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畜牧部门在养殖粪污治理中的工作措施探索
2017-03-02祝炜陈文武
祝炜,陈文武
(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固始465200)
县级畜牧部门在养殖粪污治理中的工作措施探索
祝炜,陈文武
(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固始465200)
为了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各地县级畜牧部门积极寻求对策,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探索了各自不同的工作措施。笔者在调查了解河南省不同地区县市畜牧部门的相关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出县级畜牧部门在养殖粪污治理中的具体措施。
1 弄清各方责任义务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据此,县级畜牧部门在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中要理清有关责任:一是养殖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乡镇政府的属地责任,三是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积极做好宣传、指导和监管工作。
2 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方案中应该明确治理对象、规模标准、治理规范和责任划定等内容,其中:治理对象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规定的猪、牛、鸡等主要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畜禽养殖规模为《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文件中暂定的规模,以及各省结合自身情况而确定的规模,河南省的标准是: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存栏),蛋鸡≥10 000羽(存栏),肉鸡≥50 000羽(年出栏)。治理规范应包含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设施建设。
对达到或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开展调查摸底,为制定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方案提供依据。
3 下达告知整改文书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各个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分别下达《规模养殖场配套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告知书》《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指导书》《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并按照“一场一档”要求,将相关文书的存根复印,分乡镇送达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养殖场按照要求整改落实。
4 因地推广治理模式
4.1 管网联结,就地利用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养殖场周边有大量农田、果园和荷塘等,完全有能力消纳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主要措施是将畜禽干粪堆积发酵后直接施用到周边的农田和果园,在农田和果园地势较高处建造储粪池,铺设灌溉管网,养殖污水经过厌氧发酵后通过管网或自流或喷灌用于种植业,实现养殖排泄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和粪污零排放。
4.2 粪便收集,沼气结合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平原、丘陵地带的中小规模散养集中地区,养殖场粪污干湿分离后采用专人专车上门收集,集中发酵处理后制成有机肥,或以户为单位建造封闭式发酵池,发酵收集后作为有机肥还田。每户或联户建设沼气池,沼气用于取暖和炊事,沼液、沼渣作为肥料还田或养鱼等。
4.3 工程处理,异地利用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周边无配套农田,或者是配套农田不能完全消纳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养殖场干粪通过发酵处理加工成为有机肥,异地转运后施用于农田。养殖污水经过沼气工程治理,沼液通过市场化运作形式转运到异地农田或果园。
4.4 区域配套,循环共生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大型养殖场,并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主要措施是通过工程处理或生物转化方式,将畜禽粪便分别转化为生物蛋白、有机肥料、沼气能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