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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箱”补贴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价值

2017-03-09吴楠吕清正

华东经济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补贴价格政策

吴楠,吕清正

(1.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合肥230053;2.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黄箱”补贴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价值

吴楠1,吕清正2

(1.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合肥230053;2.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农业补贴,“绿箱”补贴只用了11类中的7类,“黄箱”补贴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蓝箱”补贴还没有启用。纵观我国的“黄箱”补贴制度,存在法律规定原则而零散、政策工具比较单一、利益流失严重等问题。文章考察发达国家“黄箱”补贴制度的演变,发现“黄箱”补贴制度从价格支持为主转变为收入支持为主,具有渐进性,适应于农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阶段。比较研究国外“黄箱”补贴政策的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农业补贴制度,更好地引导农业改革。

农业补贴;“黄箱”补贴;价格支持;收入支持

一、问题提出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就已经承诺逐步减少补贴额和贸易保护。在WTO《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的约束下,我国可以使用的农业补贴政策包括“绿箱”、“蓝箱”和8.5%的“黄箱”(微量允许)补贴三种类型。“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无贸易和生产扭曲作用,或此类作用非常小,可免除削减承诺。“黄箱”政策(Amber Policies)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蓝箱”政策(Blue Box Policies)可视为“黄箱”的特殊情况,与限产计划相关,可免除削减义务。

我国财政支农总量偏小、结构欠优化、补贴方式相对滞后[1],“蓝箱”补贴没有启用,“绿箱”补贴只用了11类中的7类,“黄箱”补贴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其中,“黄箱”补贴主要包括:最低收购价制度和临时收储制度、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接补贴。“黄箱”补贴固然存在扭曲生产和贸易的影响,然而在稳定生产和保障收入方面得以兼顾,作用也较为明显,在农业补贴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以其主要作用可以划分为价格支持政策和收入支持政策。纵观我国农业的“黄箱”补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法律规定原则而零散。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系统完整的规定,主要依据不同年度的中央一号文件为主的规范性文件。而《农业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对农业补贴的规定,要么过于原则要么涉及面窄。②利益流失严重,资金利用效率低。我国的农业补贴长期补给了中间环节,城镇居民和国营粮食企业分享了利益,农民只拿了很小一部分补贴,降低了补贴效率。补贴的发放自上而下,经过多级政府部门,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效率较低,农民获取利益减少。③政策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制度弱化了市场机制,多元化主体增加了政策监督成本和宏观调控的复杂性。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已演变成单纯的收入补贴,对生产促进作用不明显。按实际种植面积的补贴方式,由于信息不对称、操作不规范,粮食生产决策与补贴金额已无直接关联。

二、国际“黄箱”补贴制度发展的主要经验

(一)美国的“黄箱”补贴制度

美国1933年制定了《农业调整法》,开始实施农产品补贴政策,每隔5~7年出台更新法案,到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已出台十几部农业法案。1933~1995年,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以价格支持政策为核心。1996年开始,为了减少财政预算赤字和适应WTO农业规则,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市场导向的调整和改革。然而,1998-2001年国际农产品市场形势恶化,2002年的《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选择了强化农业保护的政策导向。在农业利益集团的推动下,2008年《食品、环保及能源法》再次选择了保护本国农场主的利益,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出现新的转折,农业保护形势更加多元化,更加适应WTO规则[2]。不过,随着特朗普执政,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更多地影响到美国的制度与政策,在农业方面,很可能会通过增加补贴的方式提高本国农产品的价格优势。

1.价格支持政策

无追索权贷款是1933年《农业调整法》提出的价格支持手段,由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农场主自愿参加,将未来收获的谷物抵押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按政府规定的“贷款率”获得贷款。1996年《联邦农业促进与改革法》允许农民储存农产品,以待价格回升,但是要求农民保证一定的农产品作为无追索权贷款的抵押[3]。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2008年《食品、环保及能源法》和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规定的营销援助贷款仍是无追索权贷款的延续。

2.收入支持政策

(1)目标价格—价差补贴。1973年《农业与消费者保护法》首次引入“目标价格”,并在1977年的《粮食与农业法》中明确规定,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政府补贴差价给农民。1996年《联邦农业促进与改革法》实施后,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替代了目标价格—价差补贴。无追索权贷款与目标价格—价差补贴实质上都是一种最低保护价格制度,贷款率和目标价格就是政府制定的最低保护价,不过目标价格—价差补贴没有干预价格的形成,是一种收入补贴。

(2)贷款价差补贴。贷款价差补贴源于1985年《农业安全法》,在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和2008年《食品、环保及能源法》都有明确规定,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案》中继续沿用。符合条件但没有参加无追索权贷款计划的农民,可以申领贷款价差补贴。与无追索权贷款不同的是,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贷款率”,农场主出售农产品,以市场价格偿还贷款,同时政府把市场价格与贷款率的差额直接补贴给农场主。这里的差额支付类似于目标价格—价差补贴,政府节省了过剩农产品的库存费用,也没有扭曲市场价格。

(3)反周期补贴与价格损失保障。反周期补贴实质上是贷款差额补贴与直接收入补贴的结合。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将反周期补贴与市场价格挂钩,带有明显的“黄箱”政策特点[4]。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案》新增了价格损失保障,替代反周期补贴。价格损失保障是指当市场价格低于参考价格时提供补贴,能一定程度弥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其中,参考价格是法案设定的,标准相比以往的目标价格有所提高。

(4)农作物平均收益选择与农业收入风险保障。2008年《食品、环保及能源法》规定了农作物平均收益选择,其以收益水平为补贴基础,农民可以在农作物平均收益选择与反周期补贴中选择其一参加。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案》取消了农作物平均收益选择,设立农业收入风险保障。农场主可以选择单个商品或整个农场加入该计划,若选择单个商品加入计划,其他商品还可以在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收入风险保障之间进行选择。农业收入风险保障,被看作是农作物平均收益选择的新形式。

(5)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与固定直接补贴。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是1996年《联邦农业促进与改革法》提出的农业补贴工具,用于取代目标价格补贴,是一种脱钩收入补贴。农民自愿与政府签订为期七年的灵活性生产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可以自由种植或闲置,补贴不受影响。固定直接补贴由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规定,用以取代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固定直接补贴与农产品的当年产量和市场价格不挂钩,由既定的支付面积、支付单产和直接支付率确定。2014年《食品、农场与就业法案》取消了固定直接补贴。

(二)欧盟的“黄箱”补贴制度

共同农业政策(The 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以下简称CAP)是欧盟农业补贴制度的基石,欧盟农业的发展得益于CAP的实施。随着欧盟整体经济结构以及国家贸易环境的变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也相应地经历了调整和修正的过程。欧盟1962年实施CAP后,经过1992年、1999年、2003年、2013年等数次重要的调整与改革,农业补贴逐步从“价格支持”——“与生产挂钩的直接支付”——“与生产脱钩的直接支付”的“黄箱”到“蓝箱”再到“绿箱”的支持方式变化,然而国内支持总量没有太大变化[5]。

1.价格支持政策

1962年起至1992年改革,价格支持政策是CAP的核心。欧盟针对不同农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特点,采取多样化的价格支持政策,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生产者价格支持政策和边境价格支持政策[6]。欧盟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主要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三部分。其中目标价格是欧盟部长理事会每年制定的指导价格,是农产品价格上浮的最高限度;干预价格是农产品价格下跌的最低限度,是欧盟内部市场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格;门槛价格是欧盟对进口农产品的控制价格,主要针对谷物价格,它加上进口农产品在欧盟内部的运输、装卸费用后大致等于欧盟对有关农产品确定的目标价格①。1992年CAP改革,大幅度降低关键农产品的干预价格,2000年再次分步骤、分阶段将谷物、牛肉和乳制品等主要农产品的支持价格下调,转变为与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并将农业补贴与环保、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等挂钩。2003年CAP改革后,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已大幅度削减,至2008年11月,欧盟在CAP改革上达成妥协,永久性结束土地休耕政策,除少数情况,农业补贴将进一步与产量、价格脱钩[7]。

2.收入支持政策

1992年CAP改革,欧盟为了补贴农民因CAP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损失,引入与产量脱钩而与种植面积、牲畜头数挂钩的直接补贴。直接收入补贴与当年种植的产品品种、种植面积相关,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扭曲作用,但是限制了生产总量,属于“蓝箱”政策,免于削减义务[8]。“单一支付计划”是2003年CAP改革引入的直接收入补贴,用于取代大部分与种植面积或牲畜头数挂钩的直接补贴。“单一支付计划”与农产品生产和价格脱钩,与当年种植的作物种类和面积无关。其中,成员国可以选择单一农场支付,补贴数额以2000-2002年补贴额为基准,或者单一地区支付,根据一个地区平均的历史支付水平,按照每个农民拥有的土地面积为基础发放补贴。2013年12月16日,欧盟通过了新一轮的CAP改革,新增了六项补贴措施和三项市场支持措施,强化了农村发展的六个优先方面。改革后,直接补贴分为强制直补和自愿直补。强制直补,除了整合以前的直补并改称新基础直补之外,增加了对青年农民的直补和绿色直补[9]。

(三)日本的“黄箱”补贴制度

日本从二战结束后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但是农业补贴制度的确立还是在1961年《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1999年日本出台了新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和农村基本法》,2007年又推出“跨品种经营稳定政策”。日本没有像美国、欧盟那样大量采取脱钩补贴,市场价格支持政策仍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美欧农业补贴支持的成本由消费者负担逐步转向纳税人承担,而日本仍主要由消费者承担[7]。

1.价格支持政策

(1)最低保护价格制度、稳定价格带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1965年《农产品价格安定法》对小麦、甘薯等规定了最低保护价格,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格,由政府有关机构按最低保护价格收购,促使价格回升。1961年《畜产品价格安定法》对猪肉、牛肉等产品采取稳定价格带制度,规定了农产品价格的上下限,价格超过最高限度,政府采取卖出库存货或紧急进口等措施,价格下跌越过最低限度,政府采取增加库存或者减少进口等措施,把价格稳定在稳定价格带以内。1961年的《畜产品价格安定法》、《大豆、油菜籽交付金暂定措施法》和1965年《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助金等暂定措施法》,对大豆、油菜籽、牛奶、乳制品等实施差额补贴制度,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但是在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政府把差额直接补贴给农民[10]。1995年日本出台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稳定法》,废止了对稻米的价格管制,价格由市场调节。

(2)稻米经营稳定政策。1998年《新稻米政策大纲》推行稻米经营稳定政策,属于限制生产计划下的价差补贴,日本在补贴通知文件中将其列为“蓝箱”政策[6]。稻米经营稳定政策由农民按照基准价格的2%②,政府按基准价格的6%,成立“稻米经营稳定基金”,在市场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补贴差额的80%,保护农民收入[11]。

(3)米价下跌影响缓和政策。米价下跌影响缓和政策是根据米价下跌的程度,由生产者出资和政府交付金形成的资金,对实施对象补贴一定的金额,以保障生产者的收入。2007年实行《经营所得稳定政策等大纲》,在“新的供需调整体系”中,将产地再造政策和米价下跌影响缓和政策整合为“新的再造政策”,在米价下跌的补贴方面,废止生产者出资,根据面积定额补助[12]。

2.收入支持政策

(1)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政策。为了解决山区、半山区农业发展滞后于平原地区的问题,日本在2000年颁布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直接补贴的对象是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都差的地区。农民获得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如从事一些有利于维护自然环境和发展农业多功能性的农业生产活动。补贴金额的设定原则上是山区、半山区与平原地区生产成本差异的80%,在具体标准上,区分了稻田、旱地、草地和采草放牧地四种土地类型[13]。

(2)产地再造政策、核心农民经营稳定政策和过剩米短期融资制度。产地再造政策是指推广具有地域特色的水田农业,各地域协议会与都道府县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市町村、农协等相关团体、核心农家、消费者等各界参与下,制定计划与推行。核心农民经营稳定政策是在米价下跌时,稳定核心农民的水稻收益,另予一定比例的价差补贴。过剩米短期融资制度是为了防止米价下跌对农业产生影响,对丰收产生的过剩米,可以获得无息短期融资。资金为生产者出资和政府无息贷款,对农户进行短期贷款。次年秋收后以金钱偿还,融资1年后过剩米仍无法售出的,可以过剩米偿还贷款[11]。

(3)跨品种经营稳定政策。2005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计划》,其中重要政策之一就是在2007年实施“跨品种经营稳定政策”,包括“弥补与外国生产条件差距政策”和“缓和收入减少影响政策”。该政策是为了农业结构调整,同时符合WTO农业规范,修正过去分品种的经营稳定政策,转换为支持农户整体经营收入的政策。对耕种两种及以上作物的农户,重点扶持核心农户的经营,引入“弥补与外国生产条件差距政策”和“缓和收入减少影响政策”,避免收入变化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14]。

(四)韩国的“黄箱”补贴制度

韩国农业政策的重要目标是确保粮食安全,粮食政策一定程度上就是大米政策。韩国从20世纪70年代实行购销倒挂的价格支持制度,高价收购农民的大米,低价供应给城市居民。为了履行WTO《农业协定》,韩国2000年开始逐步降低对大米的市场价格支持金额。2004年韩国改革大米补贴政策,开始由市场价格支持为主向对生产者直接支付的方向转变。

1.价格支持政策

为了实现大米的自给,1968年采取“高价收购、低价销售”的双重购销价格政策,购销价格“倒挂”使韩国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严重脱轨,财政不堪重负,1993年改为销售投标机制确定市场销售价格,1995年开始按照市场价格收购,政府委托农业协同中央会补贴政府收购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1997年建立稻米约定收购制度,政府预先支付30%的价款给协议稻农,收获期间农民仍可以选择其他销售渠道,偿还预付款[15]。2005年韩国废除秋谷收购制度,给予稻农直接补贴,这不仅符合WTO削减“黄箱”补贴的趋势,也让稻米价格与市场机制接

轨[16]。

2.收入支持政策

2004年,为了履行WTO有关“黄箱”补贴削减承诺,韩国制定了《农业农村综合对策》,规定了稳定农户所得直接补贴、农业结构调整直接补贴和维护农业公益功能直接补贴[17]。

(1)稳定农户所得直接补贴。稳定农户所得直接补贴包括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两部分,固定补贴部分为脱钩补贴,与市场价格无关,属于“绿箱”政策;变动补贴为挂钩补贴,与市场价格有关,属于“黄箱”政策[15]。固定补贴有三个来源,中央、道、市(郡)。中央补助由中央拨款纳入地方预算,有统一标准。此外,还有道、市(郡)补助,但是标准不一,目标价格每3年调整1次[16]。

(2)农业结构调整直接补贴。农业结构调整直接补贴包括经营转让直接补贴和稻米生产调整直接补贴。经营转让直接补贴,即提前退休农民的直接补贴,年龄超过65岁的农民,将耕地转让或出租给其他农户,可以连续5年(2006年改为8年)获得政府补贴[18]。稻米生产调整直接补贴是2003-2005年实行的短期政策,是对当年放弃生产大米的农户予以直接补贴。

(3)维护农业公益功能直接补贴。维护农业公益功能直接补贴包括“环境友好型”农业直接补贴、“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直接补贴、条件不利地区直接补贴和景观保全直接补贴。“环境友好型”农业直接补贴始于1999年,补偿农民因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作物减产带来的收入损失[19]。2004年开始对畜牧业中“环境友好型”养殖的农场实行直接补贴。条件不利地区直接补贴是2004年韩国对农业生产条件、居住条件不利山区的农户实行的补贴政策。景观保全直接补贴是2005年开始对农地栽培景观作物的农户进行补贴的制度[17]。

三、“黄箱”补贴国际经验的借鉴价值

(一)国际经验之启示

从农业补贴的演变历程看,一国农业生产尚不能满足本国需求时,农业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农业生产,提高本国农产品的供给能力,适度增加农民收入。当农业发展可以满足本国需求并出现农产品过剩时,农业补贴制度的主要目标开始转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1.利用市场化改革价格支持政策

价格支持政策是各国普遍使用的政策工具,近年来欧美大幅度削减价格支持,但其仍是农业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价格支持占到农业生产者补贴的20%左右。而日本和韩国价格支持的比重更是占到80%以上。不过,市场化改革一直是各国农业政策发展的方向③。日本1998年后水稻补贴政策已逐步由“黄箱”补贴转为“蓝箱”补贴,2007年跨品种经营稳定政策的实施,更是将水稻补贴引向“以收入为基础”的补贴方式。韩国也在2005年废除秋谷收购制度,对稻农直接补贴。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尚无能力像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大规模补贴农业,只能集中力量解决农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全面转型的条件和时机没有成熟[7]。但是以后在充分利用“黄箱”政策的同时应注重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在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基础地位的前提下推行改革。

2.发展“蓝箱”补贴

“蓝箱”补贴是“黄箱”补贴的特例。一般而言,“蓝箱”补贴是补贴政策调整过程中的过渡机制,能够避免大幅度改革带来的各种阻力[6]。欧盟最早实施“蓝箱”补贴,布莱尔协定将价格支持政策转变为与价格无关,与种植面积、牲畜头数挂钩的直接补贴,即“蓝箱”政策的前身。实施十年后,才开始推行脱钩收入补贴,即单一农场补贴。日本1998年《新稻米政策大纲》推行的稻米经营稳定政策和2002年《稻米政策改革大纲》规定的米价下跌影响缓和政策、核心农民经营稳定政策与过剩米短期融资制度,都要求参加生产调整计划,属于“蓝箱”政策。

3.重视价差补贴

价差补贴既有价格支持的特征,也有直接补贴的性质,而且公开透明,没有扭曲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价格支持转向直接补贴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政策。它可以有效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与我国“保供给、促增收”的政策目标一致[7]。美国的反周期补贴和贷款差额补贴,日本的稻米经营稳定政策和米价下跌影响缓和政策,韩国的稳定农户所得直接补贴政策中的变动补贴等,都是价差补贴。由于价差补贴与目标价格、市场价格相关联,但是目标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很容易导致预算支出大幅增长,所以可以考虑价差补贴与收购数量或者环保计划挂钩[20]。

4.创新和完善挂钩补贴

发达国家的直接补贴,大多与农产品的价格、产量、种植面积、动物数量等挂钩。比如,美国的贷款价差补贴、日本的稻米经营稳定政策等,都与产量和价格挂钩。价格补贴对市场机制有明显的扭曲作用,而脱钩补贴失去了刺激生产的作用,转变为纯粹的收入支持政策,挂钩补贴符合农业补贴市场化改革趋势,既能有效稳定农民收入,又对市场机制扭曲较小,逐步成为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7]。反观WTO鼓励的脱钩直接补贴并不普遍,以美国的“固定直接补贴”为典型,其在2014年被取消。

(二)国内“黄箱”补贴制度构建的思考

1.制定《农业补贴基本法》

现行的农业补贴制度,主要依据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低,体系庞杂,有些基本制度尚未建立,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完整的制度体系,很有必要制定单行的《农业补贴基本法》[21]。通过制定专门的补贴基本法,加强农业补贴顶层设计,对我国农业补贴的宗旨、类型、方式、设立权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规定,形成真正的农业补贴制度,在法治的框架内推动农业补贴政策,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2.完善现行的粮食托市收购机制

现行的粮食托市收购机制主要是最低收购价制度和临时收储制度。国家干预性收购掌握了大部分粮源,政府调控政策主导粮食市场,市场机制被弱化。多元化的执行主体,缺乏监督约束和惩处机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形成逆向调控效应。完善托市收购机制,应当坚持政策执行主体的单一性,明确责权利,防止多元主体出现的利益争夺和责任推诿[22]。托市收购的启动与退出应当规范化与制度化,在实现调控目标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机制的扭曲。

3.构建挂钩的价差补贴制度

挂钩补贴可以以产量、种植面积、牲畜头数等为依据,以实际种植面积、牲畜头数为标准的挂钩补贴,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能够保障生产供给,比较符合我国的政策导向。在我国现有技术条件下,如果将农业补贴与产量挂钩,很可能由于不容易准确掌握每个农户的生产和销售信息,而导致补贴预期落空。如果将农业补贴与实际种植面积、牲畜头数挂钩,则比较容易掌握准确信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3]。

4.完善重要农产品的储备调控制度

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是重要的价格支持政策,通过吞吐储备改变供求关系,平抑农产品价格,对市场的扭曲程度较小。农产品储备可以省级储备或省级政府之间联合储备为主,满足本地区平抑价格的需要,确立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地方调控储备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建议吞吐储备物资,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机制是政府制定价格的上下限,超过上限,抛出储备,增加供给、平抑价格,低于下限,以最低保证价收购,维护农民利益[24]。

5.拓建“蓝箱”补贴

我国“绿箱”补贴整体支持水平较低,有5种措施尚未启用,“黄箱”补贴还有较大政策空间,“蓝箱”补贴的现实需求并不迫切。但是考虑到日后国家财力增强,“黄箱”支持空间受限,“绿箱”的支持作用不直接,作为兼顾农民收入和稳定农产品生产的政策储备手段,“蓝箱”补贴的创立还是有必要的。世贸组织多哈回合农业谈判框架协议确立了“新蓝箱”政策,“蓝箱”补贴的范围得到扩展,这可能使“蓝箱”政策成为今后农业补贴的重要部分。我国可以开展“蓝箱”补贴试点,比如对吉林、黑龙江的大豆主产区的农户按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5]。

注释:

①欧盟对进口牛羊肉和禽类产品设置了闸门价格,以实现稳定肉类、蛋类的内部市场价格,低于闸门价格,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②基准价格以近3年自主流通米的平均价格为准,2002-2003年度为前7年扣除最高和最低价格后的5年平均价格。

③日本和韩国没有全面向收入支持转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内的价格支持使农产品国内价格远高于国际价格,不具备转型的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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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Evolution and Domestic Improvement of“Amber Box Policies”Subsidy System

WU Nan1,LV Qing-zheng2
(1.Anhu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Hefei 230053,China;2.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China)

After becoming a member of WTO,only 7 kinds of“Green Box Policies”subsidies among 11 kind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subsi⁃dies are adopted,“Amber Box Policies”subsidies still have a large space to increase and“Blue Box Policies”subsidies have not been en⁃abled yet.Throughout China’s“Amber Box Policies”Subsidy System,a number of problems exist,such as scattered legal principles,rela⁃tively simple policy instruments and serious loss of interests,etc.After studying the evolution of“Amber Box Policies”Subsidy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ies,it could be found that the“Amber Box Policies”Subsidy System becomes mainly depending on income support from price support,which is of gradualism and applicable to different development stages and phases of agriculture.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Amber Box Policies”Subsidy System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China’s agricultural subsidy system and better guid⁃ing agricultural reform.

agricultural subsidies;“Amber Box Policies”subsidies;price support;income support

F326.11;F744

A

1007-5097(2017)07-0118-06

[责任编辑:欧世平]

10.3969/j.issn.1007-5097.2017.07.016

2017-04-16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AHSKQ2015D14);安徽省宣传文化领域拔尖人才资助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吴楠(1980-),女,安徽淮南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治政府;

吕清正(1979-),男,安徽寿县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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