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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2017-03-02李晓凯

俪人·教师版 2016年19期
关键词:用工维权权益

李晓凯

【摘要】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兼职岗位越来越多,大学生在课余从事兼职也日益普遍,但由于社会诚信缺失,政府监管不力以及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较差造成大学生在兼职中屡屡被骗,本文从当前侵害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主要表现着手,分析学生权益受损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兼职维权保护法律

发传单80元/天、推荐产品每单8元提成、家教200元/小时,当前大学生校外兼职市场异常活跃,很多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大学生兼职工资发放多种多样,有日结、周结、月结、完工结算等。日结的,大多数是促销、发传单等一次性工作。周结、月结,多数是挂靠在教育机构的兼职老師。完工结算的工作,多是跟着项目走,比如翻译、信息采集员等,工资也相对较高。在火爆的大学生兼职市场背后,也有许多不法商人利用学生年轻、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不强等缺点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侵害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主要表现

1、兼职结束再结钱。

“当前,大学生投诉最多的就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大学生上班时间开小差、不负责等。”大学生做兼职时,多数是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工资。最终怎么发,发多发少,主动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里。工资结算周期越长,结算时被扣钱、甚至不发钱的风险就越大。例如,有些大学生兼职发传单,每天100元,但最后兼职结束,却只拿到一部分的钱,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认为他们工作时偷懒,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

2、中介虚假信息骗钱

在大学生寻找兼职时,中介往往要求大学生必须先交中介费才能告诉招聘单位的联系方式,中介费往往从50元起步,大部分在200元左右,有的甚至在几百元。学生交完中介费到了用人单位才知道,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和中介合作,也就是中介空手套白狼。

3、加班、干苦活是锻炼机会

有些兼职单位,要求兼职大学生要比所有人去得早、比所有人走得晚,什么事情都要抢在前头干,工资还没有保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兼职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工资都有强制规定。

4、用人单位违法招录用工

有些用工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随意扣押大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以缴纳保证金、押金等为由向大学生收取钱款。

5、因履行合同问题发生纠纷

大学生打工期间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多为口头协议,且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和标准等约定不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拒付报酬。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时间或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以收取押金、未按约完成工作为由随意克扣、拒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承诺未实现。如约定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成一定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的给予奖金奖励等。但实际中,用人单位的上述承诺并未兑现进而引发纠纷。

6、在打工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

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由于打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在打工实习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解决,有时用工单位置之不理或者故意耍赖,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二、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受损的原因

1、社会缺乏诚信

虽然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已近40年,但我国社会缺乏伦理规范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一切向钱看的歪风邪气使社会的不诚信变得异常突出。同时我国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不清、管理不力和惩罚不严的现象,让侵害大学生权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助长了他们嚣张的气焰,大学生校外兼职受到侵害也在所难免。

2、法制尚不完备

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9 号文 ) 明确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在校学生在外打工不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 在校大学生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此外, 实践中认为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这就为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缺位侵害大学生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3、学生维权欠缺

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大学生, 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社会知识, 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是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 不能很好地识别陷阱和规避不利。二是对劳动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他们对工作内容、时间、事后能否拿得到工钱等条款缺少足够的重视, 很少与用人方进行讨价还价。为以后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三是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和知识。当发生权益受侵害时“自认倒霉”和“不知道怎么办”的学生不在少数。即使知道怎么办, 由于事先未能较好的收集和保留证据, 维权时空口无凭, 也不能与不法商人据理力争, 导致大学生在处理纠纷时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

三、解决对策

1、加大监管力度

劳动合同法虽然经过修改,但是实际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社会上存在的劳动纠纷、用工欺诈、不符合劳动法要求的很多,但由于当前执行力度不够,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非常严重,因此司法部门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力度非常重要。

2、加强宣传效果

因此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知识宣传,开办一些知识讲座等形式,增强维权意识。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开展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在学生中开展主题班团会,让学生认清社会现实,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同时学校保卫处应将学生中发生的损害事件及时通报到学生中去。

3、提高保护意识

一些不正规或不合法的企业使用非常引人注目和虚假的条件来吸引大学生,涉世之初的大学生们往往经不起这样的诱惑,没有任何思考跟风一样的去了,殊不知栽进了了这些企业设的圈套,特别是一些非法的,如传销之类的,不仅骗取了大学生的钱财,而且扭曲了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安全教育会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姚敏.大学生打工现状与法律维权状况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5)

[2]叶卿,李庆艳.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遭受侵权情况调查及对策[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3).

[3]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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