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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土地征收补偿研究

2017-03-05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7年2期
关键词:平顶山市征地公共利益

郭 迪 马 瑛 余 炜

(新疆农业大学草业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2)

平顶山市土地征收补偿研究

郭 迪 马 瑛 余 炜

(新疆农业大学草业与环境科学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2)

本文首先对平顶山市土地征收制度研究现状进行了解和研究,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梳理。其次提出平顶山市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寻求这些问题背后的制度、治理结构、发展程序、法律规范等原因,从而提出自己的一些改革建议。从而为更好的平衡政府和农民权利,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

土地征收制度;治理结构;社会主义建设

1 引言

在农村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根本,是我国数亿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土地越来越成为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三者利益博弈的焦点,尤其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设计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过于陈旧,无法与当下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迫切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科学合理设计土地征收制度,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2 平顶山市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已有立法,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唯一原因。但是立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处于空白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早已扩大到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今很多的公共利益项目中都带有很大部分的商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在发展本地经济和追求政绩的催动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寻租,从中赚取巨额利益。

2.2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土地制度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同样的《宪法》中也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单从字面上看,农民集体应该是一个特定范围内所有的农民,但是这仅仅是一个人的集合,一个群体,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像国家一样成为法律上存在的主体,因而也无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由于现有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进行明确,所以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也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2.3 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窄,标准太低

关于补偿的标准,在我国采取的是产值倍数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最高额的限制,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标准规定在法条之中,相对来说很稳定,可以说是常年不变,可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提高,生活中的开销也在不断的增加,以前的标准已经无法符合现在的生活水平,所以这种计算方法极不科学。

2.4 征地程序设置不够严谨

土地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手段,不仅是保证应有的权利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途径。再完美无缺的法律倘若失去了程序也只是一纸空文。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程序没有很统一的规定,由于设置上的缺陷导致突然状态下的程序被大大的弱化了。

3 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3.1 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是我国进行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也是必须遵守的范围,更是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是在整个《土地征收法》中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化了可以以此来限制国家在土地征收中的权利,维护好被征收者的切实利益。在以后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上,应考虑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做法进行一系列的列举,但不规定最后一项的兜底条款,将公共利益加以明确化,这样既可以赋予国家的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相对的也可以限制国家的土地征收权。要想遏制我国现如今存在的滥收现象,应该将公共利益范围指向在科教文卫、国防外交和基础设施建设,立法上只需要对这些真正的公共利益事项进行明确即可,无需兜底条款。虽然兜底条款中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针对我国现在滥收的形势,应将这有限的裁量权也进行限制。

3.2 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要重视起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赋予村民会议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资格,因为村民会议要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有效。这样一个基于农村村民或者户代表组成的集体组织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使的职权更能体现出村民的意见,是一种相对民主的行为。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项,这样就可以摆脱政府对其的行政干预,在征收过程中充分体现民意,有效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3 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实体规定

关于补偿原则,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大致有以下三种: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

根据国情我国适宜在宪法中明确将“不完全补偿”原则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我国适合采取不完全补偿原则,对可量化的损失进行补偿,这样更适合我国的国情。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与补偿原则息息相关。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几个部分。综合如今的土地出让价格后,在法律中统一规定一个数值最为最低补偿额,各个地区可以按照这个最低值根据各地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各自不同的规定,这个数字可以参考各地的土地出让协议中的最低价。

3.4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的规范主要还是要借助于整个征收程序的公开,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首先,要增加公共利益审查的程序。在进行征收之前,用地单位要将自己需要用地的理由向有关单位进行说明,有关单位进行依法审查,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并依法作出决定,之后再将用地单位的申请及有关单位的决定进行公示,对复议或者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在征收土地的执行过程中,有关征收补偿等与被征收收入密切相关的事宜对他们加以真实、有效的公开,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告,对于涉及被征收农民土地的还要及时的个别通告,倘若政府不通告,被征收者无法知晓相关事宜的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征地机关进行举证,不能证者由征地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最后,重视征地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请进行听证,事先要落实听证日期的公告,听证后还需有相关听证人员的签字证明,否则将其视为无效,所导致的后果由国土资源行政土管部门负责;若是确有必要,其有权利进行控告。

[1]郭伟超.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石家庄经济学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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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航.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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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邹爱华.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陈莹.土地征收补偿及利益关系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8.

[10]刘敬伟.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3.

[11]周曲曲.土地征收权配置研究[D].湖北大学,2012.

[12]曾春明.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D].南昌大学,2012.

Study on the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 Pingdingshan City

GUO Di MA Ying YU Wei

(Xinji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Urumqi 830052)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 Pingdingshan City,and combs the current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in China. Secondly,it puts forward some problems in the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of Pingdingshan City,and then finds out the reasons behind the system,governance structure,development procedure and legal norms of these problems,so as to put forward some reform proposals. So as to better balance the rights of the government and farmers,and better adapt to China's socialist construction.

Land expropriation system,governance structure,socialist construction

郭迪,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X21

A

1673-288X(2017)02-0196-02

通讯简介:马瑛,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房地产方向

引用文献格式:郭 迪 等.平顶山市土地征收补偿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7,42(2):19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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