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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2017-03-07刘旭光

人民论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工具理性信仰理性

刘旭光

【摘要】个体的法律信仰培育路径主要有两条:其一,从对法律的理性认知、心理认同走向法律信仰;其二,从对法律的敬畏服从、情感内化走向法律信仰。以个体的法律信仰为理念基础,使其成为个体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有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律信仰 个体法律信仰 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论述与构想,促进了各方对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宪法的伟力,来自人民真诚的信仰”。依法治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就是主体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在合法性有了共识性的认同,进而可以将其作为公民认同、遵从乃至信仰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个体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形成的一般规律

个体法律信仰是指公民个体对自身权利的守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安全秩序的内在需求和神圣认可。公民个体法律信仰的汇集,便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信仰依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体信仰与社会信仰。对于法律信仰而言,也同样如此。对个体法律信仰内涵的把握,需要厘清个体法律信仰与社会法律信仰的辩证关系。

从微观层面上看,个体法律信仰是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个体基础,而社会法律信仰则是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外在结构,两者辩证统一,共同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整体。个体法律信仰要求个体对法律有着深刻的认知、对法律有着较为积极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产生依赖的情感,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仰;对社会法律信仰而言,则以个体法律信仰为理念基础,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都要以法律信仰作为根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模式,进而形成社会法律信仰以及国家治理层面上的法治意识。

法律信仰的形成需要特定的主体对法律的内容及构成产生法律认知,进而对法律产生主观的评价及情感,然后对法律的本质以及价值取向产生法律信念乃至信仰。即对个体而言,法律成为衡量权利义务的标准、知晓个体行为是否得当的尺度,成为个体行为的潜在价值指导;对社会而言,法律成为调控经济、政治活动、文化生活的必然方式。最终,个体对法律的信仰意识外化为具体的行动,形成法律之力。

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应该遵循从现象到本质的认知规律,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认识法律的性质、内涵、功能及价值。在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公民个体作为一个积极的主体,公民个体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认知—评价—情感”,在实践层面上,便是行为上的趋同。总体而言,个体法律信仰的形成,可从两个维度进行考察,即正确认识法律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从对法律的认知、认同走向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与培育法律情感,从对法律的敬畏、信任走向法律信仰。

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认知

法律信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法律意识,是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是对法律的认知、评价基础上产生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的信仰主要是通过在对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认知、积极评价过程中所形成的认同意识。个体法律认知经历了从现象到本质再到价值的认知过程,为个体法律信仰的发生奠定了认知准备。

法律信仰之法律、信仰也必然要经受理性的审视和考察。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是在理性诉诸于实践的过程中产生的,不论是发现法律的基本运行规律,还是创造制定法律的手段都来自理性的实践。从法律的内在角度来分析,法律的价值取向也依赖理性的认同。个体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必然要对法律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进行正确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认同感,进而走向法律信仰。过分张扬法律的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都会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培育带来危害和不利影响。对个体法律信仰的培育而言,要特别警惕仅把法律视为工具的论调,即过分张扬法律的工具理性,必须关注法律的价值理性。

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律要得到普遍遵从与真正实施离不开特定的现实,因此,法律不仅需要有强制性规则的保障才能实现,而且还要有理念的追求和信仰的支撑。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既要有工具理性的特征,还要有目的意义的追求。如果没有特定价值理念作为引导,法律便会失去方向。简言之,法律作为工具是实现其价值的途经,是法律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桥梁。因此,个体法律信仰的形成需要主体正确地认知法律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

法律權威的树立与法律情感的培育

如果说通过对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认知,对法律有了主观上的正确认知,并产生了积极评价,通过对公民正确的个体权利意识培育,而走向法律信仰,是从内在的、理性的角度来考察。那么,法律权威的树立则主要是通过外部的强制力而使得个体对法律产生敬畏感,服从法律,进而走向法律信仰。而法律情感的培育则主要从非理性的角度,强调个体与法律的接触体验中产生的积极的情绪状态。

一般来说,法律权威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及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意味着,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取代或干扰法律。法律只有树立起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尊重、服从和信赖,并外化为公民的具体行为。公民个体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敬畏,进而形成服从和认同的情感,才能走向公民个体的法律信仰。

而法律情感,则主要来源于公民主体对法律的情感体验,即公民根据现实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其自身的需求,而产生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心理反应。公民个体的法律情感就是对法律所支持和确定的终极目标的认可和支持,是情感社会化、理性化最典型的形式。法律情感是公民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理性的、现实的社会情感形式。法律情感作为一种社会化、理性化的情感,引导公民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应该或者必须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它不是建立在纯粹个人欲望和利益的基础上,而是一种社会化的情感形式。通过对法律权威的树立,使得公民对法律产生敬畏服从的意识;通过对法律情感的培育,使得公民对法律产生情感依赖的倾向。公民个体对法律权威的敬畏服从,以及对法律产生的情感信任,都有助于当代中国公民个体法律信仰的形成。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视阈下的个体法律信仰培育可从两个维度予以把握:其一,辩证认识法律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进而在个体对法律有了理性的认知基础上,形成对法律的认同感,进而走向法律信仰;其二,以法律权威的树立为基础,在与法律有了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后,有了积极、亲近法律的情感意识,形成对法律的敬畏感和信任感,进而走向法律信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两个发生路径是联系在一起的,即从对法律理性的认知走向对法律感性的认同,最终走向法律信仰。但是,这两条路径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即从每条路径均能使得个体直接走向法律信仰。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主任)

【注:本文系上海政法学院“共享发展”战略规划协同创新团队第1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GH16041)研究成果】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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