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与思考
2017-03-08李学伦桂大一
李学伦,桂大一
(1.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湖北 武汉430000;2.湖北警官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武汉430034)
拘留所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与思考
李学伦1,桂大一2
(1.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湖北 武汉430000;2.湖北警官学院 思政课部,湖北 武汉430034)
社会矛盾化解是拘留所工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而违法被拘留人员逐年增多,监管难度加大。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不断创新拘留所化解矛盾新机制,成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取得诸多经验。拘留所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矛盾排查,健全联动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地化解矛盾。
拘留所工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治安调解;法治思维
“社会矛盾解决是一个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并适应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的演进过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始终随着国家政策导向与社会内生格局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我国拘留所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设置的羁押场所,也是容易产生各种类型矛盾纠纷的地方。因此,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被列入拘留所“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拘留所工作的重要职责。拘留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是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管理的必然要求。2016年11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指出:“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也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保证”。近两年来,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不断创新拘留所化解矛盾新机制,立足监所实际,坚持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相结合,成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50余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本文结合该所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经验,对拘留所在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方面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拘留所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履行拘留所职责的需要。“行政拘留所担负着依法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障国家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公安部“上海会议”明确指出:“新形势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深化规范执法、创新管理、化解矛盾‘三项重要工作’,着力提升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大局能力”。因此,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拘留所来说既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举措,也是职责所在、优势所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融入拘留所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公安部专门制定了《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指导意见(公监管 [2013]105号)》、《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规范(公监管[2015]5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25号)》。这些规定对新时期拘留所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也使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多变,人民内部矛盾多发、易发,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近年来的收拘情况来看,因征地拆迁补偿、民事纠纷、医患纠纷、违法上访等各类社会矛盾激化,做出违法行为而被拘留的人员,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看,做好这一部分人员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具有重大意义。
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拘留所创新管理工作的需要。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拘留所结合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发挥教育感化职能作用和特殊优势,针对排查发现的被拘留人员涉及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矛盾,综合运用分析评估、政策引导、教育转化、说服疏导、沟通调解、社会联动等多种工作方法,促使被拘留人与矛盾有关方之间消除对抗和矛盾,直接或者协助化解社会矛盾的活动。《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等都将惩戒和教育作为拘留所工作的基本方针。从被拘留人员的心理特点看,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对他们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警醒。如果在拘留期间能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相当一部分被拘留人员会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特别是因矛盾纠纷而被拘留的人员。通过拘留所管教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相信法律,凡事依法依规处理,就有可能把这部分人转化为法律法规的传播者和执行者。拘留所每成功化解一起矛盾纠纷,就会给社会消除一份隐患,增添一份安宁。拘留所通过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也可以更好地巩固教育感化工作成效,向社会提供一个展示拘留所新形象的窗口,让更多的人通过这个窗口重新认识和了解拘留所工作,从而有效地提升拘留所的社会形象。
二、拘留所在拘人员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近年来,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而违法被拘留人员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管理难度不断加大。以硚口区拘留所为例,2016年以来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而违法的被拘留人逐年增加近百人。经统计分析,拘留所在拘人员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类型和特点。
(一)主要类型
1.涉法涉诉类纠纷。该类纠纷多发生于群访、闹访、缠访、无理访及部分久访不绝案件人员群体。他们对重大事件特别敏感,国家、省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成为他们与政府和组织矛盾的集中暴发时段,而且矛盾突出。此类矛盾主体大多具有偏执型人格特征,他们反复通过司法、行政、信访等途径,利用上访、闹访甚至是缠访等形式表达自身诉求。其矛盾诉求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历史原因或现实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因此,此类矛盾化解难度大,如不及时化解容易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或报复社会案件的导火索。
2.个体情感类纠纷。此类矛盾主体是情侣或夫妻,主要因感情危机或行为不忠引发,大多同时存在经济财产纠纷,双方或一方大多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情感挫折。此类矛盾虽然涉及面小,但第三方如不及时介入调解,案件升级的可能性很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
3.邻里关系类纠纷。此类矛盾主要发生在邻里之间、兄弟姐妹和父母子女之间,主要因生活琐事、财产分配、赡养老人、语言摩擦而导致。当事双方往往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部分当事人心胸狭窄,心存激愤,情绪化明显。此类矛盾冲突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也难以迅速理清是非曲直。
4.经济赔偿与责任划分类纠纷。此类矛盾主要由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等引发,矛盾主体维护和追求的主要是经济权益。此类矛盾涉及交通肇事、溺水身亡、建筑施工意外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医患纠纷等。当事人或其家属为达到一个较高的赔偿额度,往往不是依靠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而是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家里甚至是政府门口闹事。以医患矛盾来说,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一步面向市场经济方向,社会处于加速转型期。市场经济思维观念之下,人们的价值、道德伦理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容易发生扭曲,而同时期的社会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故而,这一社会转型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突发期。近年来,恶劣的医患关系已然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难题。[2]诸如此类矛盾如不及时介入,极易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5.无理取闹类纠纷。此类矛盾当事人大多私利欲望强烈,从个人角度出发无限放大矛盾对方的过失或过错,企图耤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类矛盾主体大多文化层次低,容易受人指使,法律意识淡薄,交流中难以讲通情理,思想转化相当困难。
(二)主要特点
1.拘留时间短、人员流动快。行政拘留时间一般在3—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被拘留人员具有短期性、流动性特点,由于在拘留所的时间短、流动快,难以形成有效的教育转化氛围。
2.收拘人员来源复杂。拘留所关押的对象是行政拘留人员和司法拘留人员,人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工作行业,背景复杂。2015年至2017年,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收拘的人员中,有固定职业的不到被拘留人员总数的一半,其余的为无业人员或工作不稳定人员。
3.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道德感缺失。被拘留人员总体文化水平较低,硚口区拘留所收拘的人员中,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到10%,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还有少部分文盲和半文盲。这类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社会道德感也较低,部分人追求私利欲望强烈,教育转化难度较大。
4.重复入所者多,重复入所情况多发于吸毒、赌博、偷盗人群。2015年至2017年,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收拘的人员中,吸毒人员平均占60%—70%,赌博人员占10%左右。在被拘留次数超过1次的人员中,这两类人员占了90%以上。因为吸毒、赌博均有比较严重的成瘾性,这类人员转化难度更大。
三、当前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是矛盾化解主动性不强。少数监管民警在思想上对矛盾化解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认识有偏差。一方面,他们认为矛盾化解不是主业,没有认识到安全稳定与矛盾化解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关系,对所承担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责不够明确,投入精力不够,将矛盾化解自觉融入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办案单位也缺少积极支持与配合。办案单位将被拘留人员送拘后,作为治安案件到此走完全部流程,后期拘留所内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于他们来说是额外的工作。很多办案单位或限于警力不足,或碍于工作繁忙,一般不太热衷于矛盾化解工作。
二是拘留对象的特殊性增加了教育感化和矛盾化解工作难度。首先,矛盾化解对象文化素质偏低,认识偏激,化解难度较大。拘留对象成分复杂、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拘留所对其采取简单化、模式化的教育手段难以达到效果,教育感化难度较大,矛盾化解困难较多。其次,拘留对象的执行时间短、流动性大,短时间内难以取得较好的教育感化成效。行政拘留包括司法拘留,执行期限合并最长为20天。由于时间较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拘留所的教育帮教和矫治工作,增加了教育感化和矛盾化解工作的难度。
三是矛盾化解技能水平较低。一方面,民警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监管民警队伍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知识层次较低的问题。多数民警未受过相关专业教育培训,教育感化能力不强,对被拘留人进行教育的方法不多,教育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专业教育人才匮乏。如拘留所需要为被拘留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服务,有心理健康咨询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开展教育感化和矛盾化解工作,而目前一般拘留所都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四是矛盾化解联动协作不够。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社会联动、警种协作仍处于较低水平。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协作效应不明显。矛盾化解工作仅仅依靠拘留所一方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牵头主抓,多部门协作,同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协同化解。
四、做好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若干经验
近年来,针对因各类矛盾纠纷激化而违法被拘留人员比例上升、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主动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立足监管平台,切实加强研究,积极探索教育感化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促进了拘留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拘留所及上级部门领导要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升到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真纠正跟不上新形势的落后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创新意识。硚口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拘留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其列为平安硚口建设的重要内容,先后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听取拘留所工作开展情况并深入拘留所现场办公。拘留所成立了以分管拘留所的局领导为组长、拘留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矛盾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制定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硚口区拘留所在社会矛盾化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了由3名副所长和4名管教民警组成的矛盾纠纷化解专班,制定了《硚口区拘留所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调解协议书》、《保证书》、《调解笔录》,规范拘留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流程,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创建以民警名字命名的“小杜谈心室”、“熊恕平矛盾化解工作室”、“严盛法律宣传工作室”,以特色工作室为依托,积极推行对被拘留人员的人性化管理,努力实现管教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二)树立法治思维,加强业务学习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3]硚口区拘留所注重培养民警的法治思维,并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教育,着力培养拘留所民警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来工作,从而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拘留所学习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自己学”的多元模式。走出去就是到外单位学习。2017年以来,硚口区拘留所多次组织民警到其他拘留所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请进来就是邀请专业人士进所开展培训,现场指导。硚口区拘留所每年邀请分局轮值轮训基地、法制大队,以及区司法局、区检察院等部门送教上门,分类传授调解技巧,指明调解关键环节。每年召开两次社会矛盾化解经验交流会,邀请派出所、其他兄弟单位调解能手传授经验,以求共同进步。自己学就是平时经常性组织法律知识和执法规范化培训学习,同时要求民警自己定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法治思维意识和法律工作能力。硚口区拘留所在业务学习方面,重点针对非法上访、经济纠纷、违法维权等10类行政案件。有时还邀请专业机构对民警开展心理咨询师培训,鼓励民警报名参加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学习考试,努力提高民警的调解能力。
(三)加强矛盾排查,善于做前期化解和后期回访工作
社会矛盾纠纷如果能通过超前排查发现,往往可以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纠纷的成本会大幅降低,否则小事可能拖大,大事可能拖“炸”。拘留所落实排查调处机制,需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拘留所日常工作过程中,注意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通过排查评估,划定重点,分清不同矛盾类型,做出理性研判。要做到准确排查,排查工作就必须主动开展,并且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切实掌握影响稳定的各种动态、信息和苗头。另一方面是及时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深入剖析寻找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处置和解决。排查中要善于引导被拘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善于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维护被拘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7年7月15日,硚口区拘留所收拘吸毒人员樊某某,其身份是公职人员。由于身份特殊、案情敏感,拘留所将其评估为一级风险,列为重点人员进行严格管理。7月20日凌晨,拘室内人员都已入睡,值班民警没有放松警惕,不时通过视频监控进行查看。1时许,民警敏锐地发现樊某某行动异常,立即到拘室检查,发现其用塑料整理箱盖割破手腕,自伤自残。民警迅速按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时制止并通知所长,妥善进行处置。所领导和民警连夜与樊某某谈话,做其思想工作,成功地消除了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硚口区拘留所对一部分初次违法、轻微违法、家庭困难的被拘留人进行及时跟踪回访。回访主要采取电话回访和上门回访的方式。通过回访检验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和教育矫治工作的效果,强化社会服务功能。2017年以来,该所民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了68次跟踪回访,80%的被回访人员表示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四)坚持以人为本,在公正基础上做到人性化化解矛盾
以人为本的核心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需要坚持把“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化解工作全过程,不但做到严格管理,同时还要做到文明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硚口区拘留所在矛盾化解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矛盾排查、教育感化、心理矫治、亲情规劝、社会帮教、矛盾调解、跟踪回访、政策兑现、表彰奖励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工作规范,用实际行动体现拘留所对每名拘留人员的关心爱护,充分展现了拘留所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工作特色。
2017年9月6日,胡某因伤人被行政拘留10日。胡某入所后态度恶劣、不服管教,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了解其所思所想,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经仔细询问,胡某透露了他家的现实情况:其已离婚,唯一的女儿(13岁,初三学生)无人照看,心中非常焦虑。该所马上与其女儿所在学校联系,托其班主任代为照管,细心安排其学习和生活。胡某非常感激,保证在拘留所内服从管理,出所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五)健全联动机制,推行化解工作社会化
社会力量和资源是拘留所化解矛盾的重要依靠和辅助力量。司法部2014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意见还要求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不同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为拘留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实际工作中,硚口区拘留所充分利用法院、检察院、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以及办案单位、被拘留人员亲属、单位、乡镇街道等各方社会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教育转化违法人员,形成了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矛盾化解长效工作机制。硚口区拘留所重点推行了人民调解员走进高墙内开展化解被拘留人矛盾纠纷工作模式,不断推进拘留所“多元化联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模式”向纵深发展,开拓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新局面。2017年,根据《人民调解法》、《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执法细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硚口区拘留所与硚口区司法局联合建立了被拘留人员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机制,聘请了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对被拘留人员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2017年以来,硚口区拘留所共化解社会矛盾26起,其中化解债务纠纷社会矛盾13起,6名人员被提前解除拘留。
(六)健全奖惩机制,激发民警的工作动力
硚口区拘留所把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民警绩效考核,每月进行考核排名。根据排名情况对前三位民警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连续两次考核末位的,全所通报批评,民警向支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硚口区拘留所通过以上做法,提高了民警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了民警化解矛盾的动力。
五、拘留所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深化对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国正进入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一方面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伴随着大量社会矛盾涌现。传统上凭借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来“维稳”的方式,已经与时代的潮流和人民的期望不相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没有稳定的大局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传统的人治化解矛盾的方式,常常错误地对待社会冲突,损害了群众利益和社会正义,由此形成的以权力强压或无原则妥协方式,导致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风气。这为社会治理埋下了新的隐患。可以说,旧有的人治“维稳”模式严重落后于社会前进的步伐,不能适应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要求。有学者指出:“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善于借助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公安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法治化水平。”[4]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已融入拘留所日常工作中,是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开展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担负起应负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确实改变传统的人治观念,积极适应社会法治文明发展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建立矛盾化解的法治化、协同化工作机制
国内有学者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缺乏表达诉求的正规渠道,某些公共权力部门又采取回避压制的态度,久而久之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退化为痞气和市侩风。[5]面对各类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时,化解工作重在疏导和排难,核心在于找到问题实质、解决矛盾问题的根本所在。从当前拘留所工作的实际来看,首先要准确划定矛盾化解重点案件和工作对象。要通过对被拘留人的特点分析,科学划定需要进行矛盾化解工作的案件和被拘留人员,重点要将社会关注性强的拆迁、上访等热点问题,以及因民事、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案件和被拘留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调解疏导,提高矛盾化解工作的针对性。其次,要进一步健全矛盾化解的法制化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拘留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工作重点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不断建立、改进和完善矛盾化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使矛盾化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有据。再次,全面变革化解矛盾的人治方式,以法治和人性化为工作原则的遵循。缺少法律统一尺度的形式上化解,往往随之而来的是矛盾进一步的激化和放大,为未来的社会治理埋下巨大隐患。最后,要注重协调多方面力量。在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大环境下,“要努力建设多层次的协同治理体系,社会治理理念强调多元参与和良性互动,要求政府、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共同参与、协同互动。”[6]唯有如此才能将矛盾化解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三)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化解社会矛盾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的最大特色和最大优势,是党的全部工作的生命线。《党章》规定: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所特有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是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法宝。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迅速解决,这需要我们发挥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功能。拘留所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工作方案中,既要耐心、细心地做好拘留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解开其心结,也要做好相关人员,甚至是做好有关单位的工作。这里面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但只要本着对人民有利,对社会有利,对和谐稳定的大局有利的原则,就能使各类复杂矛盾尽可能向着有利于化解的方向发展。同时要注重在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要大力倡导共管理念。拘留所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及专业调解机构的联系合作,固化联席会议、协作联调、应急联动等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努力做到无缝对接,形成“力量互动、资源互享”的良好矛盾化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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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华瑜.论社会治理视角下社区警务的发展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71):35.
Exploration and Thinking on the 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Detention Center
Li Xuelun1,Gui Dayi2
(1.Wuhan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Qiaokou Detention Center,Wuhan 430000,China;2.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The solu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is an important duty of the detention center.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of illegal detainees has increased with each passing year because of the intensification of various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and difficulty of supervision was intensified. Wuhan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Qiaokou detention center continuouslyinnovated the new mechanism to 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 which can successfully resolve all kinds of social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it had accumulated a lot of valuable experiences. The detention center to 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which will be enhance their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strengthen risk assessment and contradictions investigation,improve linkage mechanism, we must put people first, and resolve contradi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 a fair andreasonable manner.
Detention Center Work;Resolve Social Contradictions;Working Mechanism;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D631
A
1673―2391(2017)06―0111―06
2017-11-06
李学伦(1965—),男,湖北黄陂人,武汉市硚口区拘留所所长;桂大一(1973—),男,安徽桐城人,湖北警官学院思政课部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公安机关处置医患纠纷的难点与对策研究”(16Y140)成果。
【责任编校:林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