while the means is focused on choosing and supervising officials,and the authority emphasizes the awareness and creation of the situation.Viewed from the present perspective,although there exists some limitations,some opinions,such as“be reverent and seek a governance by law”,and“be faithful and abide by regulations”,provide certain inspirations to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ance.

Han Feizi;clean governance;rule of law;native resources

B226.5

A

1674-9170(2017)01-0080-06

2016-12-06

吴延溢(1970-),男,江苏如东人,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南通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健(1992-),男,江苏扬州人,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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