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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亲亲相隐”中的不平等问题新探

2017-03-10王思文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性关系亲亲亲情

王思文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苏州215000)

儒家“亲亲相隐”中的不平等问题新探

王思文

(苏州科技大学,江苏苏州215000)

亲情是人类在后天的共同生活中所构造出来的角色性关系中的一种,人的独立自由才是人的本质,子女并不依附于其父母。平等是个体独立自由的本性所追求的,平等不仅在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平等的真正要点应是哲学意义上的平等,即提供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平等的自由,尊重、关注每一个体平等的道德价值,不由于个人的需求而发生变化。基于哲学领域内平等的视角,“亲亲相隐”折射了对受害一方的道德价值的不平等尊重和不平等关注。现今由“亲亲相隐”所引申出的“亲属拒证权”,也缺乏立足之基,不利于当今的法制建设。

亲情;亲亲相隐;自我意识;道德价值;平等

儒家注重“仁爱”,反对见利忘义的行为。但是《论语》和《孟子》中所记述的案例:“直躬者证父攘羊”和舜的案例,都主张“亲亲相隐”的行为,即自己的亲人犯了过错,可以隐瞒不报,甚至还可以尽力为其开脱罪责。“亲亲相隐”的是非问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古老话题,它不仅随着社会生活的步伐而不时地出现在这个社会的伦理、法律等问题中,而且也向来是社会舆论界、思想学术界所格外争议和讨论的话题。在学术界,很多知名学者对此问题都做过细致的分析,对“亲亲相隐”持赞同意见的学者,基本是从人性和道德的角度论证“亲亲相隐”具有其合理性,例如郭齐勇、王芹、李国卿等学者,认为其有利于塑造社会的大亲大爱,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亲亲相隐”持反对意见的权威性学者,基本是从个体独立的角度加以反驳,比如黄裕生先生。本文将尝试从个体的本质规定和平等的角度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亲亲相隐”所表达的对受害一方的不平等尊重和不平等关注,没有尊重所有人的平等道德价值。此处折射的“不平等”并不是法学领域的不平等,而是哲学领域内的不平等。

一、自我意识与自由:个体的本质规定性

学界普遍认为,先秦儒家的“亲隐”主张最早出自《论语》的“直躬者证父攘羊”的典故。关于孔子主张或赞同“亲亲相隐”的文字,原文作: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有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201。

孔子认为出于亲情伦理,儿子不应举报偷羊的父亲,这样是为了维系家庭的团结和友爱,以此才能有社会的稳定和仁爱。郭齐勇先生在《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一文中也是从此角度赞同“亲亲相隐”,引申到赞同亲属拒证权。“亲属回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防止、不提倡亲人间相互检举揭发,以免使之成为普遍现象,损伤了维系家庭、社群伦理的最基本的纽带”[2]。从这个角度来说,孔子的“直在其中矣”确有其合理之处。“因为产生亲情裂解、相互告发的原因、背景,确乎是不正常的、扭曲的、病态的,而不是正常的、正直的、正义的”[2]。但从个体的本质规定的角度去深入分析“亲亲相隐”,其是否具备合理性,还需好好再斟酌一番。

“亲亲相隐”的争论核心在于对“亲情“二字的理解。赞成“亲亲相隐”的学者,大部分认为亲情是人最本质、最自然的情感,是出于人的本能,是其他道德规范的发源地。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所写的,“父母对于儿女的怜惜、儿女对父母的关爱等人类情感往往发生于一种自然的冲动或无法说明的本能,有的本身就是我们天性中原来赋有的某些本能。这些本能是原始的、基本的、第一性的情感,是大自然灌输到动物身上并主要构成人的自然本性的情感,也是其发生方式不能合理的加以理解的情感”[3]。郭齐勇先生在其文章中也从深度伦理学的视角分析了“亲亲相隐”所具有的合理性,认为”抽掉了特殊亲情,就没有所谓普遍的儒家伦理准则;抽掉了道德情感,就没有了道德理性。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亲情、四端之心等道德情感,正是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的发源地”[2]。在此,郭齐勇先生的论断是建立在子附属于父这样的基础之上,肯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角色性关系。试问,这种角色性关系最本质的来源是什么呢?父母子女之间的角色性关系的来源应追溯到人的最本质特征。郭齐勇先生并没有在这个方面给出进一步的论断。关系网络是由个体所组成的,那么,个体的最本质情感是什么呢?是亲情吗?

人作为一个个体,不可能独自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在日常生活中,人总是处于形形色色的关系之中,充当着各种各样的角色,角色的关系网可谓是构成了人类生活的核心:在家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兄弟姐妹;在社会则为师生、为商人、为公务员等等,时刻与社会中的他人存在着某种关联。人从一生下来开始,就有了角色,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不断的增添角色、转换角色,直到终老,也没有穷尽所有的角色。这种关系网络只在人类社会中才存在,动物之间缺乏这种角色性的关系,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所在。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形成这种角色性的关系网络呢?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有自我意识、有理智,因而形形色色的关系网也必是来源于这个最本质的区别,即来源于人的自我意识。人能够运用理智意识到自身的存在,然后去建立各种各样的角色性关系。因此,这种角色性关系是应当建立在人的自我意识即本相之上的。人的自我意识是角色性关系的来源,亲情的产生前提也是人具有自我意识。

人首先具有意识,然后才会有意识的去承担起自身的角色。如果人都无法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又怎会将自身置于某种角色性关系中呢?又怎么会去履行在这个角色上的义务呢?那么,角色性关系是永恒不变的吗?显然不是,人的一生在不断地转换着各种各样的角色。正如黄裕生先生所言,“人的角色性存在是能被超越的:人可以(有能力)越过或退出任何角色,或者说,人能够不执著于任何角色”[4]。这说明,角色性关系是人具有意识之后在后天生活中所构造的,比如爱情、友情等等,并且不是永恒不变的,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亲情也属于后天构造的角色性关系中的一种,并不是先天由血缘关系所带来的。假设一个孩子从生下来就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那么养子与养父母之间就会在后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一种亲情关系。即使与孩子有着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站在面前,他也会浑然不知,也没有任何亲人情感可言。由此可见,亲情并不是天生的,是后天在共同生活中所构造出来的一种角色性关系,只是众多关系中的一种。

人独立的自我意识是人最本质的特征。人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到这个世界的,继而在后天生活中建立各种各样的角色性关系。亲情也只是众多角色性关系中的一种,并不带有任何绝对性的约束效力。在各种关系中,除了亲情关系,还有很多的角色性关系,比如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等等,角色网络随着个体的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在这变化的关系之中,不变的是人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利和绝对法则。变化多端的事物是必然不能作为本质之物的,本质之物必是持久稳定的,因而亲情作为变化多端的角色性关系中的一种,并不是人类最本质的特征,只是后天生活中构造出的不具有稳定性的情感。黄裕生先生在其文章中主张,“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因此,他必须担当起自己行动的一切后果,也只是因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我们才能对他的行为追究责任”[4]。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到这个世界,每一个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尊严、权利,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这种平等并不会因个人角色的转化而发生变化。“亲亲相隐”所折射出的“爱有差等”的思想,即在犯罪面前可以出于亲情包庇自己的亲人,这是对人的平等尊严、平等权利、平等道德价值的践踏,也不是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做出的带有平等性质的选择。

二、不平等尊重与不平等关注:亲亲相隐的伦理诘难

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到这个世界,每一个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尊严、权利,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这种平等并不会因个人角色的转化而发生变化。亲情这种角色性关系只是众多关系中的一种,并不能作为我们包庇罪行的强有力说辞。舜的典故也是“亲亲相隐”的典型案例之一,这一章将结合这个案例进一步分析“亲亲相隐”所表达的对人的不平等尊重和不平等关注,由此也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危害。

此案例来源于《孟子》一书,孟子的学生万章对舜的仁爱所表达的公正性有所不解,万章问孟子:“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则诛之,在弟则封之。”孟子的回答是:“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贵之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亲爱之乎?”[5]193舜出于兄弟之情,不仅不将犯罪的象处以应得的惩罚,还帮其逃脱罪责,助其生活安乐。

首先,“亲亲相隐”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大家都一致认为亲人所犯的事是违背了法律,违背了道德,是不值得提倡的,并且也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社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正如舜的典故,舜的弟弟象犯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舜本人也是没有异议的。

出于亲情角度,很多人会觉得舜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是追根究底,舜的行为是人类发自本心、最原初、最自然的选择吗?在什么样的状况下做出的选择才是人类所普遍认可的最本质、最自然的选择呢?假设人处于罗尔斯所述的“无知之幕”中,也就是每一个人都处于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这一状态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6]12。面对同样的人、同样的犯罪行为,“无知之幕”下的人们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在这种情境下的选择,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完全出于人类最原初的本心,也是人类所追求的选择,因而,“无知之幕”下的选择才是人类最本质、最自然的选择,也是人类所普遍认可的,该行为符合正义的原则。正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所述,“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在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6]12。因此,在“无知之幕”的大背景下,“亲亲相隐”中的包庇犯罪行为,会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的行为吗?很显然这不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平等所依据的应是人们之间一致认可的相互义务,“亲亲相隐”缺乏这种一致认可,因而就会缺乏平等的意义。

每当讨论到“亲亲相隐”的话题,大部分的关注点都放在了“亲”这个字上,关注的对象局限于亲人之间。试问“亲亲相隐”所关涉到的对象只有犯罪者与其亲属吗?如果只关注犯罪者及其亲属,那么受害者的平等道德价值何在?每一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社会条件下的自由,不应由于个人的需求而发生变化,拥有平等的尊严和平等的道德价值。象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舜的帮助也使得社会的平等天平发生了倾斜。舜更多关注的是其亲人,而没有关注到受害者,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平等尊重和不平等关注。平等的要点是保证社会中的每一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自由,并且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社会是由每一个体所组成的角色性网络,平等是社会长久稳定的基石,也是保证每一个体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

三、个体自由与道德价值:平等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公正和长久发展必是建立在个体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所提倡的社会正义应是维护每一个人平等的价值和尊严。平等与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孰一孰二,不可定论,不妨将二者联系在一起,深究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从而分析“亲亲相隐”是否尊重了自由个体平等的道德价值。

平等的要点是什么呢?Elizabeth S.Anderson在其长篇论文《What’s the PointofEquality》中,深入分析了平等的要点。在其看来,平等主义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享有社会条件的自由。这种平等不是指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美德或才能。人们可能会在先天的出生、社会地位、种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每一个人在其道德价值上是不存在差异的,没有人生下来就应比别人缺少某种道德价值。Anderson所论述的平等是建立在此种意义上的平等,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力量去履行其道德责任,并根据公正原则去与他人合作、去塑造和完善他们的

善[7]。

平等主义者所主张的社会和政治平等也是基于普遍的道德平等之上。从消极方面来看,平等主义者极力废止支配、排斥、剥削等不好现象,认为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使人们遭受这些不平等,除非是犯罪惩罚或出于自我防卫。从积极方面来看,平等主义者极力寻求一个民主社会,民主是经过公平的公开讨论,原则也是大家一致认同的。每一个人都有参加权和反馈权,没有人需要卑躬屈膝。每一个人都是社会成员中平等的一份子,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的义务。因此,平等原则主张个人责任,并且此原则也是集体意志目标的体现,从而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够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关注。平等不应由于个人情感而有所更改,这就使得人们的权利不是取决于个人需求的主观变化,所依据的是人们之间一致认可的相互义务[7]。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会存在不平等,究其原因是社会所定出的规则,并不是人们天生存在某种差异。平等给人类所提供的方式应该是有利于每一个人去获得社会条件的自由[8]。

“亲亲相隐”中所关涉到的每一个体,都是平等社会中的一份子,有着平等的道德价值。平等不会随着个人的情感而发生变化,平等所依据的应是人们一致认可的相互间义务。揭露罪行、弃恶扬善是人们一致认可的准则,也是个体相互间所应履行的义务。出于个体独立自由的本性,这一平等准则应是每一个体所赞扬的。而由“亲亲相隐”所引申的“亲属拒证权”,虽然考虑到了人性情感因素,但是基于个体独立自由和平等的角度去分析,其显然就会缺乏立足之基。法制建设尤其注重的就是公平公正,决不会因为个人情感需求而发生任何偏倚。

[1]朱振家.论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J].哲学研究,2002(10):175-179.

[3]王芹,李国卿.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J].前沿,2006(2):116-118.

[4]黄裕生.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自由个体还是关系角色?[J].中国哲学史,2003(3):13-24.

[5]傅佩荣.孟子新解[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93.

[6]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2.

[7]Elizabeth S.Anderson.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J].Ethics,1999,109(2):287-337.

[8]Frankfurt H.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J].Ethics,1987,98(1):21-43.

New Analysis of the Inequality in Confucian“Kin Concealment”

WANG Si-wen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uzhou,Jiangsu 215000)

Family affection is a kind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which is constructed in the common life,just one of the social networks.The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 of human beings are the essence of human beings;children don't tie to their parents.Equality is the pursuitofthe nature ofindividual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Equality consists notonly in the equal rights of the law,but also in the philosophical sense of equality,providing equal freedom for everyone in society,respecting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moral value of each individual.Everyone should have equal social conditions of freedom,should not be changed due to individual needs.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equality in the field of Philosophy,the“Kin Concealment”expresses the unequal respect,unequal attention and unequal moral values to injured people.“The Right of RejecItive Testify of Family Members”,which is derived from the“Kin Concealment”,also lacks the basis of its foothold,which is not conduct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family affection;kin concealment;self-consciousness;moral value;equality

B82

A

1671-9743(2017)06-0080-03

2017-02-17

王思文,1993年生,女,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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