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的操作指南
2017-03-07艾军
艾军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体明确、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多样,是目前唯一经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为推进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明确了“谁来监督”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眼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构建起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到第五章分门别类对五类监督主体即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中的战斗堡垒,发挥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的作用。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应当积极行使党员权利,认真履行监督义务。第六章明确了包括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群众等组成的外部监督主体,强调要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对象突出“关键少数”
明确了“要监督谁”
党内监督不能泛泛谈、盲目抓,必须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是“关键少数”。党章在总纲中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条例》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在坚持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贯彻了党章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党的一贯要求。
内容聚焦重点问题
明确了“监督什么”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重点问题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增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内监督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党内监督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明确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章党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表明全面從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体现出极强的实践特征。
方式坚持挺纪在前
明确了“怎么监督”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条例》以实践“四种形态”为指导,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并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定期部署、开会研究、听取汇报、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纪录等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系统性、常态化。
为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条例》还在第六章明确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统筹协调,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统一。
执行坚决不打折扣
明确了“监督保障”
《条例》坚持党内监督必须由党中央统一领导,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表明党中央不折不扣地推进党内监督的决心和态度。
《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和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明确党内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置,防止放着、拖着、捂着。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体现了对“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的有效运用。第四十二条是追责条款,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要保障党员知情权、监督权和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表明《条例》在赋予党员该项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从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保障措施。这些规定及其有效施行才能真正体现出《条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条例》没有特权、执行《条例》没有例外。
(资料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李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