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剧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2017-03-10韩文斌
韩文斌
【摘 要】近几年,IP剧占据了电视荧屏的半壁江山,“IP”热是电视媒体与新媒体碰撞的产物,展现出网络时代的议程设置和二次传播的新特点。由此而引发的侵权问题有时难以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权利人通常会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解决。本文以《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案为引,提出解决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思路。
【关键词】IP剧;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IP”的概念成为网络影视,手机游戏等圈子里的高频词汇,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热点话题。“IP”泛指有大量粉丝基础的网络文学、原创文学或者游戏的版权。这些版权被影视公司购买后重新改编,产生各类衍生作品,通过电视剧、手机游戏等形式广泛传播,创造版权的最大价值。
然而这些“IP”运营成功的背后,也有人借着走红的作品之“名”来获取利益。本文将以《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指出以“IP剧”为基础的竞争问题的共同点和特征,并提出此类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案例介绍
万合天宜公司于2013年出品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获得了广大网友的认可和喜爱。经过两年的发展,该剧获得许多奖项,并推出一系列衍生产品。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的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节目名称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与该网络剧宣传材料近似,万合天宜公司遂以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万万没想到”作为影视剧名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知名商品名称,以及在节目宣传过程中“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问题分析
(一)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作品的标题可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标题一般都比较短小,字数较少,极易发生作品名称的相同或相似,所以很少有国家认定作品标题具有独创性。并且如果作品标题单独授予一个著作权进行保护,会造成一个客体之上存在两个相同的知识产权,与法理相悖。
IP剧的名称、标题容易受到侵犯的原因通常是因为IP剧的原创作品通常是网络文学艺术作品,或主要依靠网络进行传播,如本案中《万万没想到》网络剧,其原作品本身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这类作品所获得的系列奖项、点击量、媒体宣传等材料,可以认定这类作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有观点认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并不适用于所有作品,此种情况仅适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类作品标题,因为这四类作品一般都拥有固定的名称、刊期,并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出版发行,有其一贯的风格特色。笔者认为这稍显狭隘,在大IP时代,一部好的原创作品,其经过合理的运营会衍生出一系列产业,这些产业往往会围绕该原创作品的标题进行宣传、营销,进一步的将原创作品传播出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此时,原创作品的标题因其具备显著性特征而成为了此类衍生产业的商业标识。实践中,许多IP剧的版权人将IP剧标题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由于商标注册程序周期较长,而且IP剧版权人缺乏预先申请的意识,导致IP剧标题被他人抢注进而引发纠纷。所以利用商标法对IP剧标题进行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时权利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通常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法律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市场混淆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这里需要对作品的标题是否属于“知名商品”进行界定,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主观上是否是善意使用。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具体到本案而言,只要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的围绕“万万没想到”进行商业活动,使得“万万没想到”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可认定其为知名商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IP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本案四川电视台使用的节目名称在字形、读音、含义上与原告节目完全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达到了较高的相似程度。节目类型虽然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在娱乐功能、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存在重合,考虑到原告节目业已取得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四川电视台的《万万没想到》时,即使不会对二者的来源产生混淆,也难免会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授权合作等特定的关联联系。这涉及到在对同名或命名类似的作品宣传中其宣传手段是否达到足以使消费者将两部作品相混淆或误认,以及这种手段是否为善意。笔者认为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针对个案中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一方的宣传手段进行具体界定。
例如《泰囧》案中,《泰囧》宣传片中有数个片段都有“搭便车”的嫌疑,如其预告片开头写出:“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快速把“人在囧途”的“在”换成了“再”等等,虽然《泰囧》的票房远超《人在囧途》,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泰囧》制作方宣传时引导观众做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第二部”的判断,从而吸引观众进电影院观看。
而喜剧节目《笑傲江湖》,其名称与小说《笑傲江湖》相同,但其节目的定位,宣传手段紧紧围绕“笑”字展开,突显出节目为喜剧綜艺的本质。观众能够轻易的辨别出此“笑傲”非彼“笑傲”。
本案中,经营者享有根据其节目的主题、风格、效果等进行命名的权利和自由,该种命名方式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结果,应当得到鼓励,但该行为必须善意、妥当和必要。四川电视台的节目意在求真探索、展现科学,“万万没想到”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该主题,但四川电视台在明知原告节目推出在先,并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理应对他人的作品名称进行合理避让,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但四川电视台不仅采用了与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和近似的设计,并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的海报和微话题对节目进行宣传,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应当认定四川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总结
创作是在前人的智力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权利的认定又需要以创作为必要条件,两者之间的界限有一定的模糊性,这需要法律法规做出具体规定。我国逐步开始重视文化产业建设,“IP”热现象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让这种产业良好发展,需要的是公平的市场环境以及严谨的法律制度,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尽可能地明确侵权的判定标准并适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最大程度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给公民一个安全的环境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真正推动我国文化领域的发展。
2、推动建设版权价值评估机制,合理确定版权商业价值因素,依据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市场范围,作品的增值潜力,作品开发团队的实力,作品的许可情况五大因素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完善版权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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