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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的物权属性及其保护

2017-03-01李宏斌

人民论坛 2016年34期

李宏斌

【摘要】尽早在法律司法实践中确立网上商店的物权属性是必须的,有利于确保网上商铺在科技支撑基础上的支配性、排他性、特定性。在鼓励网上商店以更优质、更高效的方式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消费者、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网络店铺健康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网上商店 物权客体属性 物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网络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品买卖依赖区域、客流量的状况,使得买卖更加便捷高效,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随着其进一步发展,对法律规制的需求也就越来越高。“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虚拟性店铺的财产权益,是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确立网上商店的物权属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网上店铺的发展

网上商店的价值属性要求确立其物权属性。网上商店与传统商店不同在于,其价值来源于其知名度而非地理位置,客流量不依赖于本地的客户资源,更多地来源于客户评价、销量带来的商品店铺排名显示。因此,一个有着良好的信誉、客户好评度或者店主知名度的店铺,就拥有了良好的经济价值。想要实现这种价值,需要店铺经营者的努力和经营,付出必要的社会劳动来保证其价值的实现,也因此赋予了网上商店的价值属性。网上店铺自身具有经济价值,不单单是一个随意处置的虚拟摊位,而是一个需要客觀保护的价值所有,也就需要物权属性的保护。以此避免他人的任意破坏和剥夺,鼓励网络商店所有者经营者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高效优质的商品服务。因此,网上商店的价值属性要求法律赋予其物权价值。

网上商店纠纷矛盾的解决要求确立其物权属性。近年来网上商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主要矛盾集中在网上店铺的转让以及网络店铺服务提供者关停经营者店铺引发的纠纷。大部分网上店铺转让都受到服务提供者的严格限制,这一限制本意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网上店铺商品化、价值化的进程。现行网上商店分为工商登记与未进行工商登记两种,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均可以在网上开店,但网店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甚至个人联系太大,抢先可以注册任何企业的名称,这也就给消费者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确定网店物权属性,而非合同债权的社会财产地位,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网上商店的责任确定要求确立其物权属性。现行网上商店的注册活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对于自然人注册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权利侵害发生时,责任人缺位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现象,给网上商店的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的同时,也制约者网上商店的发展。为了保证注册人数的红利,服务提供商对于商家的入驻往往进行简单的审核,即便是法人入驻,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核也十分随意,甚至明显不符合营业执照形式的营业执照也可以进行注册。物权公示效力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障难以实现,对于企业商标权的侵害也非常严重,几乎所有的知名商标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侵权。大量的假冒商品,用网上商店的名义得到很好的销售,商标权冲突与网店冲突俱有,而这种侵权大都因为合同关系得到很好的掩饰,企业维权成本高,或者企业怠于维权,其结果必然是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确立网上商店的物权属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网上店铺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上商店的物权有何特点

网上商店的虚拟性和技术性。物权一般来说需要有体物,这是引发网上商店物权债权学说分立的重要分歧点,既然坚持物权学说就不能回避这一问题。网上商店的设立基于一定的技术支持,其用虚拟的数字技术将产品图形图像的介绍可视化,潜在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网页信息,对产品、服务有一个比较直观的认识。通过店铺的数字化、可视化修饰,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对产品的质量水平的认识。另外,通过宣传,建立商业信誉和知名度,这种价值由原本的商标附属价值附加到一个IP地址上,这一IP具有价值附加性,可以通过其好评度、等级、知名度等商标计算方式计算其无形资产价值。其价值不是体现在简单的一个子IP上,而是一个附加值上,具有虚拟性,因而也容易受到破坏和侵权,需要更多更严谨的保护。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技术性,网店的发展,其展示物品的能力、方式、方法需要技术的支撑,而技术的支持来源于平台力量。受平台的限制和支配,商铺的IP地址从平台总IP上分裂出来,也就赋予了平台对IP的绝对控制。网店是现实商店的模拟,却又因其虚拟性产生与现实商店的价值来源的重大不同,区分这种不同是明确物权归属的重要理论基础。

网上商店的可支配性。支配性是物权的重要特征,网上商店的支配性是确定其物权性质的重中之重。平台往往保留了对网络商店的部分支配权利,当店铺违规销售某些商品或者遭到消费者投诉时,平台有关停其店铺的权利,以及暂停某种商品销售的权利。除此之外,商店经营者可以任意地上架、下架自己的产品,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选择开设自己的店铺,或者关停自己店铺。与现实店铺相似,商铺经营者对商铺具有决定权,但是其行为受到出租人的监督,其不能进行违约的改造和违法销售行为。此时的网上商店的支配权更像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网店经营者享有承租权,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物权,不能逾越这一权利。例如,部分平台禁止转让商铺,或者只能在近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者在拿出一定的司法裁判文书之后进行转让。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造成了转让纠纷的多发,主要是因为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出现的店铺转让难以在平台实现。要避免有关纠纷的产生,除了明确网上店铺转让是否有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明确店铺转让支配权属,即如何确定所有。基于网店价值的主要来源,其应该属于店铺所有人。因此,店铺所有人也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权利,包括自由转让,平台方应该通过技术支持商家的权利。

网上商店的排他性。物权是一项绝对权利,具有对世性,而网上商店的价值性决定了这种排他性权利在网上商店的应用和需求,其要求排除他人的意志或者行为的干涉。任何恶意侵犯网上商店权属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保护网上商店价值的收益的独享和不被侵犯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知名博主、游戏解说往往通过自己的自媒体宣传自己的店铺,其名字往往与店铺具有一体性,而盗用其名字设立店铺,必然对其网上商店的收益权产生巨大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网上商店由于其虚拟性,其主体权利并不源于简单的IP地址,而是在经营期间投入的宣传成本和知名度,其权利的排他性也应该建立在其价值外延上,而非单纯的地址保护,排他保护需要扩展到价值外延上来。

网上商店的特定性。物权保护需要以特定物为载体,网上商店的特定性决定了保护的合理性。我们已经介绍了网店排他保护的外延保护,但是如若任由这种保护扩大必然导致权利的失控,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在保护网店外延免受他人侵害的同时,必须对其特定性进行分析。只有为网店店主特有的外延价值才能被保护;不具有特定性,存在普遍性、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就不具有排他保护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自身的经营以外,网店的价值还有可能来源于商铺名称本身的商标价值,其是知识产权商标价值向网络商铺的一种转移。此时,基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即便没有发生网店店名的转化,也具有特定性,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应该使用这种特定性的转化。单独、独立是网店特定性的前提,网店的内容不限于IP本身,更是网店店主单独、独立享有权利的保障。需要推进网店物权化进程,保障网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喀什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李国强:《时代变迁与物权客体的重新界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②崔建远:《再论界定准物权客体的思维模式及方法》,《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责编/温祖俊 美编/王梦雅(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