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故事:共产党员的政治情怀
2017-03-01王建柱乐楚
王建柱+乐楚
20世纪50年代,作家王愿坚的小说《党费》,讲述了发生在闽粤赣边区一名基层党员交党费的故事,感动了几代读者。党费,是衡量共产党员党的观念的一种标志。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党费制度是什么时候建立的?不同历史时期党费的缴纳情况怎样?缴纳的标准有什么不同?什么是“特殊党费”?党费是如何使用的呢?
党建初期,党费“不能按月收清”
1922年,中共二大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党章中专门列有“经费”一章,规定:党员按月缴纳党费,月薪在50元以内者,缴1元;在50元以上者,按月薪的1/10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20元的工人,缴0.2元;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并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1923年,中央政治局在修正章程时,对缴纳党费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党员月薪在30元以内者,缴0.2元;在30元以上至60元者,缴1元;60元以上至100元者,缴月薪的1/20;在100元以上者,缴月薪的1/10;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
然而在党的初创阶段,党员按时缴纳党费的情况并不乐观。据1924年上海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在47名党员中,学生13人,工人8人,商人3人,教员、编辑或其他职业的有23人,合计每月可收党费130元,但“实际上不能按月收清,上月收到的仅30元”。
另据山东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济南有党员8人,青岛3人,淄川炭矿2人,张店1人,济宁1人,离(开)济(南)者1人,除1人按月缴纳特别费3元外,余均4个月未缴党费。1923年6月马林(1883-1942,中共一大共产国际代表)致共产国际执委会的信中甚至提到,中共有党员420名(其中工人160名),“缴纳党费的党员不到十分之一”。
当时,党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党外协助、党内派捐(党内义务捐)、党费三类。其中党外协助是来自共产国际、党外人士或团体的资助,党内派捐是向有经济实力的党员派捐,比如李大钊,在建党前,他每个月拿出80元用于北京共产主义小组的活动费用,“在已知的共产主义者中,他是每月拿出资助革命最多的人”。党费则是与每个党员休戚相关,要求每个党员按月按规定缴纳。而党员不能按时缴纳党费致使党原本紧缺的活动经费,更加匮乏。1924年9月,陈独秀致信维经斯基(1893-1953,是共产国际帮助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人),陈述经济困境,由于经费不足,党的“许多方面工作处于荒废状态”。
为解决经费问题,中共在期望共产国际经济援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视,一方面对无收入及月薪不满20元者,由地方支部斟酌情形,核减党费。另一方面对月薪200元以上者,征收特别捐。及至1927年,中共第三次修正章程,对月薪80元以上者,即征收特别捐。同时,强化缴费纪律,强调全体党员应严格执行缴纳党费的义务,各级党部要按月计算党员的实数,做到“依照党费核算党员的数目”。
遗憾的是,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破裂,各地党组织遭到破坏,以致各区委、县委、省委无党员名册;不开会,不缴党费,成为组织生活的常态。以广东各级党组织为例,大多数党员没有缴纳党费,党费的征收也很不普遍,有些地方党部“竟是分文无收进”。及至1931年,也只有琼崖特委、惠阳县委“曾经进行了征收党费的工作,同时做的还是非常不能令人满意”;其他各地党部,则完全忽视了这一工作。
这一时期党费收缴困难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还是与当时险恶的斗争环境有关。以山东地方委员会为例,1924年1月,中共中央特派员吴容沧在济南向银行筹款时被捕。在反动军警的到处搜捕下,济南的多数共产党员被迫离开,致使党在济南的工作一度陷入停顿状态,“四个月未曾正式开会”。在此环境下,让党员按月缴纳党费显然不太现实。
与此同时,党内同志多是职业革命家,靠领取津贴为生,没有津贴就无力缴纳党费。仍以山东各级党组织为例,因中央没有经费下拨,导致地方党的活动经费困难。1931年年底,省委负责人为筹经费,“将被褥都当出去,过着游击宿眠的生活”。博山特支负责同志更是饿得跑到青岛,途中又因无钱买票,在火车上被殴打。
尽管如此,广大党员仍然把缴纳党费看得很重。1935年10月,中央红军抵达陕北后,周恩来忙于处理各种工作,非常劳累。有一次,警卫员魏国禄不忍打扰他,就替他交了五分钱的党费。在得知自己的党费被别人代为缴纳后,周恩来马上对警卫员魏国禄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党费不能让别人代缴,军政大事重要,交党费也很重要,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
介绍人说,入了党就要交党费
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建立,使得党费收缴有了较为稳定的内部环境。
曾担任过山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刘江,是1937年10月就入党的老党员。那时,太原会战已经结束,太原被日军占领,山西已经处在日军的阴影之下。当时才19岁的刘江和另一位同时入党的同志回到山西和顺老家的村里,他当村长,那位同志当自卫队长。刘江说,整天就见国民党的部队一队一队地往下退,而八路军游击队一队一队往上顶。八路军缺枪少炮,游击队甚至连统一的服装也没有。他那会儿就负责招呼八路军的队伍,给筹集点小米啥的。
那时当村长自然也没有工资,刘江靠着地里出产的东西,才能有一点点活钱,但就那样,日子过得还是“连吃盐都买不起”。可就在那样的情况下,刘江还要省出钱来交党费。在入党的第二个月,介绍人就和他说,入了党,就要交党费。“这不是党要和你要钱,党也不靠你的钱。而是作为一个党员,要表示对党的忠诚,这是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至于交多少,看个人心意。”介绍人这样对他说。
刘江就和村里的同伴商量了一下,最后,刘江第一次交了党费:两个大铜板。在当时,只够买两个大烧饼。然而重要的是,刘江确实拿出了自己的心意。在村里過了一年,刘江调到了太行《新华日报》,有了固定的“收入”,每月两块钱的津贴。两块钱其实也不多,刘江说,除了能买点毛巾牙粉之类的生活必需品,其实也剩不下什么了。但每月发下津贴的第二天,他就会抽出两角钱来交给自己的党小组长。后来,津贴虽然没涨,随着福利待遇的提升,刘江上交的党费标准也提到了5角。
只是,并不是所有的党员都有刘江那样的觉悟,按时缴纳党费。在陕甘宁边区,边区党委与西北局曾就党费缴纳问题展开全面调查。结果显示,随着以农民为主体的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党员不缴党费几成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多数农村党员还不懂得缴纳党费的意义,有的认为,“党应帮助党员,怎么党员还帮助党”?有的认为,党费就是当地负责人对党员的剥削;也有的认为,党费是印文件的纸钱,不发文件,就不应缴党费。
面对党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多次强调,基层支部在按期征收党费的同时,要经常向党员讲解党费的意义。对真正贫苦的党员可以减少缴费比例,或免征党费;对经常无故不缴党费的党员,应给予应有的处分。
为提高党员思想觉悟,抗日根据地的各级党委成立了教育训练班以及支书、干事的专门训练班。同时,对于一般党员,各地还举办流动训练班,使每个党员受到基本的教育。为纯洁党的队伍,各抗日根据地还开展了对干部队伍的整理与审查工作。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据边区党委组织部统计,自1937年到1939年的两年里,边区党委先后进行了“五六次的审查”,在整理与审查的过程中,共洗刷了3180个落后分子。
尽管中共各级党委多方努力,却依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支部特别是农村支部落后的局面,仍有不少党员不能经常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部分党员对党的决议、决定采取轻视态度,有钱时可以挥霍浪费,而党费却不愿缴。据中央调查研究局报告,农村支部能缴党费的占极少数,绝大部分是不缴党费的。该局抽样六个支部的工作报告显示,第一个支部是永不缴党费,第二个支部是常不缴党费,第三个支部是半年不缴党费,第四个支部是一年不缴党费,第五个支部是支委缴党费,党员不缴党费,第六个支部是支书代替党员缴党费。
立足中国革命实际改造党员
党费缴纳的困境,要求中共中央必须立足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探索改造党员的新路径。
针对党费收缴与党的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早在1939年,中央政治局就做出巩固党的决定,主要包括:审查党员成分,清除混入党内的异己分子、投机分子以及敌探奸细。
为贯彻中央决定,1940年8月,陕甘宁边区党委提出,要彻底地有计划地审查各级党的组织成分,重新登记、鉴定党员干部,并把它作为整党工作的重要一环。
为使党员登记落到实处,西北局提出党员合格与否的四个条件——“对人公道,对己模范,经常到会,缴纳党费”。同时,按照边区党委的规定,“党员无特殊情形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党费者,即认为脱离组织”。
可是,考察陕甘宁边区党员登记情况,能做到四个条件的党员,各县都是少数。如延安县川口区一乡支部55名党员中,够四个条件的8人,三个条件的41人,一个条件的6人。其他几个县也是如此。
经过党员登记,各县虽洗刷了一批不合格的党员,但与此同时,在根据地的乡村又出现了群众不愿入党的新问题。
据1942年张闻天对神府县直属乡8个自然村的调查,农村中的党员,对于同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事情,如学习文化、政治知识的兴趣,参加党与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减弱。有的党员甚至发展到要求“退党”,“现在该轮流到别人来负担了吧”。直属乡所有党小组,均不能自主开会,必须支部书记亲自去,或专门委托村支部委员召集才开;但即便如此,党员还是到不齐,有的出门在外,有的称“忙”而不来。在小组会上,照例是“上面”的人报告,并主持会议,大家听听表示同意(或者根本不听),就算完事,很少能展开讨论。
另据西北局组织部调查,群众入党积极性不高,入黨有五怕:怕误工,怕惹人,怕出门,怕开会,怕模范。
组织对个体吸引力的缺失,使得以缴费、开会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员登记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由此也导致组织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困局。
面对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1942年10月19日至1943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西北局在延安召开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全面检讨边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始检讨党员登记工作。1943年,西北局组织部制定农村支部、党员调查提纲,内容包括:所谓好的、中等的、坏的党员标准是根据什么条件确定的?应以什么标准才对? 调查显示,农村基层支部普遍反映,过去四项标准太抽象,是形式主义的东西,还是“生产、除奸和反革命做斗争英勇”这几个条件好。
针对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945年,西北局组织部对农村支部发展新党员提出三个条件:好劳动,能公道,能工作。也就是说,要把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以及其他积极分子,发展到党组织中来。对于老党员或者入党后要成为一个好党员,则应该合乎这样的标准:热心工作,主张公道,积极生产,努力学习;或者是,为革命斗争,遵守纪律,积极生产。党员登记标准的变化表明,鉴于党员个体情况的差异,是否按时缴纳党费已不作为判断一个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
在整顿农村党支部的同时,中共还对机关支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调研。就党费缴纳而言,西北局组织部认为,过去说三个月不缴党费就要开除党籍,这对于机关中的党员来说并不完全妥当,因为“机关中的党员整天为党工作,把一切都贡献于党的工作,以未交党费即开除党籍是太机械了”,党费三个月缴纳一次适合,由党员自愿决定本人应缴的党费数目。
党员按时缴纳党费成为常态
1945年,中共七大召开,从全国各抗日根据地党政机关与农村支部的实际情况出发,会议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的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
但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之后几年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各地征收党费的数额悬殊很大,“西北各地,供给制的干部党员,每月缴纳津贴额的5%;山东各地每月为2%。但也有不少地方,仍采用自由缴纳的办法,因之缴纳多少更不一致”。征收党费的计算方法也不一致,“有的按‘分计制计算(东北),有的以实物折算(西北),有的以人民币计算,各地都要求征收党费的计算方法要简单易行”。因此,要求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及至新中国成立前夕,鉴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解放,统一党费收缴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1949年 6月5日,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对有薪资收入者,制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同时,规定又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凡党员、候补党员系供给制者,其缴纳党费数目,由机关党委统一规定之;凡党员、候补党员系未脱离生产的农民、手工业者、工人或学生,缴纳党费,由所在地的县市委统一规定之;农民党员的党费,一年缴纳两次或一次,不用按月缴纳。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各项工作步入正轨,从1951年起,中央开始整顿党员及党的基层组织,及至1952年10月,在全国农村党的基层组织中,开除或劝退了一批不合格党员。据统计,出党人数一般占党员总数的10%左右。其后,党员按时缴纳党费成为组织生活的常态。
195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规定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对凡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讨论处理”。从此,党费制度主要由中共中央和中央组织部根据工资制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以党内专门文件的形式不断进行调整。
1966年“文革”开始,刚刚建立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缴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些地方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文革”结束后,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做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具体是: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缴纳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缴纳月收入的1%; 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缴纳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缴纳月收入的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875.8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41.3个。那么, 8800多万党员一年总共能缴纳多少党费呢?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不过可以根据中央管理的党费支出情况来推算。
以2014年为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示2014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简称“中管党费”)收入总额为29610.2万元,其中,各地区各系统(部门)上缴党费为27404.5万元,党员个人自愿多缴纳党费396.9万元,党费存款利息收入1808.8万元。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因此,通过计算,便可以得出2014年全国各地党员实交党费约为54.8亿元,再加上上缴中央的396.9万元特殊党费,2014年的党费一共约为54.84亿元。
管好用好党费
关于党费的用途,在1949年6月5日中央组织部《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党费主要用作中共的活动经费,没有单独明确党费的使用范围,其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出后台,则规定:“党员所缴黨费,暂作为党员教育之补助经费,由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以上党委处理之”,并“按期将党费之收支情形,向上级党委做报告”。但后来中央发现,“许多地方党委对于党费的使用,采取逐级扣用的办法”,“党费的使用不能有统一的计划”,最为普遍的是使用不当的现象,“如有的将党费用于办公经费不足的开支上,有的用在购买家具或干部的生活用品上,有的用在开会招待或干部外出的用费上。且有不少党委将党费用在机关生活中或者无法使用而积存起来”。甚至出现一些贪污、浪费的漏洞,“如在此次‘三反中,各地都发现了贪污党费的现象。热河省组织部的干事贪污党费400万,平原濮阳的检查,13个区委组织部有6个有贪污党费行为”。
针对这种党费使用不当情况,中央对党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不断地调整、细化,如:1952年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强调:“各级党委所需费用的开支,仍按过去规定,由同级政府按财政制度统一供给,不在所征收党费内开支。”可以使用党费开支的,“只有私立学校和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若须设置专职干部时,则由省、市委造报预算,经批准后,从党费内拨付”。此外,“各级党委如有在财政制度以外之必要开支,一律须先经中央批准,方得在党费内拨付”。
1956年规定,把党费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原来由“中央批拨的整党组织人员和私营企业专职党务干部的经费,即改由各省(市)委征收的党费中开支”。并暂时规定了各地党的活动费用在国家财政制度内不易开支、可以在党费内开支的范围:“某些基层党组织的办公费和活动费用(国家机关、公立学校和企业机关党组织的办公费和事业费,已在财政经费内开支的不变);党员干部的教育材料费用和训练党员的费用;党的机关编制以外的必要的党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失掉工作能力和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的必要的救济和补助费用。”
2008年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并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管好用好每一笔党费,“好钢用在刀刃上”,一分一毫总关情,已深深镌刻在每一位共产党员的心里,并转化为每级党委及每位党员的自觉行动。
特殊党费:一份浓厚的政治情感
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人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一名革命烈士在牺牲之前,用颤抖的手从怀里掏出包裹严密的几枚大洋,以断断续续的微弱声音对身边的战友说:“这是我的全部积蓄,请替我交给组织,当作我的最后一次党费……”还有不少老干部老将军在病危或临终前把一生仅有的十几万元存款,一半缴纳最后一次党费,一半捐赠给希望工程。这些老同志充满深情的回忆说,自己每个月要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组织缴纳党费。这不是单纯的几块钱和几十块钱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义务,它表达着自己对党的浓厚感情和政治忠诚。由此看来,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深厚的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
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给全中国人民带来了深刻思想启迪和巨大精神震撼。同时,也唤起人们对党费精神价值的时代诉求。
至今,很多党员还保留着那张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鲜红大印的卡片,这就是在汶川大地震时他们上缴“特殊党费”的收据之一。与普通捐款不同,汶川地震后的“特殊党费”捐款,被称为“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2008年5月13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党员祁友富便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绍兴县柯岩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桌上,这成了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党员缴纳“特殊党费”赈灾的“第一次”。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7000多万名共产党员中,有4550多万(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缴纳了“特殊党费”,用以赈灾。
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另外,“特殊党费”有时也会成为一些地区号召党员集体捐款的一种形式。
那么,特殊党费究竟特殊在哪儿?
作为党费,“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
而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特殊党费”接受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1700位普通公民的社会监督。
从2009年起,审计署开始对“特殊党费”及其援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012年4月21日,“特殊党费”跟踪审计结果出炉:全国共缴纳了97.3亿元“特殊党费”,除去53.15万元左右使用不够规范,总体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是“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位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是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灾区的流通渠道到达灾区。
负责分配和使用“特殊党费”的,也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发改委、民政、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由于肩负着“办成一个展示党的形象的民心工程”的重大使命,四川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开会研究并成立领导小组,狠抓“特殊党费”援建项目。可以说,行政力量的保驾护航为“特殊党费”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后盾、强大的权力和监督体系,使“特殊党费”成为异于普通捐款的特殊公益模式。
党费是一面镜子
朱德的2万元存款单,至今仍存放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生前他反复叮嘱这笔钱不分给子女,要交给党组织。
长征路上,红一军团教导营营部司务长周克柳(1912-2011),把捡到的牦牛皮和骨头架煮了给大家吃,数量太少,他就把自己那份也拿出来让给大家。看战友们不吃,他强忍着饥饿说:“别让了,我是共产党员,都得听我的,大家吃了好行军打仗,就权当是我向组织缴纳的一份特殊党费吧!”
抗战老兵张道干(1923-),1942年入党,后来由于党员证件丢失,与党组织失去了联系。之后他执着寻找党组织70年,终于找到了当年的入党介绍人、抗战女兵杨美田。之后他把珍藏了70年的3块银元作为当年的党费上交组织。
开国少将李中权(1915-2014)生前拿出积攒的20万元委托空军党委代他缴纳党费,他说:“我就像一棵小草,永远难报党的恩情。”
党费虽不以数额分高低,但通过考量党员个体对党费这件事情的尽心程度和重视态度,足以照见党员内心的忠誠、信念、使命和担当。从这个角度来看,党费又是一面镜子,一面“沉甸甸”的党性之镜、信仰之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