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以合肥市为例
2017-03-08王爽,凌帅
王 爽,凌 帅
(1.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9;2.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研究
——以合肥市为例
王 爽1,凌 帅2
(1.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9;2.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近年来,我国法制改革步伐加快,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覆盖面日渐扩大,被矫正人员数量逐步增长。但是,社区矫正推行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推行范围相对较小、民众支持度较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及权力配置不完善等仍是其主要问题。本文以合肥市为例,针对社区矫正的现状,结合相关数据,提出既存问题,综合研判分析。尝试从多重角度提出针对社区矫正问题的解决措施,以期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的完善,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更上一层楼。
社区矫正;完善立法;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监禁的刑罚方式。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日渐扩大,被矫正人员数量逐步增长。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也在稳步推进,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社区矫正法》也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范围。笔者结合对于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所得数据资料及一些思考,形成对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粗浅认识。
一、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总体概况
合肥市为安徽省省会城市,是安徽省的政治、经济、教育、金融、科技、商贸和交通中心,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常住人口达75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6%。同时,合肥市也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社区矫正工作自2006年4月开始试点,2007年全面推行,每月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100人,全市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000余人,解矫人员的再犯罪率保持在0.1%左右水平,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局的数据统计显示,在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社区矫正人员有30681人,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有3710人,社区矫正人员呈现以男性为主,以中青年居多的发展态势。犯罪类别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主要包括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类,具体而言,醉驾、危险驾驶较多,严重暴力性犯罪较少。根据安徽省司法厅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所有矫正类别中,被判处缓刑人员达31062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为0人,被判处管制的人员为713人,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为617人,被判处假释的人员为2003人。由数据可看出,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最多,缓刑的适用率提升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二)特色模式分析
1.动员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实地调研,笔者了解到,为了解决工作人员少、社区矫正人员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司法所试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工组织。社会服务中心在司法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走访、组织集中学习、帮扶以及集中社区服务等工作,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效果实行全程评估与监督。
同时安徽省民盟发挥自身优势,发扬优良传统,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开展“黄丝带帮教行动”,向民盟盟员招募热衷公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各界人士组成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力量。“黄丝带帮教行动”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民主党派的首次全方位的合作。民盟安徽省委、省司法厅共同制定“黄丝带帮教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黄丝带”走进监所、安置帮教基地、社区矫正中心和村居社区4个帮教项目,①建立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
志愿服务队主要工作为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帮扶、技能培训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协助解决被矫正人员在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志愿队采取专业咨询,“一帮一”结对子帮教等形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生活。
2.创新宣传渠道增强公众认知
如何让更多的民众能够正确了解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也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重点问题。2014年8月,安徽省司法厅开发的“安徽社区矫正”微信公众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首个社区矫正省级微信公众平台。此举借助新媒体数据技术以及微信方便、快捷的宣传优势,迎合当下年轻人习惯打造的“网上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从而使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地了解有关安徽省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
2015年,由安徽省司法厅、民盟安徽省委共同打造的公益微电影《幸福的黄丝带》在合肥公开首映。整部影片旨在通过展示安徽司法行政机关、民盟安徽省委及社会公益力量对特殊人群的人文关怀和管理、帮扶、教育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黄丝带帮教行动”。拍摄公益微电影是安徽省‘黄丝带帮教行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电影杀青成片后作为公益宣传片在全国播放,以此来带动更多社会资源关注、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共同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平安安徽建设。
3.借助高科技设备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可以减少服刑人员与社会的脱节现象,但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监管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难”,除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外,引入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监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合肥市目前已经全面普及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手机定位,一旦这些人员未经许可离开所居住的县区,就会有警报响起。除此之外,合肥市开始给部分主观恶性较大的社区矫正人员佩戴特制的电子手环,此手环具有实时定位、行动轨迹再现、电子围栏设定和越界报警等功能,起到了很好成效。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关于社区矫正的单行法出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首次将《社区矫正法》纳入审议工作安排,然而何时通过、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各地区关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内容不一,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不少空白地带和漏洞,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例如对于一些流动人员,出现判刑地和社区矫正地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对接工作应该如何完成、社区矫正人员如何移交等等问题,容易出现跨地区矫正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几个地方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人力资源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以安徽省为例,在《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明确写到: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进行的。而就合肥而言,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部分工作交由社工组织完成,除此之外,罕有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除需按时按量完成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外,还需完成安置帮教、普法教育、拆迁等日常工作。以合肥市望湖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目前仅有4名工作人员,固定在司法所工作的社工人员有4人,而该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有150余人,一些非专业性的辅助类工作如心理辅导、法制教育等完全可以交由大学生、退休教师、离退休干部等社会力量完成,但就目前而言,在社区矫正中尚未有志愿服务等项目,一些热衷于公益的志愿者主要在例如汽车站、火车站等窗口单位进行志愿服务,几乎没有将眼光触及到社区矫正的志愿服务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
(三)社区矫正工作财力不足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资金缺乏,致使一些社区矫正的配套措施不能全面开展。以合肥市为例,电子手环这一高科技设备能够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提供极大便利,但由于该设备价格较高,每年的使用费为1800元一只,而财政上对于司法所的工作经费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1500元,目前仅有几十名社区矫正人员在使用,不能全面推广。相比之下,手机定位系统的开销就要小得多,大约为一人一年180元,但是其局限性在于需要社区矫正人员主动携带手机,倘若不携带便会出现脱节现象。而电子手环一旦穿戴,便不可摘下,充分实现和保证了实时监控的效果。
(四)相关部门对于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社区矫正是将一些罪行较轻的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矫正,势必会与社会进行接触,对于一些不太了解社区矫正的民众来说,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恐慌心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减少民众恐慌。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在合肥市通过问卷形式随机调查了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程度,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于社区矫正制度非常了解的民众只有4%,一般了解的有25%,听说过社区矫正的达23%,而不了解这项制度的民众达到了48%,近乎达到了总人数的一半。通过调研,笔者还发现,即便一些民众知道有社区矫正这一项制度存在,但其具体含义、执行方式、操作流程却知之甚少,甚至一些高校刑法学教师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都有所误认,相关部门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力度可见一斑。
(五)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执行力
在对合肥市望湖司法所的调研中,笔者发现,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方面是“弱势群体”,具体体现在,他们对于不服从管教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能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置,而没有强制性保障措施,法律也没有赋予其强制性的权力,导致社区矫正人员的刑事义务往往无法真正实现,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人员不向司法所报到,不按照规定汇报思想,不参加公益劳动等情况,对于工作人员而言,他们只能通过沟通进行思想教育,但很显然思想教育教育能够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社区矫正工作表面上看起来很容易操作,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刑的人大部分还是不听管教,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管理难度大与没有强制权力之间便形成了一对矛盾。
三、关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消除政策障碍
目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但各个省(区、市)多以地方性法规为主要执行参照。此外,《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寥寥数条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专门规范了社区矫正制度,但仍存在一些空白地带,其中一些规定也过于模糊及不确定。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填补制度漏洞。从长远和根本上讲,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行刑方式、司法体制等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将意味着我国刑事法治的一场深刻变革。
就具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首当其冲地应当是细化社区矫正的具体矫正方式并规范监督方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仅仅规定了每月教育8小时、社区服务8小时、个别教育及心理辅导,在司法实践中,仅靠“双8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想中的矫正效果,且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一方面有赖于工作人员的自觉选择与自身素养,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愿和主动参与。以合肥市望湖司法所为例,该所创新矫正方式的措施在于创制服务菜单,该菜单分为五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保洁清洁、社会文明创建、公益绿化、公益服务,列举的具体项目包括:修理维护公共体育健身器材、打扫社区公共环境卫生、参与全民性的打扫卫生活动、公共绿地整理、协助做好相关宣传活动。笔者认为应当对服务项目有所创新,区别对待,分类分阶段教育,针对个体情况“量体裁衣”,矫正方式不可过于传统,同时可以适当引入文娱、公益活动,此举将有助于多方面地矫正和感化服刑人员,并且让服刑人员在参与中获得更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创设社区矫正的题中之义就是将社会力量参与作为服刑人员的主要矫正手段,减少监狱系统的压力,避免交叉感染,要想真正体现社区矫正的优越性就必须得到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与参与。以合肥市为例,目前的社区矫正宣传主要为每月一次的普法教育与咨询、报刊电视专题宣传,也有诸如微电影等宣传途径,但此类宣传的覆盖面不够广、力度不够强,时效也较短。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与高校合作,一方面,让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高校现身说法,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此同时减少高校内单纯普法性质理论课程的枯燥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司法行政机关与高校实行联动,吸收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及教师参与到志愿者团队中,弥补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现状,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师运用专业知识,为社区矫正人员上课,丰富矫正形式。除此之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可以借助网络与新媒体,例如制作公益广告、开通微博微信等手机客户端,真正地使社区矫正不再是一个离公众非常遥远的一个名词,实现社区矫正与公众的面对面零距离。
(三)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按照队建制、实战型要求,健全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管控体系,适应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重点加强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门机构和司法所建设,确保其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在册被矫正人员的一定比例,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队伍。在执法辅助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心理矫治、就业培训等方面,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提升社区矫正教育帮扶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及业务能力。此外,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根据实际矫正人数,拨付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同时也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支持,采购高科技定位及管理设备,健全基础设施,促进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注 释:
① 《“黄丝带“帮教行动走进安徽潜川监狱》:http://scholar.google.com/schhp?hl=zh-CN&as_sdt=590e0c45377bda58e3e8472c36db1944,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2日12:00。
[1]刘强.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殷鉴[J].探索与争鸣,2003,(10).
[2]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课题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J].河北法学,2010,(6).
[3]俞国女.外省籍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出路[J].法治研究,2011,(1).
[4]刘京华.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2).
[5] 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J].法治论丛,2002,(6).
[6]丁亚秋.社区矫正实施意义及缓刑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论从,2003,(4).
[7]王利荣.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J].法治论从,2004,(2).
[8]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从,2003,(3).
[9]连春亮,张峰.社区矫正概论[N].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韩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11]李根宝,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与思考[J].法治论丛,2003,(2).
[12]许成磊,等.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6).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创新基金(CXJJ2014083)
王爽(1996- ),女,安徽大学法学院2014级学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凌帅(1991- ),男,硕士,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