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网络社会的综合治理研究
2017-03-08李华山
冯 荣,李华山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2.泸州外国语学校,四川 泸州646000)
公安机关对网络社会的综合治理研究
冯 荣1,李华山2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646000;2.泸州外国语学校,四川 泸州646000)
当前,网络社会衍生出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公安机关是网络社会监管的主体,担负着维护网络社会稳定,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任务。有必要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探讨当前网络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分析当前公安机关治理网络社会存在的困境,提出合理有效的治理对策,以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推动网络规范有序运行,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社会治安治理;网络社会;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网络综合治理
网络社会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社会形式。人们在计算机网络中参与活动,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网络社会应运而生。人们通过网上购物、网上炒股、网络游戏、QQ聊天、微信等方式将原本虚拟的网络变得不再神秘,各种信息资料通过网络空间进行传递。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2]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同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培育壮大若干重点经济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发展理念。当前,“互联网+”已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改造了人们的思考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成为了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网络给人们带来高科技享受的同时,网络社会衍生出来的网络犯罪等社会负面问题也严重威胁着现实社会,对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网络社会需要治理,也必须治理。
一、网络社会的特点
网络环境中人们通过信息共享、信息交换进行信息交流。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流的主体都是人。网络环境中,人们在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想法、情感和社会关系都是真实存在的。网络社会的存在是以现实社会为基础的,它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现实社会的很多问题又会渗透到网络社会并表现出来。因此,可以说网络社会起源于现实社会,是现实社会的拓展和延续,同时,网络社会的发展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影响,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开展,网络社会已深刻地影响着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交融共存,共同构成了人类现有的活动空间。网络社会因其依托互联网及通信技术等特殊的手段而产生,故而具有其独特的社会特点。
(一)主体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不需要面对面地进行交流,任何人在网络空间都可以有一个虚拟的网名,隐匿自己真实的身份,不需顾及现实的诸多约束。网民的身份是未知的,一个网民可以有多个虚拟身份,可以用一个虚拟身份同时和多个网民或网络群交流,也可以用多个虚拟身份同时和一个网民或网络群交流。网民之间的距离可能近在咫尺,也可能远隔千里,没有性别、年龄及职业的顾虑,也没有地域及国界的限制。
(二)环境的开放性和互动性
网络社会是以互联网及通信技术为依托,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社会,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允许网民以任意虚拟身份出现在任何自己感兴趣的空间进行信息交流。网络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建立在不同的聊天室、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空间中,一个网民可以是信息的发送者,同时也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网民间的交流是双向的,网民间的每一次交流都等同于互动。
(三)信息传播的主动性、平等性和隐蔽性
在网络社会中,虚拟的网络空间让网民可以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环境中接收和传播信息,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信息的传播也具有自由平等性。用尼葛洛庞帝的话说:“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网络信息隐蔽性强,在交互过程中,网民可以遵守一定的沟通规则,也可以用自己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存在打暗语、说假话的可能性,信息的真伪性难以辨别。
(四)管理的自治与自律性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网民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擅长的通信方式进入自己感兴趣的聊天室、微博、贴吧或其他的网络空间进行信息交流。网民享有高度的言论自由权,形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空间,相对于现实社会,虚拟空间公权力对网络社会的影响较小。网民之间可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的限制,自由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公安视角下网络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一)网络安全受到攻击影响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1.互联网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影响国家安全稳定
随着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已成为国家的信息基础和战略命脉,一旦网络受到攻击引发这些重要的网络信息陷入瘫痪,整个国家安全就面临着危险。[3]早在1988年11月的“莫里斯”事件中,莫里斯利用“蠕虫”病毒攻击美国国防战略C4I系统的计算机主控中心和各级指挥中心,通过“蠕虫”病毒自行复制及大量繁殖,使美国军用计算机网络深受其害,造成了上百万美元的经济损失。2013年6月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再次引发了政府乃至各行业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讨论与反思,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空前的关注。网络安全受到攻击危害极大,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的安全稳定。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宗教渗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当前,利用网络进行宗教渗透活动越来越频繁。据调查发现有些组织直接利用互联网开设学习点,通过多种UV视频直接进行传教,佛学论坛、修学答疑、QQ群等不计其数,网上信徒也极多,每逢讲经传法收视点高达千余个。部分暴力恐怖分子、民族分裂分子及宗教极端势力一方面利用网络信息制造舆论、蛊惑人心,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信息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甚至有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恶意传播攻击我党、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严重危害到了国家的安全。
(二)利用网络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公私财产的案件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传统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已被犯罪分子移植到互联网中。他们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敲诈勒索及网络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高科技技术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如山东女学生遭电信诈骗案、山东淄博涉越跨国网络诈骗案、江苏徐州“5·15”系列盗窃支付宝账号余额案、吉林延边涉韩特大跨国网络盗窃案、江苏南通通州区教育局网站被入侵案、湖北“伪基站”通信网络诈骗案等等都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以网络盗窃为例进行分析,常见的四种网络盗窃手段有:在他人计算机中安装特洛伊木马程序或记录程序;利用监视器或偷窥方式作案;利用黑客手段侵入金融或电信等部门;利用“网络钓鱼”实施盗窃。其后果严重危害着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同时给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如三亚“4·6”涉烟网络犯罪团伙通过Q Q、微信进行联系交易,利用物流运送香烟,严重地扰乱了三亚烟草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2.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案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进行了多次打击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网上组织淫秽色情表演、传播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情形仍然屡禁不止且有发展蔓延之势。甚至有些网站打着传播淫秽、色情文件的幌子,诱骗用户交费,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如2017年8月,海南省“扫黄打非”网信办成功查处了天涯社区、凯迪网存在用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问题,并责令网站限期整改。同月,青海公安机关查获的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罪犯姚某2015年8月加入一个播放黄色视频的微信群,在缴纳代理费后,成为了贩卖各种淫秽视频的微信代理。2016年1月,姚某之妻王某也参与其中,夫妻俩以层层招收代理的形式,将马某、白某、杜某等数人分别发展为下线代理。这些人又各自建立微信群,大肆传播淫秽色情视频谋取利益,而群内成员大部分为青少年。[4]又如今年由公安部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成功告破的江苏宿迁“207”传播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5年11月以来,在江苏省淮安市“三全科技公司”架设7台服务器,开办了“11meitu”、“91luguan”等116个色情淫秽网站,以“江苏鼎富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为平台,招募20余人,从色情淫秽网站下载淫秽图片,上传至自己建立的网站供他人浏览。王某将其网站挂在“富投联盟”、“业尚联盟”、“启尚联盟”、“维度传媒”4个广告联盟上,广告联盟根据他人浏览淫秽网站时广告的点击量支付给王某广告费用。[5]由此构成了一条由非法广告联盟与淫秽色情网站互相勾结,大肆传播色情淫秽信息的肮脏利益链。对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案件,公安部门一直是高压打击,但巨额利润的诱惑使得这类案件屡禁不止。
3.网络传播谣言、侮辱及诽谤的案件增多
近年来,利用网络恶意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犯罪逐年增多。正因为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往往给无辜的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危害。从网络论坛到博客,再到“微时代”,人们可以更自由、迅速地发表言论,因此传播谣言、侮辱、诽谤等案件也快速增加。近年来可以说是“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以网络谣言为例,2016年3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名女子邓某在没有核实互联网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用手机在微博转发散布“SB250病毒”谣言。谣言内容为一女性在市场买草鱼回家吃后感染SB250病毒死亡,参与抢救的医生已经被隔离。该信息涉及民生,被迅速传播出去,令龙岩当地许多市民不知所措,有相当一部分人开始担忧、惶恐,给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从2011年“抢盐风波”、2012年“米朵麻麻”在网上传播河北保定出现非典变异病毒的传言、2013年“秦火火”、“立二拆四”系列网络造谣传谣案、2014年“香格里拉强拆压死小孩”、2015年“包头发生恐怖袭击”,到2016年“G20峰会期间杭州城区大部分加油站将被关闭”、“安保警察每人补贴10万元”、“G20杭州峰会预算1600亿元”等涉G20峰会网络谣言再到2017年“公安网监紧急通告春节流量包有病毒?”等谣言,可以看出网络谣言极容易蛊惑人心,加剧社会恐慌,滋扰社会秩序。甚至有些网络大V经常编造谣言攻击我们党的历史、纲领、领袖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4.利用网络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萌发
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街道交通信号管理系统、轨道交通工具、航空调度指挥系统、输变电控制系统、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电话资讯服务等,大量采用计算机网络控制,使得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成为可能。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微商的崛起,网上购物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网上购物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及危险物质提供了便利。利用网络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及易燃易爆设备,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公安机关对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等作了部署,要求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推动创新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网络社会维系着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命脉,然而由网络社会延伸出来的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安全。网络社会治理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有序、道德规范、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6]
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早在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就规定公安部主管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1997年12月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使命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是执法部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有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的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样指出公安部主要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计算机病毒等防治管理、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等职责。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网络社会监管的主体,担负着收集、掌握、分析网络动态信息,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依据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现实社会向虚拟社会治理延伸的职责,担负着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的稳定,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是维护现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要求,同时也是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网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的共同作用,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合理有效的网络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以保证网络空间的安全,保证“互联网+”计划顺利有效地进行。
四、公安机关综合治理网络社会的困境
近年来,国家对网络空间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提出: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该法是我国根据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制定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中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对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网络监管主体,同时也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履行执法职责。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严格筛查网络不良信息、规范管理上网场所及入网单位,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式努力提高网络社会安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受网络社会的特点以及自身职责职能等因素影响,公安机关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仍面临很多困境。
(一)网络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与司法解释不足
我国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较多,比较有针对性的主要有1994年至2004年期间,也就是中国接入互联网起步阶段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以及2012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颁布的时间来看,2004年以前的法律法规都已经跟不上日新月异的网络变化,而近几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家安全法》以及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虽然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网络管理的法律责任,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各类网上行为的规范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网上搜索引擎、网络游戏产业秩序混乱,网络枪手、打手、水军等网络黑社会操纵舆论的现象日益严重。二是部分立法的缺失导致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无法可依。如2004年国内首宗盗卖QQ号案审判过程中,因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而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事隔13年,现在类似于QQ号码等网络账号以及游戏币或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随后的法律修订中仍未被纳入到现行法律所认定的财物范畴。网络立法的缺失让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非常棘手。三是立法与司法解释不足导致部分网络犯罪类型难以认定。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空间的共存和融合,对传统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非常明显。网络犯罪存在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共同表现形式、犯罪停止形态以及犯罪的定量评价等。以网络共同犯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共同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匿名化、联系内容模糊化,很难达到传统刑法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因而给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造成困难。[7]
(二)网警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一是网警队伍建设数量及质量相对不足。近年来,网络安全问题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空前的重视,公安机关也开始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但与庞大的网民数量相比,专业队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严重不足。以笔者实地调研的某市为例,截至2017年8月,该市网民总数达400多万,网站5000余个,而该市网络民警总共才只有10人。一个网警平均需要管理近40万网民和500多个网站。且网警队伍中又懂技术,又懂法律和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完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网络违法犯罪往往是跨地域的,其一方面导致了公安机关管辖不清,容易造成不作为;另一方面加大了侦查难度和办案成本,客观上影响了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及时查处。
二是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网络违法犯罪是一种高科技违法犯罪,犯罪分子只需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向计算机输入简单指令即可犯下弥天大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且对计算机硬件甚至数据信息都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分离、行为时与结果时分离,具有瞬时性、隐蔽性、广域性、专业性等特点,因此对侦查、取证都有很高的技术要求。这就要求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但目前网络警察大多缺乏实践经验,技术力量也相对薄弱,在计算机取证、痕迹提取等技术的实战应用方面力不从心,难以对网络虚拟社会实行全方位的有效管控。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视频、点对点技术、无线上网等网络新服务迅速普及,网络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管控技术手段难以及时反应并跟进。
(三)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合作力度不够
以影响力较大的网络电信诈骗为例进行说明。网络电信诈骗的侦查取证涉及公安、银行、网络运营商等多个部门。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一旦诈骗行为成功,往往会立刻将手机、银行卡、电脑等涉案证据销毁,如果取证不及时,证据就可能被销毁,嫌疑人取款监控可能会被覆盖而无法调取。因此,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时效性较强,只有及时开展侦查,才有可能获取有价值的线索。但在现实工作中,公安机关尚未与各银行、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对于跨境、跨省市手机资料查询、银行账户交易资料查询、账号冻结等均无法快速进行,只能由办案人员与银行或电信运营商品进行沟通后亲自前往目的地调取或通过邮寄调取。但在目前案件高发、经费不足、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每个案件都派人前往是不现实的,而邮寄调取要耗费很长时间,往往失去时效价值。特别是涉及跨省市银行卡的冻结问题时,由于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在半个小时内将卡内的全部金额取款或转账,最长不超过几个小时,而办案人员要冻结省外银行卡必须出示正式的冻结文书,到银行卡的开户点才能冻结。这一过程至少耗费几个小时甚至几天时间,冻结时涉案银行卡的钱早已被转走或取走。
五、公安机关加强网络社会综合治理的对策
(一)协助完善网络立法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明确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网络立法的空白,但仍然存在网络立法相对滞后,网络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应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紧跟网络空间的变化趋势,积极向各级人大提出完善网络立法工作建议,促进人大的网络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当前特别要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个人资料隐私保护、网络违法犯罪的惩处、电子证据的规范与界定、落实网络安全监管责任等方面的立法,为依法治理网络“虚拟社会”提供法律支撑。此外,完善网络立法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治理网络犯罪,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刑法术语的网络化解释。传统刑法罪状表述中设置了一系列刑法术语,如公共场所、公私财物等。这些关键术语对于特定刑法罪名的选择和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成为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依据。当前,应结合网络特点,对这些关键术语进行解释,实现相关刑法罪名在网络空间的有效适用。二是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网络化解释。在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影响了对犯罪的定量评价,传统定罪量刑标准有时难以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因此,应推动传统刑法罪名体系向网络空间延伸适用,建立反映网络空间特点的定罪量刑标准。[8]
(二)加强网警队伍建设
一是要补充网警队伍数量。首先,建议从公安院校高等教育学习入手。目前公安院校基本上都有计算机系或信息安全系,下设有网安专业。应加强网安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一方面强化学生计算机专业的学习,另一方面强化他们的公安实战业务水平。鼓励公安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从事网络警察职业,将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快速胜任网警部门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变网络警察人才短缺的状况。其次,应整合网络警察与网络协管队伍的力量。只有团结合作,增强合作力量,才能共同构筑网络社会综合防控的铜墙铁壁,提高对网络社会的监管能力。
二是要提高网警队伍的技能水平。鉴于网络社会的特点,网警不仅要懂得网络技术、侦查手段,还要熟知法律规定与办案流程,只有技术和管理两种能力良好互补,才能胜任岗位工作。网络安全工作纷繁复杂,要把握正确的方向,本着“多学、多看、多问”、“干什么、练什么”、“哪里弱、补哪里”的原则,组织网络警察立足网络安全工作实际,定期开展内部教学活动,积极参与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学经验、补短板,力促网络安全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如可与一些知名的网络技术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请公司一些知名网络技术专家来公安部门给网络警察讲授网络安全知识及防御技术,拓宽民警的思维模式,提升网络警察网络安全防御及案件侦破技能,以便及时跟上网络社会的发展步伐。另外,应加强网警在职培训学习。要把教育学习贯彻警察职业的全过程。网警从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知识更新很快,因此,应该建立网络警察长效培训机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网络警察到普通大学或公安院校学习,了解网络相关技术,如网络扫描与网络监听、网络入侵、网络后门与网络隐身、密码学与信息加密及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等等以提升其网络安全防御技能。
(三)加强网络社会监管及违法犯罪打击的力度
应合理有效地效仿现实社会的监管手段,以建设清明的网络空间。如建立完善网上QQ警务室、警民QQ群、警民微信群等;成立网上“社区巡警”,形成网上巡警巡访制,24小时不间断地对QQ群、微信群、博客、BBS等群体空间进行实时监管,提高对网上社区和网络群体的发现、管控能力。应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的行为人,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于故意编发、炒作低俗内容的网站应进行严格查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净网”专项行动,并建立长效行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嫌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的行为。此外,建议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当前网络社会的特点,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研发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加快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创新遏制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如:加设电磁屏蔽、加强机房管理等;在信息的输入、处理、存贮、输出过程中完善加密技术,开发各种加密软件和更可靠的密钥;在通讯过程中加设口令、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等。
(四)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运营商的协作
公安机关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强内部联动机制。本辖区内重点涉网单位应由社区民警负责管理,涉网违法犯罪行为应由治安、派出所、刑侦、经侦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和打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一是建议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成立由教育、宣传、文化、工商及电信等部门参加的网络安全工作小组,针对网上的突出问题,通过协商实行联合整治。对跨区域跨国界实施的涉网违法犯罪,应联合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在周边地区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实行联合打击。二是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网络的发展,使得整个世界变得不再遥远,网络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而且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方面规则的制定,以利于增强对网络犯罪的控制。三是加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交流合作。当前,部分网站和网络运营单位受利益驱使,忽视管理责任,易造成虚拟社会无人管理、放任自流的状况。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交流,严格监督网络运营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查处。
(五)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活动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活动的空间,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映射。公安机关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应广泛宣传“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思想,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可通过与社区、学校、机关、企业等部门合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展览、论坛、竞赛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实现网上与网下结合、专家与群众互动、开展活动与宣传报道并举,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此外,应充分利用网民的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宣传活动,发挥道德的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1][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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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晓东.网络犯罪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4]新浪网.新闻中心:发展微信代理牟利传播淫秽视频获刑[EBOL].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901/u7ai7058039.html,2017-08-27.
[5]东方网.滚动新闻:江苏宿迁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告破[EB/OL].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70901/u7ai7058039.html,2017-09-01.
[6]曹海东.网络“虚拟社会”综合治理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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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Network Society
Feng Rong1,Li Huashan2
(1.Sichuan Police College,Luzhou 646000,China;2.Sichuan Luzhou Foreign Language School,Luzhou 646000,China)
At present, the security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 network societ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on the one hand, it seriously disturbs the public order of the network society,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society is more direc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re the main body of the network social supervision, they undertake the important task of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the network society, and also prevent, stop and punish network crimes.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network society 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real society from the angl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e should analyze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n managing the network society, put forward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governance measur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network society, promote the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network, and build a healthy and orderly network environment.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Network Society;Network Security;Network Crime;Network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D631
A
1673—2391(2017)06―0098―07
2016-09-04
冯荣(1982—),女,湖北荆门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治安学及安全防范;李华山(1978—),男,湖北荆州人,泸州外国语学校一级教师。
四川省公安厅2017年度科研项目(2017SCLL02)成果。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