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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坚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

2017-03-09林苗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民族

林苗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海淀 100091)

试论坚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

林苗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海淀 10009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运用历史分析和综合比较的方法,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继承性、现实合理性和实践科学性进行深入探讨和梳理,有助于深刻把握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涵,坚定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

自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至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已走过了七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值此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七十年之际,从理论上对民族区域自治道路选择的正确性和坚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总结阐述,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继承性、现实合理性和实践科学性进行梳理探讨,有助于增强民族理论素养,廓清理论迷雾,自觉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增强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

一、中国为什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1]同样,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模式来解决民族问题,也与该国国情、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息息相关。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依据国情、尊重历史、顺应民意,作出的正确抉择”[2],是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的结果,是深刻把握历史国情、构建统一国家的现实需要,是具体历史条件下历史合力共同作用的最佳制度选择。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充分汲取了中国“和而不同”传统民族政治智慧

中国有着悠久的“民族自治”传统,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3],“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治世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历代中央王朝的边疆治理策略,秦朝的属邦律、汉朝的初郡制、元朝的土司制、清朝的改土归流等都是“因俗而治”的具体体现。这种“因俗而治”的传统政治智慧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保证了国家的繁荣和昌盛,是古代政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民族自治的“根脉”,为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并最终确定民族自治方案提供了历史养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是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

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蹂躏,各族人民在共同抵御外敌和争取民族解放过程中所结成的血肉联系为现代民族国家构建奠定了基础。从“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到孙中山“五族共和”民族国家观念的萌发,从联省自治到联邦建国“共治一炉”的“国族”民族理论形成,都反映出近代中国人为构建现代民族国家、反抗民族压迫、实现国家独立的努力。近代中国史已经证明,任何企图通过单一民族实现建国目标的方案都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就致力于实现国家统一的目标,虽然在探索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中,前苏联通过联邦制所建立统一联盟的民族国家,曾经为处在探索国家发展道路的中国提供了模式借鉴,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证明:实现“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有悖于中国的国情实际。最终,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选择了将民族自决权与“自治”相联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这既符合各少数民族地区要求实行自治的现实需要,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扩大民族统一战线、维护国家统一,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实践要求。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借鉴和超越“苏联模式”的创新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苏联模式、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是对‘大一统’而又‘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超越,是我们党探索创新和深思熟虑的伟大创举。”[4]不可否认,“建党初期,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路,较多地受到苏俄模式的影响”。[5]但正视历史,实际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并不是对苏联联邦制模式简单的全盘吸收,而是中国共产党立足中国国情,在借鉴苏联经验之后进行批判性创造的结晶。中共二大虽提出了联邦建国的目标,但“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市不能采取的,要依经济不同的原则,一方面免除军阀势力的膨胀,另一方面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个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统一。”[6]可见,与苏联所推行的那种普遍的彻底的联邦制不同,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联邦制只是为解决蒙古、西藏、回疆三个边疆民族问题的方案。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面对以日本帝国主义为首的侵略势力利用民族自决挑动中国分裂的严峻形势,中国共产党再次调整了民族政策,先后在1930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和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以此来消弭仿效苏联提倡民族自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之后,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并行了一段时间,但经过1936年宁夏豫旺海原东部地区10个回民自治政权和1941年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日益显现、深入人心。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则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将科学理论转化为伟大的社会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彻底放弃了苏联联邦制模式。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而推行于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截止2011年,在全国行政区划体制中形成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7]的自治格局,整个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为什么要坚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七十年的成功实践已强有力地证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维护了国家统一、促进了民族发展和民族团结,使民族关系总体趋向和谐。但是,伴随着国内外复杂形势的影响,近年来发生了一些与民族因素相关的暴力恐怖事件。与此同时,民族学界也出现了民族与族群之争、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等理论争鸣,将矛头直指民族区域制度,缘其实质,还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自信。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进行阐释是很有必要的。

(一)从制度设计的愿景出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兑现国家给予少数民族的政治承诺,促进少数民族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国际社会,保障少数民族特定权利是多民族国家通行的做法。“长期以来,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为指导,确认少数民族作为共同的建国民族、国家历史上作出贡献的民族。并对少数民族的地位、权利保障和发展进行了宪法性规定。”[8]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科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9],并对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给予了科学肯定。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各项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宪法性规定以及专门的权利保障条款对各少数民族的权利进行了制度性安排。目前,作为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同时,地方自治机关也依法享有广泛的自主管理权。

(二)从制度比较的角度来考量,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追求,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创新,体现了先进性

“族际政治的兴起说明:国家往往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以及各种政治机制的建立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与团结,与此同时,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族际政治机制、从宪法、法律与政治制度上来保护各个民族权利,就会增强各民族的政治认同与信仰。”[10]可以看到,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在建国之初并没有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少数群体的各项权利,致使后来不同的少数群体为争取自身权利进行了长期斗争,比如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西方制度困境相比,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理论为指导,从具体实际出发,在尊重国情历史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制度探索和创新,积极承认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并进行了制度安排和考量,从而创造性地突破了西方民族国家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下不能自治地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困境,既成功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实现了国家的强大,又构建起现代多民族国家,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持续生长奠定了基础。

(三)从制度功能价值来说,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构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同体的最佳制度设计,具有科学性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自治在各民族人民之间合理分配国家权力、平衡国家权力在不同民族之间横向分配,从而维护民族团结,增进国家认同。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是民主和集中结合的最佳形式,中央自上而下的集中管理与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又照顾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协调了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既创制了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实现形式,又建构了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援助、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少数民族发展机制,增进各民族间交流、交往、交融,促进了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从制度的实践成效来看,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风雨七十载,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巨大发展成就,具体而鲜活地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所焕发蓬勃生命力。但是,以冷峻而开放的眼光审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还有亟待完善的制度空间,比如:城镇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如何维护少数民族利益问题等。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全面准确把握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清醒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民族区域自治同样如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来正确把握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不能因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就全盘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向,也不能束缚了发展和完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步伐。

综上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选择有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和历史必然性。七十年来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已雄辩地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科学的、先进性的制度设计,它“将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将国家的富强民主与民族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将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11],提供了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方案”,铸就的是一种“中国智慧”。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上砥砺前行。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6:163.

[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151.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25.

[4]王正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1016/ c83845-25847447.html.

[5]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编著.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九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8.

[6]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5.

[7][1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九十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168,188.

[8]戴小明.统一·自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16.

[9]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22.

[10]马俊毅.为什么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N].北京:中国民族报,2014-04-20.

(责任编辑:许 烨)

10.3969/j.issn.1009-2293.2017.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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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293(2017)04-0070-03

林 苗,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保定市委统战部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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