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办评分离”到“管办评合力”
2017-02-28李睿
李睿
为了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依法治教,转变政府职能,借鉴高校管办评分离的实施经验,实现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教育治理结构。全国各地教育正在积极推动管办评分离试点。然而,县域教育要想在此教育改革的浪潮声中勇立潮头,应从管办评分离升华到管办评合力,就像一尊鼎的三足一样得力、顶用,支撑着教育质量的大鼎。
一
管办评分离隐藏着相关动态部门相互的推诿、不信任、推责,连带责任的弱化。管办评合力提倡 “参与方的凝聚力”,教育责任意识相互指示强化。管办评合力强调职责到位,责任明确,包括服务保障管理及时精准到位的自查被查、督导监察、审计、纪检评估、及时的跟踪自查被查和学校层面教育教学研究专业高水平推进的自查被查,三方面的职权相互推动、督促、反馈、要求、追责、处理,在教育问题上不含糊,形成合力中的共同勉责升级。例如:按照教育经费保障规定,对一所有20名教师的学校进行培训,保障性经费一年应到位6万元,人均教师应该得到3000元培训资金资助,而实际到位的却只有200元甚或0元,这样,教师无法完成高成本的超工作量的节假日培训,教师不进行培训,从根本起不到实质的教育能力提升。这种病症的根源还在于无法保障从财政、教育服务、学校共同实现的教育培训经费落实到位,而相关部门的检查,也只是查表层的培训记录材料,很少有人关注培训经费的递减、空缺、流失、不足等问题,很少有人关注如何根据教师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个人培训计划,将培训费无折扣地直接使用到教师个人身上,从而,合理支出经费。对此,如果不加以合理的管理,将会出现经费使用无监管、评估不合理等现象。面对诸多问题,如果督导审计监察评估不能够及时介入,进行严查制止纠正,那么,管办评分离的模式就会出现责任不清的漏洞,不可取。鉴于此,如果能将“管办评分离”升华为“管办评合力”运行模式,也许能解决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二
管办评分离旨在应对管理、评价、办学职权混乱不清问题,打破自评、自管、自办的消极教育模式;而管办评合力可以从实质上解决监督评价、研究办学、高效服务三方面职权不清问题,实现团体提升教育质量的使命问题。
政府部门不应插手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的办学行为不应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加以干涉胁迫。管办评合力力求将学校、社会办学联合体系与社会多方评价联合体系形成合力,给予他们对保障服务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专项款、资源支持、各项公示失职渎职进行监督、起诉、追究的权力。管理保障服务部门与社会多方评估督查联合体的合力有权利对学校的资源合理使用、办学规范、科学实施进行监督评估,以此,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管理保障服务部门与学校办学联合体系有权利对督查纪检审计社会评价评估体系的不公正、不到位、不及时、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督、追究或提出异议。而执行、决策、评价三方的合力要求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最终实现绿色、阳光、法治、现代教育。
三
管办评合力可以實现从根本上明确高水平的服务保障支撑、高水平的团队研究办学、阳光化的综合性督导监察审计评价体系职责。
在整个管办评合力方略运行过程中,不提倡管理者、评价者和办学者自居,而是注重职责发挥、职责到位、责任追究。如果某一位校长民主化、法制化、教学质量太差,必须在其主动提起辞职前及时进行查证,经过公众调查、民主测评、教育质量评价、专项经费和资源督查监察审计积累,实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其撤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起到抓典型警示的作用,并根据情节严重与否,附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办评合力体现最广大的民众、集体、社会的呼声,学生会、教师全体、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包庇、影响、篡改、隐匿处理意见的决定。
四
管办评分离的目标实现赋予学校独立的办学权利,给予必须的专项资金保障权;赋予独立的评价权,给予灵活的经费运用权。这是要求简政放权,强化服务职能。但是,如果教育主管部门阳奉阴违,把繁重的具体工作交给办学体系、评估体系,把责任推出去,而在背后仍然操控着一切,依然是扮演着一言堂角色,这样一来,督查审计纪检评估、民主公示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监督力、决定权。管办评合力针对以上症结,督导监察审计评估体系及时对学校研究办学、章程可行性方案、计划、课题审查通过,对保障部门正常经费运行、专项经费的拨付服务足额、按时到位和学校具体专项经费运用精确地进行跟踪督查审计分类分项记录在案,相关运作才有可能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