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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2017-03-08石岩

绿色环保建材 2017年1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公众环境

石岩

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与检测有限公司

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

石岩

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与检测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经济呈现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随着而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也十分的突出。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常态,在这种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为此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的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挑战

1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1.1 最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

最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活动的计划、实施过程中,对相关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将评价反映到计划的测定和实施中的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人类活动有可能引起环境变化的担忧时,对怎样做比较好进行评价和决定的行为。这是站在超越国界的角度预防、缓和和监视对环境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因此,这个定义虽说是国际环境法上的定义,但评价的对象或范围较广,也可以称为最广义的定义。

但是,这样的定义包含的内容太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可以成为规定所有政策领域的法律,作为出于保护环境目的的国家政策工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不太恰当。

1.2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

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人类活动领域中,对国家的政策、计划、项目、事业、法案等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的活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广泛地认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对象。该法第102条第(2)(C)项规定,对给人类环境的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立法提案和与其他重要的联邦行为有关的所有建议书或报告书,以及其他重要的联邦行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997年3月通过的《欧盟指令》9711中,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计划和项目,比现有的事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更广。

综合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规定和欧洲国家引进的战略环境评价的定义,可以把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以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政策、计划、项目及各种事业活动、法案等为对象,研究、分析、评价它们对环境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事先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实现环境健康、持续的发展的社会上和法律上的制度”。

1.3 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

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例如韩国1992年12月31日制定的《环境·交通·灾害等相关影响评价法》第2条第1项综合影响评价概念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即预测、分析事业的实施对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及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为寻求对策而进行的评价。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环境损害的活动,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活动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挑战

2.1 收费及资质管理的问题

现如今我国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也开始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有的企业通过削减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价值和制约作用来简化环保办理手续。有的环保单位在环境评价中受到利益、情感等诸多外放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价结果不合理。此外,在环评市场上还会出现恶心竞争的问题,有的单位收费过低破坏了环评市场。此外,在资质管理中,环境保护评价也存在环评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对市场正常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2.2 “三无”公司过多

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禁止环评单位将资质证书出租、转借,但是在在我国环评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不法行为,有的地区存在很多“三无”公司,区域缺乏专业的环评单位和技术人员,导致环评市场的整体质量下滑。

2.3 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具备不可操作性

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工作当中,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让他们左右为难,例如企业并没有在城区污水管网的范围中,但却需要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很多环评单位都是“睁一只眼和闭一只一眼”,而一些企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是走走程序,并没有采取实际的行动,这个过程中往往还会存在一些腐败现象。

3 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水平的建议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大到宏观性、战略性行为。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要性的逐渐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入了政策制定以及预备方案等有关重要内容,这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走向高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扩大制定政策的人的视野范围,从宏观角度对环境进行影响评价,使评价更全面更具体,同时还可以及时修改某项政策,补充某个方案,从而避免因分析得不全面而出现的失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应扩大到宏观性、战略性行为。

(2)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增强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为项目是否可行提供依据,同时也检验了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要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其进一步完善,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完善参与的具体程序。将公众参与的阶段提早,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民众介入地越早,对项目是否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就越有标准,所提出的想法也就越有价值。首先要对听证会的程序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包括听证会的支持人选择,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和听证会进行的步骤。其次还要积极创新公众参与的形式,如电话参与、信件参与、互联网参与等。②确立公众参与权能的司法保障。对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不能仅仅在立法上进行规定,还有从司法上给予保障,从而保证公众参与的权利,使整个公众参与体系更加完整。公众参与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如果有妨害公众参与权利实现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其他公众感觉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有法律救助的机制,比如申诉、控告、提起诉讼等,以此来保护公众参与的权利,从司法角度努力促进公平参与。③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公众参与的定位,畅通公众意见表达的渠道,把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作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手段,而不能将公众参与异化,更不能演化为公众表达与环境无关的其他利益诉求平台。

(3)环评审批与监管联动。在环评审批与环评监管分处在两个单位的背景下,应该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审批部门应该考虑到通过环评后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实际,也应该考虑到环保部门进行监管的实际。审批部门在适当的时间节点让环保部门可以介入到环保审批中,利用好审批权的约束力,实现高效环保监管,在节省执法成本的同时,也节省建设单位的时间和支出。

4 结语

我国当前环保形势十分的严峻,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质量。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不断的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水平,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1]田颖.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东北大学,2005.

[2]梁宁,王敦球,游少鸿,林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资源环境与发展,2010(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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