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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思考

2017-03-01张坤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

摘 要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至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度正式推行,对负责证据收集的侦查机关、负责证据审核的检察机关、负责证据采信的审判机关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审判为中心 侦查 监督

作者简介:张坤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5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具有“前卫、短暂、权重”的特点,其作为证据审核的第一道关卡,在全新改革背景下,势必面临更多的难题与挑战,对此,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建立相应对策,更新执法理念,从证据审查、侦查监督、化解矛盾等工作中改进方式方法,确保做好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守门人”的职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提出的新要求

(一)执法理念亟需进一步更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提出前,侦查监督部门一直受“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书面证据材料之上,形成“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公检配合、轻公检制约,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的执法理念,“以捕代侦”、“够罪即捕”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陈旧的执法理念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提倡的“保障人权、监督制约、程序公正和少捕慎捕”的现代法治理念相背而行。由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转变长久形成的陈旧司法理念,将侦查监督检察官定位为“法官之前的法官”,严格规范执法,坚守司法中立。

(二)审核证据的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提出“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也就是说侦查、批捕、起诉等审前诉讼工作都是围绕审判进行的,并以审判活动为目标,服务于审判活动。这就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部门审核证据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现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过场”、审查案件证据“书面化”、审查鉴定意见“结论化”、听取律师意见“表面化”等等问题,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审核证据的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审查证据、明确证明效力,确保批准逮捕的案件均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做到审查逮捕的事实、证据都符合审判的标准,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三)侦查监督能力亟需进一步强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承担着监督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的重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改变监督意识不足、监督能力不高、监督手段不多,以及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规范监督的现状,依法、规范、科学、有效监督,提高监督质量,促进侦查机关更加严格收集、固定证据,在守好侦查监督第一道防线的前提下,把好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

(四)化解矛盾能力亟需进一步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最根本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权威,换言之,也就是说要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群众信法、信司法、信判决,而不是“信访”。这就对侦查监督部门的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矛盾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只做“案结”、不做“事了”,只审查案件、不化解矛盾的做法都必须改正。

二、侦查监督部门的实践应对

(一)转变工作理念是前提

一是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依法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其合理辩解,使用文明语言,保证讯问规范、客观、合法,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

二是树立监督制约的理念。从思想上改变“重公检配合、轻公检监督”的传统观念,摆正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定位,依法、科学、规范地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枉不纵,中立审查,做好刑事诉讼第一关的“守关人”。

三是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从行动上改变“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的工作作风,加强对案件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保证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是依法规范取得,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二)提高案件质量是根本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讯问水平、依法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必须改变讯问“形式化”的现状,认真制作讯问笔录,提高讯问水平,在讯问过程中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从而促进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避免错捕或错不捕情况的发生,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严守审查逮捕质量底线,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对此,承办人必须全面认真审查证据,深入细致梳理案情,通过审查卷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找出案件的矛盾点,并核实相关证据,依法排除合理怀疑,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

三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加强社会危险性审查,坚持少捕慎捕。在严守审查案件证据的前提下,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必须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审查认定,贯彻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的工作要求,坚持少捕慎捕。

四是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样提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要求。在工作中,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仔细审查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兼听则明、客观审查。

(三)强化侦查监督是关键

一是加强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过审查案件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找出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以及认定案件事实欠缺的关键证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详细列明补查提纲,正确指出“查的是什么”、“为什么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保证案件证据及时收集、及时固定,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充分发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通过证据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监督侦查活动,对于案件存在的非法取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发放纠正违法予以改正,同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对于案件存在的程序性瑕疵、办案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予以纠正。通过发放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办案,保证其调取的证据经得起法庭审判的考验。

三是严格落实立案监督工作。针对侦查机关应立而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加强监督力度,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履职。同时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四)化解社会矛盾是目的

一是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做好不捕理由的说明工作,在阐明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條的基础上,增加说理工作,提高说理水平,让当事人对不捕决定信服,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依法文明办案,增加案件透明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认真接待案件当事人,积极听取其意见。通过提高案件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减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内心信服办案工作。

三是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高办案风险的防控能力和化解能力。对涉众型案件、敏感性案件,在细致办案的同时,必须认真评估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案,增强执法办案风险的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15-01-21(5).

[2]高小艳.侦查监督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中国检察官.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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