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角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成因分析
2017-03-10张振宇
张振宇
【摘 要】当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宪法救助,也就是通过宪法的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被很多国家所采用,由于宪法在国家中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通过宪法明确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确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有效措施。本文从理论层面、现实要求以及宪法的自身性质等方面解析保护弱势群体的成因。
【关键词】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权益;平等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问题凸显,农民工尘肺事件、暴力拆迁事件等引人关注,例如最近的贾敬龙死刑案对于贾敬龙的弱势地位,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这也让我们再次思考弱势群体权益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权益宪法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人类对平等的追求,是其本能的体现,从本质上来说,人类是一种群居的动物,这样的环境中就有比较,在人与人的比较中得出了平等的结论。虽然有些人可能在客观条件上生来就具备很多优势,但是人人都有平等地做人的尊严,人们不甘心认为自己天生就低人一等。因此,平等只是以人的资格为条件,平等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社会生活中弱者与强者的对立就是源于平等关系的失衡,具体表现在政治上权利的不平等、经济上的差距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距离。因此,人类所追求的平等为弱势群体权益能够得到宪法保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既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又对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特殊照顾,难道是自相矛盾吗?事实上,这正是民主政治的进步所在,是现代的平等理论的产生对近代形式平等理論冲击的结果,对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保障正是源于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古代社会经济不发达,人类只能屈从与自然,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在人们之间赢得支持的近代资本主义形式平等理论,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分贫富贵贱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规定了人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形式上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并没什么差别,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平等的,比如给狼和羊定下相同的规则其实就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对待不在同一起跑线的参赛者,适用同样的规则,怎么能说是平等呢?
所谓“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罗尔斯是探索该理论的突出人物,他提出的的正义论包含两个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不平等的自由原则,前者强调平等权的实现,后者包含着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前者优于后者,而后者中,机会均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适用。他认为,因为出生等原因就存在的不平等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社会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照顾,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权,在社会的生产和分配中,应该以最不利的一方来思考问题,以补偿或者其他方式来实现平等的地位。实质平等理论以限制经济自由和推进社会保障权平等的方式对形式平等的内容进一步发展,表现在约束强者的自由和保护弱者的权利实现两个方面,蕴含着人们对平等价值的不断探索。
二、弱势群体权益宪法保护的现实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文化上的争鸣等,可是,另一方面也导致社会分层结构的改变,造成了贫富差距悬殊和利益失衡等问题严重化,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在社会转型中凸显。一些弱势群体生活极其贫困,处于“生存危机”的边缘,已经属于绝对贫困化,同时贫富差距依然呈现扩大的趋势,导致其被剥夺感、不公平感的强化,这就导致了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公平的社会》中预计,目前中国的弱势群体人数大约在1.4-1.8亿之间,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么庞大的队伍有很大的社会风险隐患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由于众所周知的“木桶理论”而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点。成都市民唐福珍自焚案件、贵州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云南孟连7·19暴力冲突事件、吉林通钢7·24事件、以及集体上访现象等都一次次警醒我们弱势群体的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是我们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全民族共同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的今天,弱势群体的问题应该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根据短板理论,一只木桶,最短的一根木板决定其容量;一条锁链,最弱的一环决定其强度;那么,一个国家弱势群体的权利状况决定其人权的发展水平。倘若弱势群体不断扩大,问题不断增多,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无从谈起,唯有做好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保护工作,才能保障整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宪法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主要包括“权力”和“权利”两个部分,而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人权的保障。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它是人固有的权利,而不是法律授予的。正因为人权只是因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表现在内容、主体等方面。人权的内容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和其他的个人权利,也包括后来发展的集体人权。人权的主体则不因为性别、年龄、种族、政治、或者其他身份等因素而有所影响,因此,弱势群体的人权当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不利的社会地位,他们在实现权利时往往更困难,这就决定了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因此提到人权,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弱势群体的人权,现阶段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也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仅规定了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而且根据特殊主体的自身情况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宪法是是母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唯有宪法明确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他的法律法规等才能对弱势群体有相应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权利。“人权入宪”实现了权利的应然到权利的法定化,是人类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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