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的模式选择
2017-03-03郭春雨尹建国
郭春雨++尹建国
摘 要:网络空间的国家治理模式不仅反映了一国网络治理的总体特征,也反映了该国的民主文明程度。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网络强国梦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结合我国网络治理现状以及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应当构建一种“混合主义”的治理模式。这种“混合主义模式”的治理机制是对网络空间实行多方参与的分层分级治理,相应的政府在不同层级的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扮演不同的角色。
关 键 词: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网络安全;混合主义模式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1-0048-09
收稿日期:2016-10-17
作者简介:郭春雨(1990—),男,河南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尹建国(1981—),男,湖北广水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政治传播学。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地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1]网络最初是作为一种通信通讯工具而出现的,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它的功能定位远远超越了工具本身,形成了一种与现实社会相并行的虚拟空间: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均能在网络空间中找到影子。在个人、组织及国家的广泛参与下,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可以说,互联网已不再局限于过去所认知的“虚拟社会”,而是成为了人们生活、组织运作、国家行为不可割离的一部分。
当前,互联网技术革命是世界发展与竞争的核心,其集中代表了推动国内社会变革与国际形势演变的巨大能力,同时也深刻影响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发展战略。从推崇“网络自治”“网络无政府主义”到“网络威权”“公权干预”理念的转变,从宣扬“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到“网络空间单边主义战略”“网络主权”的过渡,都应归结于网络自身的强大动力与资源诱惑,这也使得各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安全等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加大。由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固有缺陷,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即会呈现出联动效应,波及到多个领域,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针对网络这一弊端,世界各国政府及相关组织都高度重视并加紧进行技术研究,争取网络治理规则制定的控制权。由传统的网络自由主义到强势的网络威权主义,各国政府对于网络空间的干预程度和管控模式也在不断变化。管控模式的选择,不仅反映了各国政府不同的执政理念,也映射了网络空间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网络空间的国家治理格局
网络空间的国家治理不仅包括一国主权内部的综合管控,也涉及到国际网络空间的共同参与。前者涉及到一国内部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大众文化的传播、市场经济的交互发展等方面,这完全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需依靠国家内部法规、政策来管控;后者涉及到国际网络空间的共同参与,表面上是遵循国际共同规则,实则是少数国家的霸权领导。因此,既有竞争,又有博弈。对内、对外的网络治理格局构成了一国总体的网络发展战略。根据不同国家的网络发展战略,可以分为以下三大阵营:一超、一强、多元。[2]
“一超”是指美国,旨在强调美国在网络空间中的超级霸权及控制力;“一强”是指我国,正在崛起的网络强国;“多元”是指以欧盟、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巴西、俄罗斯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
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拥有完善的网络治理体制和强大的竞争优势,它掌控着全球绝大多数的根服务器,并通过监管ICANN机构来控制域名分配、IP地址、AS號码的管理权。可以说,美国在某种程度上掌控着全球互联网的控制权。在网络信息治理方面,美国一贯有重视言论自由的传统,奉行“网络中立原则”,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干涉网络用户合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也不得歧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3]“五角大楼文件案”充分彰显了联邦最高法院坚决捍卫禁止对言论表达事前限制的决心。[4]“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对待网络空间管制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强化了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管制,特别是对涉嫌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网络煽动、网络恐怖信息予以严厉打击,并明确将网络信息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网络国际空间战略上,尽管表面上推行的是“网络自由、公开、透明”,实则凭借自己超强的技术优势和网络治理能力得到了互联网带来的红利,对网络技术进行严格控制和垄断,实行网络霸权;同时也强化了对网络空间的领导权,进行网络空间“圈地运动”。[5]2015年2月,奥巴马政府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强化了网络安全战略地位,并称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有特殊的责任来领导网络世界;还将加强同私营部门间的合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及网络攻击行为。[6]
我国是网络大国且正在向网络强国迈进。虽然已与世界网络发展接轨,但在网络空间安全、网络空间资源的竞争力等方面还不容乐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掌控着优势网络资源与技术,成为了网络空间的掌舵者,这就使得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时常受到信息被窃取、被监听的威胁。自互联网技术发展以来,我国既得到了信息技术带来的红利,同时也成为了信息安全受到威胁最大的国家。面对新的网络安全形势,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治理和网络安全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成立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了“网络强国愿景观”和“网络主权观”,并将网络安全提升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7]同时,在管网治网方面,运用新的执政思维和执政理念以及互联网思维治理网络问题。新的网络治理理念的转变意味着我国在网络空间国家治理上开启了新模式、新征程。
以欧盟、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以巴西、俄罗斯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战略上呈现多元化趋势。最初一些国家愿意跟随美国,想以此来成就网络霸权地位。但随着美国网络独霸地位的加强特别是在“棱镜门”事件曝出美国的全球监听计划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美国表现出强烈不满和担忧,态度上也由信任变为对抗。他们之间有的通过结成战略同盟的方式来对抗网络霸权行为,有的则呼吁各国要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网络空间规则。在对内网络治理方面,这些国家的网理治理态度和方式也各不相同,为顺应网络发展潮流,新加坡政府近些年来对待网络治理的态度由严苛逐步走向相对宽松;德国则因受恐怖威胁等原因,网络治理的态度由宽松走向相对严苛。
二、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的几种模式
首先,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往往取决于一国的基础网络技术水平、网络资源竞争能力、网络普及度以及网络稳定性等;其次,它还与一国传统的治国理念有密切联系。不同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种分法:
(一)二分法
二分法即把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多利益相关方模式”。[8]
⒈政府主导模式。即政府在一国网络治理中起关键性作用,控制着一国网络运行的整个布局。因为政府的过多干预,因而这种模式也可称为“网络保守主义”。这种“政府主导”与公权力“天然的膨胀欲望”、政府“全知全能”的传统思维有密切关系。但不可否认,政府参与网络治理有它的正当性基础,其需要通过对网络的持续监管确保其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公权力治理有着其他治理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其掌握着技术优势和大量的资源,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和统一立法来实现全方位的治理。[9]再次,当前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和激烈的网络资源竞争,只有政府出面,才有能力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整体安全。“政府主导模式”是典型的自上而下集中控制模式,倡导国家整体利益至上。但该种模式遭到了利益相关方的反对,利益相关方认为,采用这种模式会导致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和腐败。
就目前来看,我国、韩国、新加坡等多数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都可归为“政府主导模式”,只是在干预强度上和变通措施上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当前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下,像美国这样到处宣扬“网络自由”的国家也不得不提高警惕,收紧网络监管权。
⒉多利益相关方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互联网在本质上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加以控制。网络空间是一种民主、自由的空间,它应当由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因此,规则的制定者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制定出来的规则必须是参与各方共同遵守的自治规则。政府不能像管理现实社会那样独揽网络空间,如果由政府来主导网络治理,它就会动用公权力封锁、过滤、阻碍特定信息,损害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和人权,此外还会阻碍全球经济、贸易、金融的自由流通。[10]可以看出,该种模式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网络自由主义。ICANN是当今互联网治理的最主要机构之一,也是“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的制度体现。[11]在ICANN成立之前,以互联网社会(ISOC)为代表的技术团体独立于美国政府,控制着网络治理权力,并同美国政府进行过多次较量。然而,在一系列的斗争之后,最终在政府的强势干预下失去了对网络的控制权。可以说,ICANN是在技术团体妥协下的产物,它承认了国家力量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
当然,网络自治只是代表了一种立场,现实中并不会存在。因为这种模式不足以抵御网络的外来风险,它只适合作为一国之内的网络管理公共政策来考虑。
(二)四分法
根据一国政府是否干预网络空间发展以及干预的强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模式:网络自由主义、网络现实主义、网络管制主义、网络威权主义。[12]
⒈网络自由主义。网络自由主义强调的是网络空间的无政府干预,即互联网空间的“去国家化”。他们认为,国家管辖的是现实中的社会,受地域的限制;而网络空间没有边界,但网络空间不受政府干预并不等于缺乏治理。參与网络治理的各方主体包括网络技术人员、社会组织、个人等,完全可以通过自治来共同维持网络秩序,不需要政府参与,并且这种结果还将更加民主与合法。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网络治理模式一开始就受到了众多人的批评,当然,也只能说它仅仅是停留在一种美好的愿景上。在网络空间“主权化”的今天,各国政府不可能对这一领域撒手不管,也没有充分的自信相信仅靠自治就能在网络治理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⒉网络现实主义。网络现实主义强调的是网络自律自治和政府的参与及适度的管理。在这种模式下,需要行业组织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通过技术手段、自律规则等主导网络空间秩序,促使各参与主体自由、平等地发展。它与网络自由主义最大的区别就是政府的有限参与。这样,可以增强以“局内人”身份参与的政府对行业组织的信任,同时可以确保在发生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安全等重大网络风险事件时有强大的政府力量作支撑。所以说,这是一种理性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是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程度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
⒊网络管制主义。网络管制主义强调政府治理网络空间的主导性和正当性。这种模式与网络现实主义的区别在于:在一国的网络空间领域内政府治理起主导作用,社会组织、个人等通过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约束来协助政府共同维持好网络秩序。很明显,由政府主导网络空间秩序,就会表现得相对严苛。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政府对网络空间的管制立场旗帜鲜明,决定着本国的网络发展战略和发展格局。国内行业组织的发展往往受制于政府的全方位监督,这也催生了很多投机行为。从权益保护方面看,网络管制主义更倾向于保护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在国际网络空间竞争中,它们的态度往往表现得比较强硬。
总的来说,此种模式具有它的正当性。当然,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执政理念等因素的变化,网络治理模式也会随之转变。
⒋网络威权主义。网络威权主义是网络治理模式中的另一个极端,它强调的是政府在网络治理态度上的强权性与威慑性。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充当的是“全能型角色”,网络空间的治理权被牢牢地把持在政府手中,同时对网站接入、网民在线浏览、发言等均采取严格控制手段。这种治理模式主要存在于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往往是因为经济技术水平落后,再加上局势不稳定,政府就不得不以牺牲民众的自由、民主为代价来维持政权。所以说,这种模式存在于特殊时期、特定的国家。比如说在朝鲜、伊拉克等国,曾不允许普通民众私自接触电脑和网络。[13]即使是现在,朝鲜依旧只是少数人能访问互联网,且只能浏览一个与外界隔离、政府批准的内部网站。[14]
(三)新形势下的“混合主义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综合国力的竞争也变得空前激烈。各国都在为争夺网络资源而寻求战略变革,从而催生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治理模式。结合当下各国网络治理方式的变化及治理理念,本文将这种新形势下变革的网络治理模式定义为“混合主义模式”。
“混合主义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网络社会民主、开放、自由。当网络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将会与现实社会交织在一起。第二,网络空间实行分层、分级治理。网络关键领域由国家公权力掌管,非关键领域由网络参与主体实行自治。也就是说,网络空间的有序运作既要依靠自治力量,也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二者将在网络空间管理的范围和参与程度上实现各自分工、协同共治的衡平状态。第三,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信息全球化时代,网络安全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是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在这个命运共同体中,各个国家应当谋求开放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实行“混合主义模式”需要具备一些特定的条件:第一,特定的国际网络环境变革。国际网络环境的变化是推动网络治理模式变革的直接动因。网络以其开放、多元、互通等特性不断地催生出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并促使国家发展重心转移,社会结构变迁。[15]当其最终发展成为连接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枢纽时,联动性风险随之而生,各个国家为了集中优势、增强关键领域竞争力不得不变革治理模式。第二,一国整体的文明发展程度。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网络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成熟的特殊文化。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16]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兴文化,其本身具有超强的开放性和自由性,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如果一个国家的整体意识形态仍旧处于封闭、保守之中,网络空间就会牢牢地受制于权力。第三,一国的经济实力和网络技术水平。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着该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因此,在网络资源争夺激烈、网络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那些处于国际竞争弱势地位的国家就会牢牢地控制网络而不可能将治理权限交给社会。
“混合主义模式”有它独特的特点和理性的运作方式,它将是网络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将成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以我国为例,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7]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制度模式形成的必经路径。[18]“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和民生建设在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无疑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重大创新。在互联网时代,党中央审时度势,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网络主权观、网络强国观、网络安全观、网络命运共同体等;同时,针对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又提出了“四项原则”“五项主张”。这些都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19]
可以看出,近年来,党中央持续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发展和网络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了一系列治理策略和理念,这也标志着我国在网络治理模式上的转变。
三、“混合主义模式”下我国网络
空间的国家治理机制
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標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20]因此,现代国家治理制度和模式应当贯通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即秩序、公正、人权、自由。“混合主义模式”是在国内互联网普及发展与国际网络空间格局变革的特定环境下催生出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所以,这种治理模式同样应该反映当下社会的价值需求和现代国家治理总体战略要求。
首先,应当实现治理理念的转变。即由传统的“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转变、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其次,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实现具体治理机制的转变。即针对网络空间不同领域的治理维度和不同标准实现分层治理;政府参与网络治理的强度和角色也应分别定位于控制、监督、参与、引导。再次,要辅之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支撑。
本文将我国网络空间国家治理分为以下四个维度: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网络社会秩序、网络有害信息治理。
(一)网络主权与国家安全——控制
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有两个基本属性,对国内是至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21]因此,当网络空间上升到“国家主权”并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时,对待它的态度也就必须上升到国家利益的高度。这就需要一个在某些关键领域具备必要功能、能力强大的有效政府作支撑。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国整体安全观的核心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所以,当面临国家网络安全问题时,必须重视国家公权力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如福山所言:“集聚合法的权力并运用于特定目标,这是只有国家和国家集团才能做到的事情。这种权力既对于本国实行法治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在国际上维护世界秩序所必需的。”[22]我国倡导的“网络主权”“网络命运共同体”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充分肯定。因此,在涉及到网络主权安全、打击国际网络犯罪、打击恐怖组织、参与国际互联网秩序维护与规则制定等问题时,政府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
在互联网时代,各个国家既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同时也是命运共同体中的一员。我们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23]同时,面对复杂的国际网络环境,要实现网络强国梦,就要不断地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用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4]在跨国网络安全和秩序方面,各个国家面临的是同样的威胁与挑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因此,需要加强同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彼此之间应当少一些猜忌与摩擦,多一些包容与互信,只有这样,才能共筑网络空间发展的美好愿景。
(二)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监督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在的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平台,还是一个广袤的市场。在科技创新驱动下,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互联网+”时代接踵而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物流、“互联网+”人工智能、“互联网+”医疗、“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行动计划已成为网络强国的重要战略之一。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大力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和应用优势,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到2025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25]当前,在实体经济复苏艰难、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依托互联网的市场经济却独当一面,保持强劲增势。可以说,网络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
当然,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市场经济也需要秩序、也需要监管,现实中常常出现的网络经济纠纷、犯罪等可以说明这一点。然而,在监管之下人们常常关心这样一个问题: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會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6]这就给政府和市场做了明确的定位。然而,网络经济毕竟不同于实体经济,目前,网络经济无论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不容小觑。2015年6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发展“互联网+”要强化安全意识。政府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相关产业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在谈及“互联网+”物流时强调:在推进“互联网+”物流的过程中,很可能还会诞生许多新业态,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政府部门不要一开始就“拦住”“管死”……在优化服务的同时,也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7]由此看来,在网络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当与在实体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减少插手和干预,通过宏观政策调整网络经济整体发展战略。同时,为避免“市场失灵”“市场不完善”的缺陷,政府还要履行好强有力的监管职责,保持网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三)网络空间社会秩序——引导
社会秩序“作为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28]有着崇高的地位,一切事物的稳定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秩序。社会秩序的好坏与这个社会总体的文化意识形态和人们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所有社会参与主体共同维护,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到社会秩序的波动。当前,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网络打交道,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维护好网络空间社会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空间社会秩序中存在冲突,归根结底是网络文化与网络价值理念的冲突。首先是网络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可以说,网络空间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最初它只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文化,随着人们的广泛参与,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公众参与下的社会性文化。这种文化夹杂着过多的个人因素,人们内心的想法也可以通过虚拟空间表现出来。一旦出现失范行为,它会借助网络肆意蔓延,影响到群体意识的改变,最终可能导致整个文化的价值理念和规范体系发生扭曲、紊乱,从而引起整个网络社会秩序的混乱。其次,当前的社会价值体系正朝着多元化发展,而网络正是扮演了推动者的角色。在网络空间社会,公众很容易按照自己的价值认同、兴趣爱好等自由组合群体, 以获得交流沟通和相互帮助的平台。[29]这种组合群体的价值观念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既可能是主流的,也可能是非主流的,网络公共事件最能体现这一点。在一次次重大公共事件中,网民在影响着某一个特定事件进展的同时,也在受着各种观念的冲击与洗礼。[30]不同群体观念的不断碰撞与摩擦,不仅导致了整个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最重要的是它影响了群体的正常判断能力和理性选择。
从传统角度看,我国政府一直通过技术控制手段维护网络空间社会秩序,但就实施效果来看,网络公共事件依然存在,整个网络空间秩序在某种程度上还呈现出一种不稳定、不安全状态。究其原因是政府治理手段滞后于网络技术发展。众所周知,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的发展是由网民的行为决定的,而网民的行为最终取决于群体的价值理念和意识形态。所以,要维持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社会秩序,首先要树立主流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31]所以,笔者认为,法治视野下的网络空间国家治理在治理理念上应当有所转变,即治理的重心应当由主动干预转变为主动引导,同时运用网络传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弘扬主旋律,将优秀的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到主流思想当中。只有当主流思想主导网络空间时,整个网络空间社会秩序才会有所保障。
(四)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参与
网络有害信息是世界各国政府网络治理最重要的部分。网络有害信息具有类型上的多样性、传播时间上的瞬时性、受众的不特定性以及传播方式的隐蔽性等特征。在危害性上,不仅涉及到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方面的破坏,还涉及到对社会秩序稳定、民族团结、精神文明传承的破坏,同时也包括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侵害。网络有害信息的这些类型、特点和危害性加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在“混合主义模式”下,目前普遍认同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实现网络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
网络有害信息依法综合治理是公共治理的一部分。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既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实行高度自治。[32]公共治理不仅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手段的多样性、治理结果的有效性,也充分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弥补了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的缺陷。公共治理要求政府不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要鼓励和激发这些行业组织、市场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当市场多方参与主体充分“动”起来,才能确保依法综合治理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发挥综合治理总体运作机制的作用,需要专门的网络有害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重大影响的网络有害信息案件,并对相关责任机构或个人予以法律制裁。网络服务运营商、行业组织等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不仅要加强自律,合法运营,还要履行好相应的职责,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有害信息加以屏蔽、过滤、断开连接。网络用户是发现有害信息的重要群体,在文明上网的同时,应当对发现的有害信息及时通过相关渠道向监管部门举报。就近年来的情况看,我国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每月受理网民举报有效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有效处置率达90%以上,效果显著。[33]“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有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一定会打造出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总之,“混合主义模式”的网络空间治理是世界各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发展趋势,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将政府职能转变和角色定位放在改革的首要位置。网络空间治理改革,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现代化国家治理理念进行公共政策创新,形成最适合本国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稳定,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而是所有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职责所在;维护网络安全不只是一个国家所能掌控的,同样需要各个国家的沟通与合作。当然,立足于一国来说,治理模式沒有好坏之分,其选择的模式适应本国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适应本国基本国情,就是合适的。
【参考文献】
[1][23]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http://www.cac.gov.cn/2015-12-16/c_1117481112.htm.
[2]张志安.网络空间法治化——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年度报告(2015)[M].商务印书馆,2015.88.
[3][12]尹建国.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J].法商研究,2013,(02).
[4]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403 U.S.713(1971).
[5]互联网自由:希拉里式的单边主义[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3-14/c_121184569.htm.
[6]U.S.White House.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2015[EB/OL].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2015-national_security_strategy.pdf.
[7]张显龙.如何落实总书记的“网络安全战略观”[EB/OL].http://www.cac.gov.cn/2015-03-19/c_1114691648.htm.
[8]CFR.Defending an Open,Global,Secure,and Resilient Internet[EB/OL].http://www.cfr.org/cybersecurity/defending-open-global-secure-resilient-internet/p30836.
[9]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
[10]鲁传颖.浅析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困境[J].现代国际关系,2013,(11).
[11]刘建伟.国家“归来”:自治失灵、安全化与互联网治理[J].世界政治与经济,2015,(07).
[13]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督[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3.
[14]朝鲜开始屏蔽Facebook、Twitter等网站[EB/OL]央广网.http://finance.cnr.cn/sjcs/20160404/t2016-04-04_521784896.shtml.
[15]鲁传颖.主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在网络时代面临的挑战[J].国际关系研究,2014,(01).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5.456.
[17][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1-15/c_118164235.htm.
[18]严书翰.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J].红旗文稿,2015,(20).
[19]《网络传播》编辑部.习近平的网络观和网络强国战略[J].网络传播,2016,(05).
[20][32]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法学,2014,(04).
[2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商务印书馆,1976.75.
[22]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M].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15.
[24]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cac.gov.cn/2016-04-25/c_1118731366.htm.
[2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5-07-04/content_2890205.htm.
[27]李克强谈互联网+物流:既是发展新经济,又能提升传统经济[EB/OL].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07-20/content_5093214.htm.
[28]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
[29]陈联俊.网络社会中群体意识的发生与引导[J].政治学研究,2010,(02).
[30]彭兰.网络文化的构成及其与现实社会的互动[J].社会科学战线,2011,(07).
[31]鲁炜.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N].人民日报,2013-09-17(16).
[33]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全国网络举报受理情况[EB/OL].http://www.12377.cn/,2016-09-24.
(责任编辑: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