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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十二 贈與方式轉讓企業股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2017-03-01

台商 2017年1期
关键词:條件規定價格

低迷的經濟環境易催生併購重組。近期來有客戶諮詢,表示出於節稅考量,在轉讓企業股權時是否可以直接約定零作價,或以贈與的方式進行?

當事人可以隨便約定股權轉讓價格嗎

當然可以。股權轉讓屬於商業性行為,當事人之間只要協商一致即可——但,這並不意味著,其稅收的繳納也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價格為基礎:根據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第四條之(三)2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按照自行約定的交易價格履約,但稅務機關有權按被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並以此作為徵稅參考。如核定後的股權轉讓收入大於轉讓方當年投入成本的,則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及個人所得稅法等規定,如投資方系境外法人時,股權轉讓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為10%;系境外自然人時,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兩者的計稅基礎即應納稅所得額,均為股權轉讓全額減除企業實收資本後的餘額。

稅務機關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59號文及67號文對於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式方法都進行了規定。以67號文為例,其第十四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可按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對股權轉讓收入的公允價值進行核定,並要求「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實務操作中,鑒於很多企業雖然賬面呈現虧損,但因十幾年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實現大幅增值,稅務機關因此要求該等企業在辦理股權轉讓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來據此核定被轉讓企業的公允價值並作為繳稅參考。如出現以下情形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的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明顯偏低

59號文對於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除了特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外,並未對價格明顯偏低的股權轉讓情形進行約定;而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從規定來看,第(一)種情形顯然將裁量權交給了稅務機關,由其來認定何謂國家政策調整而受到重大影響,實務中操作難度極高;其他情形下的明顯偏低,即客戶所諮詢的「低作價」、「零作價」或「贈與」的可行性,多見於第(二)種情形即近親屬之間,或第(三)種不可以對外轉讓的內部員工之間。

那麼問題來了,如上所述,59號文排除了企業之間贈與股權免稅的可能;67號文則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或內部員工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明顯偏低,除此之外的情形下,對於無償接受贈與股權的個人受讓方(無論是外籍還是陸籍),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呢?

個人接受無償贈與的股權是否要繳所得稅

遺憾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並未進行明確。

一種說法認為,既無規定,即表示徵稅無據,應按免稅方式進行;

第二種說法是,不符合條件的個人受贈企業股權,應視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因個人所得稅屬於地稅範圍,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因此自行出臺規定加以約束,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頒佈的《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函[2009]940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等。從多數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來看,對於不符合免稅規定條件的股權受贈者,均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比較典型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之冀地稅函[2009]119號規定:「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上述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如果不存在直系親屬關係,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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