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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保护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策的研究

2017-03-05胡翠平

河南科技 2017年24期
关键词:成果知识产权驱动

文/胡翠平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地方都在不断强调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作用,将创新放置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和发展基点之上。而创新是一项成功率较低、成本较高的高风险活动,在创新成功后如果没有有效的保护机制,则容易受到跟随者低成本的抄袭或者模仿,造成率先创新者的竞争失利,打击创新热情。因此通过加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较好的规范知识与技术的公平竞争,促进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的运用,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虽然十八大以来,我国一再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但我们明白,创新来实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创新活动,将其成果应用于经济社会活动之中,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可持续性的发展。

1.1 创新促进企业竞争优势的构建

对创新活动的主体——企业而言,创新与构建企业可持续性竞争优势联系紧密。企业利润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带来的价值与成本之差,而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往往具有差异化(价值溢价的本源)或低成本优势。传统上依靠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特色或成本优势很容易被竞争者所模仿,而通过科技创新可以带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这些新要素与其他要素的重新组合,可以带来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或者带来整个价值链总成本的降低,而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使他们获得独占性,由此带来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1.2 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行业乃产业整体而言,创新是优化行业/产业价值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从典型的农业大国到工业化大国,处于工业化中期,但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需要向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从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过渡。制造业的稳定发展才能带动生产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不同类型的产业而言,创新可以带动高能耗、资源依赖性高的传统支柱产业向集约化发展,创新可以促使制造业向高附加值价值链环节转移、占据高价值环节,创新还可以促使农业特色化、品牌化发展,而且创新促进高新技术可持续产业快速成长。因此,以创新驱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可以快速实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1.3 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对国家而言,创新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现今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有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才能有实力和能力应对挑战。而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主要的压力是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低,而对外技术依存度却较高。另外,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是要素驱动型的依靠物质要素或者投资带动的相对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大多数产业中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经济发展效率较低。当前科技竞争背景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有效途径是科技创新,通过创新可以改变高能耗低效率的发展模式,通过科技创新转换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同时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技术等战略新产业抢占国际经济科技制高点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在世界发达国家均已实施创新战略的背景下,这种趋势更是必然。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战略的互动

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创新活动的成果,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也可以通过保密等其他途径获取排他独占权。但在企业普遍开展创新竞争以及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的今天,仅靠商业秘密途径进行保护很难,因此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竞争也更大程度的体现为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活动的开展。根据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理论,知识产权制度知识资源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通过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权,可以巩固和规范经济行为,维持竞争秩序。在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企业对创新成果拥有排他独占权,在一定时期可以获取垄断性高收益,阻止仿制和假冒产品的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也给予了企业继续创新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时间和动力,也促进了所在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激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能创造财富,但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企业运行的规则,可以通过保护和规范激励产权所有者创造社会财富。创新的关键在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创新成果提供了独占保障,使其在后续的转化应用中可以获取合理的垄断性高收益,弥补了创新的投入风险。而创新者的示范作用,也会带动后发者进行模仿创新或跨越式创新,由此增加社会整体科技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为实现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知识产权战略始终以科学技术的创新为核心,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还是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和保护都依赖于技术创新。因此以技术创新、自主创新为基本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发展支撑。目前世界处于第六次科技革命的开端,科技发展群发突破,学科交叉性和创新复合性都更突出,影响范围更大,也容易形成国家科技实力的新格局。现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核心。中国的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需要相符合的创新成果以及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因此,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获取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全球布局,才能站在全球起点上实现赶超跨越。我国也需要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契机,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以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转化、布局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我国竞争地位的崛起。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难题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本质是从低端的资源利用、低劳动力成本利用等发展方式,转变为高附加值的依靠知识的创造性资产驱动方式。主要是依靠科技而不是传统生产要素驱动未来发展,而且创新的目的在于通过转化利用创新成果驱动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创新成果本身。因此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首先有创新成果尤其是知识产权成果的支持,然后是要加强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使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着知识产权多而不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较少、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功率较低等问题。

3.1 知识产权多而不优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数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均取得大力发展,专利和商标年申请量均位居世界第一,版权发展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是,我国与“知识产权强国”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海外专利授权仅为美国日本的十分之一,PCT专利申请远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海外知识产权被诉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企业国际化竞争大多依赖政策支持和要素、成本等优势,知识产权贸易逆差不断增加,在世界品牌实验室201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企业上榜数目仍然落后于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尚处于第三阵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站在全球视角上进行知识产权比拼,要在同一指标体系进行对比,我国知识产权在质量上仍有较大竞争压力。

3.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较少

我国企业经济增长依赖于投资,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受困于原始创新能力弱和核心技术缺失。我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发展起步较晚,尤其是不重视基础研究,造成在国际竞争中缺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成果。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而基础研究是为了取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并不以任何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而开展的实证性工作或理论性工作,是一种强调一般性的创造性。因此较功利性的创新主体通常以具有某种特定的或具体的目的的应用性研究或试验发展型创新为主,而忽略周期长、经济效益回馈慢的基础研究。但基础研究是其他创新活动的理论基础,一旦成功将有助于形成突破性的原始创新成果,这些成果通常构成行业的核心技术,它们经过发散性创新形成专利族,给其他模仿者造成更大的技术障碍。我国企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以模仿跟随世界领先者的技术为主,利用廉价的生产资源和劳动力获取市场,长此以往一直依赖于它国企业。在一些高端设备制造业中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严重依赖于进口,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缺失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带来较大压力,也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效率。

3.3 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尤其是成功转化率较低

科技创新并不直接产生经济价值,需要将创新的成果经过生产者转化为具体的产品,由此促进经济发展。由于企业未构成创新的主体,很多技术需要从创新者那里获取,因此需要自身或者通过中介组织获取这些成果,并通过与创新者的沟通和合作将其实现商业化。但是我国产学研合作效率不高,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来源于纵向课题,其成果理论价值较高但却脱离于生产运营实际,而且对于这些机构的很多科技人员而言,创新成果只是它们完成科研任务、晋升、获取科研经费的副产品,对于它们的后续商业化应用关注度不高。另一方面中介服务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很好的起到沟通交流作用,信息资源也有限,也影响了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由于缺乏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运作、善于经营的复合型科技人才,没有一支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使科技成果能商品化产业化的比例、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造成创新活动有自主创新成果而无经济效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战略实施的对策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完善知识创新体系,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也需要以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激励创新活动带动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通互助。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建立有利于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创新潜能充分释放的体制环境,可以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运营。

4.1 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知识产权数量是竞争的基石,但国际竞争中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质量,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往往决定了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中的位置,而品牌影响力则决定了其市场地位和品牌优势。对于产业国际分工而言,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者根据其技术优势进行投资来推动市场需求,形成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只有提升相应的知识和技术,利用创新向产业价值链上游升级,才能真正具有全球竞争能力,达到设计能力或市场能力的提升,处于高价值环节。

虽然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创新,但是很多企业对经济刺激更加敏感,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与政策优惠相结合,可以很好的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尤其要鼓励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如爱尔兰即将在2016年1月启动“修订国际税收”标准的“知识发展盒(专利盒)”,在爱尔兰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利用适用于6.25%的优惠税率,远低于基本税率,通过研发税收抵免和无形资产投资税收减免相补充。我国可以学习这一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类似的将企业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与所享受的政策优惠措施挂钩,激励企业进行创新。当然,为了避免企业的功利性行为,我们也要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

4.2 鼓励原始创新,加强对基础研究成果的保护

基础研究侧重于理论,往往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基础研究较为抽象,因此很多人认为基础研究成果为公共产品,相应对基础研究成果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这造成了功利性的创新行为。但原始创新需要基础研究所提供的理论支撑,原创性创新成果根植于基础研究,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会带来重大技术革新,一定程度上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它的成功有利于我国各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但我国当前对基础研究成果的法律保护并不健全,对于一些具有具体实物形态的成果有法可依,但是对于表现形式不明确的新理论、新知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周期有限,一般不超过20年,但基础研究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产生经济利益,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期费用的缴纳又增添了其成本。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或制度,对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形式、保护期限等进行专门设定,减少相应的程序和费用。

4.3 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创新驱动型社会经济发展模式,首要的是加强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提升产品知识产权附加值,提升产业经济竞争力,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创新成果所有权人类型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尤其是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中,创新成果的归属至关重要,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不同合作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如对于职务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应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自行实施、转让实施或许可实施的法律约束。创新产学研合作形式,鼓励以企业为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组建成新联盟,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权属约定,可以提高产业的综合集成创新能力。对于一些重要领域的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予以政策或法律支持,如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国防领域的成果转移和利用、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对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它们的转移和转化,对这些创新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建立承担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对于一些应用性较强的科技攻关课题,则可以直接委托给相关行业的企业来承担,由它们自由选择创新合作方,相应的创新成果由它们优先获取,由于它们自身全程参与研究活动,可以更好的提高创新成果的商业转化。

总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制定和实施更有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我国各级政府也在坚定不移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我们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期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良好互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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