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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被害人询问方法探究

2017-03-08岳光辉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强奸案侦查人员强奸

岳光辉,肖 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强奸案件被害人询问方法探究

岳光辉,肖 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侦查询问是公安机关获取案件信息的基本手段,是侦查人员得以顺利开展案件后续工作的前提。由于强奸案件案发时的高隐蔽性,要求公安机关联系当前强奸案件被害人的实际情况,遵循询问强奸案被害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并选择适当的交流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取更多的案件真实信息,提升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为侦查强奸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强奸案被害人;询问;心理状况

强奸作为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强奸案呈现出地区发案率差异大、移送审诉率远低于立案率、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严重受限等特点。同时,在科技强警的大侦查背景下,部分侦查人员易出现思维盲区,动不动大谈调取视频,忽视强奸案件的隐蔽性,传统的询问措施得不到重视,询问方法也得不到改良,从而延误强奸案件办理的最佳时机。笔者通过对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公安局所辖四个主要派出所2013年-2016年所立强奸案的卷宗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询问存在诸多问题。

一、当前强奸案被害人询问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询问被害人这一环节获取的有效信息量以及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影响询问效能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被害人心理状况、侦查员与被害人交流存在偏差两方面。

(一)被害人心理状况影响询问效能

从强奸案件被害人层面分析,在侦查员对其进行询问过程中,主要存在感知障碍、动机障碍和心理异动等三方面的心理状况。

1.被害人感知障碍

嫌疑人行为方式的复杂性、犯罪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灯光、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伪装等)必然影响被害人做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陈述。[1]加上被害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前一般没有事先防范,精神处于高度紧张,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容易出现认知上的紊乱,产生记忆不清晰、记忆错位等思维混乱的现象。如记混作案人的人数、体貌、衣着特征;思维迟缓,概括能力差,颠倒案发前后事实的时间顺序等。且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易夸大自己的受害程度和案件的恶劣程度。

2.被害人的动机障碍

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报案的动机有多种多样,诸如报复、补偿、包庇、维护自身名誉和安全等。在上述动机的影响下,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出于自卫的心理,往往表现为焦虑不安、隐瞒真实情况、诬告、发泄私愤。被害人在询问过程中的陈词,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需要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甄别,为侦查人员办案增添了压力,若未妥善识别被害人动机,侦查工作很有可能会停滞不前,更有甚者是侦查方向出现偏差,无法还原事实原貌。

3.被害人的心理异动

被害人心理异动,一般是受公共舆情、个体状况以及各个案情特殊性等多重因素影响后所外化的心理异常波动。公共舆论的来源以被害人亲朋好友以及官媒、自媒体为主。公正性的舆论有助于被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2],促使被害人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而偏向性舆论会导致妇女失去生活的勇气和信念,不愿报案。根据国际犯罪调查数据显示,被害人平均报案率是30%-40%,而强奸案报案率只有10%。我国犯罪被害人调查的结果显示,抢劫或抢夺的报案率为37%,恐吓的报案率为36%,而强奸的报案率仅为8%,远低于平均水平。[3]还有的是报了案之后不愿意对案件事实多加说明,询问过程吞吐,瞻前顾后。此外,被害人原有的性格特点在其个体状况(包括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气质)以及强奸案件的来源、行为模式、被害性质、程度、方式和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下,呈现出多元性和多重性的特点,表现在陈述案件、表达自身诉求以及情绪等方面。被害人的这种复杂心理过程会通过情绪外化,影响询问效能。

(二)侦查员与被害人的交流出现偏差

由于被害人心理具有多元性及多重性。作为侦查员, 只有把千差万别的被害个人与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联系起来,并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从中找出被害人心理特点及其变化规律,才能自觉地运用心理学原理指导侦查实践。侦查询问中的交流是侦查实践在强奸案件中最基本、最本源的环节。在侦查阶段,交流是指侦查人员通过提问或者情境再现,激发被害人的记忆代码,检索记忆,被害人通过转化以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最终目的是获取被害人储存在记忆中的案件信息。但实际上,往往存在侦查人员与被害人的交流障碍,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或者幼女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往往无法通过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将其储存在记忆中的画面表达出来,相反,以大叫、大哭、惊慌失色状作为对侦查人员发问刺激的反应。正如实践表明,在双向性的询问交流中,侦查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严重阻碍侦查询问的开展。

1.询问主体择取选派不适当

(1)非正式民警不当介入询问。实地调查发现,在基层公安部门大量存在辅警、实习生等非侦查员介入案件的办理程序,其中就包括对强奸案被害人的询问。被害人询问笔录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时,如发现证据效力有待补强,在无法补正的情况下则会将其予以排除,被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即使能够进行补正,但因被害人自身记忆障碍等情况,在给被害人带来身心第二次伤害的同时,也给案件后期侦办带来了隐患。

(2)老侦查员经验主义思想严重。老侦查员在分析案件时容易受以前侦办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影响,不易跳出原有的经验和思维模式,致使案情分析不准确,影响了侦查进展[1]2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强奸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类型和特点。如借助毒品致幻进而发生性关系等案件,就具有新的特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也呈现新的变化,需要侦查员随时改进询问方式方法。否则难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阻碍案件的后期侦办。

2.询问民警业务素质不高

(1)询问方式不适当。笔者通过调阅卷宗发现,目前,侦查人员询问强奸案被害人的方式具体体现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紧追式询问。如“他怎么认识你的?”、“他怎么去找你的?”、“找你想干什么?”、“为什么会去找你的?”。类似于此的询问方式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方式,更加偏向于讯问的形式,容易引起被害人的反感。第二种是常见的诘难式询问。如“你说都是人家不对,天那么黑你出去干什么?要不出去会出这事吗?”侦查人员在未听取其全面陈述之时,先入为主反诘被害人,易导致被害人委屈情绪滋生,从而不愿意再叙述被侵害的情节。第三种是多次反复式询问。侦查人员将被害人的被害情绪置之度外,前后反复询问被害情节,被害人反复检索记忆的过程中,增强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容易引起被害人的抵触情绪。第四种是臆测式询问。如“我根本不信,他敢这样对你?”、“你说是他作案,你有什么证据”,此种询问方式会增加被害人的思想负担,使被害人通常感觉自己不被侦查人员所信任,易增加思想负担,进而出现思维紊乱等情形。

此外,被害人接受询问的“被程序化”也是民警询问方式不当的另一体现。在基层公安机关,由于询问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被害人陈述围绕询问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为常态。询问人员会因记录速度较慢等原因叫停被害人的陈述,从而使得被害人陈述中断,自由叙述的环节得不到保障。

(2)询问内容不适当。有的侦查员在询问时询问与本案无关,甚至询问一些涉及品格方面的问题,如“你和别人的性历史多吗?”“你在夜总会经常和别人发生性关系吗?”等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无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民警业务素质的缺乏,询问强奸罪被害人重点通常集中在她与被告人的关系上,除了犯罪经过外,被害人平时的生活习惯、言行举止、性观念、性行为等都成为询问的重点,反复提及。[4]被害人在性方面的隐私问题反复问及质疑,易造成被害人的心理伤害。

3.获取案件信息片面。据笔者调查分析,不少公安民警在被害人报案后基本上仅对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案件的来源经过、特定的时空要素进行单向了解,对被害人心理的分析以及嫌疑人信息的捕获则重视不够,遗漏很多利于案件侦破的关键信息,包括嫌疑人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的心理态度与行为方式以及遗留在被害人、知情人脑海的记忆、通讯电子信息等非物质性痕迹和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破坏、移动、带离物品物质所留下的物质性痕迹,从而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局面。

4.警民间存在的疏离感。警察的工作环境要求他们在面对复杂情境和报案时保持客观。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件,但对于对各类案件早已司空见惯的警察来说则是一件相当平常的警情。同时警察机构的准军事化特性和专业化、标准化强化了他们在处理案件中的非人格化倾向。此外,警察亚文化使得警察在处理对人产生巨大影响的案件之时,仍是一副不保有人间冷暖的态度。对于像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持有“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终极正义观,对被害人怀有疏离感,不愿也不易与被害人在被侵害的事实上产生共情。[5]

正因警民疏离感普遍存在,由此,建立信任关系不及时亦成为普遍问题。单从案件性质来说,强奸案被害人的心理和一般恶性的侵犯人身类犯罪的被害人心理有很大的差异,与被害人建立互信关系是侦查人员在考量让被害人如何说、怎么说、说多少的问题的重要前提,否则无法展开后续的具体询问。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被害人与侦查询问人员非但未建立信任关系,更有甚者,两者间的沟通机制在多方因素的干扰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形下进一步恶化,双方无法达成交流的共识,严重影响询问的效能。

二、对强奸案被害人不当询问的危害

(一)影响案件侦办进程

变频工况下,起重机带载启动,保持U1/f1不变进行调速,研究变频条件下的系统动载特性,以频率为15Hz、20Hz、25Hz 3种情况分析,如图7所示。

强奸案件的隐蔽性,决定了被害人陈述占据该案件证据链中重要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故案件的侦办进展很大程度上也受到被害人是否陈述以及陈述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限制。比如在笔者所调查的一起案件中,一女性被害人在晚上回家的途中被拦路抢劫、强奸。侦查人员在反复询问嫌疑人的着装特征,被害人一口咬定嫌疑人当晚是着蓝色印花T恤。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摸底排队等措施排查嫌疑人的时候发现,在该路段当天并未发现着蓝色T恤的男子,案件陷入了困境。后侦查人员发现该路段的路灯设置为蓝色的氖气灯,而该路段前后又为橙黄色的氖气灯,在氖气灯的作用下,颜色重叠交织,同时被害人在被抢劫强奸的时候精神高度紧张,从而使被害人出现了视觉上的偏差。而作为最初、最根本的案件信息来源的被害人陈述,对侦查工作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一旦出现差错而未被及时地识别,则会陷入侦查方向逆转的困境,延误了最佳的办案时机。

(二)造成被害人第二次伤害

我国大陆学者杨正万认为,被害人第二次伤害是指,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错位和不当刑事司法行为给被害人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6]“性犯罪被害人在所有被害人中遭受二次被害的可能性最大,程度最深。”莫宏宪教授如是说。[7]

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害人心理受到来自于外界正式或者非正式反应的损害。其中正式反应指国家机关的公行为,在本文中特指侦查阶段的询问行为。正式反应造成被害人第二次伤害体现为:被害人在选择报案寻求国家公机关的帮助时,此时被害人仅仅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在诉讼程序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正是在此观念的影响下,被害人的权益通常被忽视,得不到保障,合法正当的要求被视为对侦查工作的妨碍,得不到满足,从而加深了被害人的挫折感和失落感以及被害感。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被害人因须配合警察制作笔录,被要求多次回忆并叙述其痛苦的被害经历,心理难免受到再次的伤害。非正式反应则是被害人的亲朋好友以及社会舆论为主。舆论层面上引起的被害人第二次伤害。相较于正式反应而言,它更贴近被害者的生活,在加上近几年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播能力日益增强,一旦被害人的隐私信息被泄露,则会掀起舆论热潮。此时反观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之后的心理状态,除了加大被害人的精神压力之外,对被害人心理更是一种摧残,在加剧被害心理的同时也增大了公安机关的询问难度。

(三)导致被害人人格逆变

被害人人格逆变最终以角色转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从被害人角色转化为犯罪行为人角色。一般来说,强奸案件被害人在转化过程中涉及的性犯罪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卖淫或者组织卖淫罪;第二类是强奸犯罪的帮助犯。此外,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强奸案被害人转化为暴力型犯罪主体的比例也相对较高。主要影响因素是基于被害后心理状态未得到及时调试或者被害结果未得到被害人意愿中的处置而产生的压抑性心理[8],该心理若在其生活中的某个不确定时间点得以诱发,其情绪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进而酿成犯罪的后果。

三、提高强奸案件被害人询问效能的基本方法

认识问题的归宿终是解决问题。提升侦查办案阶段询问的专业性,促进民警与被害人的有效交流,增强强奸案被害人询问笔录的证据效能是充分认识强奸案被害人询问中所存在问题及其危害的归宿。

(一)提升专业技能

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心理迥异于一般“两抢一盗”案件中的被害人,前者无论是心理伤害程度还是心理敏感程度都大大超过了后者。此时,民警应当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去把控与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态势,要能够从其前后的叙述、神态进一步考量其是否具有动机障碍。委派专业的沟通管理学或者心理学研究人员对民警进行系统化的交流培训显得尤为必要。只有在专业、长期、集中的培训下,才能真正让民警意识到询问技巧是业务能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强奸案被害人询问中询问民警应以已婚女性民警为首选。这是因为,女性更善于倾听,被害人更愿意与女性民警建立信任关系,扫除询问过程中的潜藏障碍,但同时也应避免女性民警同理心的干扰,敏锐地对被害人加以辨别。大龄男性民警为第二选择,一般来说,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思想相对成熟,行事较为稳重,能有效地避免因表达方式或者面部表情不当等因素导致被害人不愿开口的情况。此外,应当明确询问民警分工,一主一辅。主询问员把握现场节奏,什么时候问什么问题,辅助询问员则在旁密切关注被害人心理、神态上的细微变化,解决提醒主询问员什么时候停止发问以及是否变更发问方式等问题。

(三)把握询问的基本要点

在公安民警询问强奸案件被害人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把握询问强奸案被害人的基本要点。

1.人事并重

人事并重,是指询问民警对特定强奸案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注重对被害人被害前后以及被害时的心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于精神病患者、未成年等特殊被害人,应认真分析其被害性、被害诱因。同时也不应该忽略案件个性特点[9],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地、行为方式、侵害严重程度等。只顾其一忽略其中任何一条都是不可行的,人、事并重原则是关联性原则的延伸和具体要求。

2.遵循时序

遵循时序,是指询问民警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内容应当遵循案件内在的逻辑顺序,切不可因询问民警自身的猎奇心理,颠倒案件发展的客观规律,进而扰乱被害人的思绪,使其无法完整表达。如在一起案件的询问过程中,民警在问事情经过的时候,突然向被害人问道“你和他是什么关系?”,被询问人顿时哑口,使本来比较顺利的询问突然停顿。

3.关联组合

关联组合,是指对被害人心理进行分析时不仅要把握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状态,更要系统的整体把握被害人各个心理现象、过程之间的联系,不能孤立的分析问题。被害人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倘若不遵循关联性原则,则很有可能遗落关键信息,误导侦查。如某女子在派出所报案后,警方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过程中该女子在讲到被奸淫时十分动容,失声痛哭。询问结束后,却在派出所门口和她朋友谈笑风生。询问民警看到此情景,心有疑问,于是在制定第二次询问计划时对其报案动机进行重点询问,得以拆穿该女子假报案真陷害的谎言。

4.逆向辩证

逆向辩证,是指在后期分析、考量被害人的被害性之时,询问人员应当打破原有思维定势,切不可一味地沿用传统的观点认为强奸案被害人是完全的被害人。在实践中,被害人完全有可能由于骗取钱财不成等对行为人怀有报复、诬告的意图,进而向警方报案。[10]故遵循逆向、辩证思维考量被害人所遭受的被害行为在侦查询问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5.情理兼顾

情理兼顾,是指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既要重情,又要重理。对被害人经行询问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案件信息,查明犯罪事实。询问交流的过程需要询问与被询问双方的协调配合,对于愿意主动对警方陈述其被害事实,对警方的执法程序予以积极配合的被害人,询问民警应加强事理辨别;对于被害后心理极度脆弱、敏感,需要警方多方引导陈述的被害人,询问民警在注重事理信息辨别的同时,更要妥善地处理好情理问题,善用人性化的询问的方式,照顾被害人的自尊心,密切关注其情绪变化。

(四)注重与被害人的交流

要使唤询问笔录发挥充分证据效力,并有效确定侦查方向与侦查范围,询问强奸案件被害人的民警必须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关系,使被害人能够镇定自如地真实反映案情。

1.善用神态的表现张力

爱默生曾言:人的眼睛说话不需要词典,却能从眼睛的语言中了解整个世界,这是他的好处。[11]人体面部感官确实能传达、接收很多意思表示。询问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神态向被害人传达出期待、关切、认真倾听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可以从被害人的神态下观察出被害人的心理细节。如当询问人员问到行为人与被告在此前是否相识时,被害人出现抿嘴或者原本要张嘴说话突然又闭合的神态时,询问人员即可将被害人迟疑的神态记录下来,在第二次询问计划中重点标注,让询问更具针对性。

2.把控语气的轻重和缓

同一句话选用不同的语气,传达出来的意思很可能完全不同。[12]如“你把*某脱你裤子的经过讲一下吧。”与“讲一下*某脱你裤子的经过?”上述两句初看并无表意上的差别,但是对于心理极度敏感的强奸案被害人来说,心理极度可能得到来自社会、国家公机关的帮助,询问人员用感叹助词“吧”容易向被害人传达出一种冷漠、无所谓的态度。而后者“讲一下……的经过?”表示出询问人员对被害人的关切和期待,和被害人进行心理的暗示和交流。

3.适当运用肢体语言

肢体语言在沟通中的应用可谓相当普遍,行为心理学的观点认为,肢体语言在增强话语语言的表现力的同时,又具有他的独立价值。在询问过程中,询问民警若想引导因出于羞耻心理不愿意陈述其被侵害过程的被害人将被侵害事实讲清楚,则可在发问的同时辅之以从下到上、从内到外的手势,对被害人进行由视觉到心理的引导;同样,身体朝向、侧位、点头、抚摸后背等肢体语言皆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加以运用。[13]

4.注重引导式发问

询问民警对被害人进行询问的直接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细节是否明晰,在强奸案件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阶段的侦查询问。询问民警自身思维的缜密度以及询问方式的择取会严重影响侦查询问的质量。笔者通过调取卷宗发现,部分侦查员在全程关注被害人情绪的前提下,对被害人采取针对事情的经过进行引导性发问、重点细节必要性反复、敏感性情节点到为止、事发前后被害环境回顾等方法,均取得了良好的询问效果。

(五)注重询问前的心理辅导

一般情况下,选择报案的被害人多受家人、亲密朋友所劝,故被害人的家人或者关系亲密的朋友一般为案件事实的第二知情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调查被害人身份信息、文化程度、职业等基本信息后,先向可能知情的被害人家属或亲密朋友了解被害人近期的状况,而后分析被害人是否面临心理障碍,而对于被害人是暂住或者非当地人员的情形,公安机关应设置预案进行处理,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在加强心理辅导的舒缓与调试效果的同时要注意对案件信息做出初步的了解与判断,为下一步电子测试环节提供信息基础。

(六)强调被害人的隐私保护

强奸案件信息涉及被害人隐私问题,加上我国社情及廉耻文化的影响,加强案件的保密度更利于稳定被害人的情绪;如果不慎泄露,公安机关应对娱媒、自媒等媒体的不当报导进行及时辟谣,并摆明立场,确保案件侦查的有序开展,维护部门公信力,防止陷入“塔西佗陷阱”①“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就是指当公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颁布什么样的政策,社会都会给以其负面评价。。

结语

著名的物理学家、数学家史蒂芬·威廉·霍金(Stephen William Hawking)在谈到黑洞理论时说,解决一个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否定它的存在。但是公安事业断然不可用该言论指导实践,公安部门不仅仅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要有前瞻性眼光去预防问题。部分地区强奸案仍然高发,其移送审查起诉率又比较低,既然不能否认案件办理在侦查询问阶段出现证据效力缺失的问题,在受理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就应根据每一强奸案件及其被害人等因素的特性,精进侦查询问这一传统措施,获取真实有效的案件信息的同时,保护好案件被害人,从预防层面上解决侦查询问这一环节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同时,要求侦查人员不仅要具有相关的知识,还必须站在正确的立场,深入了解强奸案件当事人的特点,才能真正提高询问的效果。[14]

[1] 梁凝.强奸案件处理中疑难问题研究—以宝安区近三年司法实践为例[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2] [美]Glenn R.Schiraldi.创伤后压力调试[M].冯翠霞,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48.

[3]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

[4] 袁锦凡.刑事诉讼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研究—以强奸罪被害人为视角分析[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5] 张振声.警察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7-59,65.

[6]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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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颖.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探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

[9] 王兆志.浅谈询问强奸案件被害人的方法[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4):2.

[10] 王颖,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探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44

[11] 蔡国芹.侦查询问证人的基本策略[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3):33-35.

[12] 杜慕群,朱仁宏.管理与沟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60-77.

[13] 王传波.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肢体语言的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0.

Research of Inquiry Methods for Victims in Rape Cases

YUE Guang-hui1,XIAO Wen2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s not only a basic techniqu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o acquire case information, but also a premise for investigators to carryout the following works successfully. Due to the high concealment of rape cases, it requires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consider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victim in rape case, follow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for questioning the victim of the rape case, they need choose an appropriate communication method to obtain more real information about the case from the victim and improve evidence validity of inquiry record, which can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investigation of rape cases.

the victim of rape case; inquiry; Psychological statns

D631.2

A

2095-1140(2017)03-0000-00

2017-03-15

公安部2012年度科研项目“信息化背景下传统侦查方法的继承与发展”(项目编号:20124300000000143)

岳光辉(1966-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与治安学研究;肖 文(1995- ),女,湖南湘乡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2013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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