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2017-03-02李东
李东
作为经常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在接待女方当事人的咨询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就是:我能够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对此,我只能苦笑:青春损失费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男人和女人结婚之后法律地位平等,法院不会支持女方青春损失费的赔偿。
听到这个回答,很多女性可能会失望,但是且慢,听本律师给你出两招。
第一招: 虽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青春损失是精神损失的一种类型,青春损失费是不是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了呢?
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招:防患于未然签订《夫妻忠贞协议书》。夫妻之間可以明确约定: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离婚时,向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来替代青春损失费。
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加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1.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而不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诚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除了达到同居或重婚等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除了上海以外,其他各地法院还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法判决。
部分法院的意见如下: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可以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损害赔偿金数额,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支付能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净身出户条款一般不予支持。
总之,女性单纯主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话,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可以通过本文教你的两招,达到异曲同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