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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治理雾霆的相关措施分析

2017-03-08王善勇

绿色环保建材 2017年2期
关键词:中央政府职责环境保护

王善勇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环境保护所

有效治理雾霆的相关措施分析

王善勇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环境保护所

雾霾问题愈演愈烈,而当今的雾霾治理方式还是停留在表面上,同时因政策的强制性、持久性不强,指标不治本,因此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规范雾霾治理的相关措施,最终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文章基于此进行分析。

雾霾;治理;空气污染;法律

1 明确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责任的法律措施

立足于长足发展,国家要想进步与和谐发展,势必要做到经济水平与大气环保之间取舍,为达到最佳平衡点做出战略抉择,毋庸置疑我们的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当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而肩负责任。这一职责的承担至少要有两点保障:首先,威严的法律要明文规定政府有义务对环境负责以及承担什么样具体的法律职责(法定化),用法的手段来确保其强制性与有效性;第二,法不是一纸空文,法必须有现实的实效性、可信性和可行性,换句话说使得法要真正的完成由“纸老虎”向“活老虎”的转变,法的执行才是关键。

首先,应在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中央政府主要责任。当前我国《宪法》并没有对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规定,但是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关系到当代人及后代的福祉,当然需要界定中央政府在这一艰巨任务中的角色。只是因为:其一,国家的产生是人民所赋予的自然权利,用经济学代理问题解释就是人民是委托人,国家是代理人,但是这个大的代理人是抽象的,而国家的代表政府却是其形象化的产物。这个问题转化为人民授权政府去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反过来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便产生了政治经济学中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其二,一个仁慈的国家不单单要明确个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责,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宪法》中直接明确中央政府的义务,使其责任更重大更具有表率作用,这是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应在相关的《大气环保法》中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虽然存在侧重不同:中央政府更注重环保的政策制定,而地方政府更在对政策的执行上下工夫,更具体的说,对于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发挥着直接与核心作用。尽管我国现行环保基本法中规定了地方政府应对所管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过于模糊不清、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出现违法后果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的不作为变得理所当然,所以,为了解决现行大气环保法的含糊不清、虚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我们不光应将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法律化,还应在这种法律具体化、现实化、目标化。所谓具体化是指各级政府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是明确的,同时还要落实到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身上;所谓的现实化是指去法律的形式化而让法律富有现实的意义和要求政府对环境质量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所谓的目标化是指我们不单单要使政府对于生态环境各司其职,还要有一个更好的追求目标,应进一步拓展与鼓励政府未被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使政府生态环保职责落实到位。但是,有一点值得提及的是我们的目标不是完善一部大而全的“大气环境基本法”,而是需要一部有实效性且能鼓励各级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有用法”,所以在这其中激励才是核心,否则根本问题难以解决,这点深刻的认识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2 构建法律中激励措施

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环保法律措施,我们的目的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为了解决当下各级政府不愿履行自身的环保责任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解来制止政府违法乱纪行为,综合运用质量问责制、环境绩效考核制、环境目标实现制等手段迫使政府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我们要知道各级政府是“理性人”的自利天性,所以在有效的环境治理中,仅强调对政府职责不履行的惩戒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建立激励相容的综合治理机制,倡导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愿承担环保责任。最后,通过主动与被动双管齐下的方式,来实现我们的生态环保目标共建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美丽家园。概括的说,法的最高境界是通过强制性规则或措施,实现非强制性地法的激励,实现个体的小利益与国家的大利益的相互一致性。在具休的激励措施中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各级政府是“理性的经济人”的自利天性是不可忽视的,因而,完善的具有激励性质的法制规定,需要综合运用成本一收益、需求一动机等理论分析工具,尽可能地调动理性“经济人”行为的主观能动性,达到最大的双赢局面。

第二、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以2010年为例在公用事业上的支出比重超过了95%,但却没有得到中央政府财政的充分支持,因此也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存在入不敷出的财政赤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试问那个政府有动力区积极的从事环保等公用事业呢?因此,对于当下的财政体制,我们通过运用政策和制度等手段来想方设法的改变政府的偏好,更偏重于生态环境的治理、防治与保护,在制衡原则下弱化一定且必要的经济增长。其次,设立专款专用的财政专项预算,确保环保的必要支出,同时也不可忽视对于具体项目款的监督,这就要求人大进一步确立专项款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我国财政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第三、因为大气生态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只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来履行环保的责任,如前所述各级政府同样为代理人所以对其经济利益的诱导和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对于环境管理的模式同样需要相应的改革,以、“合作”、“善治”“协商”将慢慢成为一种主导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对于环境的保护我们也要注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与监督作用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加,并采取主被动、软硬相互结合的综合环境管理办法。

[1]周强.京津冀雾霆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如何治理[J].科技资讯,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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