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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7-03-01吕子乔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消极影响壁垒国际贸易

摘 要 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环境贸易壁垒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从减损价格优势、增加企业人力成本、影响多边贸易关系三个方面描述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消极影响,并主张从鼓励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强环保立法、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三个方面加以应对。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环境贸易 壁垒 消极影响

作者简介:吕子乔,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36

一、环境贸易壁垒概述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了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贸易日益活跃的同时,各国间的贸易摩擦也时有发生。与此同时,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模式的转变、环境污染的发生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贸易壁垒成为了各国贸易摩擦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环境贸易壁垒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主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与环境保护运动相结合的产物①。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贸易壁垒,多数由发达国家采用,以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标准,限制国外产品和服务的进口。环境贸易壁垒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然而,一些国家却以环境贸易壁垒为手段,提高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遏制商品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环境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一)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指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以自身的技术水平为参照,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并要求进口商品满足相应的标准。例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处理阶段都要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整体较高,其设置的标准更贴近自身的生产水平,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却难以达到类似的生产水准,其产品自然难以达标。同时,这样的技术标准不仅体现在产品的最终阶段,甚至延伸至产品的生产和制造阶段,使得出口企业为了达标必须更新生产设备和技术,大大提高了出口商品的成本,以达到进口国提高进口商品准入标准的目的。

(二)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环境标志指国家或组织对符合质量标准,并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所附加的特定标志。1978年,德国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为达到相应生态环境标准的商品添加标签。类似的,加拿大有“环境选择”,日本有“生态标志”。绿色环境标志的作用在于政府或组织在推出环境标志时总会通过公益广告等形式不遗余力的加以宣传,甚至为鼓励民众购买具有环境标志的商品而进行补贴。长此以往,民众往往会在同等质量下倾向于购买具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产品,变相挤占外来产品的市场空间,迫使外来产品争取获得绿色环境标志。

(三)绿色检验检疫

绿色检验检疫指进口国设定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并要求进口产品达到检疫标准才可进口。正常的检验检疫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国家为了抑制进口,设立了名目繁多且成本较高的检疫制度,以阻碍产品进口。例如,对于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本方面设立了多达56个检验项目。又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家禽,其检疫标准远远高于国际通行标准。

(四)绿色产品包装

绿色产品包装主要指对产品包装方面的规定,包括自然降解包装、可回收、可再生材料的包装等。绿色产品包装直接增加了包装材料的投入,如1998年,美、英、欧盟等以天牛虫问题为理由,禁止我国未经熏蒸的木质包装流入其市场,增加了20%的包装成本。然而,从长远角度看,采用合理标准内的绿色产品包装对于环境保护、技术更新、观念更新等方面是有利的。

(五)绿色补贴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为了拉快经济发展,会允许一些对环境有破坏的产业存在,也会接纳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所转移的产业。而从事这些产业的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国家有时便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此时,一些发达国家便认为绿色补贴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限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

二、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消极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数据,2015年,中国出口额达到全球总量的14%,成为2015年世界第一出口国②。另据商务部数据中心,2015年我国货物出口总值为22765.7亿美元,其中美国占17.99%,欧盟占15.64%,东盟、日本、韩国分别占比为12.2%、5.96%、4.45%,我国与这五个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出口贸易额达到了总额的56.24%③。因其均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制定的环境贸易壁垒均较高,其环境贸易壁垒政策对我国的货物出口有着很大的消极影响。

(一)减损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

发达国家出于保护环境或更方便地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等目的,往往会以自身的科技水平为参照,以立法形式推行一些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想要满足这些质量标准,不仅需要出口产品的质量达标,也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来将货物送检和进行检验。在我国的出口货物中,一些占出口贸易总额比重较大的货物属于加工行业和工农业产品,单位利润很小,且定价的空间弹性不足,对于这样的出口商品来说,为了达到进口国的质量标准,大量的检验费用将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减损其价格优势。根据商务部的商务数据中心发布的我国2011年1-10月主要商品出口统计中,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及其零件、箱包及类似容器、塑料制品、灯具、照明装置及零件均位于主要出口商品数量的前16位④,环境贸易壁垒对于相关行业的成本提升和竞争力减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欧盟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将市场上约3万种化学产品以及下游的纺织、制药与轻工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类管理监控系统,未纳入系统的相关产品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根據REACH标准,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相关化学产品进行注册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在欧盟设立分公司、委托欧盟境内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注册或委托国内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同时此代理机构在国外必须有分公司。可见,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进行REACH注册,都需要花费大量费用。对于REACH标准,不但送检过程繁琐,且检验费用也十分庞大,普通化学物质的检验单次需要至少8万欧元,特殊化学物质则需要至少50万欧元⑤。这样的委托和检验费用无疑大大增加了相关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得出口产品必须提高价格来弥补成本的增加,减损了产品所具有的价格优势。

(二)增加出口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由于我国大量的出口商品都是加工类产业和工农业产品,集中于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相对缺乏高素质的人才。而面对进口国的环境贸易壁垒,需要出口企业拥有了解相关贸易规则、贸易环境、贸易流程及外贸语言的高级人才,出口企业只能投入大量资本进行內部培训、外部引入或向专业机构咨询,这将极大地增加出口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与人才压力。

(三)影响多边贸易关系

环境贸易壁垒的初衷应当是保护环境、提升公民和企业环保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贸易壁垒却经常成为掩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导致出口国的贸易受阻,甚至引起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贸易争端。典型的案例便是日本与欧盟、美国的汽车争端。日本轿车在欧盟和美国的汽车市场十分受顾客欢迎,市场份额很大,欧盟便制定了新的汽车排放标准,要求2008年欧盟市场上的轿车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5年下降25%。由于日本出口欧盟的汽车以高级轿车和大型轿车为主,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很难减少太多。在日本政府与欧盟就汽车出口谈判破裂后,立即实施歧视性的《节能修正法》新法案,规定按照汽车的总质量不同而施加不同的节能标准,其中对1250-1499千克的轿车要求最为苛刻,要求节能目标为30%。由于欧洲和美国在日本市场上的轿车有90%属于1250千克以上的轿车,此法案对于欧盟与美国的汽车出口影响不言而喻。为此,美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交意见书,要求世贸组织调查日本阻碍进口汽车的不正当行为。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所遇到环境贸易壁垒也很多,其中一部分固然是因为国内产品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确实对环境有负面影响,而更多的恐怕是因为中国廉价产品带来了巨大竞争优势,挤占了国外市场的份额。这样的环境贸易壁垒不仅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发展,减缓了中国出口增速,也阻碍了本国公民购买优质又实惠的中国产品,更易招致两国间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持续发展。

三、我国对环境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科技和环保产业

环境贸易壁垒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出口产品行业内的科技水平低于发达国家,消耗自然资源获得的产出较低。当我国特定产业的科技水平和资源消耗率接近发达国家时,环境贸易壁垒也就很难再对相关产业产生威胁。同时,发展科技和环保产业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有利于缓解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为此,我国应当推动传统产业的科技优化,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政策优惠,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环保立法,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政府应当发挥立法的指引性作用,加强环保立法,提高企业超标污染环境的代价,引导公众改变消费方式,提升环保意识。“十三五”规划推进环境保护税正是推动环保立法的重要举措,旨在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所制定的节能与减排指标;加大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使企业产生保护环境的压力与动力;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使得政府有更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并支持、补贴企业开发高新技术及环保技术。

(三)善用世贸组织规则,参与规则制定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理应在世界贸易机制中发挥与自身经济总量及发展潜力相当的作用。为此,应当有专门的国家团队研究并合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机制、报复机制及申诉机制,在出口产品受到歧视性制裁或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作出应对,通过磋商谈判或申诉机制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国际组织制定或修改贸易规则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力争在规则制定中获得足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注释:

①王剑文、顾越.环境贸易壁垒对出口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及对策.江苏科技信息.2014(22).

②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60727/092522432.shtml.2015年中国出口额占据全球14% 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国.2016年7月27日.中研网.

③http://data.mofcom.gov.cn/channel/includes/list.shtml?channel=mysj&visit=A.2015年1-12月货物进出口分国别统计.商务部商务数据中心.

④http://data.mofcom.gov.cn/channel/includes/list.shtml?channel=mysj&visit=A.2011年1-10月主要商品出口统计.商务部商务数据中心.

⑤陈争辉.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经济贸易.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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