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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17-03-06张丽明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罗马法关系人宣告

张丽明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张丽明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鞍山 114000)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这一现象而设立的两种制度。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的民法当中都有规定,但是形同虚设,明显的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法学界对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因此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研究两种制度应当怎样的整合或者是重构。通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结论。

民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制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个人突然下落不明的事情,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这一现象而设立了,这两种制度。古代的罗马法中没有宣告死亡制度,只有一些人失踪以后,对他的财产实行代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才开始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各个国家就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立法实际规定了相关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的民法总论中的内容也涉及到了,这两个制度的中的死亡时间认定的改变,还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婚姻不能自行恢复,另外,宣告失踪以后确立的财产代管人,如果没有重大的过失,即使造成了,失踪人财产的损失,也不用承担责任。

一、概述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实行财产代管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期间以及利害关系人等问题。

我国民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是以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为基础,只要是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是离开最后的居所,而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也就是2年,就可以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成为失踪人。除非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能够主动确定公民为失踪人。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两种。一种是与失踪人有身份关系的人,也就是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另外一种就是与被申请人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主要包括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还有经济上有往来的合伙人等。

宣告死亡,也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一个公民死亡也不需要一定要经过宣告失踪的阶段。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间和具体的条件以及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等问题在《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定。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是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就可以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成为死亡人。有申请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公民如果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他与所有公民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两者的异同

民法中的这两项规定,在宣告的时间,还有可以提出宣告的厉害关系人,以及能够提出宣告的原因等很多方面都比较相似。但是,我们又要有一个,最为清晰的认识,就是提出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之路。

两项内容在诸多方面都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有不同。首先,失踪是对一个自然人离开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的一种客观事实的描述,失踪人做为民事主体,并未真正的消失,找个人对他的财产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然后,死亡却是一种主观上的推测,对自然人再也不在居住地附近活动的这种现象,视为这个人已经死亡了,并没有被宣告人尸体,这种客观事实的出现。其次,一个人发生意外之后,分别被宣告为失踪人和死亡人的时间也不一样,因为,如果死亡的话跟实际死亡的结果是一样的,他的财产将要被别人继承分割,然后子女可以被领养,配偶可以再婚。所以宣告死亡的经过时限需要的更长一点,相对死亡,失踪需要的时间更短一点。还有就是两项制度规定的出发点不同,如果是从被宣告人这一角度出发,那么通常就是宣告失踪,因为这个人的财产和人身等关系并不改变,但是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出发,则是被宣告人的相对人的利益,那么通常是宣告死亡。再有就是,针对被宣告人身边不同的人原来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失踪和死亡的顺序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解决矛盾,最新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关于两项制度顺序的内容。

但是对于最新的修改,业界也是意见颇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速,关于自然人离开自己的经常居住地,然后消失不再出现,这样的状况也是越来越多,随之带来了诸多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不确定性。

三、发展历史

罗马法是各国民法的渊源,宣告失踪制度的雏形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显现,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定。到了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宣告失踪制度已经规定得比较发达了,但是宣告死亡制度是在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当中才开始有了规定,并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例。

法国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1804年制定的法国在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传承,其中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分为三个阶段,如果发生意外事件,十年以后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宣告失踪,经过二十年之后可以宣告死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宣告死亡制度。但是,里面的宣告失踪就是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制度。德国民法典是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但是在漫长的死亡宣告之前,做为补充规定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制度。我国的台湾地区,颁布的民法典是完全效仿德国的民法典,对失踪人仅设者要经过三年,特别危险的事件经过一年就可以宣告立宣告死亡制度,规定如果是特殊原因要经过七年可以宣告死亡,如果是特别原因或者是年迈死亡。英美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耳曼法系中死亡推定制度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完全采纳对于失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以及对于死亡宣告的程序,英美法系都规定了,失踪满七年可以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前苏联在其制定的《苏俄民法典》中,既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又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

四、今后的建议

通过对各国的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的历史的回顾,以及对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发现,德国民法典中只规定死亡,以及对于财产无主情况设定代位管理的人员,这样的程序比较简洁,更能够使失踪人的财产得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效用,所以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而且,我国民法对于财产代管人的规定过于粗糙,应当加以完善,以适应复杂的案例的需要。另外,社会生活中人身和财产关系千变万化。比如,我国国内发生的汶川地震等类似的事件,就造成了相关联人员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无序。为了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就应当把宣告失踪制度规定的更加详细,明确规定宣告死亡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即推定死亡。

[1]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马俊驹,余廷满,民法原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李宜琛.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正中书局,1977.

[4]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郭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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