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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历经五局三法院的典型专利纠纷案

2017-03-07黄守峰

河南科技 2017年22期
关键词:海林知识产权局专利法

文/黄守峰 张 瑞

一项历经五局三法院的典型专利纠纷案

文/黄守峰 张 瑞

编者按:当前,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形势下,以知识产权创造为基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更是十分必要,不可或缺。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整体,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了厚植创新沃土,激发创新活力,为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因此,“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重要指示,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10月,最高法发布14起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其中:“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春泉节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榜居第二。

同年11月9日,北京高院召开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知产法院一年来着力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通报12起典型案例。同样,“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位列12起典型案例之二。

至此,春泉节能的一项发明专利“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历经3年的专利纠纷,终以春泉节能专利有效、对方侵权成立、双方和解而划上圆满的句号。

专利纠纷的背景

春泉公司长期致力于建筑环境与节能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暖通空调节能的倡导者和先行者,是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集中空调节能计量行业标准主编单位。公司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河南省集中空调节能自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为暖通空调的运行管理和建筑节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公司以“科技创新,品牌立身”为经营理念,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产品化、产品标准化、标准市场化”的自主创新之路。现拥有各类知识产权近百项,荣获各类科技进步奖7项,主持、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6项,是中央空调当量能量计费方法的奠基人,研制出填补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当量空调表,发明出云遥控器和云温控器等空调云技术产品,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龙头。

2008年,春泉节能历经2年研发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技术获得成功,并及时申请了发明专利,2010年6月获利专利授权。由于本发明专利的成功实施,专利产品识别中央空调档位准确可靠,易安装,成本低,专利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成为当量空调表的核心专利之一。

自2011年起,专利权人在市场上发现多处工程安装的中央空调计费产品涉嫌专利侵权,与涉嫌侵权厂家多次交涉无果后,于2012年专利权人开始付诸行动展开维权,至此,开启了一项发明专利长达3年之久的维权之路。

专利维权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及处理情况。2012年10月18日,春泉节能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是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方河南裕华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承担专利技术使用侵权责任,停止使用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由于涉案产品已安装使用于各业主,案件因主体不明,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21日撤案。

濮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及处理情况。2013年5月13日,春泉节能向濮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是涉案产品使用方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承担专利技术使用侵权责任,停止使用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

2013年6月3日,春泉节能公司向濮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是涉案产品使用方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承担专利技术使用侵权责任,停止使用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6月5日立案。

2013年11月21日,濮阳市知识产权局分别作出“濮知法处字(2013)2号”(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和“濮知法处字(2013)5号”(濮阳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纠纷调解协议书》,以责任方承认专利侵权,并保证不再使用侵权产品和解结案。

安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及处理情况。2014年7月5日,春泉节能向安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是涉案产品的使用方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承担专利技术使用侵权责任,停止使用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安阳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涉案产品的制造商北京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代理此案的调处,代理方依法提交了答辩书。安阳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口审,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安知法处字(2014)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被请求人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请求人ZL200810231195.5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及判决情况。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对安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安知法处字(2014)20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时间内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2014年6月,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知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法院”。因侵权产品制造商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2015年5月,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又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6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同意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至此专利侵权行政决定正式生效,行政诉讼以和解结案。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及处理情况。2014年7月29日,春泉节能向安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被请求人是涉案产品的经销商河南海林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承担专利技术销售侵权责任,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4日立案,由于被请求人提起请求人的专利无效申请,于2014年12月29日撤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立案及处理情况。2013年12月,北京海林节能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起春泉节能公司“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无效请求。2014年4月1日,复审委作出“第224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ZL200810231195.5发明专利权有效”。

2014年6月,北京海林节能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起春泉节能公司“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无效请求。2014年12月19日,复审委作出“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ZL200810231195.5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及判决情况。2015年3月,春泉节能不服复审委的处理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因第二次专利无效决定所作出的依据并不是证据不同,而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本身的理解与授权及第一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不一致,2015年6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5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以撤消专利无效行政决定结案。

专利纠纷的结论

“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发明专利纠纷案历经五局三法院,耗时3年终于尘埃落定。其“春泉节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均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是这样描述的:

基本案情。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针对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扔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本专利无效。郑州春泉公司不服诉称:被诉决定对本专利证据1的事实认定以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认定错误。主要理由是:一是,关于电压测量参考点的选择,本专利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而证据1是以市电零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该区别对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影响很大,并直接影响权利要求3和4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3和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理由均涉及一个事实的认定,即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以市电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进行电压的测量。二是,本专利和证据1的档位识别逻辑截然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需要预先设计两个值,而证据1公开的是从高档位引出电压,降压分压和识别电路工作电压VCC进行比较,和本专利的方法原理完全不同,本专利的档位识别逻辑更为简单,识别更为准确和可靠,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三是,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性。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遂撤销了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撤消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及的是在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相对较难的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原告作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第三人亦进行了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当量空调表是中央空调分户计量、节能管理方面的重大发明,主要用于解决建筑内中央空调的分户计量、按量收费、节能控制和智能化管理问题,既能网络应用又能独立运行。本专利技术研发的当量空调表是国内外第一块当量空调表,填补了国际空调计量方面的空白,被住建部列为五大民用仪器仪表(水表、电表、燃气表、热量表、当量空调表)之一。该产品已入选工信部行业标准,对行业做出突出的贡献,亦为原告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智造。

综上所述,春泉节能的“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ZL200810231195.5”历时3年,历经4地两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市、省两级法院审理,结果依旧是专利侵权成立;二次专利无效,第一次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第二次复审委虽作出了专利无效决定,又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消,维护了专利权有效性,最终以双方和解,圆满了结。此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同的典型案例。

张瑞,河南《创新科技》杂志社;黄守峰,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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