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2017-03-01高天宝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证制度的司法功能日益突出,为建设信用体系、净化市场环境做出了贡献,同时其内部的体制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本文从理论起点和实践基点出发探讨完善公证制度的策略,分析了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借鉴其他法系国家的制度,平衡机制、协调功能的思路,并通过公证立法的方式来强化公证职能和法律效力的举措。
关键词 公证制度 立法 功能 转型
作者简介:高天宝,山西省阳泉市晋东公证处,二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13
公证是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实行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对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的过程,亦称为国家证明和国家公证。在我国以“市场化”为重点的新一轮的改革背景下,完善公证制度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端正公证管理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不断研究和开拓新的制度框架,重塑我国公证的质量理念和诚信形象。
一、完善公证制度的理论起点和实践基点
(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中获得启示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管理机制的不同,形成了对公证制度的不同功能预期,以及对公证效力和内涵的差别解读,现代公证制度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模式,其中大陆法系公证模式是一种准司法制度,是诉讼流程的前置,代表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活动和法律行为,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发生。公证使大量纠纷和矛盾在上法庭之前得到解决,司法审判活动一定程度上受到合法、真实的公证结果的制约,公证制度和司法制度相互配合,协调运行。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公权特征突出,公证文书的律效率尤其是执行力极高,与侧重于“形式证明”的英法体系模式有根本区别。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公证制度自诞生就带着实现其干预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特征,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中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二)公证制度的完善要立足于中国国情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里,儒家思想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社会民众追求仁义道德、以和为贵,可能在心理上并不倾向于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这就要求加快建立预防性法律制度,重点突出公证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封建时期,“官本位”思想泛滥,至今仍削弱着民众的权利意识,而行政权力多而滥,政府职能亟待转变。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应顺应这一转变趋势,巩固自身的社会职能,在市场经济下拓展发展空间,要立足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国情,充分考虑地域差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特征,制定政策时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倾斜的策略,推动整体协调发展。例如公证体制的完善方面,公证人本位还不适合直接引入;公证行业准入政策应结合地域特点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三)完善公证制度应着眼于现有制度的转型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公证制度自身也在不断调整,面临转型。经过多年的发展,公证制度巩固了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初步形成了与诉讼制度的良性配合。因此,完善公证制度应着眼于诉讼制度改革的变化实际,捋清公证同诉讼的关系,将公证制度法定化。公证制度进行改革时,一部分机构从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机构结构中多种组织形式并存,这是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需要考虑的实际,以事业体制为主导,从而衔接好两种体制,留出弹性空间。另外,还应留意公证资源的配置问题,作更加均衡合理的调整。尊重地方性公证立法,对必须公证的事项进行斟酌并予以规定;梳理局部公证事业的发展,不一味简单地撤并,保留发展合理的事业力量,从中汲取营养。
二、我国现行公证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社会公众公证意识淡薄
我国的公证制度可以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有密切的关系。从1978年我国公证制度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以来,1982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5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證法》,2006年《公证程序规则》由司法部颁布施行,我国公证制度逐渐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虽然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应用范围也愈来愈广,但观察实际社会生活,仍会发现被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保守观念制约的结果,即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及公众缺乏公证意识,表面地认为公证是出于对别人的不信任,会阻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良好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关涉到家庭财产的公证问题时,都不利于公证职能的完善和普及。
(二)公证职能与法律效力低下
我国的公证机构缺乏独立地位,无法保障公证制度的顺利推行,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是由于我国的公证制度,是强势公证组织形式与弱势公证职能的“畸形搭配”,弱化了公证职能和法律效力。公证独立性要求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证明权,自主承担责任,是公证法律效率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公证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在我国还未形成实现的土壤。当前我国公证机构的运行模式是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实际上公证机构是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之一。
(三)公证机构存在“利益冲动”
在我国,一些公证机构自收自支,处于强势的地位,从而弱化了职能,为此机构想方设法开拓正源、“打通关系”,不可避免地开展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片面追求更多的办证数量和费用,忽视办证质量。比如,实际情况下,一些公证处采用“收费提成”的办法促使公证员“拉业务”,提成为30-50%不等,这种分配方式导致公证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罔顾社会效益,对公证质量的降低埋下了隐患。据调查,办证门槛高的涉外学历公证屡出假证,直接引起其他国家对中国的涉外学历公证不采信,降低了中国公证在国际的信誉度。公证机构中的“利益冲动”是体制积弊,需要从体制上抑制,关注公证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
三、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对公证宣传制度的完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提高全社会公证法制意识的关键举措。普及法律知识是当前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公证法制宣传需要坚实有效的载体和平台,亟待相关部门的积极打造。切实完成好公证法制宣传的“六进”目标,在机关、企业、社区、校园、家庭和农村中扩大影响,不断拓宽宣传领域。针对各异的特殊人群,采取“订单式”法制宣传,丰富宣传手段的层次,努力提升宣传成效。此外,还应大力借助媒体的力量,促进公证法制宣传与媒体活动相结合,科学组织公证法制宣传的专题节目,积极制作法律普及情景剧与纪录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在满足公众趣味性需求的同时,增强公证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具体来说,可积极开展“公证宣传周”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律师、公证人员的积极参与,主要宣传公证法律知识,以扩大公证社会影响,并结合司法工作的地区特点,如区县等地方可从依法治县、法治强县、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层次开展普法工作,进行贴近地区实际和特色的立体宣传。
(二)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鉴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公证立法时应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参照,借鉴其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最终目标在于再造“诚信中国”,以此为灵魂完善公证制度,赋予公证制度行使代表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权力,明确公证立法完善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良好的诚信风气。在对民法、商法制定和修改时,应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必须公证,以规范和引导公民的法律行为。例如可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写入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中。此外,在立法中应特别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经公证事项未公证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赋予公证文书作为诉讼的法定证据的效力;三是给予某些公证证明以强制执行力。
还有,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即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充分体现于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为社会效益做贡献。立法应树立公证机构的自主权和事业法人地位,允许自由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规定上,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确定三类必须公证事项,登记之前必经公证过程。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当即获准办理登记手续,省去实体审查。出现失误时,则由公证机关进行民事赔偿。立法中还应完善对公证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合理实行机构和人员的总量控制,探索科学布局的有效机制,以事实为依据划分公证辖区,从体制上规避利益驱动的影响,缓解公证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公证质量下降的问题。
(三)對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
遵照上述立法完善的思路和设计,我国的公证制度在现有法律服务功能和不彻底的准司法功能的基础上,形成准司法、经济监管、社会管理、法律服务四大职能。所谓准司法功能,是指公证文书具有在诉讼中作为法定证据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当前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操作中的认可度更是参差不齐,这可部分归结于公证文书过于简单化的原因,但其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应通过立法明确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力,对公证文书的质量提高要求,确立公证的准司法地位。其次,经济监管功能主要表现在对民、商法律中对必须公证事项的规定,如涉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相关的变动和重大交易等,保证公证机构掌握经济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如此,国家在减少设立监管机构,节约财政开支的基础上,掌握了经济动态,规避了直接监管的弊端。
社会管理功能,是通过在民事法律中规定公民的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公证来实现的,如与婚姻、医嘱、继承、赠与有关的文书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以规范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法律行为,使公证制度成为社会管理的有力补充。上述的立法完善明确了必须公证的内容,公证全程需要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运用,加之还存在大量自愿公证的事项,可见公证制度具有法律服务的范畴。然而,立足于中国国情,在公证服务的上应坚持适度原则,不完全效仿大陆法系公证的高收费方法。公证机构的报酬管理体制上,应补充执业保险机制,对公证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责任。
四、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准确定位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地位,从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做好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功能完善,加强公证宣传力度,重构公证工作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造我国的公证员队伍,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使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吐故纳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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