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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高校章程建设的思考

2017-03-06靳晓光

临沂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章程民办高校办学

靳晓光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辽宁大连 116052)

关于民办高校章程建设的思考

靳晓光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辽宁大连 116052)

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高校章程必须随着国家法律修改和教育改革的深化而不断进行完善。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其章程的完善必须坚持依法修定,不断完善、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要彰显特色,兼顾共性与个性、借鉴与内生;要处理好外部与内部、理想与现实、传承与创新等几类关系,保持平衡;章程重在落实,为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应进一步细化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民办高校;章程;建设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认识的不断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民办高校734所(含独立学院275所),招生177.97万人,在校生610.90万人。[1]目前,教育部正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公办高校率先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民办高校大多在成立之初就已经落实《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制定了章程。因此,民办高校在章程建设方面,目前更重要的是与时俱进对章程进行进一步地修定、完善,以适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民办高校的章程如何完善,应注意哪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依法修定

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修定章程对国内外大学来说概莫能外。比如美国的大学,其章程的历史起源于殖民地时期英国王室或殖民地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早期的大学通过特许状获得合法性。建国后成立的大学,其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州或联邦的法律法规。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主要是借鉴西方的经验来制定章程,无论是1895年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还是1898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其章程的制定都是得到当时政府的审批,目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要是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因此,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其修定、完善章程也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关于法律法规,民办高校的章程修定主要遵循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启动了教育法律修改工作,《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已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两部法律的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对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确表述;国家财政将主要关注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其他的教育领域将慢慢引进一些社会资本,向商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完善了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等规定;加大处罚力度。[2]《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是本次修改的“一揽子”法之一,由于其复杂性,虽然此次没有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但是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分类收费。[3]1 1在国家修法背景下,民办高校的章程也应该根据新修改的法律进行调整。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法规外,章程的修定还应该参照2011年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及各省、市等政府出台关于民办学校管理的一些规定等。

作为民办高校依法治理的主要制度,大学章程中要明确学校的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至关重要。正在修改之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行分类登记。分类后,政府的相应支持政策也会发生变化。修定中,还应该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这也是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2条对法人进行了灵活的规定,即法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这与公办高校由校长担任法人不同。法律做了灵活的规定,那么在学校的章程中应该明确。关于理事会、董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1条、24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21条对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从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24条列出了校长行使的6项职权。但是这些规定较为宽泛,有些地方甚至存在交叉的情况,民办高校在修定章程中应该给予细化,界定好边界,做到职权清晰。《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基本会议制度、校长独立行使职权等也做出了规定,在章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细化。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方面,《教育法》第31条、《高等教育法》第43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部2011年印发并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包括了职权、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方面,内容比较具体、清晰。该规定主要针对公办高校,但是民办高校可以参照。参照不是按照,有的地方可以一样,有的地方可以不一样,这些情况在章程里要表述清楚。[3]10-11此外,为规范、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于2014年印发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该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6月1日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的42条也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5项职责。因此,民办高校的章程中应该对学术委员会依法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以保障教授治学,充分行使学术权利。总之,民办高校在章程完善过程中,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健全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

此外,根据新修改的《高等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治理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的要求,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和评价制度、运行机制、公开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也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

二、彰显特色

(一)共性与个性

无论是国外大学还是国内大学,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单科性大学还是多科性大学,大学作为一种组织,有着自身的价值、使命和发展规律,因此,大学章程具有一些共性。如法治、独立、自由等理念的体现。在章程的构成要素方面,一般都包括办学目的、发展目标与任务、同外部的关系(主要是国家和社会)、内部治理结构、教师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及修订办法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风格各异,但都属于基本要素。概括起来,章程中一般都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部分。国内公办高校的章程基本遵循《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因此从形式到内容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但是,事物发展的特殊性规律决定了大学决不能千校一面,而是具有多样性,以满足于多样化的需求。每所大学都存在个性,这些个性表现在历史传统、文化特色、发展定位等方面,是此大学区别于彼大学的关键所在,也是这些大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个性是形成特色的基础和关键,特色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风格、形式,是大学对其使命、宗旨、目标等根本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实践的凝练与升华,是一所大学的瑰宝。因此作为基本法的大学章程在体现共性的同时,也要彰显个性,凸显特色,真正实现“一校一章”。

从教育部核准的一些大学的章程来看,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共性有余,特色不足的问题。如某些高校的章程虽具合法性,但办学理念雷同,没有个性特色,各校之间相互模仿,为章程而章程。[4]62在章节构架和条款内容上存在严重的雷同性和重复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学校的发展路径、育人理念、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等,可谓是“千校一面”[5]。“章程内容具有趋同性,内部管理沿袭原有体制。”[6]因此,学者们建议要借鉴西方大学章程建设的经验,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章程。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由于公民办之间存在着资金来源、办学体制、机制的不同,因此两类学校的章程也应该各具特色,彰显个性,而不应大幅雷同。即使是同一类学校,如公办或民办内部,由于历史、文化、校情等方面的不同,各具特色,也应在章程中有所体现。如有的学校在章程中,通过序言的形式将历史沿革、文化传统、校园精神、发展定位等予以阐释,从而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有的学校将校歌、校训、校徽等在章程中予以规定和解释;还有的学校在治理理念、结构、运行机制方面呈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

(二)借鉴与内生

在制定、完善大学章程乃至办学的实际过程中,民办高校有必要大力吸收借鉴国内外高校的有益经验。但是借鉴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扬弃,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促进内生特色的形成。

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出现在中世纪的意大利,距今有一千多年,之后的牛津、剑桥、巴黎大学等也都有七八百年的历史,美国哈佛、耶鲁也都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舶来品,是清末西学东渐的产物,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盛宣怀于1895年和1896年在天津创办的北洋大学和在上海创办的南洋公学,即今天的天津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前身,之后1898年光绪帝下诏开办“京师大学堂”,即今天的北京大学。由此可见,我国的大学建设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吸收借鉴学习西方的成功经验。今天,我国大学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制定、完善大学章程方面也要吸收借鉴西方大学的精华。因为西方高等教育中,尤其是大学文化中有些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如果我们不加以吸收借鉴,而是将之弃如敝履,我们就会失去最优秀的东西,就会固步自封,逐步拉大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落后就要挨打,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沉痛教训的。那么民办高校在大学章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吸收借鉴,借鉴哪些东西,是我们要厘清的基本问题。

学习、借鉴西方大学,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文化,二是制度,三是器物。中国近代以来在学习西方方面第一个阶段是“器物”,以技术、操作为主;第二个阶段是“制度”,学习他们的规章制度;第三个阶段是“文化”,主要是理念、精神。这一过程是伴随着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探索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而展开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在此背景下,中国的高等教育在学习、借鉴西方方面进入了更高的层面,即理性、务实、扬弃、兼容并包,注重理念、精神的借鉴,把西方文化中的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精髓如学术自由、大学独立吸收进我国的文化中,改造我们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同中国的特殊的、优秀的文化相融合,形成新的,先进的“文化”。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高等教育的运行机制。民办高校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修订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是拿来主义,追求国际化,将西方私立高校的章程和运行机制照搬照抄,没有进行扬弃、取舍,西方的私立高等教育虽然发达,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也有一些他们独特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他们自身发展的历史和国家的政治、文化相协调的产物,是不能照搬照抄的。二是拒斥主义,以西方高等教育不适合我国国情为由,对其进行全盘否定,从而将其有益的经验拒之门外。

在借鉴国内其他高校,尤其是一些老牌公办高校的经验时,也应该力戒盲目,真正厘清哪些是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的,哪些是这些高校自身的特色借鉴不来的,哪些经验与不足并存可以部分借鉴的,哪些虽然可以借鉴但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改进等等。

综上,民办高校在大学章程的修定过程中,应该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既遵循高等教育、大学本身发展的一些共性理念、原则、精神,又应该具有自己的气质、精神,彰显自身的独特个性,不随波逐流。唯有如此,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和要求,才能更具生命力和可持续性。

三、平衡关系

为确保章程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民办高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正确处理好几类关系,主要包括共性与个性、借鉴与内生、外部与内部、理想与现实、传承与创新等。共性与个性、借鉴与内生的关系在前文已做阐述,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后三类关系:

(一)外部与内部的关系

高校与外部的关系,主要包括与政府和社会两方面,重点是与政府的关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为落实《纲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的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各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学校与政府的权责将进一步清晰化,政府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把该放的放开,把该管的管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应该把握好这种转变,改变以前过于依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亦步亦趋的体系和机制,从修定章程、执行章程开始,依法完善自主办学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既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又要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办学理念独立办学。在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学校要充分发挥好服务社会的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但是也不能一味紧跟市场,把自己绑在市场的战车上,纵情驰骋,而忽视了教育本身的规律,失去了自身。

处理好高校的内部关系,主要是要实现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构建良性运行机制。具体说来,就是要处理好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即理事会、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即学术委员会和校行政的关系;政治保障与决策性执行的关系,即党组织和理事会、董事会、校长的关系;民主监督权与决策、执行权的关系,即教代会、学代会与理事会、董事会、校长的关系。明确各权力主体的职责、权力边界,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构建起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

(二)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大学是人类理想的家园,是学术、知识与思想自由交汇与传播的场所,负有解放人的个性与智慧的责任,肩负着寻真、向善、唯美的使命。理想是大学的灵魂,没有理想的大学注定是要解体的。然而大学的一切活动又处于现实社会中,与世俗的权利发生着关系,受现实社会的影响,意识形态化、行政化、官僚化、世俗化、功利化色彩开始显现,大学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日益激烈。甚至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大学,正在非常迅速地发展中迷失自己,丢掉了苏式的学院,也没有得到美式的大学,仅仅沦落为一个为利益集团牟利的场所,一种官办垄断市场里的学店。”[7]“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8]

如何在日益物质化的现实中找回大学的理想,是高校亟待思考的问题。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体制机制灵活,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生长点。在章程建设中,各高校应该既考量现实,又不能拘泥于此,以更加宏观的视野和更加长远的眼光,兼顾到大学的未来使命和理想诉求。[9]利用自身的优势,破除现实中的路径依赖,尤其是不能照搬照抄公办大学,而是吸收其有益的经验,摒弃存在的问题,消除功利主义,引领民办高校抵御现实冲击,处理好“实然”与“应然”的矛盾,在理想与现实的平衡中快速前行。

(三)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文化传承与创新是大学的基本职能之一。作为大学治理的灵魂,大学章程要体现这一基本职能。文化传承是文化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文化创新是文化传承的动力,没有文化传承,文化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没有文化创新,文化传承就无法持续,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民办高校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要传承什么?创新什么?二者如何体现在章程中,又如何通过章程落实在办学中。民办高校办学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每所高校在办学过程中都会通过自身的历史传统、办学理念、基本精神等凝练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体现学校特色,衔接校风、校训,彰显校园文化精神,是大学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民办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是民办高校文化传承的核心内容。这些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要素必须在大学章程中得以体现。除此之外,民办高校也应该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是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是中国教育的文化根基和厚重底蕴,对其进行研究和弘扬是高校的一项基本使命。国外的一些优秀文明成果也应该积极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大学在传承先进文化的同时,也要创新,创新也是为了更好的传承,传承是创新中的传承。大学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适应环境,不断吸收借鉴、取精除糟的扬弃过程,扬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随着历史的延续,民办高校办学的社会环境在不断变化,大学自身也在改变。在此情况下,民办高校也要与时俱进,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提出解决之道,而其中一些在创新基础上的解决之道也会上升为准则,充实到章程之中。所以,大学章程必须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成为一个开放的,不断完善的,随时代发展不断创新的体系。[10]

四、重在落实

章程作为学校的根本文件,制定、修订重要,有效的执行更为重要。束之高阁的章程,文本再完善也发挥不了作用。如何保障章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以下两个方面至关重要。

(一)章程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章程过于笼统,发挥的余地比较大,那么操作起来就会大打折扣。很多民办高校的章程是在创建时期,作为学校设立的要件而制定的,普遍存在着简单、粗放等特点。之后随着学校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虽然也做了一些修订,但往往是为解决实际存在的基本问题而进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生效后,各民办高校又依法、依规对章程进行了完善,虽然说修订后的章程较以前在质量上有了提升,但是更多的还是侧重于对章程要件、法律法规及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宏观规定。在可操作性的实施步骤、操作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缺失,致使章程中的一些规定难以付诸实践。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办高校也如此。考察已经通过备案的公办高校的章程,一些学者也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在条文的表述上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4]62“已有内容尤其是涉及管理和实践层面的具体问题还需进一步明晰”“章程内容也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11]48美国大学章程的篇幅普遍比我国长,详尽程度也更高。以耶鲁大学、密西根大学、康奈尔大学为例,三所大学章程平均页数为43页,平均条款94条,平均字数(英文)为17827字。[12]相比之下,我国2013年11月首批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六所大学章程中,平均页数为16页,条款平均不超过90条,字数(中文)最多的也只有14000多字。从内容看还多半停留在框架性规定上,存在概念笼统、标准不清、量化标准不明的问题。[11]48

基于以上问题,民办高校在修定章程的过程中,要提高执行意识、操作意识,根据章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文本进行完善,增加执行性细则,做到概念准确、内容具体、权责明确、程序流程清晰。尤其是上文提到的关于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减少笼统性、抽象化的描述。

(二)建立执行保障机制

章程执行不力,除了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外,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执行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意识提升机制,二是制度保障机制。

1.构建意识提升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依法治国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健全制度体系等8个方面对推进依法治校做出了安排。2016年年初又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为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2020年教育现代化的目标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些政策、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均需要学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对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来说要提高依法治校意识,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自觉养成依法守法的习惯,用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对教师来说,学校要加大法制宣传和学校章程制度教育,将其纳入培训体系,提高教师的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对学生来说,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法治意识、法律素养教育,将其纳入素质教育体系,切实采取措施使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制度进课堂、进头脑,并体现在行为中。总之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做到法律法律、学校规章制度人人知、人人守。在这样的氛围中,作为学校基本法的章程的落实自然就不会沦为一纸空文。

2.完善监督机制。

章程得到落实,必须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章第30条、31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高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章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要求高校主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对高校不执行章程或违反章程的情况责令整改。完善监督机制,对学校内部来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细化三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监督程序,做到清晰、明确,使其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民办高校也应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牵动、推动纪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在学校外部,发挥监督学校章程实施作用的力量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畅通监督的渠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依法对高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即第三方通过评估、评价的方式,对学校依章办学的情况进行监督,从直接监督转变为间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学生家长,校企合作单位,新闻媒介等,通过学校公开的信息,学生的反馈等进行监督。总之,校内外各利益相关方应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章程落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5-07-30)[2016-09-10].http://www. mo e.edu.cn/srcsite/A03/s180/moe_633/201508/t20150811_199589.html.

[2]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修改实现制度性突破[EB/OL].(2015-12-17)[2016-09-10].http://npc.people.com. cn/n1/2016/02 14/c1 4576-281 22346.html.

[3]孙宵兵.民办学校的依法治理[J].中国高教研究,2015,(11).

[4]李硕豪,王丹丹.康奈尔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08).

[5]高晚欣,李志超.关于大学章程建设的思考[J].教育探索,2014,(02):62.

[6]董凌波,冯增俊.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国内六所大学章程的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4,(01):

[7]张鸣.何为理想大学之一:为什么要有大学[EB/OL].(2011-09-01)[2016-09-10.]http://www.eeo. com.cn/2011/0901/2 10147.shtml.

[8]谢湘,堵力.理想的大学离我们有多远——北大清华再争状元就没有希望[N].中国青年报,2012-05-03(3).

[9]冯建明.大学章程制定的理性思考[J].高校教育管理,2011,(06):9-10.

[10]胡敏强,赵旻,严新平[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07):11.

[11]符琼霖.对教育部首批核准的六所大学章程分析与建议[J].高校教育管理,2015,(01):48.

[12]马陆亭.大学章程建设的“冷”与“热”[J].现代教育管理,2013,(9):1-5.

Thinking on Development of Charters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JIN Xiao-guang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Liaoning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Dalian Liaoning 116052,China)

The charter is the basis for a university to make reforms and run affairs according to the law.The charters of private colleges must be perfected with the reform of national laws and the deepening of educational reform.For private universities,the charters must be made by the law;and be optimized and perfected for it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The charters should also highlight the university’s features, take both commonness and individuality into consideration,and pay attention to referential experience and self-development.The relationships as external and internal,ideal and reality,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should be balanced.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charters,university managers should refine contents and improve its operability,and supervision system also should be perfected.

private universities;charters;development

G647

A

1009-6051(2017)02-0105-09

10.13950/j.cnki.jlu.2017.02.012

责任编辑:辛琳琳

2017-01-22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研究基地专项课题(JG12ZXY11);辽宁省本科教改项目(项目566)的阶段成果之一

靳晓光(1974—),男,辽宁朝阳人,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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