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十类人员”就业问题及对策
2017-03-10陈正源
陈正源
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十类人员”就业问题及对策
陈正源
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主要是指为城市市民基本生活提供基础服务的一些就业形式,这些就业形式包括清洁工、搬运工、小摊贩、家政劳力者、物业管理员、宾馆服务员、餐饮服务员、物流送货员、安装维修工、拾荒者等十类人员以及其他勤杂工等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的就业。这些就业具有一些显著特征,如:就业渠道散而广、随意性强、形式多样;劳动技能要求不高,劳动力进入的门槛和实现就业的成本低;与城镇化共生共发展,在城镇发展成熟、稳定、定型之前,与城市一样极具成长性;主要来源于农村进城劳动力或二代农民工,很多属于流动人口,处于社会管理服务的边缘群体;组织性能差、普遍收入不高、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一极。
在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开发战略、发展思路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相对滞后。随着新一轮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上升期,其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的发展变化将更加剧烈,也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吸收简单技能劳动力的大水池,将会有源源不断的简单技能劳动者进入这一领域就业。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的共性特点,决定了这些行业存在着的一些共性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市场对接渠道不完善,供需双方对接难
现有较为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几乎还没有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的一席之地。他们更多的是像“山城棒棒军”、“四川背篼”一样,通过挂牌寻找、沿街叫卖、出门逛大街、同行相约等形式,寻找到雇主,找一些短平快的零活谋生。也有的是通过同行之间的传帮带、亲戚连亲戚、熟人联系熟人等方式,寻找到就业去向。在他们长期的重复性活动中,也常常会形成一些约定俗成、常常出没的地点,但很不稳定。而有劳动需求的一方,比如要找一个工资一事一结的搬运工、维修工什么的,有时也不容易找到。劳务供需双方缺少对接渠道,出现供需的错位。
(二)就业领域组织性能差,无序性与盲目性较为突出
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的各类人员,其行业意识和自治意识较为淡薄。很难形成像“出租车司机协会”一样的组织,以维护阶层性质的共同权属或形成共同遵守的规范;同为一个职业种类,他们在个别人之间会形成“互助联盟”,也难免在相互之间因利益博弈而形成利争。他们有的受雇于规范行业,与规范行业存在雇佣关系而产生主从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下难以形成群体自治关系;他们有的属于自谋零活,这种活动性质更难产生、形成相互联结的自治功能。由于缺少共同性质的权属和规范,虽然“十类人员”在市民生活中客观存在、且必不可少,却稀有找到他们的组织存在。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他们经济活动和执业活动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以及自身利益失衡时候的无可奈何。
(三)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不到位,处于城市生活的游离状态
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的就业人员,很多承担着所在家庭的主要责任支柱和主要经济来源,常常是“上有老下有小”。谋生在城市,而低廉的经济收入,在现有决策体制下,要实现在城市购房定居那是缕缕“望洋兴叹”、“想而生畏”的悲凉。他们常常居无定所或破旧不堪,夜宿檐下桥边也是常有之事;常有子女在身边者,入学无路插班无费等致使荒废学龄没有学业,埋下新生代重操旧业延续旧态的因果;倘有一遭遇天灾人祸、安全隐患或疾病来缠,便会无力救治而身陷窘境;由于协调、沟通能力不足,他们要在城镇实现自主创业也会面临很多难题,办证、审批、税费、求人,稍有一个环节不通就会阻碍他们的创业愿望。“居所、子女入学、就医、创业就业”这些让一个家庭正常存在的基本要素的缺失、或朝不保夕,致使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处于游离状态,极无稳定性。他们是城市生活的必须者,却又无城市生活的归宿感。
(四)就业人口劳动技能不高,劳动者综合素质需要提高
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的就业人员,主要来自于农业部门释放出来的简单技能劳动者,以及城市自身产生的简单技能劳动者。他们往往文化素质不高、思考能力不强、劳动技能简单、专业技术稀少。劳动能力的先决性不足,决定了他们作为劳动者的劳动素质不会很高。劳动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时间;安全意识谈薄,埋下事故隐患;谈判能力不足,交易权益不保;劳动报酬偏低,生活较为窘迫。等等这些,不一而足。这一领域的就业人员,需要不断提高执业能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如果把这些工种,都看做社会的一个职业甚至是人生的一份事业的时候,提高劳动者素质,必然就是其中之义了。
(五)就业人群权益保障不完善,生存弱势及社会地位低下
围绕市民生活形成的各项基本权能,在“十类人员”中极少得到体现。“吃穿住行学医”的保障、“话语权选举权诉求权”的行使,在他们之中似乎都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月”。再加上文化素质不高等多种因素,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人员对于城市没有归宿感,他们只是城市生活的服务者,而非城市生活的主人。买不起房子、孩子上不起学、工作无尊严、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除了劳动力重要,他们的一切都无关紧要;他们的工作必要,可他们的存在有时还要受到城市管理的驱赶,形成存在的悖论。他们极差的生存条件、社会地位的低下,是人人皆知的。
二、解决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尽快完善劳动力供需市场体系,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民族地区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的持续发展,将是一个必然趋势,应为供需双方搭建对接渠道,促进该领域就业有序发展。现有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中介场所,可以附带设立这方面的公益性摊位,对供需双方都采取免费制度;可以鼓励或扶持社会中介形成低技能劳动力市场,如现有的家政行业、保安公司、“跑腿公司”。更为主要的是,应加快社区治理改革探索和步伐,完善社区治理体系,赋予每个城镇社区具备相应较为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每个城镇社区都应该做劳动力供给的登记,并把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人员单列,使供需双方通过易于联系、易于接洽的社区平台及时联系对接,营造便捷的城市生活服务环境。
(二)引导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服务或自治服务机制
社会应该形成更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把每一个社会正常生活需要的就业都当做平等的职业来对待。对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予以支持、引导和规范发展。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管理运行模式,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壮大自治功能,形成更加协调更加有益的社会运行机制。及时跟进,引导成立“清洁工协会”、“维修工协会”、“家政劳动者协会”等组织,增强社会经济会动运行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官办社会组织应增强对该领域从业人员的关注和服务;可以允许工会、政协等机构,能够包含这方面的界别和代表。通过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运行的协调性,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管理服务和社会自治机制。
(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基本保障机制,使其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公平存在
要从体制机制上改变其城市生活边缘、游离状态,使其享有城市生活归宿感,更加热爱生存的城市和从事的工作。要以主要就业地和主要居住地为依据,尽快落实和实施好“居住证”制度,以及最新户籍改革政策的各项有益措施,解决城市主人翁身份问题。公租房和廉租房应当保证有效供给,应当规划修建在适当的位置;一切形式的公租房廉租房,必须在其可以接受的租金和位置之内;可以考虑在主城区修建只有公厕的微小户型公租房和廉租房,“如果工作在市中心,还要豆腐盘成肉价钱,跑到老远的地方去租用公租房廉租房,可能宁愿选择睡大街也不去享用了”。应当保证子女就近入学,主管部门应通过合理调剂与疏导,保证平等就近入学;不能拒绝农民工子女平等就近入学的愿望。应当尽快研究落实行之有效的医保方案,落实一人一号、转移方便、合理范畴、就近医疗的医保体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快取缔一切形式的创业管束,扫清在审批、办证、税费各环节的一切障碍,实行“先发展后规范后收税”原则。司法服务单位和机构,还应建立免费司法服务机制。通过基本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其深切感受到社会公平的存在。
(四)明确建立行业领域统计机制,为规范发展有效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根据成熟城市和先发展地区城市就业分布情况,结合民族地区科技、人才等资源匮乏的特点来分析,民族地区最终进入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的劳动力将占到总就业的10-20%。在贵州茅台、贵州水城等新兴城镇,发展进程中这一比例还会更高。这是一个极大的社会生活群体、也是一个极大的社会经济数据。应该高度重视、理性正视这一领域的客观存在和吸纳能力以及宏观阵容。要顺应发展需要,尽快创新统计体系,使统计指向更加显示社会面貌。现有统计体系隐藏计划经济思维的延续,在三产里面仅有“其他城市生活服务类”来体现这一领域,不能反映其几十年发展的深刻变化。三产统计应当确立城镇生活服务领域相关指标体系,为研究现状、引导发展,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统计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能力培训和最低工资保障机制,改善群体社会地位提高存在价值
“清华大学毕业生也有卖猪肉当保安摆地摊的。要是摆猪肉摊的都成了清华毕业生,那么摆猪肉摊的不仅会很有尊严,也会很有地位”。英国的清洁工人、日本的餐厅服务员,他们在本国国民中的收入也是相对较高的。职业本来没有高低贵贱差别,有差别的仅仅是从业者的能力和素养罢了。当前,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生活服务领域就业人员“人微言轻”,似乎活得没有尊严、社会地位不高,根本原因有两点,劳动素质不高和行业收低偏低,从这两点入手解决问题,便是改善他们社会地位提高他们存在价值的开始。政府劳动部门应安排相应预算资金,用于该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技能、安全常识、法规知识、相关案例的剖析等等。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应把执业培训作为必要一环。从业者本人应从信念上切实把之当做一份职业来对待,对职业自信,并自觉实现自我执业能力的提高。应在这些领域明确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清洁工、宾馆服务员等与较为规范组织之间存在明确归属关系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就业地平均收入水平的20%。通过能力培训与收入,提高其社会存在价值,这也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委讲师团)
责任编辑:刘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