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策略
2017-02-27何伦发
何伦发
(韶关市曲江禾涣林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 512100)
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策略
何伦发
(韶关市曲江禾涣林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 512100)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正在不断恶化,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法。因此,本文主要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策略,以供参考。
林业;生态工程;策略
1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现状分析
①林业生态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化、全面化的工程,在内容上的涵盖更加广泛,逐步包含了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物保护等,这样就使得新形势下我国林业建设的总体布局更加优化,区域化布局更加科学、合理。②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公益性性质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就是国家注入更多的生态建设资金,这就意味着政府作为公益事业建设的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这样的转变无疑促动着林业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③六大工程的实施以及五大转变的相继推进,实现了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跨越式发展,而两者的有机结合,更是基本形成了新世纪林业发展理论的主要框架。
2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策略
2.1 实行封山育林政策
①要抓好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和封山育林技术的结合与完善,立足于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实际,在封山育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设计以封山育林为基础的林业生态工程设计规划,确定林业生态工程所需的封育面积,划定林业生态工程所需的封育范围,明确林业生态工程封育方式,制定出封山育林的科学规划和系统目标,以便林业生态工程实现系统化、精品化建设。②要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建立起完整而完善的封山育林设施,要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的区域和分布形式,在林业生态工程入口、山区沟口、交通节点建立起封育检查站和服务站,以便封山育林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系统性地确保林业生态工程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养护。③要建立封山育林的专业队伍,要以林业生态工程人员为基础,结合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域附近的居民,建立起封山育林的管理团队,以群众的力量扩大封山育林工作的影响力和执行力,以工程建设人员的专业技能为林业生态工程的顺利建设提供封山育林的基础。
2.2 提高林业生态工程的质量
质量是林业生态工程的生命,在建设林业生态工程的进程中首选林业技术资质高、工程设备性能良好、林业建设信誉强的队伍作为建设的主体,使林业生态工程质量有团队和技术的基础性保证。要在建设林业生态工程中实施最为严格的合同管理,明确林业生态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和进度控制目标,要借用社会林业专业机构对林业生态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在林业生态工程实施细节中要对移植、栽培、防治、浇水等环节加强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检验,预防细节出现问题而影响苗木萌发、生长和成材,更为有效地提升林业生态工程品质。在林业生态工程抚育和养护环节上要有质量意识,根据林业生态工程设计和项目区客观条件,严格执行割灌、清理、补水、施肥等各项技术工作,对林业生态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才能确保质量。
2.3 提高建设林业生态工程的组织性
林企和地方政府必须将林业生态工程作为核心和重点工程来抓,通过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狠抓建设林业生态工程的细节落实,对于建设林业生态工程过程中进度、质量和效果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林业生态工程施工和养护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组织监督,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作为林企要建立林业生态工程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在更高的层面上对林业生态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有效确保整地、移植、抚育等环节的质量,为精品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提供组织基础。此外,要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的建设实际,建立起服务林业生态工程的组织体系,通过强化宣传、运输、交通等服务型工作,做到对林业生态工程质量的全方位、深层次保证。
2.4 突出林业生态工程的经济性
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应该做到经济上的可行性,必须将经济效益和成本控制列为林业生态工程的首要考量目标。要挖掘林业生态工程在生态、产业上的经济价值,调整林业生态工程中经济林、观赏林的占比,使林业生态工程能够稳定而高效地发挥出经济促进功能。在建设林业生态工程过程中,要考量到工程周边居民经济上参与的可能性,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创建相结合,动员社会和其他产业的经济力量和流动资金,缓解建设林业生态工程的压力,增加林业生态工程的产出,提高林业生态工程的经济效益。
3 结语
总之,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及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总体进程尤为重要,这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更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
[1]李国萍,段国库.论林木苗圃育苗在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J].现代商贸工业,2011(14).
[2]张秋华,李实.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园艺文摘,2011(03).
S718.55
A
1005-7897(2017)18-0123-02
2017-9-8