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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事代表诉讼制度实务探究

2017-03-08李静轩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1期
关键词:监事会公司法

李静轩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笼统,缺失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而司法实务中也无统一的审理意见,这样既不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也增加了司法的成本。因此,我国亟待完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关键词:公司法;监事会;代表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號:1001-828X(2016)031-000-01

一、监事代表诉讼的立法规定

我国最早在1993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引入了监事会制度,但并没有赋予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仅仅作为公司内设机构。该规定过于模糊空泛,缺乏实际的操作性,造成监事会名存实亡。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将监事会制度进行了完善,最重要的贡献就是确立了监事会诉权,也完善了我国公司代表制度以及法人治理结构,2013年新《公司法》修改未涉及到监事会及相关制度。从上述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也确定了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监事代表诉讼等多种诉权行使方式来追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监事会如何提起诉讼,以谁的名义提起等具体制度却未加以规定。实践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越来越多,如何通过监事代表诉讼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救济,值得我们探讨研究。

二、监事代表诉讼的司法实务

由于立法的模糊和笼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判决,下面通过探讨相关案例,对监事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

通过在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监事代表诉讼等关键词,笔者搜索到“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诉王莘等损害公司权益案”、“玉溪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可为锋公司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重庆市武隆通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诉武隆达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谢晓青诉李迪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安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安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这5个案例。

(一)以监事会名义

因为对《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代表诉讼理解的不同,这些案件从判决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上述案例中的前三个判决坚持以监事会的名义提起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它的法定职权,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可以根据股东的请求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里“代表公司”并非专指“以公司名义”,所以公司监事会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既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股东自身的利益。该规定第三款也表明,当他人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公司股东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监事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但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因诉讼而产生的后果或利益应由公司承受。

(二)以公司的名义

后两个案例判决则坚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都认为公司的监事会仅是公司的内设的监督机关,与股东不同,监事会实际上并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是在公司不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时,赋予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的权利,故股东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起诉请求的实质就是股东请求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监事会接收其上述请求,且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此种代表行为并不是指监事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指监事会应作为公司代表机关“以公司名义”来行使诉权,其行权后果及行权取得的利益均归于公司。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监事会是公司内设机关,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监事会不宜理解为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其他组织”。

综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从监事会设立的意义来看,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以公司名义来提起诉讼更为合理。监事会是公司的内设机构,它的职能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平衡利益,其本身并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监事会之所以能提起诉讼是源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它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结果的承担仍然是由公司承担。所以说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更有利于实现根本目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三、完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公司诉讼主体地位

立法应该明确监事及监事会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而非以其自己名义起诉或应诉,排除其他公司机关代表公司的效力,即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只能由监事机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此时公司处于原告地位,监事会是公司诉讼代表人。

(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使监事会不受制于董事会制衡两者之间的利益纠葛。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监事会能够以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提起诉讼维护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权益。

(三)确认监事会的相对代表权

确认监事会的相对代表权,当监事会在董事会放弃或怠于追诉等特殊情形下对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此外,应该限定监事会代表权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仅适用于公司相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四、结论

我国应尽快完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保护公司利益的制度,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诉讼从而避免公司遭受更多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甘培忠.公司治理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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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戚欣然.完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探究.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016(11).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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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3)武法民初字第01740号.

[7]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16-2号.

[8]上海市长宁区法院,(2010)长民二(商)初字第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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