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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家训中的孝道教育

2017-03-08石开玉张传恩

关键词:宗族家训徽州

石开玉,张传恩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安徽 芜湖 241002)

明清徽州家训中的孝道教育

石开玉,张传恩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思政部,安徽 芜湖 241002)

明清徽州家训中的孝道教育占着很大篇幅,其教育以养育后代、赡养父母、敬顺长辈、舍孝忠君等为主要内容;对违背孝道的行为,则规定了体罚、精神惩治、经济处罚、剥夺权利、送官惩治等惩罚措施;明清徽州家训中孝道教育,起着维系家庭、宗族、国家道德规范及稳定相应既定秩序的基本作用。

明清时期;徽州;家训;孝道教育

明清徽州是典型的封建宗族社会。各宗族为维护既定秩序,均需要对族人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这种教育大多借助于家训的形式。家训也称族规、家法、宗规、宗约、词规、相约、家规、祖训、家典等,是以特定时代文化内容为教育内涵而对家人子弟的训诫,也是宗族推行社会教化的主要教材。明清徽州宗族皆制订有这种家训,或附之于族谱之首、或刻印成专门的书籍。家训中贯穿着封建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伦理道德说教,其中孝道教育占据着很大篇幅。

一、明清徽州家训中孝道教育的主要内容

明清徽州家训中的孝道教育,是指宗族在其所修的族谱、家谱中,规定许多条款,对宗族子弟“实施尊亲、悦亲和养亲为内容的人文素质教育”[1],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养育后代

传宗接代是家族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一个人一生最大的责任。如果婚后无子,父母生活无着落,家业无人继承,祖先无人祭祀,这是对父母最大的不孝,对祖先最大的不敬。由此,作为子女,保全自己健康的体魄,养育后代促使家族人丁兴旺,是最基本的孝道。对此,明清徽州许多族谱均宣扬儒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的思想,以教育宗族子弟尽孝道的最基本实践就是结婚、成家、生育子女,从而保证宗族子祀兴旺、祖业后继有人。

(二)赡养、照料父母

在中国古代,赡养、照料父母被当成儿女的基本家庭义务和道德责任,强调子女要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能使父母衣食无忧是孝的最基本要求。明清徽州许多族谱中均有相关规条教育子女要尽养亲之孝,如清宣统休宁县富溪程氏宗族祖训家规中的“孝顺父母”条曰:“为人子者,当于平居则供奉衣食,有疾则亲尝汤药,有事则替其劳苦,和颜悦色,以承其心志,务工父母身安神怡,不致忧恼。”[3]可见,在物质上侍奉双亲是中国传统孝道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做子女的不但对父母要尽赡养之责,还应在父母生病时,精心照料父母。诚然,当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时,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有义务赡养、照料父母。这符合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合理的。

(三)尊敬、顺从长辈

孝之道德规范,除物质上供养父母外,更强调精神方面的尊敬、顺从。儒家极力倡导敬亲之孝,大孝是使父母尊荣、不给父母带来耻辱。“敬”入“孝”升华了孝的内涵,将一般的亲缘关系规定上升为社会化的道德规范。“敬、顺”要求子女在侍奉父母时应怀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敬仰之情、顺从之意,并进而上推至尊敬长辈、祖宗。在明清徽州家训中,对父母的顺从、先祖的尊敬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如清光绪绩溪县南关许氏惇叙堂家训“孝父母”条曰:“孝子第一要爱惜父母,……第二要敬重父母”;其“敬祖宗”条规定:“一要修整坟墓,以安祖宗之体魄;二要修整祠堂,以安祖宗之神灵;三要及时修谱,以明祖宗之来历。”[4]家训中强调孝道的“敬亲”理念,体现了人的文明和教养,是孝道中比“养亲”要求更高的一种孝行。

另一方面,由敬爱自己的父母、祖先扩大到尊敬所有的长辈和老人,是“敬亲”引申一步的含义,即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5]。“广敬”和“博爱”思想,要求人们不但要敬爱自己的父母兄长,而且要用同样的情感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兄长。这种由敬爱自己的双亲,推广到敬爱所有长辈老人的道德观念,体现了中华民族扶困济危、尊老爱幼的民族性格和人道主义精神,是孝道中更具有积极进步意义,要大力加以弘扬。

(四)忠孝合一、舍孝忠君

孝与忠本是处理两种不同道德关系的准则。孝属于家庭道德范畴,是家庭成员对待父母、长辈的道德准则与规范;忠属于政治道德范畴,是社会成员对待君主和国家民族的道德准则与规范。孝与忠最初并无直接联系,但封建宗法制度把宗族的组织形式用于统治国家,也就必然把协调父子关系的孝移用到君臣关系上来。孝与忠都是要求人们尊敬长辈的道德伦理,对封建家庭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明清时期更是如此,特别强调“忠孝一体”,而在忠孝不能两全时,要求人们舍私孝尽国忠。明清徽州家训中,也多列有相关规条来加强对宗族子弟的忠君教育。如明代万历祁门县《沙堤叶氏家谱》卷一《四箴》中,忠箴列为第一条:“总总民生,匪君弗治。不笃忠贞,何以昭事?惟我后昆,遵王之义。因时尽道,随分矢志。赋役常输,服政尽瘁。勉作尔忠,庶几无愧。”[6]由此可见,在封建宗族社会,就个人人生而言,尽孝和尽忠是相互联系着的两种人生经历。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在家为孝子,入朝做忠臣,是理想的人生之路。由于忠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君臣之间的忠德,高于父子之间的孝道;只有人人尽孝,个个尽忠,才能稳定封建秩序,使封建统治长治久安,故而封建宗族在家训中,特别注重、强化对宗族子弟的这种孝道教育。

二、违背孝道行为的惩罚措施

明清徽州宗族都十分重视对族人进行孝道教育,往往要求子女从小就要学习包括孝道在内的各种礼法,然而无论对礼法的学习组织得如何完备、无论家法族规制订得如何通俗易懂,族人违背礼法的现象总是难以避免。因此,在进行正面教育的同时,制订相应的惩戒措施从反面加以惩罚是非常必要的。以正面教育为主导,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是徽州宗族对族人进行教化的主要特点。明清徽州家训中对不守礼法者的惩罚有多种方式,受罚的行为也各有差异,同样的罪名在不同的家族所受的惩罚也可能不同,然而相同的是,家法中惩罚的重点是那些对家庭、宗族造成危害的行为,其中不孝亲、不敬祖、不忠君等违背孝道的行为是受到严惩的一类行为。明清徽州家训中惩罚违背孝道行为的措施可分为:

(一)体罚

体罚是徽州家训中使用最多、最典型的惩罚不孝子孙的措施。具体方式主要有:罚跪在体罚中较轻,受罚者一般是在祠堂中罚跪;打手心也是较轻的体罚,一般用于对青少年的体罚;掌嘴是宗族使用较多的体罚;杖责是家规中较重的体罚方式,指用棍棒、皮鞭或荆条责打受罚者,杖责的数量从数下到数百下不等,当数量较多时,很容易使受罚者的身体受到较大伤害。对不孝子孙,体罚方式往往综合运用,以达教训之效,如清光绪《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首“祖训”中有:“子孙得罪父母,初须从宽杖责,仍令长跪服罪。”[7]

(二)精神惩治

这类惩罚主要是以羞辱等方法使违背孝道者接受教育。有的宗族在祠堂中悬挂粉牌,将不孝之人的姓名、过失写在粉牌上以通告全体族人;或在宗祠中设功过薄,将不孝子孙的劣行记录在案;或直接在家谱中记录不孝子孙的过失、有意识地减少其记录内容、使其名字缺笔少画,以显示其为有过之人;或直接将不孝之人的行为公布在公共场所;或将不孝者传唤到宗祠,由族长当着祖宗和族人的面严加训斥,如此等等。清光绪绩溪县锦谷程氏宗族祠规中,对忤逆等作奸犯科者,“亦书其劣迹于堂柱,祭毕,将所举恶迹志之于册,仍推下阶薄责,示辱以惩”[8],其“示辱以惩”即是羞辱式的精神惩治。

(三)经济处罚

罚钱是家法中常用的经济惩罚措施。定期去祠堂敬奉祖先是宗族子弟尽孝尊祖的重要体现,而对不去祠堂礼拜祖宗的不孝子孙,徽州族谱中大多规定对之直接罚钱以示严惩。如清雍正歙县《潭渡黄氏族谱》卷五《祖墓》中规定:“定于二月二十日,各派先期取齐,诘朝到祠行礼,风雨不移。如有一名不到,罚银一两,入祠公用。”[9]也有族谱中规定的不是直接罚钱,而是罚物,如罚买敬祖的供品、香烛,或罚请酒席、罚请戏班唱戏等,这在本质上也是经济处罚。罚钱、罚物会使不孝子弟经济上受损、陷入困境,从而达到了教育族人尽孝尊祖的目的。

(四)剥夺权利

这类措施主要是剥夺不孝之子作为宗族成员的应有权利。可以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管理祭田、祠产的权利,担任宗长、主祭的权利,保管家谱的权利,领取胙肉、义米等的权利,免费入宗族学校读书的权利等。而最严厉的惩罚是革谱和出族。革谱就是在家谱中去除受罚人的名字,这也意味着不再承认其是宗族成员,故而族内的其它权利也就被剥夺了。出族与革谱类似,受出族之罚的人,不仅生时不许入族,死后也不得入葬宗族墓地。不过革谱和出族都还有革谱与永远革谱、出族与永远出族的区别。如果不是永远革谱或出族,只要及时改过,就能重新恢复族籍。受到革谱或出族惩罚的常常是犯有不孝之类的严重过失,如清乾隆《新安大呈村程氏支谱》卷下《文献附录》中曰:“不孝不弟,乖伦灭理,有伤风化者,初犯,祠内以家法责治,如仍不悛,呈官律究,并逐出不许入祠。”[10]其“逐出不许入祠”就是驱逐出族的处罚。

(五)送官惩治

送官惩治大多是将不孝子弟开除出宗族后采取的措施。即便是没有开除出族,实际上也剥夺了受罚人接受族内惩罚的权利。族内不孝之徒是由宗族送交官府的,官府往往会遵从宗族的意见照律从严治罪,如清乾隆婺源县《星源银川郑氏宗谱》卷末《敦本堂祠规》中有:“孝弟为百行之原,……如族内有不顺父母及欺侮兄长者,即时呈官,照律治罪,决不轻纵。”[11]

三、明清徽州家训中孝道教育的基本作用

封建父系氏族制度的传统习俗与宗法制度的伦理观念相结合,形成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制。明清时期徽州的宗族组织替代了基层政权。许多宗族根据这些封建礼制,结合本宗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出自己的家法、族规,要求族人遵从父权、族权、君权,从而使封建礼制更加严密。封建统治者也完全承认其法律效力,对于治家有法者,朝廷还加以表彰,史书为之立传。这样,以孝道为主要教育内容之一的明清徽州家训就成为保证父权家长专制、维护宗族与国家统治、禁锢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武器,起着维系家庭、宗族、国家道德规范的基本作用。

(一)维系家庭道德规范、稳定家庭关系

中国古代家庭道德规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父权家长专制,一个家庭能否达到关系正常,关键就在于父权家长专制能否真正确立,而确立父家长权威的关键则在于父子伦常的确立与否。在儒家看来,父子伦常的确立在根本上取决于孝道的贯彻,因而以孝治家便成为一种自然的结果。另一方面,封建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男性家长在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家庭又是靠父传子承的宗法制来维系,因此,家庭的权利自然集中于家长手中,家长通常是家庭中辈份最高或年龄最大的男子。家庭生活中父亲的绝对权威性以及父子之间权力、财产、地位的转让与继承关系,要求父亲完全支配儿子、儿子无条件地服从父亲,这种道德关系就是孝道。基于此,明清徽州宗族在家训中,十分注重赡养、敬奉、顺从父母的孝道教育,以“体现对家庭伦理建设的重视”[12],从而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维系宗族道德规范、稳固宗族秩序

明清徽州的宗族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而各宗族的统治权绝大部分被封建宗族的族长或地方乡绅所控制。族长行使宗族最高权力;分掌各种事务的辅佐人员如族正、乡长、党长等,则分管宗族的钱、谷、礼仪等。宗族组织稳固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以简单再生产为特点的传统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需要宗族来组织本宗族的生产,另一方面将宗族成员的消费限制在最低水平,以求生产的维持;宗族还通过“义田、义米”等特殊形式来抚恤、接济鳏寡孤独及贫困的族人,从而调控宗族内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宗族内的矛盾,稳固了宗族秩序。而宗族组织机制有效运作的关键是确保族长、族正、乡长、党长等长辈的决策得到贯彻,因此明清徽州许多家训中明文规定必须尊敬、顺从族长、党长等宗族长辈,以维护其权威、服从其统治,这才能稳固既定的宗族统治秩序。如明崇祯《休宁叶氏族谱》卷九《保世》中的“尊敬长上”条规定:“如何是尊敬长上?这个长上不止一项,如……乡党之间,有与祖同辈者,有与父同辈者,有与己同辈而年长者,便是乡党长上。……你若不尊敬,朝廷有律例,决不轻贷。”[13]由此可见,徽州宗族很注重宣扬孝敬族长、乡党长上等前辈的人伦道德思想,以“维持宗族内部伦常秩序和谐与稳定的大局”。[14]而由于宗族组织的血缘亲情掩盖了阶级对立,故而徽州家训更能从其温情脉脉的孝道说教中使宗族成员在不知不觉之中就做了安分守己的顺民,这是明清徽州家训能够成功地维系宗族道德规范、稳固宗族秩序的关键。

(三)维系国家道德规范、稳定封建国家秩序

孝不仅是维系家庭、宗族既定秩序的感情纽带,而且是治理天下的核心理念。儒家强调孝道,其根本目的是以孝持家,进而移孝忠君、以忠治国。在古代宗法制度下,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放大。家国一体同构,天子不仅是政治上的统治者而且也是亲缘上的天下大宗。这样一来,孝的功能由家庭、宗族延伸至整个社会,提倡孝道便成为实现和维护国家政治统一的有效手段,其具体道德规范就是要求臣民象在家中尽孝于父母、族中尽孝于长辈一样尽忠于天子。基于此,封建统治者大力推行孝道,就可使宗法制的家庭、宗族稳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国家政权也就有了稳固的基础。因此,明清统治者充分利用家法对国家秩序的积极作用,大力弘扬家训文化,一方面,皇族带头修订家训、表彰修谱积极的地方宗族;另一方面,注重强化家训中的孝父、忠君等孝道教育内容。这在徽州家训中有明显的体现,如明代万历祁门县《沙堤叶氏家谱》卷一为忠、孝、节、义“四箴”,忠箴列为第一条,孝箴列为第二条[15],足见叶氏宗族对忠、孝是最为重视。所以,明清徽州家训是国家法的一种补充和延伸,是对国家法条款加以细化,使之成为约束和惩治宗族成员的基本依据。而家训中的孝道,由于其具有齐家与治国的双重功能,并且被视为齐家治国的根本要道,因此孝的观念远远地超过了道德观念的范围,它被无限扩大,越出了家庭、宗族既定秩序的维系范围,而被应用于稳定封建国家秩序的方面。

四、结语

明清徽州家训中的孝道教育,的确对徽州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客观上促进了徽州乃至中国社会的转型”[16];在明清时期,为父母尽孝、为国家尽忠而奋不顾身者不胜枚举,这种正义的孝道观念在今天是需要继承和发扬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孝道教化,毕竟是统治者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手段。传统孝道大肆倡导不违父母之命、不抗君主之令,信奉“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教条,在徽州传统家训中也出现了推崇极端“愚孝、愚忠”典型的现象,我们今天有必要对此持批判的态度。极端的“愚孝、愚忠”不可能为社会所接受,即人们尊从父权、君权不是绝对的,而应是有限度的。把“孝”片面地说成是子女对家长、平民对君王的绝对顺从和盲目附和,剥夺了子女、平民的独立人格,这是不对的。所以说,当孝的观念被滥用到“愚孝、愚忠”的程度时,孝的美好本义就会遭到亵渎和玷污,从而扭曲人们的正常心理、养成人们的虚伪品行,给社会带来危害。

[1]范亚乾.浅析儒家孝道文化视角下的大学生德育建设[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10):49-51.

[2][5] 战国·孟轲.孟子[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128,131.

[3][4][6][7][8][9][10][11][13][15]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 [M].合肥:黄山书社,2014:167,37,5,232,333,291,393,310,60,5.

[12]罗萤,黄黎星.孝经开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96.

[14]陈瑞.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3:343.

[16]石开玉.明清徽州传统家训中的女性观探析[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6,(5):101-104.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6A0538);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D061)

石开玉(1972-),男,安徽芜湖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副教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历史文献研究;张传恩(1976- ),男,安徽金寨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传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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