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领域公平是实现宏观领域公平的基础
2017-03-08王东亚张国栋
王东亚,张国栋
(1.安徽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0;2.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人力资源部,安徽 蚌埠 233040)
微观领域公平是实现宏观领域公平的基础
王东亚1,张国栋2
(1.安徽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0;2.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 人力资源部,安徽 蚌埠 233040)
公平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的公平,即微观领域的公平和宏观领域的公平。微观领域的主要构成者——企业内部的公平是实现宏观公平的基础。政府在促进微观公平中负有监督的职责,在实现宏观领域的公平中负有调控责任。推进微观领域公平和宏观领域的公平应当有一套监控指标。
微观;宏观;分配;公平
公平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的公平,即微观领域的公平和宏观领域的公平。微观领域主要是指企业层面(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包括私营个体经营,也包括行业、部门,下同),以及由企业层面构成的微观经济和市场经济。宏观领域是指整个社会层面。
每当谈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人们经常不假思索的肯定这样一种观点:政府以实现公平为己任,市场以实现效率为己任;或者说,市场只管效率,政府应当管公平。这里就隐含着一个前提:市场的主要构成者——企业似乎是不需要关心公平的、是没有义务关心公平;同时政府是不必要干预企业内部的公平问题的。这个前提是错误的,误导了一些人,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这种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应当给予矫正。
一、文献综述
微观领域的收入分配主要是指初次分配,尤其是企业内部的分配,虽然相同产业的企业构成了行业,但是行业收入分配的状况还是由多个企业收入分配的状况构成的。关于初次分配,已经有较多的文献。
厉以宁教授指出:初次分配的改革更加重要,因为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二次分配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收入的初次分配,照理说是市场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只要确实由市场机制按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即按人们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作用进行收入分配,那依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在市场调节下所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再由政府主持下进行的二次分配调节,就可以保持收入分配较为合理的差距。但是在中国现阶段,不可能真正形成由市场调节作为基础性调节的所谓均衡条件下的工资率。[1]厉以宁教授在其它报刊[2]、杂志[3]上也论述过类似的观点,这里不再重复。这个观点不是从本本出发,而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切中中国初次分配问题的要害。
胡书东认为:初次分配公平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石,因为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是由初次分配状况决定的,再分配只能起到修补作用。[4]
马宏伟也认为:实现公平分配,初次分配是基础;相当一部分初次分配差距并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除了要加强和改善再分配,还须从初次分配入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5]。
徐现祥和王海港运用我国1978—2002年间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要素所得数据,采用核密度函数估计各省区的收入分布,发现我国要素收入快速增长以及在初次分配中就呈现两极分化的现状[6]。
李晓宁和刘静认为:我国初次分配呈现明显偏向于 “效率”的“高效率”趋势,但这种“高效率”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取得的。我国初次分配过程存在强势生产要素对弱势生产要素的利益剥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外资经济的较高效率一定程度上来自国家对其实行优惠政策待遇。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长了其强势地位,甚至挤占了内资企业的许多国内投资机会,而且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第二,垄断企业的较高效率很大程度上来自国家赋予的垄断特权。国家对垄断企业实行行政保护,赋予某些国有企业在资源、价格和市场等方面特有的垄断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垄断超额利润,从而表现出具有较高的效率。垄断企业获得的较高效率是以非垄断企业的利益牺牲和效率相对降低为代价的。第三,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我国曾采取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大量减员,从而提高了在岗工人的生产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但这是以牺牲或降低下岗职工的生产效率为条件的,严重损害了下岗职工的权利。第四,部分私营企业的较高效率来自国家对其监管不力。私营企业在对待工人方面存在大量不公平行为,如实行超低工资、长期拖欠工资等,而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监管在许多方面很不得力[7]。
也有人从微观角度探讨收入分配。陈享光提出:解决我国收人差距过大和收人分配不公, 必须从初次分配人手, 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微观基础[8]。但是这方面的文献不多。
类似文献还有许多,不再一一列出。这些文献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首先,提出从公平的角度看,初次分配是否公平比再分配是否公平更重要,至少不应该忽视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重要性,初次分配严重不公,再分配也很难把它完全矫正过来。其次,从改革的角度看,再分配制度需要改革,初次分配制度也需要改革,不应该把初次分配问题完全交给市场来解决。但是,还没有文献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或者两个领域来分析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些文献中的“微观”概念不同于本文提出的“微观”。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分析微观领域分配不公问题。
初次分配/再分配与微观分配/宏观分配,这两对概念有内在的联系和重合性,即初次分配主要是微观领域分配,再分配主要是宏观领域分配,但是这两对概念也有不同之处,首先是视角不同,微观分配是深入企业以及其它单位内部的分配,往往是不易被关注到的;宏观分配是从国家整体、全面角度来看问题的。其次,内涵不同,微观分配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不过,本文主要是探讨企业内部分配),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初次分配仅是指企业内部的分配,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属于再分配;宏观分配主要是指国家政策统一实施的分配,这些宏观分配政策也涉及到微观收入分配,如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或者说,一个企业的收入分配状况,不仅是初次分配的结果,也是国家再分配政策的结果,如各种免税政策、各种生产性补贴政策、各种社会保障政策。
二、微观领域的主要构成者——企业内部的公平是实现宏观公平的基础
企业层面是没有义务关心宏观的、全国的公平问题,但是企业有义务实现内部的公平。
(一)企业是实现微观领域的公平的首要践行者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等提法都有一定的道理,问题是应当由谁来承担实现公平的责任?难道只是由政府来承担这个职责吗?不是的,还有企业,甚至首先是企业应当承担内部分配公平的职责。
微观经济是宏观经济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这个问题上,首先应当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在微观领域,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更为密切,解决好企业内部的不公平问题,会更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工资”(Efficiency-Wages)正是以公平(较高的工资)促进效率的经典案例。效率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高于市场平均工资,促使员工努力工作的一种激励与薪酬制度。1914年1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把员工的工资提高到明显高于同行业市场平均工资的水平,结果是福特公司汽车成本大幅度下降,从而创下了福特公司发展的多年的辉煌。
第二,企业内部的不公平问题长期严重持续下去,势必把不公平的问题推向社会,从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带来不应有的负担,这个后果无论是对企业员工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其他成员,甚至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公平。
(二)企业有责任实现内部的公平
企业有责任实现内部的公平,就是指,企业应当给予企业自己的员工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一,从企业的角度讲,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己的员工,理应善待员工。“企”是“人”当头的,“企”而无“人”,也就“止”了。
第二,从员工的角度讲,员工为企业产生了效率、创造了财富,随着效率的提高,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得到相应的提高。
(三)企业应当主动推进内部的公平
企业内部分配严重不公平,报酬与效率相脱节,这样的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短命”的。“长寿”企业都是基本上能够处理好内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因为,一个企业依靠过多的榨取员工应得的报酬来维持生存和竞争,势必带来三大致命的缺陷:
第一,留不住高素质的人才。适合于本企业的技术人才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直接从大学里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一定是本企业培养的,“人才积累”比资本积累更重要。
第二,阻碍和延缓了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企业的生命源泉。但是由于劳动力成本过低,导致企业一方面失去了追求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没有人才开发技术。这样的企业往往长期停留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上。
第三,加重了物质消耗。因为劳动力的低成本掩盖了物质消耗的高成本。在世界各国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相互替代现象:凡是劳动力成本过低的国家,恰恰也是技术落后的国家,凡是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恰恰也是技术高的国家。但是,最终,劳动力成本低是抵不住技术水平高的。
(四)企业内部公平是实现宏观公平的基础
从两个层次的公平看,微观公平是初次分配的公平,宏观公平是再分配的公平。
再分配的公平程度依赖于初次分配的公平程度。初次分配是在微观领域进行、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再分配主要是在宏观层次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9]
当微观领域的初次分配出现严重分配不公问题时,政府的宏观调节能力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因为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再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但是政府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再分配的途径来弥补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并且政府如果通过再分配的渠道进行调整的力度和范围过大,会导致企业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政府、推向社会,这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同时严重抑制效率的提高。
三、政府在促进微观公平中的职责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的承担“兼顾”责任的第二序列责任者就是各级政府,这个“兼顾”主要是监督,而不是政府替企业“埋单”。政府不应当只关心最贫困家庭的公平问题,也应当监督企业内部的公平问题。
(一)政府首先要督导市场经济“兼顾”自身内部的公平
政府不仅要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而且也要督导市场经济“兼顾”自身内部的公平。
所以,理想的选择方案是:初次分配既要注重效率,也要兼顾公平,不应当把公平问题完全“甩给”政府和社会。再分配既要注重公平,也要兼顾效率,要以公平促进效率,不应当把提高效率的责任都“推给”企业。
(二)政府要强制性的矫正市场经济不履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这里的不公平竞争不是指产品倾销、恶性价格竞争,而是指与降低劳动力工资以及与初次分配不公有关的恶性竞争。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的主要构成者——企业过分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强制原有职工下岗、失业、提前退休等,而让农民工顶替。这一方面,直接导致微观领域的严重不公平,另一方面,企业把支付劳动报酬的“包袱”甩给了政府和社会,形成新的不公平。早在2004年,有关报道:在珠三角这个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增长的数字只有68元人民币。这公平吗?显然不公平。许多农民工打工一年,还不足以养家活口,发生工伤、疾病还需要政府救济、社会援助,这对社会来说是新的不公平。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地方政府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只是为农民工追讨惠来了工资而不处罚这样的老板,就等于是保护了“欠薪老板”。
第二,欠、逃社会保险费。这是微观层面的另一重大不公平,并且会导致长期性的不公平。政府应当依法强制企业参保。政府不仅应当推进社会层面的低保户的应保尽保,而且更应当推进企业层面的劳动者的应保尽保。
第三,不履行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有关报道:全国没有一个省市区的实际最低工资达到了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地方政府的失职。
第四,行业垄断的暴利行为。行业垄断暴利既扭曲公平,又损害效率,还损害了政府形象,因为行业垄断暴利往往与某些政府部门有关联[10]。据有关研究,垄断行业平均工资与全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不断扩大;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中只有不到40%的部分是由员工本身的人力资本及个人能力的差别带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垄断地位;此外,垄断行业腐败带来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也影响着收入的公平性[11]。
(三)中央政府要监督地方政府在维护公平方面的失职行为
地方政府在履行推进公平方面的失职行为主要有:
第一,在督导市场经济“兼顾”自身内部公平方面的失职,包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失职。
第二,在推进本区域整体公平的失职。
所以,中央政府应当监督地方政府,尽到维护公平的职责。
四、推进微观领域公平和宏观领域的公平应当有一套监控指标
推进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的公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监督和控制指标来实施和调整。
第一,需要对企业“限薪”,即对企业高收入层次限制收入高度,尤其是要限制规模企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限薪”的基本理由是:现代企业基本上都不是完全自我积累资本发展起来的,而主要是通过借贷资本发展起来的,没有哪一个大型企业没有贷款,即基本上都是负债运营,资不抵债是常有的事情。企业管理层一旦把企业“掏空”,完全可以让它破产,然后拿钱走人。反正,现在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
第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应当能够随着企业盈利额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当然,也应当能够随着企业盈利额的减少而相应减少。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利润增加了,高管收入也是增加了,但是普通员工收入却没有增加。而企业亏损了,首当其冲受到打击、解雇的是员工,不是高管。这是不公正的,这势必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并得到真正履行。但是,目前,鲜见各级政府部门查处没有落实最低工资的案件。我们也从网上搜索过了,有关部门的公布的劳动方面争议案件,基本上都是把最低工资案件与拖欠工资案件(或者其它劳动方面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公布,而不是单独公布最低工资方面的案件,这似乎存在某种“猫腻”。
[1]厉以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初次分配改革为重点[J].经济研究,2013,(3):4-5.
[2]厉以宁.抓好初次分配改革更重要[N].新华日报,2013-12-18日,第B06版.
[3]厉以宁.抓好初次分配改革更重要[N].新华日报,2013-12-18日,第B06版.
[4]胡书东.初次分配公平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石[J].学习月刊,2013,(3):14-16.
[5]马宏伟.公平分配_初次分配是基础[N].人民日报,2010-10-8,第007版.
[6]徐现祥,王海港.我国初次分配中的两极分化及成因[J].经济研究,2008,(2):106-118.
[7]李晓宁,刘静.初次分配效率与公平失衡的_连锁效应[J].经济学家,2011,(6):38-47.
[8]陈享光.论我国微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J].经济学动态,2008,(8):28-30.
[9]吴绵超.“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8):91-93.
[10]高尚全.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 [J].经济观察报,2005,(22):20-23.
[11]赵展慧.收入分配,怎样才能更公平[N].人民日报2015-11-23,第17版.
王东亚(1960- ),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