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能否突破国家赔偿局限
2017-02-27傅达林
傅达林
改判无罪后,聂树斌案舆情进入“赔偿季”。2016年12月14日,聂树斌家属向河北省高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賠金额1391.9156万元,并申请赔偿聂树斌父母至去世时止的生活费。目前,河北省高院已立案受理,国家赔偿最终结果如何,再度引发舆论的围观与讨论。
在受害人家属申请的国家赔偿项目中,最引人瞩目也是弹性最大的莫过于1200万元的精神赔偿。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该案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其他诸如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等,也都不存在多大的议价空间。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最高限额,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将非常有限,数额可能不超过50万元。很明显,这不仅与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差距过大,也与公众的期待相去甚远。
以聂树斌案的跨度时间之长、造成损害之重、申诉再审之艰、社会影响之大,其国家赔偿数额都应当刷新国家赔偿纪录。一般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应与错案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相称,而错案性质越严重,持续时间越长,纠错过程越曲折,影响范围越广,对受害人或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越大。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不少法律界人士推测该案或可开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先河。
随着国家平冤纠错力度加大,国家赔偿金额不断攀升,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也“水涨船高”。从浙江叔侄案的45万元到钱仁风案的50万元,再到内蒙古呼格案的100万元,司法解释所确立的限额也被打破。相比而言,聂树斌案与呼格案相似且损害后果更甚,以此推断,聂树斌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少在100万元以上。但即便突破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参照其他案例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立一个折中的标准,可能也不足以完全弥补聂树斌案所损耗的正义与民心。
以法治保障人权的标准衡量,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标准仍有待提升。由于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等项目上采取“日平均工资”标准,且作出了不超过20年的限制,一些重大冤假错案中这些项目的国家赔偿金额偏低,使得受害人或其家属不得不从精神赔偿上寻求议价空间,之前政府部门以补偿补助等名目给予的抚慰金也转移到精神抚慰金上。可见,关注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数额,除了个案意义上的正义救赎之外,还需关注现的国家赔偿标准短板,以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