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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引爆”亿元专利战

2017-03-05文/冯

河南科技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台海主管核电

文/冯 飞 娄 宁

核电“引爆”亿元专利战

文/冯 飞 娄 宁

两起标的额高达1.5亿元的专利诉讼使得核电技术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话题。近日,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二重公司)以核电领域3件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台海公司)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分别索赔1亿元和5 000万元。目前,法院均已受理上述两起案件。

有专家表示,核电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用行业,同时也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业,在核电应用逐渐广泛的今天,该领域出现专利诉讼在意料之中。专家建议,我国核电领域的相关企业应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避免恶性竞争;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巩固战略地位和技术优势,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此赢得市场。

亿元专利诉讼备受关注

二重公司是我国最大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之一,从2005年开始开展第三代核电主管道的研制工作,是国内最早独立开展第三代核电锻造主管道研制的企业,也是业内首家采用冷弯成型的制造企业。2010年,二重公司研制出世界上第一支AP1000主管道热段弯管。2012年3月16日,二重公司自主研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世界首套第三代核电AP1000主管道发往山东海阳核电站,标志着我国摆脱了第三代核电站关键装备对国外的依赖。

4月25日,因认为台海公司侵犯了其拥有的“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810300744.X)、“组合成型模具”(专利号:ZL200810300739.9)以及“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的管坯”(专利号:ZL200820300451.7)3件专利权,二重公司将台海公司诉至山东高院,请求法院判令台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6月20日,因认为台海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810300744.X)的专利权,二重公司将台海公司诉至成都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台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 000万元。

据了解,该案被告台海公司系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海马努尔)的全资子公司,为能源装备、专用机械及成套设备领域的新兴大型企业。自2014年起,台海公司开始研发主管道制造技术,并中标福清5号主管道等多个项目。此次台海公司被诉的涉嫌侵权行为即包括此前其中标的多个大型核电项目工程。

二重公司山东案件的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沈显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3件涉案专利是二重公司研发的第三代核电主管道的核心技术成果,其中,“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曾获第一届四川专利奖二等奖、第十二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二重公司核电事业部副总工艺师、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宋树康向本报记者表示,台海公司总经理刘某某及核心技术团队6人,均为台海马努尔于2015年陆续以高薪方式从二重公司定向招聘的员工。

二重公司另一名代理人、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重公司此次提起的两起专利诉讼分别针对台海公司此前所中标的不同涉案项目。二重公司希望能够通过专利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不受侵犯。”

对于该案的详细情况,台海公司方面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三代核电技术竞争激烈

上述两起案件均涉及第三代核电技术,那么,第三代核电主管道究竟是何技术,索赔金额又为何如此之高?

“第三代核电技术主要是指在第二代成熟技术基础上具有更高安全性与经济性的新一代核电站技术。第三代核电站使用寿命从以前的40年增加到60年。目前我国有5种第三代核电技术,分别是AP1000、CAP1400、华龙一号、EPR及VVER。”清华大学材料学院教授沈厚发向本报记者介绍,主管道是核蒸汽供应系统输出堆芯热能、形成封闭回路的“大动脉”,是保证核安全的关键部件。第三代压水堆AP1000锻造主管道尺寸大、结构复杂,没有类似的技术可以借鉴。因此,国内外核电装备制造企业纷纷投入巨资进行该技术的研制。

沈显华说:“为了在第三代核电锻造主管道市场抢占先机,国内外制造企业纷纷加大研发力度,尤其是弯曲成型,该技术是第三代核电锻造主管道研制的最大难点,也是世界核电领域关注的焦点。”

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第三代核电技术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实质性突破,在技术创新和工程建设上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可以说,我国在第三代核电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了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升级。

“根据我国核电发展规划,截止到2020年,核电在运机组将达到5 800万千瓦,在建机组将达到3 000万千瓦,仅在‘十三五’期间,第三代核电设备就有3 000亿元至4 000亿元的市场需求;如果考虑核电技术出口,则市场蛋糕更大。因此,核电装备制造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工程应用趋于成熟、未来市场蛋糕巨大的情况下,都会跃跃欲试,谋取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诉讼也成为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相关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

核电专利保护有待加强

出于核安全的考虑,在从事核电装备制造活动领域,我国实施了许可证制度,最终通过核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多,生产同类核电设备的企业只有个位数。应当说,核电行业从业门槛高、科技含量高,属于高端制造行业,那么该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为何受到广泛关注,我国核电企业又该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核电行业并非军工行业,而是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民用行业,其许多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都面向全球招标;此外,核电行业不是国家垄断行业,国家对于核电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没有设置投资限制,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都可以投资核电行业。因此,核电行业与工业领域其他行业一样,出现专利诉讼并不稀奇。”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相关专家表示,该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可能与高达1.5亿元的索赔额有关。每台大型核电机组投资约为150亿元至200亿元,其中,50%至60%为设备采购费。我国虽然已经实现了核电领域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国产设备价格相比国外产品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但核电关键设备制造业仍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业。

近年来,我国核电领域鲜有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核电装备制造企业偏重新产品研发、制造,疏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很多企业不愿意主动维权。

“在我国核电‘走出去’和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该案对于促进我国核电装备制造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沈厚发建议,我国核电装备制造企业在国内市场,要开展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避免恶性竞争,应注重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巩固企业的技术优势;在国际市场,应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技术泄露,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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