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7-03-08高冰莹
高冰莹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200)
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高冰莹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 271200)
“营改增”政策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试点实施。建筑行业的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生产环节复杂等自身的特点而使这次改革对其具有特殊性。此次改革不仅对建筑企业的收入、现金流、财务状况会有重大影响,而且可能会加重部分建筑企业的税负。本文在“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下,围绕“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具体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
营改增;建筑业企业;税负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试点实施,扩展到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数个行业中。其中,建筑行业项目周期长,每一个项目都要经过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规划蓝图并勘查、设计单位招投标、施工、验收等阶段,生产环节复杂,而且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营改增”之后,正常情况下钢材、外墙保温、模板、架管、商品混凝土等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供应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建筑企业从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也就不能对进项税进行抵扣。部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还是老项目,如果预先的测算工作做的不好,进项税发票控制不当,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此次改革对于建筑业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影响。因此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方案。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行,试点范围包括部分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2012年9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陆续扩大到8个省市;2013年将广播电视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电信、铁路运输业、邮电也加入到改革行列中;直至2016年,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等行业。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特点
1.营业税的特点及建筑业营业税相关规定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计征的流转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和征收,主要属于地方税,其发票并未做严格的管制。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并由销售方承担税额,并作为销售方的成本。营业税由于多环节总额课征,容易造成重复征税及税上加税的税负累积效应。并且,营业税为非中性税收,容易使税收政策代替市场影响企业行为。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时允许按照总包与分包合同差额计税。税率为3%,税额为营业额*3%。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对于建筑业来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水利工程、脚手架搭建、爆破工程等)。
2.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缴税的价外税,计算时往往以净值(应纳税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中间流通环节可以抵扣,并最终转嫁给购买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业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实现的增值额。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属于国税,国家在增值税的发票开具方面有严格的管制制度,并实行购进扣税的方法,严格按照凭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的方法。因此,增值税为中性税收,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并且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的原因
营业税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两大税种,同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从这一点来看,两者是具有共同点的。不仅如此,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立法目的也是一样的,都具有调节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调控的作用。
相比营业税来说,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更能充分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所以从总体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积极社会影响
(一)避免了重复征税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提供建筑劳务,一些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钢材、水泥、砂石料)、设备及其他物资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然而,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在流转环节时已缴纳了增值税,其税负已转嫁到了相应的企业。由于建筑企业并非增值税的纳税人,购进材料时缴纳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这些部分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情况,使建筑企业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因此,从理论上说“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合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有利于提升专业能力,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革新,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而且还能促进企业的技术革新,促进新设备的使用。在施工效率提高的同时,减少了能源消耗。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使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企业的投资规模,促进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便于税制统一,加快了税收管理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速度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有利于完善第二、第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税链条,创造了一个更加中性、公平的税收环境,标志着中国成为拥有最先进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之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行,也让那些隐瞒交易的偷税漏税行为无处藏身。在未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并不能抵扣,其纳税人就不会对购买的货物或获取的服务积极索取发票,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人也没有动力索要发票。这就滋生了一些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但“营改增”全面实施打破了这一价值链条,为了抵扣进项税,相关税务人员会遵守税收管理法制,增值税的纳税人也会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客观上加强了政府的税收管制。
三、“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有机遇,还有挑战,其中税负方面影响最大,除此之外,还会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财务状况、税务筹划、现金流量、招标定价规则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税率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原来的3%变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不变。在税基方面,营业税为不含税的价格,而增值税为含税价,在计算时要将其变为不含税价。在抵扣方面,“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不能抵扣;“营改增”之后,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后,进项税才可以抵扣。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所有企业的新增不动产(包括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的不动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减税的规模较大,而且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在理论上整体的企业税负能够大幅降低。但实际上具体到每个企业来说,“营改增”后有的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出现了税负加重的现象,这与企业的自身情况有关。对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的建筑业企业:(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仍为3%,发生应税行为时其税负没有变化。(2)若建筑业企业为原有的项目继续提供服务则税负不变。(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可以选用适用的简易计税办法)提供的建筑服务税负不变。(4)一般纳税人选用清包工方式(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其应税行为税负没有变化。除此之外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是否能够取得专用发票是决定其税负变化的关键因素。比如钢结构企业,基本都可以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钢结构企业的税负会大大降低。
除去上述四种企业外,“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都要由原来适用的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率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再加之外部环境的改变及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企业在改革后很有可能出现税负加重的情况。比如: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个体经营户那里购买的砂、石等材料,因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于人工劳务费来说,建筑劳务费在施工过程中占施工成本的30%,而这一部分的费用目前是不能进行抵扣的,不能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税制发生了变化,企业承担的税负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还要看供应商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如此可见,在之前的营业税体制中,税务筹划相对简单,在“营改增”后,影响税收的因素变多、范围广,加之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体制非常严格,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广泛,税务筹划的难度要高于其他中小型企业。
(三)“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在“营改增”初期,由于进项税部分不能抵扣的问题,从而影响整体税负,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收入、利润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现金流量的减少。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还会出现现金流“前移”的现象,占用的部分资金,影响了现金流动的效率,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四)“营改增”对招投标定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招投标定价的影响要依具体的工程项目而定,在试点全面施行后,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对以前的造价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人工费方面,目前为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那么采取何种分包方式、人工怎么分配、劳务费怎样定价,就不能盲目依照之前的经验方法来判断。在材料费方面,若包括供应商在内都为一般纳税人,虽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能取得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无法准确估算,施工定额与材料定额仍需财务人员根据新的税制重新制定。这些不确定因素给企业的定价体系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四、建筑业企业针对“营改增”的具体应对措施建议
(一)做好过渡衔接,开展中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营改增”是一项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的税制改革。为了做好过渡衔接以便应对其对今后发展经营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高层应对中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做好增值税条例讲解的培训工作,充分了解政策变化,以便于解决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问题。这次试点的全面推行,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发生了变化,这对业务和会计人员无疑是新的考验,其实质上是一种税务思想的改变。企业还应加强业务和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为企业的税务筹划、依法纳税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相关会计人员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此次税制改革,我认为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冲击最大的还是税负方面。如何减轻建筑企业在税负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关键是要做好税务筹划。
1.注意纳税人种类的选择。
对于大企业来说,通常是一般纳税人,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要依自身情况而定。
众所周知,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年货物销售额未超过80万的纳税人依然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如过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以510万为例,这时需要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筹划。相较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优点是其税率与之前营业税的税率同为3%。而且在改革前后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再加之小规模纳税人享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等)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策改变对企业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影响,而且可能还会减少企业税负。
如果经过测算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划分510万。一个建筑企业名下通常会有一个或数个子公司,可以将收入以合法的方式在这些子公司中进行转移,即子公司分别承担部分收入,使应税服务额在500万以下,便可以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税负。
2.注意临界点,合理规划进项税。在税负方面,进项税的抵扣将会影响增值税数额的变化。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选择材料供应商、劳务供应商等时,应尽量选择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供应商,以抵减进项税。此外还要考虑“临界点”的问题。材料成本是主要的成本之一,以建筑材料为例,若想改革后企业承担的进项税与之前的营业税一样,在招标定价时需要计算其材料在总工程项目定价中的比例。假设材料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项目定价为1000万,只考虑增值税与营业税:
“营改增”前的营业税:1000*3%=30万,设“营改增”后建筑材料需交进项税为X。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1000/1.11)*11%-X=99.1-X
令增值税等于营业税:30=99.099-X,得出X=69.1
所占比例为69.1/1000*100%=6.91%
即进项税要占项目定价的6.91%时,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税金及附加等税时,增值税才等于之前的营业税。在筹划中,要把握好进项税抵扣的临界点,做到能抵扣的尽量抵扣,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涉税风险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尤其是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在管理、查处时更为严格。其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获得、开具、报废等都有所不同。这不仅需要相关财务人员的重视,还需要取得、开具、传递等各个环节参与者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营改增”政策的规定,有效防范发票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也容易引起涉税风险。比如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应该就政策变化进一步完善落实发票管理制度、内部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总之,“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营改增”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应抓住机遇,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适合自己的税务管理体系。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做好税务筹划,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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