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财税新政须知
2017-03-10
财税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一系列财税新规即将于2017年相继落地,无疑将给企业新一年的运营带来相关影响。年终岁首,于此对财税新规做一梳理,助力广大涉税人员准确把握新规,帮助企业尽享税政优惠。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公告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排量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日期确定,在购车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避免产生滞纳金。
印花税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確,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关税调整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明确,将继续鼓励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进口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取消氮肥、磷肥和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三元复合肥、钢坯、硅铁等商品的出口关税。2017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将有较大范围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多个领域的商品。调整后,2017年我国税则的税目总数增加至8547个。
海洋工程结构物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得《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油气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明确,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等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财政部日前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明确了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相关问题,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政府会计迈向权责发生制
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最有突破性的举措是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这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实现了从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向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里程碑式转变。
自由裁量权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