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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价值及优化建议

2017-03-01王晓楠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视频监控系统

摘 要 视频监控系统不仅犯罪侦查方面有着突出的表现,其在犯罪预防领域也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讨论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作用,进而分析视频侦查在技术层面和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最终提出了对视频侦查的技术层面以及法律法规方面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 视频侦查 犯罪预防理论 虚拟侦查 视频监控系统

作者简介:王晓楠,辽宁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21

一、犯罪预防中视频侦查存在的作用

犯罪是自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正常社会现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犯罪的数量还是规模乃至犯罪手法上都在发生着改变,它们时时刻刻都在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事实证明仅仅依靠打击是远远不能够遏制犯罪的,因此公安工作需要将犯罪预防重视起来。犯罪预防是运用各种社会力量,从根本上对犯罪进行遏制,即通过消除犯罪的原因或者条件等犯罪要素以防止和控制犯罪行为发生的举措。 犯罪预防的宗旨是消除各种犯罪诱因,提高犯罪的成本使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加困难,以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面对当前的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和多样性的不断增强,视频侦查这个依靠高新科技和公安工作高度配合的侦查模式的重要性逐渐体现出来。视频侦查不仅提高了犯罪成本和风险,同时还降低了犯罪收益和犯罪刺激,排除了犯罪借口,这样便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遏制犯罪行为。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带动着侦查学的发展和进步,侦查学、侦查技术和模式的转变必然是因为现代科技的日益更新。只有让侦查技术紧跟科技发展,始终站在时代的前沿,才能始终做到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随着视频监控的不断发展,视频侦查随之产生并且同时发展起来。视频侦查技术站在现代科技的前沿,作用于犯罪预防、侦查破案等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视频侦查想要在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本身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侦查及破案能力。只有具有这样的性质才能在建设健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同时对犯罪成本的各个方面施加压力,在此之下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将承担更大的风险,从而降低犯罪可能性。

就社会的犯罪大环境而言,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增加犯罪成本

當下的视频侦查技术极大的增加了犯罪目标的安全性,这使得犯罪行为的形成更加困难,即犯罪成本被增加了。例如,当下视频监控系统能在特定区域对需要保护的物品进行识别看护,如果物品被移动或被遮挡,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出现在监控范围内则可直接触发警报,还有一些则带有防入侵功能,如被看护车辆附近出现可疑人员便会自动报警。这些新的技术手段都大大的提高了犯罪所需要的成本,同时也缩短了可用来实施犯罪的时间。

(二)提高犯罪风险

对于加强监控和定点管理等方面,视频侦查能够极大的增加犯罪风险。对于当今视频监控应用于各种公共场所已经成为了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在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地方更为如此,更为主要的是它们正逐渐与报警系统连接,实现快速报警,让犯罪行为人的作案风险更大。安装在一些特殊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还带有其他预防犯罪能力极强的功能,如侦测入侵报警系统、可疑人员游荡监测功能、物品保全和监测功能、人脸识别功能乃至车辆识别功能,毫无疑问这一系列特殊功能为保全证据,防治犯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排除犯罪借口

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制和回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借口。对于在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一旦出现矢口否认、缺少其他直接证据等情况,即可利用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回放,让证据直观的展现出来从而排除各种借口。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排除犯罪借口措施的施行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作用是能够互相补充的。

(四)减少犯罪刺激

国外许多国家都贯彻情境预防的思想,即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本身看做引起犯罪的主要原因,而是把目光聚焦到引发犯罪行为的情境上,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犯罪预防的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加现实可行。对情境预防理论的分析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可以看出,对一些犯罪行为高发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并给予警示能够有效的保护很多潜在的受侵害人,这说明这种措施是对潜在犯罪人员的一种威慑,犯罪行为随时都有被发现的可能,直接降低了潜在的犯罪念头,降低犯罪刺激。

以上谈及的都是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的“软作用”,事实上视频侦查在预防方面还有其具体应用,即预先干预和捕捉现行。在视频侦查中,监控人员通过实时的监控录像获取信息并进行研究和判断,一旦发现存在有犯罪征兆或可能实施犯罪的潜在人员后,借助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实时跟踪和控制,并对潜在犯罪人员进行盘问和调查。或者后发制人,在暗中进行紧密跟踪直到预备实施犯罪或开始行动时,公安人员再迅速出击人赃并获,及时的制止犯罪行为并抓获现行犯。

综合而言,视频侦查实质上是加大了潜在犯罪分子的心理、物质两方面压力,使其在原有的犯罪可能上提高各个方面的犯罪成本,从而将犯罪可能扼杀在萌芽之中。视频侦查从多方位、多角度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可以说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视频侦查运用于犯罪预防所存在的问题

(一)视频侦查运用于犯罪预防的技术问题

1.总体布局不合理,没有满足重点区域的监控要求。虽然当今经济水平处于高度发展时期,但视频资源里利用仍有限制不能做到全面普及,在一些区域甚至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一些旧式住宅区和城乡地区监控设备不足,这些地方本身就是犯罪高发区域存在很多盲点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2.视频监控设备技术落后。由于国内的监控设备限制,难免会出现监控死角,加之监控设备的分辨率低,对一些大型场所进行监控所拍摄到的信息资料像素偏低,侦查人员在调取时也很难直观的对信息内容进行研判,对当事人的身份特征也很难进行分辨,这种问题尤其存在于交通管理方面,对违法车辆的信息采集拍摄不清导致无法追究责任。

3.视频资源整合度低。当今我国各城市大部分住宅区都安装了视频监控,这本身对于预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但因为没有进行资源的整合,侦查人员不能在接到报案时立即调取现场的监控录像,这直接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可能延误破案时机,错失最宝贵的办案时间。

(二)视频侦查运用于犯罪预防的法律问题

尽管视频侦查从预防犯罪的目的性、必要性和有效性出发,其所展现的功能对警察预防、侦查等方面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其在诸如人权保障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1.对于社会大众容易造成心理压抑。为了能够保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装置被安装在各种公共场所,虽然监控本身的目的是为了防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但是不可避免的对所有途经监控范围的群众进行监视。这种长时间被暴露在监控下的感觉有别于短促的观看,容易使所有经过监控场地的人在心理上形成压制,心理上的不自然使得大众在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自由,更局促,容易造成被国家监控下的客体的嫌疑。这实质上是影响并限制了大众的人身权益。

2.容易造成侵犯公众隐私权益或其他基本权益的嫌疑。由于视频监控系统并不会在违法者和守法者之间进行分辨,而是将所有暴露在视频监控之下的影像客观的予以记录并存储起来,可以說这变相的对公众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储存,存在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做到个别化个人信息,从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权、隐私权产生影响的风险。甚至可能使视频资料被不当的利用、或者外泄,对被记录人员的人身权益造成恶劣影响。

三、视频侦查的优化建议

(一)视频侦查技术上的优化建议

1.视频资源共享。当前我国地方公安部门研究最为关注话题之一便是视频资源的共享。有些省市的视频资源共享工作有自己的发放值得借鉴。杭州市公安局依靠传统的公安网络系统为基础,采用市局、分局外加基层派出所三级联网监控,确保各个级别之间的视频传输通畅。在城市市区这种高密度监控地区采取模拟视频光缆传输,而对郊区景区等监控密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则采取网络传输,这样能使图像就近传输到附近的派出所,各个派出所形成前端视频收集中心,再通过公安网络上传和图像存储。这样便可在有授权的计算机上进行浏览和控制。

2.将拍摄到的监控信息收纳到基层派出所信息系统中。视频图像能够更好的反应出案件的特征和信息。当下我国基层公安侦查人员大多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系统中的文字描述来分析案情,这种半人工的方式很难将多个案件清楚的串并起来,而视频监控信息很好的弥补了这些缺点使得信息研判更加直观。因此让基层派出所收纳辖区拍摄到的视频监控信息是十分必要的,这些信息将作为串并案件的依据。

3.提高小区中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率。由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无法在所有小区中普及视频监控系统,绝大部分小区都没有实现全面的视频监控建设,特别是一些旧式的开放或半封闭小区,其内部的视频监控系统利用率也很低,有些甚至是空白的。在我国视频监控的基础建设中,推广小区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充分发挥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和侦查破案的前提与保障。

4.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水平,加强对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水平能够有效地降低其使用成本,尤其在一些使用密度高的地区,并且能提高视频图像的清晰度相应就提高了监控录像的质量,能够让侦查人员更好的利用视频资料,发现犯罪线索。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设备维护机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监控设施的有效使用。

5.加强视频资源的整合。首先,避免各类视频资源浪费,应当将不同主体的监控资源有效的整合,譬如将小区内部的视频监控和小区周围的社会监控有效联网,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的缺漏。其次,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提高视频资源的调取权限,尽可能的实现资料共享。

(二)视频侦查法律上的优化建议

随着人们对人权保障的程度日益加深和视频监控的广泛普及,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视频侦查的应用将成为趋势,对于具体的法规方面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问题:

1.设置主体。为了确保公民的权益,视频监控设施在安装和使用前应当设置主体,用以明确监控设备的主体资格。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公共场所必须禁止个人或其他非政府性质单位随意安置视频监控探头。其他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场所内部安装负责治安防范的视频监控摄像设备但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允许并进行备案记录。个人不能在公共场所任意安置视频监控探头对区域进行监控。

2.设置地点与监控范围。首先,要明确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需要安置监控设备,应该根据地点的适应性和客观需求来定,这样有选择的去安置不仅节省资金更解放了人力资源,能够让资源更多的投入到有效的工作中去,同时避免了一些可能涉及损害公众隐私的安置需求。其次,公开区域的监控设备不能拍摄到该场所以外的其他私人领域,并设置专门的标识,让公众明确监控设施的位置。

3.使用与保管。根据不同的需要,不同场所的视频资料保存的时限应有合理的计划安排。宾馆或者酒店这类地区的案发周期一般较长,在可以承受的能力范围内应当尽量多的储存视频资料,延长保存时间;街道、马路、地铁等人流较大案发周期短的公共场所,考虑到储存成本的问题视频资料的保存时间就相应较短。必须注意的是视频资料的使用要有严格的把关,公安执法部门为破案需要可以使用视频资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有执法工作需要时也可通过审批程序对资料进行使用。

注释:

冷必元.论犯罪观念改变和刑罚策略变更.政治与法.2008 (6).115-121.

熊琳.旅游犯罪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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